7月11日,据相关报道,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近日审理并宣判了一起劳动争议案件。
2021年3月,余某进入品某公司工作,担任店长一职,负责管理该公司位于某商场的门店。2024年9月26日,品某公司区域经理通过微信通知余某,其工号将在当天被删除,双方确认劳动关系于该日终止。
品某公司称余某存在严重失职行为,具体表现为:
2024年9月某天,余某在营业时间内、店内仍有顾客的情况下,坐在收银台睡觉,后被商场工作人员发现并投诉至品某公司的对接微信群;
2024年8月某日,余某所管理的门店在营业时间擅自关门,违反了商场管理制度,影响了品牌形象,并导致公司在续租方面遭遇困难,造成较大经济损失,因此公司依据内部规定解除与余某的劳动合同属于合法行为。
对此,余某回应称,2024年9月确实发生了被商场人员投诉的情况,但当天他从早上9:30一直工作到晚上22:30,所有门店事务均由其一人完成。
当晚8时许,已连续工作超过8小时,在极度疲惫的情况下,短暂地坐在收银台休息,但并未真正入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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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余某表示公司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其未接待顾客,事实上只要有顾客进店,他都会正常服务,只是因疲劳闭眼休息了几分钟。
关于2024年8月门店关门一事,余某解释为当日店内只有一名员工当班,该员工如厕期间暂时关闭店门属临时措施。
余某认为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违法,遂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工资差额、住房补贴及违法解除赔偿金。仲裁委员会支持了余某的请求。品某公司不服裁决,提起诉讼。
最终,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品某公司需一次性向余某支付工资差额217.2元、住房补贴3000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9572.24元,并驳回品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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