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院审理查明,自2012年以来,芦某以经营一家商贸公司、承接工程需要资金为借口,以月息3至5分的高利为诱饵,通过口口相传的方式向身边芦某乙、申某、刘某、李某等数十位亲朋好友非法集资,所集资款项除了部分用于还本付息之外,大部分被芦某用来购买奢侈品,其余资金芦某拒不提供资金去向。后经司法会计鉴定,被告人芦某非法集资本金为人民币385万元,累计归还集资本金为人民币115万元,累计支付集资利息为人民币54.38万元,用累计已支付利息折抵本金后,尚欠集资户集资本金为人民币215万元左右。
另查明,根据许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东城分局出具的证明,芦某所述的某商贸有限公司并未在该局注册登记、芦某没有担任该局注册登记公司的法定代表。
法院审理后认为芦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鉴于案发后被害人之一李某出具谅解书,对被告人芦某表示谅解,在量刑上可酌情对芦某从轻考虑,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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