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地管理(林地管理与利用不尽合理什么)

律来帮
商家名称:
律来帮
商家认证:
VIP会员
手机号码:
18365284851
添加微信:
18365284851
温馨提示:
请说在法外狂徒看到,优惠更多

湖北省林地管理条例(2022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林地的管理和保护,促进林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林地,包括郁闭度零点二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分别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林地实行统一管理和专业管理。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林地的规划、保护、利用和建设,实行管理和监督。

长江、汉江干堤及其重要支堤的禁脚林地、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绿地和风景林地等,分别由水利、建设部门按其职责进行管理。第四条 严禁乱占滥用和破坏林地。对侵占、破坏林地的行为应当举报,有关部门应及时查处。应保护举报人,奖励举报有功人员。第二章 林地权属管理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森林法》的规定核发的不动产权证书,是林地权属的法律凭证。林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第六条 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得擅自变更。林地权属发生变更,应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更换不动产权证书。第七条 林地使用者相互调换其林地使用权,双方必须签订协议,并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第八条 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发生争议,按照《森林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处理。

林地权属争议解决之前,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争议林地上的林木,破坏有争议的林地及其附着物。第三章 林地的保护和利用第九条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林业区划和林业长远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林地保护利用规划。

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应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

城市规划区内的林地保护利用规划,除应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外,还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

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第十条 林地所有者和使用者,应当保证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的实施,防止林地地力衰退和水土流失。对林地内的野生动物、植物资源、自然景观以及为林业服务的标志和设施实行保护。第十一条 凡临时使用林地的,应报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办理临时使用林地手续。

临时使用林地不得超过两年。第十二条 使用林地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确需改变的,应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三条 利用林地建立风景名胜区,属集体林地的,应经市、州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属国有林地的,应经省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严格控制在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内和其它林地上扩建、兴建人造景观和其他建筑设施。确需修建的,应利用现有用地和非宜林地。第十四条 变更国有林业经营单位隶属关系的,应报省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变更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隶属关系的,应按规定报国务院批准。第十五条 鼓励利用废弃荒地复垦造林。凡利用废弃荒地复垦造林的,除执行国家和省有关优惠规定外,林业主管部门应在勘测、设计、技术、苗木等方面给予扶持。第十六条 林地使用者按照有关规定,可以通过承包、转包、联营、股份合作等方式经营林地,可以开办私营林场和合作林场,可以有偿转让宜林荒山、荒地的使用权。

转变林地经营方式、转让林地使用权,应按照规定履行报批手续,依法签订合同,并不得变更林地所有权和改变林地用途。第四章 林地的征用和占用第十七条 严禁乱批滥占林地。确需征用、占用林地的,应先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取得使用林地凭证后,再向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划拨林地。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得受理用地申请。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对征用、占用林地进行审核,执行国家和省征用土地审批权限的有关规定。第十八条 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珍稀动物和植物生长繁殖区以及国防林、防护林、母树林、林木种子园、林业科研和教学实验区的林地,不得征用和占用。确需征用、占用的,必须征得原批准设立该类林地的机关同意。

林地管理(林地管理与利用不尽合理什么)

西藏自治区林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林地的保护和管理,合理利用林地资源,改善生态环境,维护林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林地的保护、管理和利用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林地,是指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应当以自治区公布的森林资源二类调查数据为依据。第四条 自治区依法实行林地权属登记制度。依法登记的林地所有权、使用权受法律保护。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林地的保护、管理与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国土、建设、交通、水利、农牧、公安、民政、环保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林地的保护和管理工作。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林地保护利用工作纳入本级政府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加强林地保护和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严格保护、合理开发、有序利用的原则,加强对林地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指导和服务,制定林地保护与开发利用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第七条 各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建立林地管护组织,组织群众护林,落实林地管护责任区和管护费用,明确管护责任区内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林地管护责任。第八条 自治区实行林地总量控制、定额管理和有偿利用制度。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第九条 因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工程(以下统称建设工程)需要占用、征用或者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标准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并根据与林地所有权人达成的协议支付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森林植被恢复费收费标准由自治区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和林业部门共同制定,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小城镇建设、农牧民安居工程、乡村公路建设占用、征用或者临时占用林地的,免缴森林植被恢复费,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条 建设工程需要占用、征用林地的,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土资源部门审批。国土资源部门按照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等相关手续。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国土资源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建设工程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由林业主管部门审批。临时占用林地期限不得超过2年。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用地单位需要占用、征用或者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向林地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占用、征用或者临时占用林地申请报告;

(二)使用林地申请表;

(三)项目立项批准文件;

(四)被占用、征用或者临时占用林地的权属证书复印件或者其他权属证明材料;

(五)法人或个人身份证明文件;

(六)占用、征用林地的,应当提供有资质的林业设计单位编制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七)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提供有资质的林业设计单位编制的林地现状调查报告和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方案;

(八)与被占用、征用或者临时占用林地的所有权人达成的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协议。

建设工程需要占用、征用或者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一次性提出申请,不得分割申报。第十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自收到占用、征用或者临时占用林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按照规定进行实地查验。经审查,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需要补正材料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三条 占用、征用防护林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下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下的,其他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下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超过上述规定林地面积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

林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林地的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林地,包括郁闭度0.3以上的乔木林地,竹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造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苗圃地和国家规划的宜林地。

国营林业局、国营林场、国营采育场、国营伐林场、森林经营局(所)、国营苗圃、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国营林业单位经营范围内的其他土地的保护、管理和利用,也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林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林地。

国有林地实行有偿使用的具体办法另行规定。第四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林地的管理和监督。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林地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负责林地的调查、统计,监测消长变化,负责林地保护和开发利用规划的制定并监督实施;

(三)负责林地权属登记、变更,管理林地地籍;

(四)审核批准占用、征用林地有关事宜,对林木补偿费、林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森林植被恢复费的收取和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五)监督检查林地保护、管理和利用情况,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六)负责查处非法侵占、破坏林地和违法使用林地的行政案件,制止破坏林地的违法行为;

(七)负责国有林地资产管理的日常工作,依法对有偿使用的国有林地实行管理和监督;

(八)协助人民政府调处林地权属争议。第二章 林地权属管理第五条 林地属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第六条 全民所有、集体所有的林地和个人使用的林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森林法的规定核发的确认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证书即林权证(或者山林权证,下同),为该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法律凭证。第七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核发林权证前的具体审核工作,协助人民政府做好核发林权证的其他工作。第八条 核发林权证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森林、林木、林地的权属无争议;

(二)界线清楚、标志明显,与毗邻单位有认界协议;

(三)面积、四至界线的登记文件和图面资料同实地吻合;

(四)有关图表完备,材料齐全。第九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林地权属档案和林地地籍档案。第十条 国有林地使用权发生变更的,应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更换林权证,并办理林地资产产权变更手续。第十一条 国营林业单位为有利经营管理与毗邻单位调换林地使用权时,必须签订调换协议书,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或原批准单位审批,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等有关手续。第十二条 发生林地权属争议,按有关法规处理。林地权属争议解决后,林地所有者或使用者应及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申请核发林权证。第三章 林地保护和开发利用管理第十三条 林地保护和开发利用规划,应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林业发展长远规划相协调,由县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林地保护和开发利用规划,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不得变更。第十四条 禁止毁林开垦和毁林采石、采矿、取沙、取土、修坟墓、建房屋等非法破坏林地行为。

禁止在未成林造林地、幼林地和封山育林区内放牧、打柴、狩猎和从事除林业以外的其它生产经营活动。

严禁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林地开垦种植农作物,已开垦的,应限期退耕还林。第十五条 经依法批准,临时使用林地进行勘测、修筑设施、采石、采矿、取沙、取土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保护林地的措施,不得造成滑坡、塌陷、水土流失,不得损毁批准用地范围以外的林地及其附着物。临时用地单位应按用地数量在当地县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营造相应面积的林木,或交纳森林植被恢复费。第十六条 使用林地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林地用于非林业生产经营活动。使用近期无力造林的宜林地用于非林业生产的,集体林地须经县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国有林地须经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第十七条 因特殊需要而改变国营林业单位的隶属关系或者变更其经营林地面积的,须经所在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林业部批准;属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须报国务院批准。

云南省林地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林地的保护和管理,科学合理开发利用林地资源,提高森林覆盖率,改善生态环境,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林地的保护、管理、开发和利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林地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和其他林业用地。第四条 林地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分类管理、严格保护、科学合理开发利用的原则。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林地保护、管理、开发和利用工作的领导,组织编制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实行林地用途管制制度。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辖区内林地的保护、管理、开发和利用工作。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林地保护、开发利用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财政、国土资源、农业、环境保护、交通运输、铁路、电力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林地保护、管理工作。第七条 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承包、合资、合作、租赁等方式开发、利用林地,进行中低产林地改造,保护生态环境,促进林产业发展。第八条 在林地保护、管理、开发和利用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第二章 林地权属管理第九条 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林地,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使用权的林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核发林权证。

林权证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要求统一印制。

禁止伪造、变造、涂改林权证。第十条 林地权属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登记:

(一)使用国家所有的林地,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

(二)使用国家所有的跨行政区域的林地,应当向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

(三)集体经济组织使用集体所有的林地,由该组织向林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

(四)集体所有并已承包到户的林地,由承包户向林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

(五)集体所有并已出让使用权的林地,由受让人向林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

未确定使用权的国家所有的林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负责保护管理。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林业等有关部门对退耕还林建设项目进行检查验收。经验收合格的退耕还林土地,应当依法进行登记,核发林权证,并按照规定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第十二条 申请林地权属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林地权属登记申请;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有关林地权属证明材料。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符合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对受理的登记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林地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40日。第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公示期届满后无异议的,登记机关应当在自公示期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并核发林权证:

(一)申请登记的林地位置、四至界限、面积等真实准确;

(二)林地权属证明材料完备有效;

(三)林地权属无争议;

(四)附图中标明的界桩、地物标志与实地相符合。

对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登记的理由。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林地权属档案,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确定专人管理。第十七条 以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改变林地权属的,应当签订书面协议,并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因继承或者受遗赠改变林地权属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消息提醒:福州的白女士添加了微信

律师在线法律咨询,24小时在线咨询
微信号:18365284851

微信扫描上方二维码联系我们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 chuangxiangniao@163.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发布者:法外狂徒,转转请注明出处:https://www.chuangxiangniao.com/law/108354.html

(0)
打赏 微信扫一扫 微信扫一扫 支付宝扫一扫 支付宝扫一扫
上一篇 2025年11月15日 20:50:57
下一篇 2025年11月15日 20:51:04

相关推荐

  •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4(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4)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2014)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十三号)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已经2014年1月22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

    2025年12月5日
    000
  •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推行计划生育,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国务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推行计划生…

    2025年12月5日
    100
  • 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

    山东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2004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海域使用管理,维护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海域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海域,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海岸线向海一侧内水、领海的水面、水体、海…

    2025年12月5日
    000
  • 四川计划生育条例(四川计划生育条例2021)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4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民以及户籍在本省而离开本省行政区域的公民。第三条 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是…

    2025年12月5日
    100
  • 食品安全监督(食品安全监督人员对餐饮服务提供者进行监督检查时)

    食品安全如何监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章规定了食品监督管理方面各级政府部分和企业的权利和义务。具体内容如下:(另附食品安全法全文) 第一百零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结果和食品安全状况等,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方式和频次,实施风险分…

    2025年12月5日
    000
  • 文物法规(文物法规定什么是文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文物的保护,继承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促进科学研究工作,进行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下列文物受国家保护: (一)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

    2025年12月5日
    000
  • 土地用途分类(土地用途分类代码)

    土地用途分为哪几类 一、土地用途分类是哪些 土地使用用途分类只有土地划拨和土地出让两种形式。土地使用权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农民集体和公民个人,以及三资企业,凡具备法定条件者,依照法定程序或依约定对国有土地或农民集体土地所享有的占有、利用、收益和有限处分的权利。  二、土地用途可以变更吗 土地使…

    2025年12月5日
    100
  • icp备案申请(icp备案申请条件)

    全国性网站icp许可证申请条件 首先解释下什么叫ICP许可证 网络内容服务商英文为 Internet Content Provider 简写为ICP,即向广大用户综合提供互联网信息业务和增值业务的电信运营商。其必须具备的证书即为ICP证。ICP证是指各地通信管理部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与信息服…

    2025年12月5日
    000
  • 新水土保持法(新水土保持法共多少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三同时”制度 内容是什么? 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这是贯彻预防为主原则,防止生态破坏的有效措施。 原文出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第三章:预防 第二十七条: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

    2025年12月5日
    100
  •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2)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民,以及机…

    2025年12月5日
    100
  • 买商品房(买商品房有几个证)

    如何购买商品房 购买商品房如下:签订商品房认购书、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与开发商指定的银行签订商品房抵押贷款合同,签订商品房抵押贷款合同;办理备案登记,进行网签;交付房款换领收据,缴纳规定税金;办理商品房交付手续,携带购房合同等资料到房产交易办理房产证过户手续。 【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

    2025年12月5日
    000
  • 如何申请撬装加油站(撬装加油站手续办理)

    如何申请撬装加油站 申请撬装加油站的方法如下: 1、在申请之前要先选好撬装式加油站的场地,要复合选址要求,以后后期有关部门检查和审核。 2、场地准备好之后就可以申请撬装加油站的手续了。手续主要包括当地规划部门的用地许可申请、获取建设用地批准证书,再就是消防部门的选址申请一键、安全监管部门的选址审批复…

    2025年12月5日
    000
  • 安徽省计划生育(安徽省计划生育官网入口)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修订)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民和户籍在本省居住在省外的公民…

    2025年12月5日
    000
  • 许可证制度(许可证制度名词解释)

    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对生产重要工业产品的企业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 第三条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征求消费者协会和相关产品行业协…

    2025年12月5日
    100
  • 西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西安市征地补偿细则)

    西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2020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市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

    2025年12月5日
    100
  • 电影产业促进法(电影产业促进法案例分析)

    《电影产业促进法》有哪些内容 (一)降低市场准入门槛,便利各类市场主体、社会资本进入电影产业。 一是降低从事电影摄制等业务的市场准入门槛。不再要求从事电影摄制业务的企业“有符合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认定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对社会资本投资电影摄制等业务不作限制。 二是减少行政审批。取得《电影…

    2025年12月5日
    000
  • 闲置土地处理办法(珠海市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是什么? 我国为了有效的利用闲置土地和处置闲置土地,特意的出台了相关的法律条例来解决这类问题,并且修订了相关的闲置土地处置的办法。这在一定的程度上有效的解决了我国现如今发生的各种情况。并且随着我国闲置土地情况的不断变化,我国的相关法律条例也在不断的完善着。那么我国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

    2025年12月4日
    000
  • 土地管理法修订(土地管理法修订的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制定本条例。第二章 国土空间规划第二条 国家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 土地开发、保护、建设活动应当坚持规划先行。经依法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是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

    2025年12月4日
    000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2020)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计量监督管理,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有利于生产、贸易和科学技术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维护国家、人民的利益,制定本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立计量基准器具、计量标准器具,进行计量检定,制造、修理、销售、使…

    2025年12月4日
    000
  • 直销法(直销法规)

    《直销法》颁布的大概时间 我国并没有《直销法》,而是《直销管理条例》;《直销管理条例》是2005年8月10日国务院第101次常务会议通过的文件,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直销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本条例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直销,是指直销企业招募直销员,由直销员在…

    2025年12月4日
    000

发表回复

登录后才能评论
关注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