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照经营取缔办法(无照经营取缔办法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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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取缔无照经营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场管理,取缔无照经营活动,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取缔在本省境内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一切单位和个人。第三条 凡在本省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企业法人登记或营业登记;未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均属无照经营。第四条 企业需要在核定的经营场所以外,临时设点摆摊的,应当经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向设点摆摊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领临时经营证明,在批准的地点和期限内营业。

举办临时性交易活动,需要占用非经营场所的,应由举办部门征得交通、公安等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后,报经营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

个体工商户到异地(跨原登记主管机关管辖地)经营的,必须经经营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审核批准。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向无照经营者提供证明、合同、发票、银行帐号、经营场所及其他方便条件;

(二)收购、销售无照经营者的产品、物资;

(三)与无照经营者联营;

(四)法律、法规、规章禁止与无照经营有关的其他活动。第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并视情节轻重作出如下处罚:

(一)强制收购非法经营的商品或收兑有价证券;

(二)没收非法所得或非法经营的货款、商品、票证券;

(三)处以非法经营商品等值5%以上20%以下的罚款;

(四)对用于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予以强制收购或者没收。

前款所列处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第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责令其停止经营活动、限期补办手续,通报批评,并可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逾期不补办手续或屡罚屡犯的,可以加倍罚款;对违反第四条第三款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可并处强制收购或没收商品。第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可单处或并处没收违法提供的证明、空白合同、空白发票,责令停止联营,强制收购商品,没收非法所得,处以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对单位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员可处以五十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第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按照本办法规定查处无照经营活动时,对用于无照经营活动或有重大嫌疑的物资、物品、工具、设备等货物,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批准,可先行作出查扣、封存的决定。查扣、封存货物期限为三十日;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重新办理查扣、封存手续,但最长不得超过九十日;对在被查扣、封存期间擅自动用或转移货物的,除责令限期追回外,并可加处动用、转移货物等值20%以下罚款。

被查扣、封存后不易保存或在规定期限内无人认领的货物,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第十条 需要对无照经营收入作征税、补税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及时通知税务机关依法征收。第十一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按照本办法实施处罚时,须向被处罚人制发《处罚决定书》。其中工商行政管理所的处罚权限,由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规定确定。第十二条 无照经营行为被查处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已生效的处罚决定抄告处罚者所在的主管部门、单位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在职人员从事无照经营活动被处罚的,被处罚者所在单位应督促其按期交纳罚没款。第十三条 按照本办法规定收缴的罚没款(物),须开具由省财政厅统一制发的《浙江省罚没财物统一收据》,罚没款、变价款全额上缴同级财政部门。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取缔无照经营工作的领导,负责组织本办法的贯彻实施。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公安、交通、税务、城建、卫生、医药、烟草、粮食、水产、标准计量、物价、金融、文化等管理机关应互相协助、配合,共同做好取缔无照经营的工作,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查处涉及无照经营活动的各类违法违章行为。

乡、镇、街道和企事业单位应制止所属单位的人员从事无照经营活动;发现无照经营活动,及时通知有关主管部门并积极配合查处。

无照经营的取缔措施

一、工商部门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行为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1.责令停止相关经营活动;

2.向与无照经营行为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3.进入无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4.查阅、复制、查封、扣押与无照经营行为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

5.查封、扣押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

6.查封有证据表明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场所。

二、查处取缔无照经营的程序

1.除适用简易程序外,应当适用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立案、调查取证;听取申辩和举行听证;审核决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备案;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交付或送达、执行。

2.实施查封、扣押,必须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并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及查封、扣押财物的资料清单。

3.查封、扣押不得超过法定期限,并应在查封、扣押期间作出处理决定。被查封、扣押财物应当予以没收的,依法没收;不再需要查封、扣押的,立即解除查封、扣押。

三、查处取缔无照经营的职责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及时查处其管辖范围内的无照经营行为。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核发营业执照,未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吊销营业执照、撤销注册登记,未依照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和程序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或者发现无照经营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支持、包庇、纵容无照经营行为,触犯刑律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

第一条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公平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第三条 下列经营活动,不属于无证无照经营:

(一)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场所和时间,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或者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须取得许可或者办理注册登记的经营活动。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工作,建立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协调配合的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工作机制。第五条 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许可从事经营活动的,由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的部门予以查处;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予以查处。第六条 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第七条 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许可且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予以查处。第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统称查处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密切协同配合,利用信息网络平台加强信息共享;发现不属于本部门查处职责的无证无照经营,应当及时通报有关部门。第九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查处部门举报无证无照经营。

查处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受理举报的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并安排人员受理举报,依法予以处理。对实名举报的,查处部门应当告知处理结果,并为举报人保密。第十条 查处部门依法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应当坚持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具备办理证照的法定条件、经营者有继续经营意愿的,应当督促、引导其依法办理相应证照。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无照经营进行查处,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责令停止相关经营活动;

(二)向与涉嫌无照经营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三)进入涉嫌从事无照经营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四)查阅、复制与涉嫌无照经营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对涉嫌从事无照经营的场所,可以予以查封;对涉嫌用于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物品,可以予以查封、扣押。

对涉嫌无证经营进行查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措施。第十二条 从事无证经营的,由查处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第十三条 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四条 明知属于无照经营而为经营者提供经营场所,或者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从事无证无照经营的,由查处部门记入信用记录,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公示。第十六条 妨害查处部门查处无证无照经营,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第十七条 查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2003年1月6日国务院公布的《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同时废止。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

第一条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公平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无照经营。第三条 对于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须经许可审批的涉及人体健康、公共安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等的经营活动,许可审批部门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许可审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凭许可审批部门颁发的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核发营业执照。第四条 下列违法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予以查处:

(一)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二)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三)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四)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五)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

前款第(一)项、第(五)项规定的行为,公安、国土资源、建设、文化、卫生、质检、环保、新闻出版、药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许可审批部门(以下简称许可审批部门)亦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予以查处。但是,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第五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及时查处其管辖范围内的无照经营行为。第六条 对于已经取得营业执照,但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或者已经取得的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被吊销、撤销或者有效期届满后未依法重新办理许可审批手续,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第七条 许可审批部门在营业执照有效期内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的,应当在吊销、撤销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责令当事人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第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行为,实行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对于下岗失业人员或者经营条件、经营范围、经营项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督促、引导其依法办理相应手续,合法经营。第九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取缔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责令停止相关经营活动;

(二)向与无照经营行为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三)进入无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四)查阅、复制、查封、扣押与无照经营行为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

(五)查封、扣押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

(六)查封有证据表明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场所。第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实施查封、扣押,必须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人员实施查封、扣押,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查封、扣押财物及资料清单。

在交通不便地区或者不及时实施查封、扣押可能影响案件查处的,可以先行实施查封、扣押,并应当在24小时内补办查封、扣押决定书,送达当事人。第十一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15日;案件情况复杂的,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日。

对被查封、扣押的财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被查封、扣押的财物易腐烂、变质的,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在留存证据后先行拍卖或者变卖。

无照经营取缔办法(无照经营取缔办法最新)

无照无证经营查处取缔办法

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明知属于无照经营而为经营者提供经营场所,或者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从事无证无照经营的,由查处部门记入信用记录,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公示。

法律依据: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

第十三条 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 明知属于无照经营而为经营者提供经营场所,或者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从事无证无照经营的,由查处部门记入信用记录,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公示。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2022

1、对于无证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3、无证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4、法律依据: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二条

从事无证经营的,由查处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

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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