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自()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自起施行39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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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自什么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自2008年6月1日起实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是为了预防和惩治毒品违法犯罪行为,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稳定,从而制定的。

禁毒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履行禁毒职责或者义务。

禁毒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禁种、禁制、禁贩、禁吸并举的方针。

禁毒工作实行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第二十条 国家确定的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种植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

国家确定的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企业的提取加工场所,以及国家设立的麻醉药品储存仓库,列为国家重点警戒目标。

未经许可,擅自进入国家确定的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企业的提取加工场所或者国家设立的麻醉药品储存仓库等警戒区域的,由警戒人员责令其立即离开;拒不离开的,强行带离现场。第二十三条 发生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被盗、被抢、丢失或者其他流入非法渠道的情形,案发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同时依照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公安机关接到报告后,或者有证据证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可能流入非法渠道的,应当及时开展调查,并可以对相关单位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配合公安机关开展工作。第二十六条 公安机关根据查缉毒品的需要,可以在边境地区、交通要道、口岸以及飞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码头对来往人员、物品、货物以及交通工具进行毒品和易制毒化学品检查,民航、铁路、交通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海关应当依法加强对进出口岸的人员、物品、货物和运输工具的检查,防止走私毒品和易制毒化学品。

邮政企业应当依法加强对邮件的检查,防止邮寄毒品和非法邮寄易制毒化学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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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回答,仅为当前信息结合本人对法律的理解做出,请您谨慎进行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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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自()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自起施行39448)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自什么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7年12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7年12月29日

扩展资料:

1、《禁毒法》的立法背景

禁毒是我国政府的一贯立场和方针,从解放初期的禁毒运动到新时期的禁毒斗争,已经形成了一整套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和工作模式,需要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制定一部综合性的《禁毒法》,是国家应对严峻的毒品违法犯罪形势的需要,是进一步完善我国预防和惩治毒品违法犯罪法律体系的需要,也是我国履行国际禁毒公约的需要。

2、《禁毒法》出台的重大意义

《禁毒法》是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进入关键时期和禁毒工作进入关键阶段,总结多年来禁毒斗争实践经验,吸收国际国内已有法律规定,在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和反复论证的基础上制定的,是我国第一部全面规范禁毒工作的法律。

3、青少年要有效的抵御毒品,要做好以下几点:

(1)要接受毒品基本知识和禁毒法律知识的教育,了解毒品的危害,增加自身对毒品的免疫力;

(2)要有正确的人生观,不要盲目去追求享受,寻求刺激和赶时髦,提高自身抵御毒品的自制力;

(3)不要听信毒品能治病,能使人解脱烦恼和痛苦,毒品能给人带来快乐等各种花言巧语;

(4)要慎重交友,不要结交有吸毒和其他涉毒行为的人。对发现身边的人有涉毒行为的,一要劝阻,二要远离,三要报告公安机关;

(5)俗话说:“吸毒一口,掉入虎口”。一定要远离毒品,拒绝毒品,千万不能有偶尔吸一次不会上瘾的侥幸心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施行日期

依照《禁毒法》第七十一条本法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同时废止。可知禁毒法2008年6月1日起实施。

《禁毒法》第七十一条本法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同时废止。

【温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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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毒法2008年几月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于2008年2008年6月1日起开放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7年12月29日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条 禁毒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履行禁毒职责或者义务。

第七十一条 本法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同时废止。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十一条 国家采取各种形式开展全民禁毒宣传教育,普及毒品预防知识,增强公民的禁毒意识,提高公民自觉抵制毒品的能力。国家鼓励公民、组织开展公益性的禁毒宣传活动。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禁毒宣传教育。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组织开展禁毒宣传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的施行日期是什么时候?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施行的日期是在2008年6月1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七十一条:

本法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同时废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条:

禁毒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履行禁毒职责或者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四条:

禁毒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禁种、禁制、禁贩、禁吸并举的方针。禁毒工作实行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五条:

国务院设立国家禁毒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国的禁毒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禁毒工作的需要,可以设立禁毒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禁毒工作。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二)非法持有毒品的;

(三)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

(四)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

(五)非法传授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或者易制毒化学品制造方法的;

(六)强迫、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七)向他人提供毒品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六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以及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财物的;

(二)在公安机关查处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

(三)阻碍依法进行毒品检查的;

(四)隐藏、转移、变卖或者损毁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涉及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财物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六十一条: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或者介绍买卖毒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六十二条: 

吸食、注射毒品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吸毒人员主动到公安机关登记或者到有资质的医疗机构接受戒毒治疗的,不予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

【容留他人吸毒罪】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五条:

【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人员,违反国家规定。

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向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以牟利为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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