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公共设施(小区公共设施设备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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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有那些设施属于公共设施?有法律条文吗?

小区内的道路,绿地,属于业主共有。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属于业主共有。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认定标准是这些公共场所、公用设施不属于某一单个的人所有。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电梯、水箱属于业主共有。

法律分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某些房屋如属于国家及地方规定开发商应配套修建并明确其产权归属的配套公共设施,则该部分房屋产权按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确定。在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商品房买卖合同如约定会所整体或其中的某些房屋产权归属的,按约定执行。没有规定也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如果被列入小区公摊面积范围,则其产权归全体业主。其他情形下,关于产权的归属,应当区分各种投资情况而具体确定,基于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 。小区公共配套设施所有权看具体情况,不能一概而论。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五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小区公共设施(小区公共设施设备包括哪些)

小区配套设施有哪些?

小区配套设施第一类是与基本居住有关的各种公用管线以及设施,包括水、电、天然气、有线电视、电话、宽带网络、供暖、雨水处理、污水处理等,保障基本居住需求的满足;第二类是与家庭生活需求有关的各种公共设施,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行政管理等设施。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小区规划有那些基础设施

1、 绿化及小品(比如:亭台楼阁、水池喷泉以及公共座椅等)。

2、公共照明设备。

3、公共消防设备、消防楼梯、通道。

4、公共安全设备(比如:围墙、摄像头、护栏以及园区大门等)。

5、公共场地及公共道路。

6、公共给排水设施(下水渠道、管井、管道阀门、雨水管以及污水篦子等)。

7、公共配电设施(配电箱、电力管井、电闸箱以及线槽等等)。

8、公共弱电设施(电信设备、网络光纤设备、弱电管井以及派接室等)。

9、公共健身以及娱乐设施。

10、建筑物楼顶屋面以及共用外墙。

11、电梯、电梯等候厅。

12、公共楼道、单元门厅以及公共卫生间(非必要)。

13、建筑物的地基等基础设施。

扩展资料

小区公用设施的归属,从《物权法》来分析,主要区分以下几种情况:

(一)道路、绿地、电梯、楼梯、走廊以及天台等。这类公用配套设施是小区不可缺少的,与整个住宅小区构成不可分割的整体,其本身并不具备独立产权的意义。实际上,这类公共配套设施的面积已作为公摊面积分摊到业主的购房面积中,无论合同对其归属作出如何约定,都属于全体业主所有。

(二)停车场、会所以及户外广告位等。这类公用配套设施与业主生活有很大关系,但相比以上其他公用设施,还不足对业主的生活具有决定意义,离开这类设施,业主不至于无从使用。

更为重要的是,这类公用设不作为公摊面积分摊到业主购房面积中。因此,允许开发商在合同中就其归属作出约定。

小区公共设施有哪些

包含,但不限于下面的设备设施、场地等等:

1、绿化及小品(如亭台楼阁、水池喷泉、公共座椅)等等

2、公共照明设备

3、公共消防设备、消防楼梯、通道

4、公共安全设备(围墙、摄像头、护栏、园区大门、档杆等等)

5、公共场地及公共道路

5、公共给排水设施(公共给排水管道、下水渠道、管井、各类水泵、管道阀门、雨水管、污水篦子等等)

6、公共配电设施(高低压配电室、配电箱、配电柜、电力管井、电闸箱、表具、线槽等等)

7、公共弱电设施(有线电视设备、电信设备、网络光纤设备、弱电管井、派接室、派接箱等等)

8、公共健身及儿童娱乐设施

9、建筑物楼顶屋面及共用的外墙

10、电梯、电梯等候厅

11、公共楼道、楼梯、单元门厅、共用的楼宇大堂、公共卫生间(非必要)

12、建筑物的地基等基础设施

小区公共服务设施有哪些 你知道几样?

楼盘开发中,有个不成文的规定叫“千人指标”,指在居住区规划设计中,每千居民拥有各项公共服务设施的建筑面积和用地面积,以此作为城市公共设施的控制指标。在北京,一般来说小区的公共服务设施主要包含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市政公用、行政管理和其他8类设施48项。

在 楼盘 开发中,有个不成文的规定叫“千人指标”,指在居住区规划设计中,每千居民拥有各项公共服务设施的 建筑面积 和用地面积,以此作为城市公共设施的控制指标。千人指标又可分为人口千人指标、用地面积千人指标、建筑面积千人指标。一般以每千居民为计算单位。

一般来说, 小区 的公共服务设施主要包含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市政公用、行政管理和其他八类设施。根据北京目前执行的公共服务设施 配套 建设标准,一个完善的居住区的生活基础配套设施应包括八类四十项,具体为:

1、教育设施: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

2、医疗卫生设施:卫生站、居住区门诊、医院;

3、文化体育设施:综合文化活动中心、门球场、体育场;

4、商业服务设施:综合食品商场、综合百货商场、综合服务楼、集贸市场、书店、中药店、综合便民店、综合粮油店、其他第三产业设施;

5、金融邮电设施:储蓄所、银行分理处、邮局、电话局;

6、社区服务设施:社区服务中心、综合服务部、存车处、居民汽车场、敬老院(托老所)、残疾人托养所;

7、行政管理设施:街道办事处、派出所与巡察、居委会、房管机构、市政管理机构、绿化、环卫管理站;

8、市政公用:密闭式清洁站、公厕、公交首末站、市政站点、公共停车场、加油站。

各种设施配备情况视小区人口规模而定,人口越多的小区设施应越齐全。如果小区内部没有完备的设施, 购房 者则要考察居住区周围是否有以上各项设施。

小区公共设施包括哪些

说到小区,相信大家都很熟悉,就是指在市区内、具备相对独立居住环境的大片市民住宅,并且为业主提供了很多的公共服务设施,那么问题来了,你知道小区公共设施包括哪些吗?小区公用设施的归属主要分哪几种情况呢?别急,下面我就针对这两个疑问,来为大家一一揭晓答案。

小区公共设施包括哪些

1、 绿化及小品(比如:亭台楼阁、水池喷泉以及公共座椅等)

2、公共照明设备

3、公共消防设备、消防 楼梯 、通道

4、公共安全设备(比如:围墙、摄像头、护栏以及园区大门等)

5、公共场地及公共道路

6、公共给排水设施(下水渠道、管井、管道阀门、雨 水管 以及污水篦子等)

7、公共配电设施(配电箱、电力管井、电闸箱以及线槽等等)

8、公共弱电设施(电信设备、网络光纤设备、弱电管井以及派接室等)

9、公共健身以及娱乐设施

10、建筑物楼顶屋面以及共用外墙

11、电梯、电梯等候厅

12、公共楼道、单元门厅以及公共卫生间(非必要)

13、建筑物的地基等基础设施

公共设施的归属,合同中明确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无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属于全体业主所有。根据《物权法》草案中的规定:“车位、车库应当满足业主的需求。车位、车库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约定;无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属于全体业主共同所有。”

小区公用设施的归属主要分哪几种情况

一、对小区公用配套设施的归属应作具体分析

小区公用设施的归属,从《物权法》来分析,主要区分以下几种情况:

(一)道路、绿地、电梯、楼梯、走廊以及天台等。这类公用配套设施是小区不可缺少的,与整个住宅小区构成不可分割的整体,其本身并不具备独立产权的意义。实际上,这类公共配套设施的面积已作为公摊面积分摊到业主的购房面积中,无论合同对其归属作出如何约定,都属于全体业主所有。

(二)停车场、会所以及户外广告位等。这类公用配套设施与业主生活有很大关系,但相比以上 其他 公用设施,还不足对业主的生活具有决定意义,离开这类设施,业主不至于无从使用。更为重要的是,这类公用设不作为公摊面积分摊到业主购房面积中。因此,允许开发商在合同中就其归属作出约定。

二、《物权法》第六章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第71条:业主对建筑物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以及处分等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编辑总结:看完以上介绍,相信大家对小区公共设施包括哪些也有了进一步的了解。如需了解更多相关资讯,请继续关注我们网站,后续将为大家呈现更多的精彩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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