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法(商业秘密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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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法律是如何保护的

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行为人会予以刑罚。《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侵犯商业秘密罪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明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九 侵犯商业秘密罪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明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商业秘密法中保密期限的法律规定?

我国至今还未制定统一的商业秘密保护法,有关商业秘密的基本法律也未明确规定如何确定保密义务的期限,但根据《合同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和劳动者对单位的忠实义务,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属于法定的义务,权利人与义务人即使没有约定保密期限,只要该项商业秘密未被公开,仍然具有经济价值,且权利人对其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商业秘密,则知悉该商业秘密的单位和个人就应当继续履行保密义务,直到该项商业秘密公开为止,即当事人保密义务的期限与商业秘密的存续期限相同。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依约定。

各地方根据本地的具体情况,在不违背立法原则和上位法的前提下,对商业秘密的保密期限作出了不同的规定。如:

《广东省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在技术秘密保护期限内,劳动合同终止的,当事人仍负有保护技术秘密的义务;

《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保密期限为技术秘密的存续期。在保密期限内,员工和业务相关人有保密义务,但该技术秘密已经公开或者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十四条规定,企业可以根据技术秘密的生命周期长短、技术成熟程度、技术潜在价值大小和市场需要度等因素,自行确定其密级和保密期限。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我国有没有商业秘密保护法

我国现在还没有针对商业秘密的保护问题专门立法,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是通过合同法、劳动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刑法的有关规定来实施的。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商业秘密是怎样规定的?

1.我国商业秘密的法律定义.《中华人民共和国 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十条规定:“本法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世界贸易组织有关商业秘密的界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39条规定:“ 自然人和法人 应有可能防止其合法控制的信息在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以违反诚实商业行为的方式向他人披露,或被他人取得或使用,只要该类信息:(a)属秘密,即作为一个整体或就其各部分的精确排列和组合而言,该信息尚不为通常处理所涉信息范围内的人所普遍知道,或不易被他们获得;(b)因属秘密而具有商业价值;(c)并且除该信息的合法控制人,在此种情况下采取合理的步骤以确保其秘密性质。”2.商业秘密的法律特征。 a、秘密性不为公众所知悉。商业秘密首先必须是处于秘密状态的信息,必须具有秘密的一般特性,不特定人不可能从公开的渠道所获悉。“不为公众所知悉”有两方面含义,一是指不为权利人或权利人允许知悉范围以外的其他任何人所知悉;二是指不为同行业或者该信息应用领域的人b.所知悉,一般来说,只要不为同行所一般知悉,就处于法律认可的“不为公众所知息”的秘密状态。 3.价值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商业秘密的重要性就在于其自身所蕴含的经济价值和竞争价值。这一价值可以是现实的,即已经为权利人所应用并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也可以是潜在的,即虽然还未被权利人运用于生产和经营之中或者正处于研究、构思之中,但是一旦应用就可以使权利人获得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既包括了现成、成熟的信息,即只要应用就可获得经济利益;也包括了某些阶段性不完全成熟的信息,即某些失败的技术研究资料和经营信息,对权利人改进科学实验或者经营思路具有重要价值,对竞争对手也十分重要,其本身蕴涵着潜在的经济利益,可以带来竞争优势。另外,一项信息对本公司来说显示不出价值,但对竞争对手或其他公司却十分有用,这种信息也同样具有价值,其价值等同于情报交易对价.4.实用性具有现实的或者潜在的使用价值。商业秘密与其他单纯的理论成果的根本区别就在于,商业秘密具有现实的或潜在的使用价值。就是说:商业秘密必须是一种现在或者将来能够应用于生产经营或者对生产经营有用的具体的技术方案和经营策略。商业秘密的使用价值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现实的使用价值,是指已经成型并正在使用的技术方案或者经营信息,5.任何知悉的人无需再进行研究或加工都可以直接使用。二是潜在的使用价值,是指已经成型还未投入使用或者正在研究阶段并己基本成型、其使用价值已基本显现的技术方案或者经营信息,任何知悉的人都可能利用这种显现的使用价值获取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如果某种仅仅是一种理论设想或者抽象的概念,尚不能直接显现其使用价值的信息,不能直接或者间接为知悉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所使用,尽管该信息仍处于保密状态,也不构成商业秘密。 6.管理性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法律意义上的商业秘密,除了要求具备上述的三项客观特征外,还必须是具有权利人主观保密意图的信息。权利人对其所产生的符合商业秘密客观特征的信息,必须采取能够明确显示其主观保密意图的保密措施,才能成为法律认可的、受法律保护的商业秘密。法律只规定权利人必须采取保密措施,但并没有规定应当采取什么样的保密措施。一般司法实践认定的准则,只要是能够明确显示权利人保密意图、并且符合一般保密常识的保密措施,就符合商业秘密的这一法律特征。一般性的保密措施起码要符合下列保密常识:(1)限制了接触范围;(2)明确了接触的准许条件或者采取了限制接触的技术手段;(3)对接触人员明确赋予了未经授权不得使用、披露的义务;(4)接触到该商业秘密的人都显然识别和认识其为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在我国商业秘密具有以下的这些法律特征。 (1)首先, 第一个商业秘密的最大的关键点就是不被社会的大众所知道的,之所以称之为商业秘密,最重要的就是其秘密性,而相对于这一点来看,像其他的一些 知识产权 都是向社会的公众进行公开的。 (2)第二个 就是商业秘密并不是绝对性的,也就是说三个秘密不仅仅是一个人可以发现并拥有的,并不会具有排他性,因为其他人也可以通过合法的途径来对相同的商业秘密进行获得,如果其他人对这个商业秘密获得的途径是合法性的,那么第一个拥有这个商业秘密的人也是不可以进行任何的干扰的,因为获得商业秘密的途径是合法的,所以之后获得相同商业秘密的人也可以对该商业秘密进行使用或者转让。 (3)第三个 商业秘密存在的特征就是可以使这个商业秘密的拥有人,也就是相关的经营者获得一定的经济利益,并且可以凭借该商业秘密来取得一定的商业竞争的优势,或者是说该商业秘密并没有存在表面上的商业利益,但是会存在潜在性的一个商业利益。 (4)对于商业秘密来说, 它的保护期现在我国的法律上面是没有具体规定的,保护商业秘密的期限最重要的是取决于拥有商业秘密的权利人的保密措施,还有其他的一些对此商业秘密的公开行为。如果商业秘密的拥有人的保密措施做的非常好,那么这一个商业秘密的保护期限是比较长的,但是相反,如果商业秘密的公开程度比较广或者是保密措施做的不好,那么保护期限也相对较短。 在我国的《 反不正当竞争法 》中,对于商业秘密有具体的相关规定。所谓商业秘密指的就是那些没有被社会大众所知道的,可以为拥有该秘密的拥有人带来经济上的利益,并且实用性是非常强的,拥有人对该秘密采取了相关的保护措施的一种技术上面的信息或者经营上面的信息。商业秘密所包含的范围是比较广泛的,关于产品设计的一些资料文件,关于某方面的应用程序,还有一些关于产品的配方,对产品进行制作时候的工艺,如何生产产品的制作方法,公司上面管理方面的一些诀窍,公司在商业交易活动当中的客户的名单,企业货物来源的一些情报,产品在销售时候的一些策略,能等的这些技术上面的信息还有经营生产上面的信息。而这里所说到的没有被社会大众所知道指的就是,这些相关的信息是不可以从公开的一些渠道来私自获得;这里所提到的带来经济上的利益,指的就是相关的信息可以为拥有的人带来实质上面的经济利益,或者间接的经济利益。以及其他的一些竞争的优势。商业秘密的拥有人可以对自己所拥有的商业秘密采取相关的保护措施,保护措施可以是定立相关的 保密协议 或者是订立保密制度的。

商业秘密法(商业秘密法律)

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有哪些

现在我国对于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主要有以下的这些相关法律并且其中做出了详细的解释: (1)我国的《 合同法 》中对于商业秘密保护的具体措施如下:在进行合同的签订的时候,可以在所签订的合同中加入一些相应的条款来对商业秘密进行保护,合同中的当事人要严格遵守上面的这些条款。 (2)我国的《 劳动法 》中对于商业秘密保护的具体措施如下:在我国的《劳动法》中第22条的规定提到,在进行 劳动合同 的签订的时候,在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可以加入一些相关的条款约定当事人对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进行保密。在《劳动法》中的102条规定提到,如果和用人单位 签订劳动合同 的劳动者,对于合同中的保密条款有违反的行为,并且因为违反了行为给用人单位造成了经济上的损害的,违反了条款的劳动者要承担法律责任进行经济赔偿。 (3)我国的《 反不正当竞争法 》中对于商业秘密保护的具体措施如下:对于那些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以下三种情况。第一种是,采用违反法律的手段例如偷窃、用经济利益引诱或者威胁等手段为了得到商业秘密。第二种是对于被窃取的商业秘密进行公开使用。第三种是违反了有关于保守商业秘密的约定。违反了上述三种行为的当事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我国的《 刑法 》中对于商业秘密的保护措施具体如下:《刑法》中规定如果对商业秘密进行侵犯的行为,若同时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当事人就会构成 侵犯商业秘密罪 。对于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行为,当事人受到相关的法律制裁。 对于商业秘密的保护,除了法律制度上面的保护,还有其他一些保护措施。 (1)企业要加强门卫监管 对于企业的来访者必须加强监督管理,来访者必须表明自身的身份以及来访的原因。人员出入的时候要进行登记管理,对于企业中的秘密区域要设立来访者禁止进入的 警告 。 (2)企业的秘密区域要加强监督管理 企业要完善自身的监督系统,对于比较秘密的区域涉及到企业内部生产资料的地方,要安装摄像头等监控措施。 (3)企业要对各种资料信息加强管理 为了防止信息资料被窃取,企业要对内部的互联网设备以及其他可以承载资料信息的载体进行有效的监管,以防止资料信息泄露。 (4)在企业的内部要建立保密制度 企业内部制度规则中,要建立相关的保密制度,并且企业内部的员工都要熟知其规则,并且按照企业的要求严格遵守,以防止员工不小心或者故意泄露商业秘密。 (5)企业要制定相关的 保密协议 在与员工签定劳动合同的时候,在劳动合同中要增添和商业秘密相关的保密协议,明确劳动者和企业的权利及义务。 (6)企业与他人合作的时候也要签订有关于保护商业秘密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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