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军民法典(张军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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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就读是一种怎样的体验?

本人目前在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读金融研究生,路过答一下~

师资力量

社科院现有科研专业人员3000余人,其中高级专业人员1600余人。学部委员61人、荣誉学部委员133人;研究员646人,副研究员707人;学科带头人381人;入选“百千万人才工程”的国家级人选31人;享受政府特别津贴人员1600余人。

师资力量对于这么小的学校来说还是很强的,但是越厉害的老师,教课的时间越少,其他大学也一样,因为他们有很多更重要的事情去做。本科生老师不太清楚,研究生的代课老师虽然很少是学部委员,水平也很高的,教你绰绰有余。

面积、位置

在这里就读最大的感受就是“小”。

首先学校面积比较小啦,从南走到北不用十分钟。因为学校小,宿舍、图书馆和食堂离的非常近,无论干什么都很方便。另外学校的安保措施做的非常到位,不是什么人都可以自由进出的,连快递员,外卖小哥也不可以。所以,在学校感觉非常的安全。

但是小也带来了许多不方便,没有校医院,只有一个医务室,功能非常少,看病要转诊,非常不方便的。很多公司的宣讲会也不会选择社科院,因为学生太少了,不方便求职学生找工作的。

另一个感受就是“偏”。大学在房山区大学城,进城要一个半小时,对找实习和找工作来说很不方便。附近的商业还没有发展起来,周围没有啥娱乐项目,像样的餐厅都没有几个。经常因为出门麻烦,而放弃一些娱乐活动,挺适合安心学习的同学。

(图片是学校花开时候,很美)

食堂

食堂的饭菜还是不错的,我们都知道打菜的大妈喜欢手抖,把好吃的肉都抖掉再装给你,很惨啊!但是社科院不会哟,食堂的师傅很舍得给菜给肉的,菜的分量非常多,女生一个菜就可以吃饱。关键还很便宜啊!荤菜一般5-7块钱,超值的!有一些人气较高的菜,很快就被抢光了,比如宫保鸡丁、粉丝鱼柳、炸鸡柳等等。

不足的地方就是早餐品种太少,包子有点硬,不太好吃,好评较多的是油饼,去晚了没。

宿舍

本科生三人间,硕博两人间,上桌下床,有独立卫生间,正常使用水电不花钱,热水要钱还挺贵的,40块钱一吨。有空调哦~总的来说住宿条件还是不错的。不足的地方时宿舍限制功率350w,隔音效果太差(宿舍都这样啦)。

以上,社科院大学还是值得就读的!

冯军民法典(张军民法典)

山东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的法学和民商法法学院的法学学的一样么?我是刚被录取的,让我去刑法院

山东政法学院考研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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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几种有争议的行政行为的国家赔偿问题探讨

摘要:法制建设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为及时修改国家赔偿法,扩大国家赔偿范围,对公民、组织合法权益给予更加周 全的保护提供了基础和条件。国家赔偿法的修改,应将抽象行政行为、行政指导行为以及公有公共设施设置、管理不善致 害纳入国家赔偿法的范围.

关键词:国家赔偿 抽象行政行为 行政指导 公有公共设施

国家赔偿的范围是国家赔偿法的核心。国家赔偿法实施以 来,对于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对于促进国家机 关依法行政、依法司法均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但国家赔偿法 在实施过程中,也反映出一定的局限性,其中赔偿范围的相对狭 窄已经成为影响国家赔偿功能的发挥、国家赔偿法目的实现的障 碍。而十几年理论研究的不断深入、法制建设和社会经济的快速 发展,为扩大国家赔偿范围提供了充分的理论基础、法律基础和 经济基础。因此,及时修改国家赔偿法,扩大国家赔偿范围,对公 民、组织合法权益给予更加周全的保护不仅具有必要性,更具有 可行性。笔者认为,国家赔偿法的修改,应该将抽象行政行为、行 政指导行为以及公有公共设施设置、管理不善致害纳入国家赔偿 法的范围.

一、抽象行政行为的国家赔偿问题 抽象行政行为是与具体行政行为相对应的概念。目前,对抽 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划分标准问题,学术界多有讨论,至 今还没有统一的认识,而且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学者对这种划分的 科学性,以及在实践中对行政行为作这种区别对待的必要性和可 行性提出了质疑。我们姑且不去考虑这些争议,仍然使用抽象行 政行为这一概念来研究其赔偿问题.

按照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相对人对抽象行政行为不得 提起诉讼,只能通过其他监督途径解决违法实施抽象行政行为的 问题。对抽象行政行为是否可以请求行政赔偿,国家赔偿法并未 作出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 定》第6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国防、外交等国家行 为或行政机关制定发布行政法规、规章或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 定、命令侵犯其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 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可见,对抽象行政行为的赔偿司 法实务上是排除的,但对此理论界存在争议.

对这一问题普遍的认识是:根据行政诉讼法,抽象行政行为 不能被直接起诉,即使该行为违法,如果发生使相对人合法权益 造成损失的现实后果,也要通过具体行政行为实施,所以完全可 通过起诉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赔偿诉讼,不必诉抽象行政行为。笔 者认为,根据我国法制现状和发展的需要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赔 偿范围,既是抽象行政行为本身性质所决定的,也是改变抽象行 政行为违法现状,贯彻依法行政原则和我国法制建设的需要。首先,鉴于我国存在大量抽象行政行为违法的事实,将抽象 行政行为纳入赔偿范围,不仅有利于运用国家赔偿独特的责任追 究机制,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还将起到促进我国法律责任体 系完善的作用.

其次,从理论的角度讲,抽象行政行为违法,造成公民、法人 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损害的,可以通过个案受理解决。也可以通 过直接否定抽象行政行为,统一处理所有受害人的赔偿问题。不 论通过哪种方法处理,最终国家都要承担这部分赔偿责任。允许 对抽象行政行为违法造成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损害 直接进入国家赔偿程序,非但不会增加国家的财政负担,相反,还 会起到经济、效率、公平的作用。从实践的角度看,抽象行政行为 违法造成损害直接进入国家赔偿程序,还可以减少行政机关及司 法机关的讼累.

《国家赔偿法》制定时,对抽象行政行为由于没有切实有效的 途径和方式审查其合法性,在实践中它们一般被废止而不被撤 销,当时将其列入赔偿范围意义不大。但1999年《行政复议法》 出台之后,复议申请人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时,可以一并 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作为该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国务院部门 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以及 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的审查申请,从而为审查上述规范性文件 的合法性提供了途径。此外,我国立法法对行政法规、规章的审 查和监督也都作了相应规定,因此在上述规范性文件因违法被撤 销或改变后,应当赋予因其遭受损害的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抽 象行政行为无疑属于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在其违法造成公民、 组织合法权益的损害时,符合行政赔偿范围的标准,理应纳入行 政赔偿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 规定》第6条规定应做出相应修改.

二、行政指导行为的国家赔偿问题 行政指导是行政机关在其职责范围内为实现一定行政目的而采取的符合法律精神、原则、规则或政策的指导、劝告、建议等 不具有国家强制力的行为。行政指导具有非强制性、主动补充 性、主体优势性、行为引导性、方法多样性、柔软灵活性等特征,是 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一种灵活适用的新型行政活动方式.

传统观点认为,由于行政指导属于非权力作用,对行政相对人不 具有法律拘束力,也不直接产生法律效果,所以行政指导行为不受法律约束,不能追究指导者的法律责任。但这种观点已遭到越 来越多的反对.

国外对行政指导行为的态度近些年来在发生变化,从国外 已形成的有关判例来看,近二三十年来已出现了根据某些法定事 由或联系因素(主要是有不正当考虑、产生了利益受损的后果等 等),而扩大追究行政指导行为的法律责任的倾向,其理论依据是 特别牺牲说、公平负担说、结果责任说、危险责任说等等。日本很 多学者倾向于对作为国家赔偿基础的“公权力的行使”作广义的 理解,即所谓“公权力的行使”既包括传统意义上的权力作用也包 括非权力作用。日本的古崎庆长审判官认为:就非权力作用而 言,在没有国家赔偿法时代,试图依据民法的规定来救济受害者; 在有国家赔偿法的时代,非权力作用是不必要的概念;是强求受 害者对其进行选择与辨别;是强受害者所难。就行政指导是否是 “公权力的行使”行为,日本最近几年的判例认为:以行政指导的 法令上的根据为背景而进行时,如果相对方不服,行政厅基于法 令可以转成强制处分而执行,相对方不得已而遵从,因而,这种行 政指导相当于“公权力的行使”行为.

关于行政指导能否纳入赔偿范围,国内学者由于对该行为是 否属于“公权力的行使”这一点持有不同看法,因此人们意见不太 一致。现已形成的主流意见认为:判断国家赔偿是否适用于行政 指导,应从每个具体案例中行政指导措施的形成、内容、作用和形 式的实际状况来判断.

由于行政机关掌握着许多批准性或者制裁性的强制权力以 及许多垄断性的资源分配权,相对人为避免因不服从行政指导而 损害与行政机关的关系招致报复或在资源分配中失去机会,心中 可能不情愿,但仍然接受行政指导。因此,行政指导虽不具有法 定强制力,但却不能否定它常常基于其自身的权力背景而具有事 实上的强制性。现实中,行政机关利用其能动性、灵活性、隐秘性 等特征,滥用、误用行政指导时有发生,常常会造成行政相对人合 法权益的损害。因此从法律控制角度而言,应建立行政指导的法 律责任和救济制度,以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这是现代法治主 义关于规制公共权力和保障公民权利的双重要求.

赔偿是最实在、最本质、最直接的救济形式之一,完整的行 政指导救济制度当然应包括行政赔偿。但在这方面我国的法律 基本上处于空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将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排 除出了法院的受案范围,但该解释的规定客观上给对具有事实上 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进行司法审查提供了法律空间。就赔偿 而言,笔者认为从行为标准考察,行政指导是一种行使职权的行 为,其存在违法侵权的可能,会给指导对象造成以财产权为主的 合法权益的损害,因此行政指导应当属于可赔偿范围。笔者认为 那种认为行政指导对相对人来说有选择的自由,在相对人自愿接 受行政指导的情况下造成的损失不予赔偿的观点未免过于苛求 相对人。一方面行政指导虽不具有强制性,但由于其具有的权力 背景,相对人基本上都会接受指导。另一方面对于相对人来说很难判断行政指导是否合法或正当,如果仅因为相对人是自愿接受 指导就免除行政机关行政指导的责任,是有违法治原则的要求的.

三、因公有公共设施设置、管理不善致害的国家赔偿问题公有公共设施是指国家为公共使用目的而设置和管理的设施,其范围主要包括公路、铁路、桥梁、车站、机场等。公有公共设 施致害是指由于公有公共设施在设置(如设计、建造、安装等)或 管理(如维护、修缮、保管、巡查等)方面存在瑕疵,缺乏通常应具 有的安全性,致使使用者(利用者)的人身和财产受到损害。国外 一般将其纳入国家赔偿范围。我国《国家赔偿法》有关行政赔偿 的范围对此未作明确规定,在实际生活中,受害人一般依照民法 通则或其他特别法的规定分别向负责管理有关设施的单位请求 赔偿。对于《国家赔偿法》第3条、第4条规定中的“其他违法行 为”是否包括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对公共设施的设置或管理 有欠缺而造成人身权和财产权损害的行为问题,法律界有不同看 法。一种观点认为,公有公共设施因设置、管理欠缺发生的赔偿 问题,不属违法行使职权的问题,不应纳入国家赔偿的范围。受 害人可以依照民法通则等有关规定,向负责管理的企业、事业单 位请求赔偿。而一些持肯定观点的学者则从利用公有公共设施 的法律关系的性质、公有公共设施设置管理者的法律地位、受害 者选择国家赔偿、民事赔偿的优劣对比等角度对公有公共设施致 害纳入国家赔偿范围的必要性进行了论证。还有人提出,行政机 关与相对人在公有公共设施利用上非为平等民事关系,公有公共 设施系行政机关履行职责、服务于公共利益而提供的,使用者与 之形成一种给付行政上利用关系,是一种行政给付行为,因设置 管理欠缺给利用人致害,应负国家赔偿责任.

笔者认为,以公有公共设施因设置或管理欠缺发生的损害 “不属于违法行使职权”为由将其排除于国家赔偿范围之外的观 点在理论上存在问题。公有公共设施的瑕疵主要表现为设置、管 理欠缺,管理是典型的行使职权的行为,管理欠缺很多情况下构 成违法行使职权。如现实生活中发生的这类损害案例,大部分都 是由于管理者不作为造成的,不作为当然是属于违法行使职权的 行为。对于因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导致公共设 施欠缺安全性而造成的这部分损害,完全符合赔偿范围标准,应 属于行政赔偿的范围,国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将公有公共设施 致害纳入行政赔偿范围不仅符合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和发展趋 势,有利于保护公民合法权益,而且有利于督促行政机关及其工 作人员精心设置或管理公有公共设施,减少和避免因管理人员的 失职渎职、消极不作为造成的公有公共设施致害事件。随着国家 赔偿制度的发展完善,我国最终也应采纳大多数国家的做法,对 公有公共设施致害适用无过错原则,以更加全面保护受害人的权 益.

[2]皮纯协,冯军.国家赔偿法释论.中国法制出版社.1994.[3]冯春.论行政指导的法律控制.河北法学.2004(1).

求西南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生入学考试参考书目及复习资料。

知识产权专业(方向)推荐书目

一、推荐原则

本书目分本科生、硕士生、博士生三个层次来推荐学习书目。其推荐原则分别如下:

本科生:在基本掌握民法基础理论的基础上完成对知识产权的入门学习,在侧重于实务运用。

硕士生:在本科学习的基础上继续深入学习知识产权的基本制度,在掌握知识产权基本制度的基础上再依个人诧异为实务运用、理论研究两个方向的深入发展作实质、方法上的准备。

博士生:侧重于方法论的学习、四位方式的开拓与知识产权理论研究。

二、推荐书目

(一)本科生:

1、邓晓芒、赵林著:《西方哲学史》,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版。

2、赵敦华著:《现代西方哲学新编》,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3、沈宗灵著:《现代西方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

4、[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5、张玉敏主编:《民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6、李开国、张玉敏主编《中国民法学》,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7、张俊浩主编:《民法学原理》(修订第三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8、王泽鉴著:《民法概要》,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9、王泽鉴著:《法律思维玉民法实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10、张玉敏主编:《知识产权法》,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11、郑成思著:《知识产权法(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12、吴汉东主编:《知识产权法》,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13、刘春田主编:《知识产权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2版。

14、郭禾主编:《知识产权法教学参考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15、薛虹著:《网络时代的知识产权法》,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16、沈仁干、钟颖科著:《著作权法概论(修订本)》,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

17、李明德、许超著:《著作权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18、黄晖著:《商标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19、汤宗舜著:《专利法教程(第三版)》,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20、孔祥俊:《商业秘密保护法原理》,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

21、知识产权局条法司著:《信专利法详解》,知识产权出版社2001年版。

22、董保霖著:《商标法律详解》,中国工商户办社2004年版。

23、程永顺编:《知识产权四法十二条例》,知识产权出版社2004年版。

24、孔祥俊著:《WTO知识产权协定及其国内适用》,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25、郑成思,《WTO知识产权协议逐条讲解》,中国方正出版社2001年版。

26、 [奥地利]博登浩森著《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指南》,汤宗舜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27、《保护文学禾艺术作陪伯尔尼公约(1971年巴黎文本)指南》,刘波林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28、《罗马公约和录音只怕公约指南》,刘波林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29、罗东川、马来客主编:《知识产权名案评析》,经济日报出版社2001年版。

30、靳学军、宋鱼水主编:《知识的力量:北京市海滨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十年案例评析》,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31、谭筱清主编:《数字时代知识产权保护的理论与判解研究》,苏州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32许海峰主编:《知识产权诉讼指南》,机械工业出版社2004年版。

33、许海峰主编:《涉外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实务》,机械工业出版社2005年版。

(二) 硕士生:

1、[英]罗素著:《西方哲学史》,马元德译,上午印书馆1976年版。

2、[英]艾耶尔著:《二十世纪哲学》,李步楼等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87年版。

3、[爱尔兰]J•M•凯利著:西方法律思想简史,王笑红译,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4、[德]阿图尔•考夫曼、温弗里德•哈斯默尔主编:《当代法哲学和法律理论导论》,郑永流译,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5、[英]韦恩•莫里森:《法理学-从古希腊到后现代》,李桂林等译,武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6、[法]孟德斯鸠著:《论法的精神》,张雁深译,上午印书馆1963年版。

7、[英]洛克著:《政府论》,叶启芳等译,上午印书馆1964年版。

8、[法]卢梭著:《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上午印书馆2003年修订第三版。

9、[美]伯尔曼:《法律与革命-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贺卫方、高鸿钧等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

10、[英]梅因:《古代法》,沈景一译,上午印书馆1959年版。

11、何勤华:《西方法学史》,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二版。

12、[葡]叶士朋:《欧洲法学史导论》,吕平义、苏健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13、[德]茨威格特、克茨:《比较法总论》,潘汉典、米健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14、[美]艾伦•沃森:《民法法系的演变及形成》,李静冰等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

15、德卡尔•拉伦茨著:《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

16、黄茂荣著:《法学方法与现代民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17、意彼得罗•彭梵得:《罗马法教科书》,黄风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

18、周:《罗马法原论》,北京: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

19、王泽鉴:“民法丛书》系列(《民法总则》、《民法物权1、2》、《债法原理1、2、3》)及《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1-8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张玉敏著:《走过法律》,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21、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编写:《知识产权纵横谈》,世界知识出版社1992年版。

22、郑成思著:《知识产权论》,法律出版社2003年第3版。

23、郑成思著:《知识产权法新世纪的若干研究重点》,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24、冯晓青等著:《知识产权法热点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25、吴汉东等著:《知识产权基本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26、吴汉东等著:《走向知识经济时代的知识产权法》,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27、古祖雪著:《国际知识产权法》,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28、陶鑫良、袁真富著:《知识产权法总论》知识产权出版社2005年版。

29、德利亚•利普希克著:《著作权与邻接权》,联合国教科文组织2000年中译本,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2000年出版。

30、韦之著:《著作权法原理》,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31、吴汉东等著:《西方诸国著作权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32、曾陈明汝著:《商标法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33、黄晖著:《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的法律保护》,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34、尹新天著:《专利权的保护》,知识产权出版社2005年版。

35、张晓都著:《专利实质条件》,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36、魏衍亮著:《生物技术的专利保护研究》,知识产权出版社2004年版。

37、程永顺主编:《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实物》,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38、李琛著《知识产权片论》,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年版。

39、张玉敏主编:《知识产权与市场竞争》,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40、张玉敏主编:《中国欧盟知识产权法比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41、张玉敏主编:《知识产权理论与实务》,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42、张耕著:《知识产权民事诉讼研究》,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43、张广良著:《知识产权侵权民事救济》,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44、沈仁干主编:《数字技术与著作权观念、规范与实例》,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45、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编:《知识产权经典判例》,知识产权出版社2003年版。

三、博士生:

1、[德]文德尔班:《哲学史教程》,罗达仁译,商务印书馆1987年版。

2、[美]科斯等著:《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产权学派与新制度学派译文集》,上海三联书店1994年新1版。

3、黄宗智主编:《中国研究的范式问题讨论》,中国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年版。

4、[挪威]斯坦因•U•拉尔森主编:《社会科学理论与方法》,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

5、[美]托马斯•库恩:《科学革命的结构》,金吾伦等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6、[英]丹皮尔著:《科学史及其宗教和哲学的关系》,李珩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7、[法]巴特著:《符号学原理》,王东亮等译,三联书店1999年版。

8、[英]霍克斯著:《结构主义和符号学》,瞿铁鹏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87年版。

9、吴增基等主编:《现代社会学》(第三版),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

10、瞿同祖著:《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中华书局2003年新1版。

11、费孝通著:《乡土中国•生育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12、[英]约翰•香德、彼得•斯坦《西方社会的法律价值》,王献平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

13、[英]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邓正来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0年版。

14、[美]昂格尔《现代社会中的法律》,吴玉章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15、[美]弗里德曼著:《法律制度――从社会科学角度观察》,李琼英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16、尼尔•麦考密克、奥塔•魏因贝格尔著:《制度法论》,周洁谦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修订版。

17、[日]川岛武宜著:《现代化与法》,王志安等译,中国政法大学1994年版。

18、[美]波斯纳著:《法律的经济分析》,蒋兆康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

19、[美]波斯纳著:《法律与文学》李国庆译,中国政法大学2002年版。

20、[美]波斯纳著:《法理学问题》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21、苏力著:《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22、[美]霍姆斯著:《普通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23、[英]劳森、拉登著:《财产法》(第二版),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版。

24、[德]京特•雅科布斯著:《规范•人格体•社会》,冯军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25、[美]本杰明•卡多佐著:《司法过程性质的分析》,商务印书馆1998年版。

26、[美]罗斯科•庞德:《法律史解释》,邓正来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

27、[意]朱塞佩•格罗索:《罗马法史》,黄风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28、[德]弗朗茨•维亚克尔著:《近代私法史-以德意志的发展魏观察重点》,陈爱娥等译,上海三联书店2006年版。

29、谢铭洋著:《指挥财产权之基础理论》,元照出版公司1997年第2版。

30、[美]劳伦斯•莱斯格著:《思想的未来》,李旭译,中信出版社2004年版。

31、[美]劳伦斯•莱斯格著:《代码》,李旭等译,中信出版社2004年版。

32、[美]罗伯特•P•墨杰斯等著:《新技术时代的知识产权法》,齐筠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33、[澳]彼得•达沃豪斯、约翰•布雷斯韦特著:《信息封建主义》,刘雪涛译,知识产权出版社2005年版。

34、[美]威廉•M•兰德斯、理查德•A•波斯纳著:《知识产权法的经济结构》,金海军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35、李扬等著:《知识产权基础理论和前沿问题》,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36、金海军著:《知识产权私权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37、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编:《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立法资料选》,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38、李雨峰著:《枪口下的法律-中国版权史研究》,知识产权出版社2006年版。赵元果编著:《中国专利法的孕育与诞生》,知识产权出版社2002年版。

39、左旭初著:《中国商标法律史(近现代部分)》,知识产权出版社2005年版。

40、李明德著:《美国知识产权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41、李响著:《美国版权法:原则、俺案例及材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42、[德]雷炳德著:《著作权法》,张恩民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43、[英]萨莉•斯皮尔伯利著:《媒体法》,周文译,武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44、王太平著:《知识产权法法律原则、理论基础与具体构造》,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45、李琛著:《论知识产权法的体系化》,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46、吴汉东等著:《无形财产权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47、曹新明著:《中国知识产权法典化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48、刘茂林著:《知识产权的经济分析》,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

49、[日]富田彻男著:《市场竞争中的知识产权》,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

50、吴汉东:《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51、[美]米勒、戴维斯著:《知识产权法:专利、商标和著作权》(第三版,影印本),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52、Brad Sherman and Lionel Bently: The Making of Modern 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the British Experience, 1760-1911,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9.

53、Peter Drahos: A Philosophy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Dartmouth Publishing, 1996.

54、Ronan Deazley: On the Origin of the Right to Copy, Hart Publishing, 2004.

55、John Feather: Publishing, Piracy and Politics-An Historical Study of Copyright In Britain, Mansell Publishing Limited, 1994.

56、Assafa Endeshaw: Intellectual Property Policy for Non-Industrial Countries, Dartmouth Publishing, 1996.

57、William Cornish: Cases and Materials on Intellectual Property(Fourth Edition), Sweet Maxwell Ltd,2003.

58、Robert M.Sherwood: Intellectual Property and Economic Development, Westview Press, 1990.

59、Gillian Davies: Copyright and the Public Interest, Published jointly by VCH Verlagsgesellschaft mbh VCH Publishiners Inc.,1994.

附:

1. 《知识产文丛》系列,郑成思主编,中国方正出版社。

2. 《中国知识产权评论》系列,刘春田主编,商务印书馆。

3. 《北大知识产权评论》系列,郑胜利主编,法律出版社。

4. 《网络法律评论》系列,张平主编,法律出版社。

5. 《知识产权研究》系列,唐广良主编,中国方正出版社。

6. 《知识产权法研究》系列,王立民、黄武双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

女方起诉离婚,分居期间女方可以谈恋爱吗?

离婚诉讼期间以及分居期间不可以谈恋爱,因为还是婚姻关系,还有对对方忠诚的义务,不然就是属于婚姻过错方,有道德风险,符合法定情形的还可能要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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