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官,为什么对方没有驾驶证,发生事故时我在路边停着,他开车追我车尾,我还需要负责呢?”近日,邢台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18年10月3日19时,李某驾驶收割机在回家途中,因车辆发动机发生故障,便将车停在公路上进行维修。由于车上没有准备停车警示标志,又没有在车旁放置停车警示物,造成王某驾驶的小型货车追尾,王某受伤住院,两车不同程度受损。
事故发生数天后,王某才向交警部门报警,致使事故现场无法查证,双方责任无法认定。后王某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车损及医疗费。李某提起反诉,要求王某赔偿相应的车辆损失。
在庭审中,双方争议的焦点主要是,原告王某认为自己虽然是追尾,但追尾的原因是因为被告李某修车时忘记打开车灯和警示灯,也没有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放置警示标志。而被告李某则认为,原告王某无证驾驶货车且未保持安全车距、导致追尾其正在修理的玉米收割机,王某依法应当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法院经调解无果后,依法判决原告王某无证驾驶机动车、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发生追尾,应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李某驾驶的联合收割机上路,李某应负此事故次要责任。判决生效后,双方均服判。
说法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需要停车排除故障时,驾驶人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难以移动的,应当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等措施扩大示警距离,必要时迅速报警。《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或者发生交通事故,妨碍交通又难以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车后50米至100米处设置警告标志,夜间还应当同时开启示廓灯和后位灯。《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本案中,王某驾驶小型货车快速行驶,未与前车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造成车辆追尾,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而李某驾驶的收割机在发动机发生故障被搁置道路上后,未采取法律规定的处置措施,致其他通行车辆处于事故发生的高风险状态,为此也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故此,法院作出了王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李某负事故次要责任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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