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李某系某市退休职工,与老伴张某于2020年1月4日签订《自书遗嘱》,载明:”本人自愿在百年以后,将自己名下的所有财产留给妻子张某,包括房产、存款等。”该份自书遗嘱经公证处公证。2020年6月5日,李某去世,其名下有一套房屋,价值约200万元。因未办理继承权登记,导致无法办理过户手续。后张女士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该份《自书遗嘱》有效,并判令将涉案房屋过户至自己名下。法院判决:涉案《自书遗嘱》合法有效,应予执行。
【评析】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自然人的口头或书面形式订立的民事法律行为,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符合习惯外,即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公民有权以口头或书面方式订立合同,且不受任何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可以采取要约邀请、承诺的方式订立合同。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而承诺则是同意他人向自己发出的要约的意思表示。本案中,李先生与张女士签订的《自书遗嘱》,属于双方当事人的一种约定,应当认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受国家强制力的保护。故法院最终支持了张女士的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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