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口头遗嘱的正确处理方法,你知道吗? 实践中,很多当事人对口头遗嘱的效力存在疑问。比如,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立下一份书面或录音、录像形式的口头遗嘱,但妻子对此不予认可,认为该份口头遗嘱无效。又如,父母一方去世时,子女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其生前所立下的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的口头的遗嘱无效。那么,对于此类问题,应当如何认定呢?
首先,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7条第1款规定的”自书、代书和有其他形式的书面遗嘱”,是指由本人亲笔书写并签名,注明年月日的文字类遗产分割协议,包括:自书遗赠抚养协议;代书遗赠扶养协议;有条件的,可以由他人代为书写;没有条件,不能亲自写,也不能请人写的,可以请他人代为书写。
其次,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的规定,”自然人可以为符合法律行为的民事活动,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行为。”因此,除法律规定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的以外,当事人可以通过签订合同的方式,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行为,而无需以书面形式订立。
最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的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处分自己的财产,并且权利人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因此,公民有权依法自由处分自己所有的财产,任何人都不能加以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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