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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四类效力体系

四类效力体系

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四要件 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五情形 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二情形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四情形

1. 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请求权基础】

★★★《民法典》第143条【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 ( 三) 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2. 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或违背公序良俗。【请求权基础】

★★★《民法典》第153条【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2)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请求权基础】

★★★《民法典》第 146 条【虚假的意思表示和隐藏行为】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3)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请求权基础】

 ★★★《民法典》第 154 条【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民法典》第 156 条【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的效力】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民法典》第 586 条【定金责任】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 数额。

★★★《民法典》第 497 条【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民法典》第 506 条【免责条款无效的情形】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民法典》第 705 条【租赁期限】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是,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3.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请求权基础】

 ★★★《民法典》第 145 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追认后有效。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简单形成权)作出。

★★★《民法典》第 171条【无权代理】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第六模块 意思表示

4.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1)重大误解【请求权基础】

 ★★★《民法典》第 147条【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之重大误解】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

(2)欺诈【请求权基础】

《民法典》第 148条(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之欺诈】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民法典》第 149条【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之第三人欺诈】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3)胁迫 【请求权基础】 《民法典》第 150条【可报销的民事法律行为之胁迫】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4)显失公平【请求权基础】

★★★《民法典》第 151 条【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之显失公平】一方利用对方然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民法典夫妻财产约定的内容有哪些

当事人的姓名、性别、职业、住址等基本情况;现有夫妻财产的名称、数量、规格、种类、价值、状况等;现有夫妻财产的归属及今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归属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将于2021年1月1日生效)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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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关于融资租赁的最新规定是怎样的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融资租赁合同的最新规定如下:

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规格、技术性能、检验方法,租赁期限,租金构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币种,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的归属等条款。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五条 【融资租赁合同定义】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六条 【融资租赁合同内容和形式】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规格、技术性能、检验方法,租赁期限,租金构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币种,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的归属等条款。

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2021民法典对人防车位大小的规定是多少?

人防车位宽度为二点二米至二点四米宽,长度为五米至五点二米长,按照地下停车场设计规范要求和地下人防车位设计图纸要求,一般都是采用上述尺寸进行车位划线的,同时在车位划线布置要考虑人防工程柱间距和人防工程不可划线的人防应急疏散通道,常开的人防防火门等一些位置不能布置车位。

民法典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民法典合同的内容如何约定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二、合同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有哪些

合同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有以下这些:

(1)继续履行。指合同义务没有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守约方可以要求违约方按照合同约定继续履行,直至达到合同目的。此种情况多适用于标的物是特定的必须履行的、不得替代履行的情况,比如委托加工特定的半成品、特种型号或规格的元器件。

(2)采取补救措施。指履行债务的标的物品质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条件,在不需继续履行而只需采取适当补救措施时,即可达到合同目的或守约方认为满意的目的。比如交付的产品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3)违约金。指合同各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一方或各方违约时,违约方要支付给守约方一定数额的货币,以弥补守约方损失同时兼有惩罚违约行为作用的违约责任方式。承担违约责任后,是否还要继续履行或采取补救措施,可由合同各方协商确定。但是,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4)赔偿金。指合同各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一方因违约给对方造成实际损害的,按实际损害数额给予赔偿的责任承担方式。当事人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民法总则一百二十二条应该怎么用

随着《 民法典 》(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颁布,《民法总则》将被废止。 《民法典》一百二十二条应该怎么用 第一百二十二条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其一,我国《民法典》第148条规定的“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制度,基本延续我国《民法通则》之规定,《民法通则》司法解释将重大误解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客体限定在合同行为中的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方面,如此,对于这些客体之外的重大误解,如对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的认识发生重大错误、单方民事法律行为中的重大误解等等,无法纳入重大误解制度,导致实践中当事人的正当利益难以得到司法保护。 其二,我国《民法典》第122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这也是基本延续我国《民法通则》对 不当得利 制度的规定。该条规定明确了不当得利人负有向利益受损人返还义务、利益受损人享有向不当得利人请求返还不当得利的权利的法律效果,也明确了“得利人得利没有法律根据”、“对方当事人利益受损失”、“得利人取得的利益与对方当事人的利益损失之间有因果联系”三项基本构成要件。 关于不当得利的返还客体及其范围,从利益来源看,利益应当包括所得利益和以该得利所获的利益,返还不当得利理所当然应返还所得利益和以该得利所获的利益;从利益形态看,利益可以是金钱、有体物,也可以是无体物的权利(包含权利凭证)等等,所受损失的利益返还不能的,譬如借用人归还出借物时搞错了出借人,不当取得该出借的人把该物已转卖出去,无法返还该出借体物的,应由不当得利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补偿受损人的价额损失,利益受损失人享有赔偿损失请求权;如果得利人不知道得利没有合法根据的,其返还责任可以因为得利丧失或因得利所受损害而免除。 关于不当得利请求权的排除事由,是防范民法不当得利制度被不当、不道德利用的必要规则。有些表面上得利人的利是没有法律根据的,同时对方当事人也因此受到了损失,不过,从得利人取得该利益的基础关系和原因看,乃是因返还不当得利请求人(表面上的利益受损失人)履行道德义务、知道无 债务 或因不法债的关系而让他人获利的;这些情形,就是不当得利请求权排除事由,于此类情形,即使原告利益有所失去,对方因此而得利,原告也不享有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其不得请求不当得利返还。 关于 诉讼 中“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这一构成要件的举证义务由原告(利益受损人)负担还是由被告(得利人)负担,看似诉讼法的事项,其实民事请求权构成要件的举证义务如何在原告被告之间分配问题,涉及各式各样的民事法律关系,诉讼法在规定举证义务分配的“谁主张谁举证”一般规则之外,无法一一具体规定,只能由民法实体法加以规定。在请求返还不当得利诉讼中,对“对方当事人利益受损失”、“得利人取得的利益与对方当事人的利益损失之间有因果联系”二项要件的举证义务适用我国 民事诉讼法 规定的“谁主张谁举证”来确定,学理界和法院不存疑问,而对于“得利人得利没有法律根据”这个要件由哪方当事人来负担就颇有争议。有的人认为,如果适用我国民事诉讼 法规 定的“谁主张谁举证”规则,该项要件的举证义务就应由原告(利益受损失人)负担,但是,那样就存在原告(利益受损失人)因“无法律根据”属于消极的事实(不存在的事实)而客观上无法举证的情况,因此,该项举证义务的确定不应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谁主张谁举证”这个一般规则,而应由民法将这一要件表达为由被告(得利人)对自己“得到此利益有法律根据”(积极事实)负举证义务。另有人持相反的观点。在这二种不同的观点下,相同请求返还的不当得利案件,呈现的判决结果截然不同。 从我们的实际生活看,“得利人得利没有法律根据”该要件的举证义务分配给被告(得利人)缺乏正当性和便利性,而将“得利人得利没有法律根据”要件转化为“付出利益的法律根据并不是得利人得利的法律根据”事实,则消极事实要件在形式上转化为了积极事实要件,并且,原告(利益受失)由就此积极事实负举证义务也不存在不便利性和不正当性。当然,基于该要件举证义务的特殊性和存在的分歧,该要件的举证义务分配规则还是应该在我国民事实体法中予以规定。 对于 《民法典》一百二十二条 的用法在我们是可以找到相应的举例说明的,对于这个问题一般情况下都是非常严重的,因为对于一个人的非法利益的获取肯定是违反我们国家法律的,这样规定就是我们国家对于违反我们国家法律的人来进行的惩罚措施,所以说肯定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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