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迁坟(中华人民共和国迁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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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要结婚?

一.结婚是生理需要:结婚首先是身体上的需要,即生理需要。人的祖先是古猿,从广泛上来说人也是属于动物。动物是有生理需要的,无论是雄性还是雌性,都是有性需要的。而人也是有生理需要的,无论是男性还是女性,也都是有生理需要的。而且有些时期,女性的生理需要还会比男性的生理需要,要强烈得多。

而结婚,无疑是人类获得生理需要的最佳途径,也是最正确的途径,最合法的途径,最快速的途径。只要结婚了,无论是男性还是女性,都可以名正言顺的、光明正大的满足彼此的生理需要了。

二.结婚是心理需要:结婚同时也是一种心理上的需要,即心理上需要找一个伴侣,俗称“灵魂伴侣”。 灵魂伴侣是彼此心灵上的信赖和善解,是彼此心理上的知音。灵魂伴侣虽然并不一定是夫妻,但是绝大部分的灵魂伴侣都是夫妻。人都是孤独的,尤其是在现代社会,人更是孤独的,无数人都希望能够找到一个契合的灵魂伴侣。而找到的那个灵魂伴侣,能够结婚,一起生活一辈子,那无疑是最完美的人生。

三.结婚是传宗接代的需要:结婚同时也是传宗接代的需要,而且结婚也是传宗接代的前提和基础。中国有一个古训:不孝有三,无后为大。而要想有后代,首先就得结婚。只有结婚了,自然才能传宗接代。一个人如果不结婚,那他拿什么来传宗接代。

四.结婚是优良的社会传统:

结婚同时也是优良的社会传统,是一种社会美德、社会公德,为什么这么说呢?很多人说:我不结婚也照样可以找个女人,解决生理需要;我不结婚也照样可以找个女人谈人生,解决心理需要;我不结婚也照样可以找个女人,帮忙生小孩,解决传宗接代。

这当然可以,但是这是耍流氓,这是不道德的,是要遭到社会谴责的。如果爱她,就要给她一个名份;如果爱她,就要给她一个家;如果爱她,最好就和她结婚。

五.结婚既是一种权利,也是一种义务:

无论是在在原来的《婚姻法》中,还是在现在的《民法典》中,结婚是公民的一种权利。尤其是作为子女来说,结婚也是公民的一种义务。子女不结婚,父母怎么做爷爷奶奶、外公、外婆。

当然了现代社会,很多人因为没有房、没有车、没车,却享受不到结婚的权力。即使是想履行结婚的义务,也是很难履行得到

民法典迁坟(中华人民共和国迁坟法)

政府要强迁坟,坟授法律保护吗?

1、祖坟在任何情况下都受法律保护,政府是不能强拆的,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首先是经济损失的赔偿标准。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如果对坟墓的损害程度较低,能够确定因修复被毁坏坟墓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照此赔偿;如果对坟墓的损害程度较高,或者是完全损毁,需要重新安葬的,可以按照交通事故案件中的丧葬费标准赔偿。其次是精神损害的赔偿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非法损害遗体、遗骨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

民法典关于迁坟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没有关于迁坟规定。迁坟可以按照土地赔偿。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征收 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 产值的十五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杭州一小区隔壁藏百座坟墓,开发商用广告牌遮挡,是否故意隐瞒?

坟墓自古以来就是人们非常忌讳的地方,一般来说住所地附近出现坟墓都是十分令人不快的事情。随着当前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城市建设已经扩展到了郊外,这就必然会出现小区附近有坟墓的问题。杭州一个小区就出现了这个问题,小区隔壁藏着百座坟墓,开发商一直用广告牌挡着,我个人认为这绝对是故意隐瞒,理由有以下几点:

1、不隐瞒的话影响住房的销售

开发商建房的目的是为了销售,我相信开发商在建设房子的过程中,绝对知道隔壁就是百座坟墓,但是目前征地难度大,迁坟成本高,所以最简单的方法就是把坟墓用广告牌围起来,这样销售的过程中,购房者就看不到这些坟墓。否则,一旦购房者看到这么多的坟墓,我相信绝对没有人会购买这里的房子,所以我个人认为这绝对是有意的,围起来对开发商最有利,不围的话肯定很难销售。

2、为什么只遮挡坟墓这一块

我认为这是刻意为之的另一个原因是开放商只围了这一块,如果开发商不是刻意围得,何苦只围坟墓那一块?要知道每个人内心深处对坟墓都有很深的恐惧和抵触心理。所以一旦被顾客发现,绝对会在业主群里面炸锅,大家可以想象一下,早上起床一开窗户就看到几百座坟墓,那是啥感觉,想想都后背发凉。

白天还好,到了夜里,人们会感觉到更阴凉,尽管这只是一种感觉,但是绝对会影响人们的心情。因此刻意为之的可能性最大,要不咋不把其他地方围起来。

3、这是开发商的惯用伎俩

一般来说,如果周围没有什么异常,开发商不会花费巨资来建设广告牌,毕竟建设也是需要成本的,而且后期拆除也是麻烦事,单从开发商不计较个人得失来建设这出力不讨好的广告牌就能判断出这绝对有问题。只要开发商做妖了,绝对就有问题,所以买房的时候一定要注意这些细节性的问题。

友情提醒:买房是大事,掏钱要谨慎。提前侦查一下地形,看看周围有什么异常之处也是很必要的,毕竟这是今后自己长期生活的地方。对于建的高大。看不到后面什么东西的广告牌,一定要多加注意,很有可能后面就是坟墓等人们不愿意看到的,所以这种情况绝对是开发商故意隐瞒的。

未经过全家人同意就私自给老人迁坟是否犯法?

未经过全家人同意私自给老人迁坟是违法的。根据有关规定,参与父母的安葬,既是义务也是权利,同时其他继承人也有表达对父母思念哀痛的权利,此权利不得擅自剥夺。私自给老人迁坟的行为,伤害了其他继承人的感情,其他继承人可以诉请法院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法律分析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不一定都在继承地点,因此,在继承地点的继承人应当负责将被继承人死亡、继承开始的事实通知给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如果所有法定继承人中无人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事实,或者由于继承人无行为能力知道被继承人死亡但无法通知时,则由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通知。法律的这种规定,是公民、单位或者组织应当履行的义务,继承人如果有意隐瞒被继承人死亡的消息,应以没有履行自己的法定义务论处。人民法院在审理继承案件时,如果知道有继承人而无法通知的,分割财产时,要保留其应继承的遗产,并确定该遗产的保管人或保管单位。继承的通知,是遗产转移的一个程序。只有知道遗产转移已经开始,继承人才能作出接受或放弃继承的表示,受遗赠人才能作出授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从而使被继承人所立的遗嘱得以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五十条 继承开始后,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应当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继承人中无人知道被继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继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通知。

非法迁坟合同签订有效吗

非法墓地合同无效。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非法墓地的合同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非法也就是违反法律的规定,非法的合同不受法律保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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