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乌木(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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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乌木是属于国家的呢?

看到有朋友聊到这个乌木,具有东方神木之称昂,您说珍贵不,就这名字就可见不俗,因乘天地灵气,集日月之精华,乃万木之灵,灵木之尊,讲的就是乌木,在中国最为出名的就是四川,三星堆附近的古河床,乌木最集中的出产地之一,年龄多为3200±50年。可以说是历经岁月沧桑、饱受多种自然外固和内固之力,天然形成、仪态万千。乌木的形成主要为一些埋入淤泥中的部分树木,在缺氧、高压状态下,细菌等微生物的作用下,经过数千年甚至上万年的炭化过程而形成的。由于乌木属不可再生资源,开发量越来越少,一些天然造型的乌木艺术品收藏价值极高昂。再说现代的”乌木”是红木的一种,木材市场上一般所称的”乌木”是指黑色非洲乌木以及东非黑黄檀,它们是树木树种的一类别,属于国家红木标准的一种。怎么样,明白了吧,不足之处欢迎留言评论哦。

民法典乌木(民法典?)

无主乌木被发现所有权归谁,物权法纠结中!!!

个人认为应该归发现者所有。

该事政府认为按照《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这一依据不甚恰当,此处所说的埋藏物、隐藏物,应主要是指人为埋藏、隐藏的物品,而乌木是自然形成的,虽然处于隐藏状态,但不同于人为埋藏、隐藏。

如果按照《物权法》,国家规定“专属于国家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范围确实十分宽广,主要是自然资源、土地、野生动植物资源等,列举为“矿藏、水流、海域、城市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无线电频谱资源、国有资产、国防资产等”。因为这些规定为国家专属所有权的资源范围已经很广,虽然其后仍有“等”字兜底,但是应有必要作“限缩解释”,而限定于明确列举的范围内,否则不仅难以实行,甚至于会发展为有悖常理,陷人民于不利。

举例而言,如果认定地下的乌木属于国家专属自然资源,那么山野中的蘑菇、江河里的鱼虾、山岭中的石头、地下埋藏的垃圾等等,都可以认定为国家专属。如果人们采蘑菇、捞鱼虾、凿石建屋、回收垃圾,就无一不是在侵犯国家专属所有权了,是否随时都有被追究法律责任的可能?如果说上述的蘑菇、鱼虾、石头、垃圾都被认定不是国家专属,那么怎么能解释说埋在地下的值钱乌木就是国家的,不值钱的垃圾就不是国家的?逻辑上都说不通。

因此,就法理和常理而论,个人认为对于《物权法》未加以明确列举的自然资源,还是应当谨慎地不列为国家专属,而应当适用“先占”原则,由发现者所有。

乌木是归国家所有吗?

这是个没有定论的问题。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民法学研究会理事柳经纬表示,政府引用法条有误。“在民法的通常理解上,埋藏和隐藏都是要人为的,不是人为的不能被认为是埋藏物或隐藏物。”

但是,中国著名民法学家、物权法核心起草人梁慧星教授认为,此事适用于《物权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村民在河道中发现乌木,河道属于国家所有,乌木就应由河道所有权人国家取得。

对此,柳经纬持不同态度:“讨论孳息就必须要有原物,没有原物就不能称作孳息。”柳经纬分析道,“果树结果,果子是孳息,果树是原物;母牛产小牛,小牛是孳息。但是乌木就找不到原物,因此不能认为是孳息。”

柳经纬表示,此事件中乌木应该归发现者所有。他提出,《物权法》中对哪些事物产权属于国家做了列举式规定,而这些列举式规定应该做限定解释。“只有符合法律中列举的情况时,财产才属于国家。列举情况之外的,国家不对其拥有所有权”。他认为,由于乌木的所有权在现行法律中并无明确规定,因此适用于民法原理的“先占原则”,即无主之物,谁发现就归谁。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学院教授李显冬表达了同样的观点:“就像采蘑菇,挖奇石。也没听说这些东西都是归国家所有的啊。”

“如果说无主之物都归国家,那么捡垃圾的人,就是每天都在侵占国家财产。”

民法通则,地下埋藏的乌木属于国有

1,依民法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归国家所有。如果有人可以证明埋藏乌木为自家所有的,则归个人所有。

2,《民法通则》规定:

第七十九条 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接收单位应当对上缴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扬或者物质奖励。

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

“乌木之争”多地兴起,那么在自家地里发现的乌木是否该属于国家?

在中国所有土地都属于国家,个人和集体都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法律明文规定一切地下矿藏文物等都属于国有,乌木,说矿产部是矿产,文物不是文物,且规定所有人不明的都是国家的,所以这就产生了村民和当地政府的扯皮……

1主要事件修水

2013年 9月3号,江西修水县农民梁财在东山村的河道里挖掘出一根长达24米、直径1.5米、重80吨的疑似乌木,消息传出后,有人预测这根“乌木”价值数亿元。尽管现在这根树木的性质和价值还没有完全确定,但是这根树木的所有权的争论却已经拉开了序幕。[2]

双流

从2013年7月起,为防有人盗挖,白沙镇先挖出一根约十米长的乌木运送到当地文物保护管理所,当地村民获得奖励和补偿共计10万元。乌木现身的地方,在白沙镇盛华村8组。村子背后有条叫做鹿溪河的小河,上游是龙泉驿区的柏合镇。窄窄的河道在8组背后拐了个弯,两根乌木就是在这里被发现和挖出的。

乌木再一次成为全村热议的话题,是在今年春节后。村民们告诉记者,从今年三月份开始,就陆续发现有人在河里找找寻寻,露出来的乌木还被人锯走了一小块。村民们意识到,有人在打这些乌木的主意。到了四五月份的时候,这些“外面来的人”陆续开来了小型挖掘机,并坐着小橡皮筏子,给乌木绑上了钢绳。眼看两根乌木都要被运走,村民们坐不住了,向村里镇里都做了举报。

彭州

在多起事件中,“彭州天价乌木案”受人关注。此案中,当事人吴高亮坚称是在自家承包地里发现了乌木,主张对乌木的所有权。吴高亮认为,应该比照探矿的相关规定,在自己缴纳相应的税费后,乌木应归自己所有。而当地镇政府则主张在公共河道发现,所以“乌木国有”。吴高亮于2012年7月26日提起诉讼,至今仍未判决。

渠县

另一起获得妥善解决的乌木权属之争也引起关注。2012年12月,四川达州市渠县永东村几位村民在当地河道挖到一根乌木,并争抢权属。最终,该乌木卖了4万元,2万元上交集体,其余分给挖出乌木和看守乌木的几名村民。[1]

广安

2013年1月18日,广安市广安区井河镇晒龙村兔子坝开发区井溪河边工地,挖出两块疑似乌木。2月18日,经广安市文管所研究员刘敏对疑似乌木的碎片和现场拍摄的照片对比,确认为乌木,形成年限在3000到8000年之间。

广安市广安区井河镇政府的工作人员将两截树体捞出并盖上塑料薄膜。镇政府工作人员说,他们已经向上级部门作了报告,待接到上级部门的通知之后再研究怎么处理这件事情。目前,最重要的是保护好树体,防止其被损坏。[3]

2引发思考乌木之争,早有不少先例。如同矿产资源一样,乌木经千百年生长而成。本是无欲无求的“死木”,却因其经济价值,而引起“活人”的激烈纷争。在此,乌木不过是个代名词,它既体现了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的冲突,也引起我们对中国人应当怎样生活的思考。从当前法院的判决和社会反映上看,有必要进一步探究其法律问题,以正确解决纠纷,构建和谐司法。[4]

3争议分析“乌木之争”的本质,是国家利益与公民利益的冲突。然则,“乌木之争”的实质,不在于利益发生冲突时如何救济,而是如何界分二者边界的问题。确实,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区分,是一个亘古的难题。一般而言,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是对立的,所以才会导致利益拉锯。然则,二者又是统一的。有德性的个人利益,就是公共利益;真正的公共利益,当然包含个人利益。当然,何谓“有德性”,实践中难以认定。幸运的是,本案看起来较为简单。乌木虽然不属于法定的自然资源,但其性质与矿产相同。它对公民的意义,与通过努力获得的私人财产截然不同;而对国家、对社会则具有较大的科研等价值,似乎将其当作社会财产更为合适。[4]

4背景资料乌木介绍

四川成都市文物考古研究所专家张擎介绍,乌木由于其一般浑身乌黑而得名。2000年至4万年前,一些埋入淤泥中的树木,在缺氧、高压状态和细菌等微生物的作用下,经过漫长的炭化过程形成乌木。因此,乌木具有“植物木乃伊”的名号。[1]

相关法律

宪法第9条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2]

民法通则第79条第一款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接收单位应当对上缴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扬或者物质奖励。”物权法第114条规定:“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参照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文物保护法等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而依据物权法,拾得遗失物应交权利人,六个月后无人认领,即视为无所有人,应归国家所有。乌木属于埋藏物,且无所有人,因此应当归国家所有。有学者认为解决乌木纠纷亟待完善法律,诚为不通法也。[4]

阴才木是国家文物吗?

没有听过阴才木,只有阴沉木(乌木)。

阴沉木具有极高的价值,被誉为植物界的“木乃伊”。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阴沉木逐步被人们所认知,它是天然形成的绿色环保、密度较高、物理力学性能稳定且耐腐性极强的木材,其特有的材性为任何人工合成所不及。

2012年10月29日至11月12日,四川内江市资中县苏家湾镇9个渔民在码头水底打捞起18件黑色木头。经过专业人员鉴定,这些黑色的木头初步确认为阴沉木(乌木),有超过2000年的历史。一共有18件,其中最大一件长约12米,直径超过1.2米。

政府的态度很明确,乌木属于国有,渔民没有资格擅自处理乌木。于是,政府立即对这批乌木进行了保护。接下来,还将对苏家湾镇乌木凼附近的乌木储量进行勘探并实施保护。在乌木被吊起的过程中,9名渔民情绪激动,甚至出现了两度阻止吊装乌木的行为。

对此,参加打捞乌木的其中一个渔民谢照忠说:“我们此刻的想法就是,如果打捞出来的木头是‘文物’,那么我们愿意捐给政府。但是在打捞的过程中,每人的投入约1万元,共计花费9万多元。包括租用两艘大船、三艘小船还有聘请潜水员等。如今政府要将这些木头吊走,却没有补偿的措施,我们不能接受。”

2013年10月22日,德阳什邡南泉镇村民林凤霞在自家责任田挖出巨型“乌木”,正要转运时,当地派出所民警和镇政府工作人员相继赶到,将已装上拖拉机的一大块“乌木”暂扣,并运往当地派出所。镇政府认为“乌木”是国家所有,已起诉至法院请求确权。林凤霞认为“乌木”是从自家责任田里挖出,理应属于自己所有。“乌木”的归属问题成为争论的焦点。

乌木的归属权问题,法律尚处于空白。根据2007年《中国文物保护法》和《中国矿产资源法》,乌木不是文物也不是矿产资源,更不是人为的埋藏物,因此在监管处置乌木的问题上,地方政府确实还找不到法律依据。

对于“乌木”,多数观点认为应引用民法通则第79条认定乌木应该归国家所有。民法通则第79条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

中国政法大学法哲学与交叉法学研究所所长郑永流教授认为:“乌木不是植物化石,也不是矿产,更不是文物,直接适用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和矿产资源法、文物保护法并不合适。它也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埋藏物、隐藏物,直接适用民法通则、物权法的规定也不合适。”

专家建议,为便于政府加强监管,国家相关部门应尽快明确乌木的法律解释问题,建议尽快出台“乌木保护法”,这样才能更好保护“这笔财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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