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算是肇事逃逸(怎样才算肇事逃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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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行为算是肇事逃逸

1.明知发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当事人驾车或弃车逃离事故现场的;2.交通事故当事人认为自己对事故没有责任,驾车驶离事故现场的;3.交通事故当事人有酒后和无证驾车等嫌疑,报案后不履行现场听候处理义务,弃车离开事故现场后又返回的;4.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未报案且无故离开医院的;5.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给伤者或家属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联系方式后离开医院的;6.交通事故当事人接受调查期间逃匿的;7.交通事故当事人离开现场且不承认曾发生交通事故,但有证据证明其应知道发生交通事的;8.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或未经协商给付赔偿费用明显不足,交通事故当事人未留下本人真实信息,有证据证明其是强行离开现场的。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二条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责任,驾驶或者遗弃车辆逃离道路交通事故现场以及潜逃藏匿的行为。(二)“深度调查”,是指以有效防范道路交通事故为目的,对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深层次原因以及道路交通安全相关因素开展延伸调查,分析查找安全隐患及管理漏洞,并提出从源头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的活动。(三)“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是指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复印件送达当事人之日起三日内,当事人未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的,以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重新检验、鉴定,鉴定机构出具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的。(四)“外国人”,是指不具有中国国籍的人。(五)本规定所称的“一日”、“二日”、“三日”、“五日”、“十日”,是指工作日,不包括节假日。(六)本规定所称的“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在内。(七)“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八)“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指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九)“设区的市公安机关”,是指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前款规定的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怎样算是肇事逃逸(怎样才算肇事逃逸)

肇事逃逸怎么认定

一、肇事后逃逸行为认定如下:

(一)明知发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当事人驾车或弃车逃离事故现场的;

(二)交通事故当事人认为自己对事故没有责任,驾车驶离事故现场的;

(三)交通事故当事人有酒后和无证驾车等嫌疑,报案后不履行现场听候处理义务,弃车离开事故现场后又返回的;

(四)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未报案且无故离开医院的。

二、《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了交通肇事罪的定罪量刑: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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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逃逸怎么判定

【法律分析】: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交通肇事逃逸是指机动车驾驶员在发生交通事故的同时,擅自逃离事故现场,使交通事故所引起的民事、刑事、行政责任无法确定,其目的在于推卸、逃脱责任的行为。 以下情形为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

1、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擅自逃离事故现场的。

2、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擅自逃离事故现场的。

3、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擅自逃离事故现场的。

4、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发生交通事故,擅自逃离事故现场的。

5、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发生交通事故,擅自逃离事故现场的。

6、严重超载驾驶,发生交通事故,擅自逃离事故现场的。

7、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第三条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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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算肇事逃逸

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逸,即构成交通肇事逃逸。

肇事人知道自己造成了交通事故,即行为人在逃逸时必须明知自己的行为导致了交通事故的发生,这是行为人的主观认知因素。

如果行为人没有意识到交通事故的发生而离开现场,则不能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侦办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期间;

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受害人及其家属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询问案件侦办情况的,除依法不应当公开的内容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告知并做好记录。

如何判断是不是肇事逃逸

一、时间上当事人知道已经发生交通事故。二、当事人主观上认是为逃避法律责任。三、已经离开交通事故现场。只有具备以上的三个条件,才能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

【法律分析】

交通肇事逃逸的认定标准是:明知发生交通事故离开现场的、报案后不履行义务的、无故离开、故意留下假信息的、逃匿的等,在驾驶人员存在上述情况的,都可以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在理论上,认定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标准是有离开现场的客观行为和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观目的。实践中,交通事故当事人在事故发生后,为了逃避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离开事故现场,没有积极履行抢救伤者和财产、向交通管理机关或者公安机关报告事故情况、在现场等候处理等交通法规所规定的义务,以此作为判断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标准,可以将如下情形界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对有以上肇事后逃逸行为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在肇事逃逸之后,如果能够主动到交管部门或其他公安部门投案并如实交待犯罪事实,且等待接受处理的,根据中有关规定仍然可以认定是交通肇事逃逸后自首。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一百一十二条 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责任,驾驶或者遗弃车辆逃离道路交通事故现场以及潜逃藏匿的行为。(二)“深度调查”,是指以有效防范道路交通事故为目的,对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深层次原因以及道路交通安全相关因素开展延伸调查,分析查找安全隐患及管理漏洞,并提出从源头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的活动。(三)“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是指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复印件送达当事人之日起三日内,当事人未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的,以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重新检验、鉴定,鉴定机构出具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的。(四)“外国人”,是指不具有中国国籍的人。(五)本规定所称的“一日”、“二日”、“三日”、“五日”、“十日”,是指工作日,不包括节假日。(六)本规定所称的“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在内。(七)“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八)“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指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九)“设区的市公安机关”,是指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

肇事逃逸的认定,如何判断是不是肇事逃逸

发生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肇事逃逸:

①明知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驾车或者弃车逃离现场的;

②交通事故当事人认为自己没有责任,不等交警来划分责任就直接离开事故现场;

③违法当事人造成的交通事故,如醉酒或无证驾驶行为,拨打122通知交警,然后在交警到达前弃车逃跑;

④事故中有人受伤,将伤者送到医院,留下虚假联系方式和地址,然后离开,没有确定伤者是否脱离生命危险;

⑤交通事故当事人,交警没说破案前不配合、不协助警方调查,逃避警方调查的;

⑥当事人害怕承担责任,当场逃离事故现场。交警询问时,他们坚称不知道,警方有证据证明当事人对事故知情。

⑦事故双方协 商 ,但协商未达成,其中一方未留下任何联系方式强行离开。

交通事故本身是违法的,逃逸者需要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也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如果逃逸者能够证明自己主观上没有故意逃逸,就不会被判定为肇事逃逸,这可以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来证明。

1.他虽然离开了事故现场,但有证据证明他主观上不是故意逃逸。比如为了救治伤者,去附近医院求助,因故未能在现场报警,离开报警,都属于无意的逃避行为。

2.虽然开车离开了现场,但主要目的还是想办法报警。只要能证明没有逃 逸动 机,就不算肇事逃逸。

3.虽然离开了事故现场,但故意逃逸的主观动机还不清楚。有时,施暴者会因为害怕与家人发生冲突或为了提高伤者的治疗费用而暂时离开现场。没有证据证明他有逃逸的故意,所以不能认定为肇事逃逸。

@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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