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工资支付规定(河北省工资支付规定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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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工资支付规定(2022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工资支付行为,维护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第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省人民政府批准发布的年度工资指导线和本单位经济效益,确定劳动者的工资,并逐步提高劳动者的工资水平。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管理和监察工作。第二章 工资支付第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应当约定以下工资支付内容:

(一)支付标准;

(二)支付项目;

(三)支付形式;

(四)支付周期和日期;

(五)特殊情况下工资支付标准;

(六)工资的扣除;

(七)其他工资支付内容。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计发工资。第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

工资必须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替代货币支付。第八条 用人单位向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含见习、学徒人员)支付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第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每个月至少支付一次工资。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计发工资。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将工资直接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的,可以委托他人代领。

用人单位委托银行发放工资的,应将工资存入劳动者本人名下。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支付工资,并向劳动者提供个人工资清单。约定的工资支付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者公休日,应当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在完成劳动任务后即时支付工资。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项目、时间和领取工资者的签字,并至少保存两年备查。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者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一)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不低于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百分之一百五十支付;

(二)在公休日工作的,可按同等时间补休;未能补休的,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本人日工资标准的百分之二百支付;

(三)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本人日工资标准的百分之三百支付。

实行计件工资的,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延长工作时间的,分别按照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百分之二百、百分之三百支付。

未明确劳动者工资标准的,以本人当月实发工资总额作为支付加班或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计算标准。第十四条 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为延长工作时间,按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第十五条 妇女节、少数民族传统节日等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期间,用人单位安排其工作或者参加社会、单位组织的庆祝活动的,可按同等时间补休;未能补休的,应当支付工资,但不按延长工作时间计算;如恰逢公休日,用人单位安排其工作的,按照公休日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第十六条 以下费用由用人单位从劳动者工资中代扣代缴:

(一)应当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税款;

(二)应当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三)协助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由劳动者负担的抚养费、赡养费等费用;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第十七条 以下费用用人单位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

(一)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规定的费用;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经职工代表大会批准的厂规、厂纪中明确规定的费用;

(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费用。

按照前款(一)、(二)项规定扣除后的工资余额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工资计发到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之日。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发的经济补偿金应当同时支付。

河北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保障劳动者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促进劳动者素质提高和企业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参照劳动部《企业最低工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并领取劳动报酬的劳动者,适用本规定。

停工停产的企业,经县级以上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停工停产期间可暂缓执行本规定,但应按照本省有关规定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

农村乡镇企业暂缓施行本规定。第三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本规定:

(一)大中专学校、技工学校毕业生和学徒工、熟练工在见习、学徒、熟练期间按规定领取临时工资的;

(二)经批准脱产、半脱产上学、参军,按规定在企业领取工资的;

(三)停薪留职和离休、退休的;

(四)未提供正常劳动的。第四条 本规定由各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第二章 最低工资标准的确定、调整和公布第五条 确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应参考下列因素:

(一)劳动者及其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

(二)职工平均工资水平;

(三)劳动生产率;

(四)就业状况;

(五)物价指数变动情况;

(六)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第六条 确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应高于社会救济金和失业救济金标准,低于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第七条 最低工资标准按月确定,可按月、周、日或小时计发。单位时间最低工资标准的转换关系是:

(一)最低工资标准/周=最低工资标准/月÷4;

(二)最低工资标准/日=最低工资标准/月÷21.5;

(三)最低工资标准/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日÷8。

施行每周40小时工时制度确有困难的企业,在施行该制度之前,可按现行工时制度进行换算。

实行计件或提成工资的,必须按照不低于按月确定的最低工资标准进行折算。第八条 本省最低工资标准分为三个类区,省辖地级市市区(含郊区)及衡水、涿州市为一类区,除一类区和贫困县外其他各县(市)为二类区,贫困县为三类区。第九条 确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应在国务院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由省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总工会、企业家协会、工商业联合会征求省经贸、财政、民政、统计、工商行政管理、地方税务等主管部门意见,拟定各类区的最低工资标准,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在《河北日报》、《河北经济日报》公布。第十条 最低工资标准应根据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适时调整,但一年最多调整一次。第三章 最低工资的给付第十一条 最低工资应以法定货币(人民币)按时支付。第十二条 最低工资应包括下列各项:

(一)基本工资;

(二)年终工资;

(三)劳动合同制职工的工资性补贴;

(四)物价性补贴;

(五)奖金。第十三条 下列各项不得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

(一)加班加点工资;

(二)夜班、中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书报费、洗理费、妇女卫生费、独生子女费和交通、水电、房租、伙食、冬季取暖补贴等劳动保险、福利待遇;

(四)省长特别奖、科技进步奖等按国家规定不应列入企业工资总额统计范围的各种奖金。第四章 最低工资的保障与监督第十四条 企业必须将本类区最低工资标准及有关规定告知本单位劳动者。第十五条 企业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第十六条 各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应对企业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情况进行监察。

省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中直、外省市驻冀企业和省属企业的监察,也可以委托市(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察;

市(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部队驻本辖区企业和市(地)属企业的监察,也可以委托县(市、区)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监察;

县(市、区)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所属企业的监察。第十七条 严禁劳动监察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刁难企业或劳动者。第十八条 工会应对企业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情况进行监督,发现支付劳动者工资低于有关最低工资标准或不按时支付最低工资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处理。

河北省工资支付规定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实施《河北省工资支付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工资方面做出了具体的规定,其中包含了认真学习《工资支付规定》,制定贯彻执行措施、建立健全工资分配制度,提高劳动者的工资收入水平、加强领导,专项治理拖欠工资违法行为等多方面具体措施,切实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工资支付规定》制定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约定劳动者工资支付的标准、时间、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及最低工资标准和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支付制度,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基金帐户和支付程序的管理及违反《工资支付规定》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要按《工资支付规定》的要求尽快制定或完善企业内部关于劳动者劳动合同、有关工资支付制度和提高劳动者工资收入水平的正常增长机制,补充劳动合同中未设定的工资支付条款,建立工资支付记录存档,检查工资支付方面的差距,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完善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工资分配监督机制,保障劳动者获得工资报酬的权益。

拓展资料:根据我国法律的明确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也就是说明:工资至少应当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以按照周、日、小时为周期支付工资。

法律依据:《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一条劳动者生育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的,按照河北省计划生育法规的规定执行,是指劳动者休假期间视为全勤,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原岗位支付工资。

河北省工资支付规定(河北省工资支付规定2022)

河北省最低工资标准?

第一次、1995年6月6日至1997年3月18日 《河北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暂行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135号令,省辖地级市市区(含郊区)、衡水市、涿州市每月180元,除贫困县以上其它各县(含县级市)每月160元,贫困县每月140元。 第二次、1997年3月18日至1998年7月9日 河北省调整企业职工 最低工资标准 公告 根据全省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水平,经省政府批准,确定我省企业职工最低标准分别调整为:省辖地级市市区(含郊区)及涿州市每月210元;除贫困县外其他各县(含县级市)每月180元;贫困县每月160元。现予公布,自一九九七年三月十八日起执行。 第三次:1998年7月9日至1999年6月30日 省辖设区市市区(含郊区)及涿州市每月240元,除贫困县以上其它各县(含县级市)每月210元,贫困县每月180元。 第四次:1999年7月1日至2002年2月28日 冀劳[1999]78号河北省劳动厅、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工资的实施办法 各市劳动局、财政局,省直企业主管部门: 为了增加城镇中低收入居民的收入,促进居民扩大消费,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提高三条社会保障线水平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冀政发[1999]12号),结合我省实际,提出调整企业职工工资的实施办法,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调整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为了保障企业低收入职工基本生活,根据我省物价和消费水平,将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提高20%。调整后的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为:省辖设区市市区(含郊区)及涿州市每月290元,除贫困县以上其它各县(含县级市)每月250元,贫困县每月210元,从7月1日起执行。 二、调整企业职工工资。从今年7月1日起,按照月人均不超过120元的水平,采用提高职工工资标准与晋级增薪相结合的办法安排增加工资,其中70元左右用于提高职工工资标准,其余用于深化企业内部工资制度改革。对垄断性行业企业增资水平要适当控制,不得盲目攀比。 1、提高企业职工工资标准。在冀劳[1996]61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基础上,按照增加30%的幅度调整企业职工参考工资标准。相应提高企业经营者(含经理、厂长和党委书记)职务工资标准,企业副职及以下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工资等级线,由企业自行设置。企业职工套改新工资标准,原则上采取以级套级的办法。 提高新参加工作人员工资待遇。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相应提高大、中专、技校毕业生、学徒工、熟练工见习期和学徒期或熟练期间的生活待遇和定级水平以及复转军人工资待遇(另行发文)。 3、职工晋级增薪。生产经营正常,有承受能力的企业,在职工套改新工资标准后,可以采取晋升工资或其它方法,对生产一线、技术岗位、关键岗位以及高素质短缺人员适当多增加一些工资。 三、调整企业工资相关的几个问题 1、企业因调整职工工资增加的工资总量,在月人均增资额120元以内的,今年按实际增资数在工效挂钩和工资总额包干基数之外单独列支,财政部门核准列入成本。第二年核入工资总额基数。 2、企业因调整职工工资需突破工资指导线的,可不受工资指导线的限制。因调整职工工资影响企业经营考核目标的,实际增资部分可以视同实现利润(减亏),不影响经营者收入的确定。 3、企业套入新工资标准后,企业经营者的工资级别低于新划定最低职务工资等级的,可以纳入最低职务工资;企业未套改工资标准的,企业经营者不得纳入最低职务工资,也不得增加其收入。 4、企业集中增(补)发的工资,由税务部门按实际增资月份平均计算征缴 个人所得税 。 5、企业增加职工工资的方案,经职代会讨论通过后,按隶属关系报同级劳动部门审核执行。企业经营者套改新工资标准或晋升工资,经干部管理部门同意,报劳动行政部门审批。职工调整工资,使用省统一设制的职工资套改表(附后),计入个人缴费工资总额,装入本人档案。确实不能套改工资的企业,要经职工大会或职代会讨论同意,并将职代会决议报同级劳动部门备案,可登记入档暂缓执行。 党中央、国务院作出增加城镇中低收入居民工资收入的重大决策,涉及面之广,增资幅度之大,与历次工资调整有着根本的不同。这是直接拉动消费,实现今年全省经济增长目标的重大举措。对于调动企业职工的生产积极性,保持职工队伍稳定,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增加就业机会,缓解就业压力,维护社会稳定具有特殊重要意义。各级各部门和企业经营者要服从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部署,认真落实企业增加工资的政策措施,使职工群众真正感受到党和国家对他们的关心和爱护。 第五次:2002年3月1日至2004年6月30日 冀劳社[2002]5号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调整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公告》的通知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 现将《河北省调整企业职工最低工资公告》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支付给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停工停产企业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和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的企业,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最低工资,其延期支付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支付周期(即一个月)。 二、按照《河北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暂行规定》(冀劳〔1995〕94号)规定,各种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保险福利待遇和不应列入企业工资总额统计范围的各种奖励及加班工资不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由企业另行支付。 三、这次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是按月确定的,按周、日、小时计发工资的企业,单位时间最低工资的转换关系是: 1、最低工资标准/周=最低工资/月÷4 2、最低工资标准/日=最低工资标准/月÷20.92 3、最低工资标准/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日÷8 四、保证职工按时领取最低工资,是保障职工基本生活,关系社会稳定的大事。各企业要按规定及时告知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实行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要按照政府发布的最低工资标准及时协商确定本单位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各级工会组织要加强对企业执行最低工资情况的民主监督,发现支付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或不按时支付最低工资的,要积极向有关部门反映,予以处理。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和宣传,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有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企业要责令其改正,补发拖欠的职工工资和赔偿金;对拒不改正,情节严重的,要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理。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附:根据全省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水平,经省政府批准,确定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分别调整为:省辖设区市市区(含郊区)及涿州市每月350元;除贫困县外其他各县(含县级市)每月300元;贫困县每月250元。现予公布,自二OO二年三月一日起执行 2004年7月1日至2006年9月30日 冀劳社[2004]48号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河北省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 根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最低工资规定》(劳动保障部令〔2004〕第21号),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我省对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做了调整,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 一、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省辖设区市市区(含郊区)和涿州市每月最低工资标准为520元,非全日制劳动者每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6元;除贫困县以外的其他县(含县级市)每月最低工资标准为470元,非全日制劳动者每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5.5元;贫困县每月最低工资标准为420元,非全日制劳动者每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5元。 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计入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包括由职工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费用;不包括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支付的 加班加点工资 ,中班、夜班、高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每日工作不足5小时,累计每周工作不足30小时的非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除月最低工资标准的构成项目外,包括由用人单位应缴纳的 基本养老保险 费和 基本医疗保险 费。 二、最低工资标准实施范围是,在河北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 民办非企业单位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统称用人单位)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 劳动合同关系 的劳动者依照执行。 三、各用人单位支付给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应当在最低工资标准发布后10日内将新调整的最低工资标准向本单位全体职工公示,告知每一个劳动者。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用人单位依照法律法规予以处理。二○○四年六月十八日 第七次:2006年10月1日至2008年1月31日 冀劳社[2006]46号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我省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予以发布, 2006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及实行地区:本次调整后的月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档次设置由原来的3个增加为4个,各档次的具体标准及实行地区见附表。 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计入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包括按规定应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 养老保险金 、失业保险金、 医疗保险金 和住房公积金;不包括支付给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加点工资报酬、中班、夜班、高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每日工作不足5小时,累计每周工作不足30小时的非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除月最低工资标准的构成项目外,还包括了应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实施范围:河北省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执行。 三、各用人单位应支付给提供了正常劳动(即劳动者按照依法 签订的劳动合同 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的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产)假、节育手术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间,以及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 由于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未提供正常劳动者,不适用最低工资规定,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非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停工一个月以上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生活费,支付标准可根据《河北省工资支付规定》(省政府2002年第23号令)的规定,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执行。 四、用人单位应在本最低工资标准发布后10日内将本标准向本单位全体劳动者公示,并结合本标准及时修订或调整本单位的工资分配制度和工资标准,特别是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制度的用人单位,要按照新的最低工资标准合理调整和确定单件工资或提成比例,确保劳动者在提供了正常劳动情况下的应发工资不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五、用人单位由于执行本最低工资标准而增加的工资总额,按有关规定列支。其中,企业可在成本中列支;实行工效挂钩和工资总额包干的企业,在基数外单列。 最低工资制度是我国的一项重要劳动保障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宣传和贯彻落实最低工资制度的力度,切实维护劳动者最基本的劳动报酬权,对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用人单位依法予以查处。二__六年九月二十五日 河北省最低工资标准及执行地区 档次1,全日制月标准580元,非全日制小时标准6.6元,实行地区:石家庄市、保定市、廊坊市、唐山市(含高新区、港口开发区、南堡开发区、芦台开发区、汉沽管理区、曹妃甸管理委员会)、秦皇岛市市区及郊区;涿州市、迁安市、遵化市。 档次2,全日制月标准540元,非全日制小时标准6.2元,实行地区:邯郸市(不含马头生态工业城)、邢台市、衡水市、沧州市、承德市、张家口市(不含塞北区、察北区)市区及郊区;正定县、鹿泉市、藁城市、高碑店市、定州市、安国市、霸州市、三河市、迁西县、玉田县、乐亭县、滦县、滦南县、唐海县、昌黎县、抚宁县、卢龙县、武安市、黄骅市、任丘市。 档次3,全日制月标准480元,非全日制小时标准5.6元,实行地区:井陉县、栾城县、行唐县、高邑县、深泽县、无极县、平山县、元氏县、赵县、辛集市、晋州市、新乐市、灵寿县、满城县、徐水县、定兴县、望都县、雄县、高阳县、容城县、博野县、清苑县、蠡县、安新县、永清县、大城县、文安县、固安县、香河县、大厂县、青龙县、磁县、临漳县、成安县、永年县、曲周县、鸡泽县、邱县、肥乡县、邯郸县、邯郸马头生态工业城、南和县、隆尧县、柏乡县、新河县、沙河县、清河县、任县、内邱县、邢台县、南宫县、临西县、吴桥县、泊头市、河间市、肃宁县、沧县、青县、沧州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南大港管理区、黄骅港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冀州市、枣强县、深州市、故城县、景县、安平县、兴隆县、平泉县、宣化县、怀来县、涿鹿县。 档次4,全日制月标准440元,非全日制小时标准5.2元,实行地区:赞皇县、顺平县、唐县、阜平县、涞源县、涞水县、曲阳县、易县、涉县、魏县、大名县、广平县、馆陶县、广宗县、临城县、威县、巨鹿县、平乡县、海兴县、盐山县、孟村回族自治县、南皮县、东光县、献县、武邑县、武强县、饶阳县、阜城县、丰宁县、滦平县、隆化县、围场县、宽城县、承德县、康保县、沽源县、尚义县、阳原县、怀安县、万全县、蔚县、张北县、赤城县、崇礼县、张家口塞北区、察北区。 第八次:2008年2月1日至7月1日 冀劳社[2008]8号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 经省政府批准,现将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予以公布,从2008年2月1日起施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最低工资制度是我国的一项重要劳动保障制度。调整提高最低工资标准是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省委七届三次全会精神,着力推进改善民生和增加职工工资收入的重要措施。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认真贯彻执行最低工资制度,对于切实维护劳动者最基本的合法报酬权益,建设和谐河北的重要意义。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宣传和贯彻落实最低工资制度的工作力度,特别是对违反最低工资制度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二、档次设置及实行地区。本次调整,最低工资标准仍设为4个档次,月标准依次为680元、620元、560元、510元,小时标准依次为7元、6.5元、5.8元、5.3元,各地区实行的具体标准见附表。 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计入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包括按规定应由劳动者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不包括支付给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加点工资报酬、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不超过4小时,累计每周工作不超过24小时的非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除月最低工资标准的构成项目外,还包括应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费。 三、实施范围。新调整的最低工资标准实施范围为:河北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执行。 劳动者(含试用期、学徒期、见习期以及以劳务派遣形式被派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用工场所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用工场所不在同一(最低工资标准)地区的,应当执行注册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但用工场所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高于注册地最低工资标准时,应当执行用工场所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四、费用列支渠道。用人单位由于执行本最低工资标准而增加的工资总额,按有关规定列支。其中,实行工效挂钩和工资总额包干的企业,在基数外单列,实行工资集体协商的,可相应增加协商总额。二__八年一月二十一日 附件:河北省最低工资标准及实行地区2008年2月1日起执行 档次月标准小时标准实行地区 1 680元 7元 石家庄市、保定市、廊坊市、唐山市(含高新区、港口开发区、南堡开发区、芦台开发区、汉沽管理区、曹妃甸管理委员会)、秦皇岛市市区及郊区;涿州市、迁安市、遵化市。 2 620元 5元 邯郸市(含马头生态工业城)、邢台市、衡水市、沧州市、承德市、张家口市(不含塞北区、察北区)市区及郊区;邯郸县、正定县、鹿泉市、藁城市、高碑店市、定州市、安国市、霸州市、三河市、迁西县、玉田县、乐亭县、滦县、滦南县、唐海县、昌黎县、抚宁县、卢龙县、武安市、黄骅市、任丘市。 3 560元 5.8元 井陉县、栾城县、行唐县、高邑县、深泽县、无极县、平山县、元氏县、赵县、辛集市、晋州市、新乐市、灵寿县、满城县、徐水县、定兴县、望都县、雄县、高阳县、容城县、博野县、清苑县、蠡县、安新县、永清县、大城县、文安县、固安县、香河县、大厂县、青龙县、磁县、临漳县、成安县、永年县、曲周县、鸡泽县、邱县、肥乡县、南和县、隆尧县、柏乡县、新河县、沙河县、清河县、任县、内邱县、邢台县、宁晋县、南宫县、临西县、吴桥县、泊头市、河间市、肃宁县、沧县、青县、沧州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南大港管理区、黄骅港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冀州市、枣强县、深州市、故城县、景县、安平县、兴隆县、平泉县、宣化县、怀来县、涿鹿县。 4 510元 5.3元 赞皇县、顺平县、唐县、阜平县、涞源县、涞水县、曲阳县、易县、涉县、魏县、大名县、广平县、馆陶县、 广宗县、临城县、威县、巨鹿县、平乡县、海兴县、盐山县、孟村回族自治县、南皮县、东光县、献县、武邑县、武强县、饶阳县、阜城县、丰宁县、滦平县、隆化县、围场县、宽城县、承德县、康保县、沽源县、尚义县、阳原县、怀安县、万全县、蔚县、张北县、赤城县、崇礼县、张家口塞北区、察北区。 第九次最低工资调整 2008年7月1日至。 经河北省政府批准,河北省从2008年7月1日起再次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省会石家庄最低标准将达到750元。 河北省劳动与社会保障厅的负责同志告诉记者,这次调整仍设4个档次,新的最低工资标准月标准各档次依次为750元、680元、600元、540元,对应的小时标准各档次依次为7.3元、6.8元、6元、5.5元。 石家庄市执行月750元、小时7.3元的最低工资标准。 据介绍,这已是河北省今年第二次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实施范围:河北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执行。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用工场所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用工场所不在同一地区的,应当执行注册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但用工场所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高于注册地最低工资标准时,应当执行用工场所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根据规定,用人单位发给职工个人的工资收入,以下项目不得计入最低工资: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支付的加班加点工资;中、夜班津贴;高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和条件下补偿劳动者特殊消耗及生活费用支出的津贴补贴,用人单位负担的社会保险费,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福利费用、职工教育费、文体宣传费、劳保用品费、住房补贴、伙食补贴、经济补偿金等等。费、文体宣传费、劳保用品费、住房补贴、伙食补贴、经济补偿金等等。 另外,7月8日前已按原最低工资标准发放7月当月劳动者工资的,可不再补发新标准与原标准的差额部分。 附河北省最低工资标准及实行地区: 执行月标准750元、小时标准7.3元的地区包括:石家庄市、保定市、廊坊市、唐山市、秦皇岛市市区及郊区;涿州市、三河市、霸州市、迁安市、遵化市、滦南县、迁西县。 执行月标准680元、小时标准6.8元的地区包括:邯郸市、邢台市、衡水市、沧州市、承德市、张家口市(不含塞北区、察北区)市区及郊区、宣化县、邯郸县、磁县、邢台县、沙河市、正定县、鹿泉市、藁城市、辛集市、高碑店市、定州市、安国市、大厂回族自治县、香河县、玉田县、乐亭县、滦县、唐海县、昌黎县、抚宁县、卢龙县、武安市、黄骅市、任丘市、青县、沧县。 执行月标准600元、小时标准6元的地区包括:井陉县、栾城县、行唐县、高邑县、深泽县、无极县、平山县、元氏县、赵县、晋州市、新乐市、灵寿县、满城县、徐水县、定兴县、望都县、雄县、高阳县、容城县、博野县、清苑县、蠡县、安新县、永清县、大城县、文安县、固安县、青龙满族自治县、临漳县、成安县、永年县、曲周县、鸡泽县、邱县、肥乡县、涉县、南和县、隆尧县、柏乡县、新河县、清河县、任县、内丘县、宁晋县、南宫市、临西县、吴桥县、泊头市、河间市、肃宁县、渤海新区、黄骅港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冀州市、枣强县、深州市、故城县、景县、安平县、兴隆县、平泉县、宽城满族自治县、滦平县、承德县、怀来县、涿鹿县。 执行月标准540元、小时标准5.5元的地区包括:赞皇县、顺平县、唐县、阜平县、涞源县、涞水县、曲阳县、易县、魏县、大名县、广平县、馆陶县、广宗县、临城县、威县、巨鹿县、平乡县、海兴县、盐山县、孟村回族自治县、南皮县、东光县、献县、武邑县、武强县、饶阳县、阜城县、丰宁满族自治县、隆化县、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康保县、沽源县、尚义县、阳原县、怀安县、万全县、蔚县、张北县、赤城县、崇礼县、张家口塞北区、察北区。

2022年河北最低工资最新政策是什么

法律分析:最低工资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其用人单位支付的最低金额的劳动报酬。

情况:

一、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劳动者在未完成劳动定额或承包任务的情况下;

二、试用、熟练、见习期间,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

三、企业下岗待工人员和女职工因生育、哺乳请长假而下岗的;

四、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拟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应先报劳动保障部征求意见,报出25日内未接到变更意见,或接到变更意见进行修改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发布,并报国务院备案,同时抄送劳动保障部。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社保费。本规定所称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法律依据:《最低工资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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