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授 权 委 托 书
委托人 彭某某 根据法律规定,特委托 张三为 彭某某 与 陈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 一审 诉讼代理人。
本委托书有效期自即日起至 一审终结日 止。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即有权代为立案、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代收法律文书等特别诉讼权利。
特此委托。
委托人:
2020年8月30日
附张三电话
身份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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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号:18365284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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