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象竞合犯的处罚原则是什么(牵连犯和想象竞合犯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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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我国刑法虽无想象竞合犯与法条竞合犯的明确规定,学界对二者区分的必要性也存在较大分歧,但在司法实践中区分二者关系对准确定罪和适用法律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笔者认为,对于法条竞合犯的罪名确定应遵循特别规定与从一重罪处断相结合的原则,对于想象竞合犯应从一重罪处断。本文试以一起放火案为例展开论证。

一、案情简介

20172月6日,被告人杨某甲之子杨某乙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与钟某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发生交通事故,交警部门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杨某乙负主要责任,钟某某负次要责任。钟某某等人对杨某乙提起民事诉讼,后经法院调解,杨某乙向钟某某等人赔偿3000元。此后,被告人杨某甲认为钟某某的姑父周某某在处理该事故中幕后帮助钟某某出主意,致使自己儿子不但受伤还向对方赔钱,便对周某某怀恨在心。

2020年农历春节期间,被告人杨某甲产生火烧周某某承租的客运班车进行报复的念头。2020年2月12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杨某甲携一瓶事先准备好的汽油步行至赤南镇长滩社区张家坝街上周某某停放客车的地点,在确认周围无人之后,将汽油浇在客车左前轮和左后轮上,并用打火机点燃随身携带的卫生纸,扔在左前轮淋汽油处引发大火,随即逃离现场。车辆燃起大火后,钟某某及周围住户被火势惊醒,众人合力将大火扑灭。经勘查现场,该客车车身、操控线路、油箱、左前、左后、右后车轮均不同程度受损。经鉴定,受损班车损失价值人民币14410元。该班车案发时停放于镇巴县赤南镇集镇街道旁,两旁均为并排集中紧邻居民住宅密集区域,车辆距离南侧住户最近距离4.73米,车辆上方为多根电缆线,车辆离电缆线最近距离3米。

二、本案争议焦点

本案应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定性,还是应以放火罪定性。一种观点认为,被告人杨某甲为报复泄愤,放火焚烧他人承包的客运班车,造成损失价值14410元,其行为符合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定性。

另一种观点认为,被告人杨某甲焚烧停放于集镇密集居民区的客运班车,火势危及街道两边居民住房和班车顶部距离很近的电缆线,易引发更大的火灾,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和财产安全,因居民及时扑救未造成严重后果,同时符合故意毁坏财物罪和放火罪的构成要件,因其实施的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两个罪名,属想象竞合犯,因从一重罪论处,即以放火罪定性。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被告人杨某的行为同时侵害财产权和公共安全两个法益,二者分属刑法不同编,按照刑法的法益保护原则,后者优先于前者受到保护,因而设定了相对较高的法定刑。从两个罪名保护的法益内涵看,显然放火罪保护的法益内涵更广泛,包含了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公私财产安全,既包括已经产生的现实危害后果,也包括造成的危险性,而故意毁坏财物罪仅能评价犯罪行为对特定财物已经造成的现实危害。本案被告人杨某的行为不仅对客运班车造成损害,更对周围群众的生命、健康和财产造成了危害,根据对一行为不得重复评价的原则,属于处断的一罪,应择一重罪论处。以放火罪定性能够对其犯罪行为侵害的主要法益进行评价,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三、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的基本理论

本案属于较常见的犯罪类型,通常凭借直观判断和法益保护原则,能够准确定性,但却引申出司法实践中常见的竞合犯定性难题。由于想象竞合与法条竞合存在诸多相似性特征,二者界限不太明显,而想象竞合犯种类较多,对于是否有必要区分、如何区分和定性等问题,学界众说纷纭,加之我国刑法仅对一些特殊的罪名冲突难题的解决进行了明确表述,在面对纷繁复杂的具体案件时,仍然存在许多困惑。因此,进一步厘清不同形式竞合犯的特征以及定性要旨,准确掌握不同情形下分别适用的规则尤为重要。

(一)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的概念

法条竞合是指一行为同时符合了数个法条的规定,但从数个法条之间的逻辑关系看,只能适用其中一个法条,排斥适用其他法条的情形。当两法条间存在包含关系时,才存在法条竞合关系。

想象竞合也称观念的竞合、想象的数罪,是指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同时侵犯数个犯罪客体,触犯数个异种罪名的情况。由于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行为,数个犯罪构成共用部分要件,与数行为触犯数罪名的数罪相比是不完整的,其本质在于“想象”的数罪。

(二)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的区别

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均属一行为触犯数罪名的情形,至于如何区分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存在形式的标准与实质的标准。并认为不借助具体案件事实的联结,仅通过对构成要件的解释,就能肯定两个法条之间存在包容或交叉关系,是法条竞合的形式标准。形成想象竞合的两个法条之间不存在包含关系,甚至必须在特定犯罪情形下才能使二者产生联系。

实质的标准是从法益侵害的角度来理解二者的差异,即在法条竞合时,仅存在一个法益侵害事实,两个罪名之间本身存在必然的包含与被包含关系。而在想象竞合时,则存在数个法益侵害事实,且通常是不同种类的法益,两个罪名都无法全面评价该行为,应选择其中一个重罪论处。二者的关键区别在与两个罪之间是否具有包含关系。

例如,重婚罪是一般法条,而破坏军婚罪则属于特殊法条,二罪名所保护的法益属同种类,且具有包容关系,当同一犯罪行为构成破坏军婚罪和重婚罪时,则形成法条竞合关系。又如,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被害人死亡,从犯罪构成来看,既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又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的构成要件,交通肇事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保护的法益分别为公共安全和人的生命,二者之间属于想象竞合关系。

(三)关于竞合犯之争

关于是否有必要区分想象竞合与法条竞合,以及法条竞合是否一概从一种罪处断,学界存在两种对立观点。以张明楷教授为代表学者认为,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的法律后果存在明显区别,对二者必须进行严格区分。在法条竞合的情况下,必有一个法条能够犯罪的危害性进行全面准确的评价。而在想象竞合的情况下,需对犯罪行为侵害的不同法益进行明示,才能使被告人对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有全面的认知,并能够体现刑法所保护的不同法益之间的顺位。

以陈洪兵教授为代表的“大竞合论”主张者反对通行理论对法条竞合和想象竞合所做的区分,并主张无论出现何种形式的竞合时,一概依照“从一重处罚”进行处断。

笔者赞同第一种观点。法条竞合的存在是为了解决犯罪的一般形态与特殊情形之间的关系,从立法技术而言,通过设置特别法并确立优先原则,能够弥补刑法一般规定对各种犯罪形态规定不详尽的缺陷,确保刑事立法必要的开放性,及特殊犯罪情形能够苛以相适应的罪责。司法实践中最长见的特别法为:结果加重犯、手段加重犯、对象加重犯、主体加重犯等,因此特别法所对应的法定刑一般较普通法重。也许正是由于对这种常见的情形专注,导致大家忽视了特别法规定的法定刑较普通法轻的情形,如果按照“大竞合论”的一概依照从一重处断,则会造成部分特别法没有适用可能。倘若将婚内强奸单独确立为一个罪名,则与强奸罪形成法条竞合关系,在主客观方面犯罪情节相当的情况下,婚内强奸对应的刑罚应当轻于一般强奸罪,此时特别法的法定刑应低于普通法,如按照一概从一重罪论处则会违反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可见,“大竞合论”不但禁锢了立法技术的进步,而且在法条竞合定罪的理论和实践层面均存在内在矛盾,甚至可能使特别法成为虚设,更不利于刑法理论的深入发展。

四、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在定罪量刑方面的具体运用

(一)我国刑法对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的相关规定

我国刑法中虽未明文定义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也未规定各自的定罪原则。但在刑法规定具体罪名的条文后通常设置了一些诸如“依照**条定罪处罚、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之类的指引性法条加以规范。例如,具有特殊身份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私财物,即构成侵占罪,又构成职务侵占罪,应适用特别规定定罪,即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又如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负有照护职责人员实施性侵犯罪,同时构成强奸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例如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上述侵占罪与职务侵占罪、强奸罪与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属于法条竞合关系,聚众斗殴罪与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属想象竞合关系。

此外,部分法院通过出台解释、意见等方式也对解决竞合犯定罪问题进行了明确,例如《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审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规定:对于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含有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污染物的行为,不仅要审查是否构成污染环境罪,还要审查是否构成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等犯罪,同时构成二个以上罪名的,应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的定罪要义

当某种行为具有某一方面事实的特殊性,侵犯某一特定的社会关系,于是在立法时通过创设特殊法并规定与之相适应的刑罚加以区别,于是产生法条竞合,在于解决犯罪的特殊情形与一般形态之间的关系。通常,特殊法与犯罪行为的契合度高于一般法,对犯罪行为的评判更准确,因此,在出现法条竞合时,应遵循特殊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当特殊法的法定刑轻于一般法时,一般情形下仍应适用特别法,只有在法律有特别规定时,才可以实行重法优于轻法 ,即适用一般法。

想象竞合的情况下,犯罪行为侵害多个不同种类法益,但由于构成要件的不完整性和对同一行为不得重复评价的原因,须选择适用某一法条论处。从危害后果而言,想象竞合犯与实质的数罪相当,只有适用重罪法条才能实现刑罚与罪责相适应,这也符合刑法保护的价值位阶原则,而且可以有效防止通过适用轻法造成“脱罪”问题的出现。

五、结语

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是刑事法学研究、立法和司法实践不可回避的课题。进一步明确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的界限,并通过立法方式确立统一的定罪规则,对于完善刑法体系和指导司法实践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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