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开庭程序(行政诉讼法庭审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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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一审主要包括哪些程序

人民法院受理了当事人的起诉之后,就要开始对引起纠纷的行政案件进行审理了。首先进行的,是对该案件进行一审。行政案件的第一审程序是指一审法院对行政案件进行审理应适用的程序,包括审理前的准备、开庭审理、合议庭评议和判决等阶段。

审理前的准备工作主要有:

①人民法院应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并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②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③应公开审理的案件,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时间、地点。

法庭审理开始阶段的工作有:

①书记员查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并报告审判长;

②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和义务,并询问是否申请回避。

法庭审理过程一般按下列顺序进行:按原告、被告、第三人的顺序陈述行政争议;举证、质证;辩论;当事人最后陈述等。

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经过上述审理及合议庭评议后,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进行裁判的行为。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应一律公开进行。宣判时,应告知当事人享有的上诉权利以及上诉期限和上诉法院。

在第一审程序中应注意:

①审判应组织合议庭,可由审判员或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其成员应当是三人以上的单数;

②应开庭审理的不能书面审理;

③审结期限为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如有特殊情况需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行政诉讼开庭程序(行政诉讼法庭审理程序)

行政诉讼的程序有哪些

行政诉讼案件程序:

1、一审程序:起诉、受理、审理、裁判;

2、二审程序:上级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上诉,对下一级人民法院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进行审理;

3、审判监督程序;

4、执行程序。

【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行政诉讼第一审程序

1、起诉阶段。2、受理阶段。3、审理前的准备阶段。4、开庭审理阶段。5、判决阶段。6、执行阶段。

【法律分析】

1、起诉阶段。在该阶段,原告要写起诉状,向有管辖权的法院递交。2、受理阶段。在该阶段,法院要对起诉进行审查,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的案件决定受理,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3、审理前的准备阶段。在该阶段,主要是各种诉讼文书的提交和发送,有以下几个环节:(1)、法院要组成合议庭,要向被告发送起诉状副本;(2)、被告向法院提交答辩状和有关材料,法院再向原告发送答辩状副本;(3)、法院为诉讼进行其他准备工作。4、开庭审理阶段。在这个阶段,重点是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法庭的审理形式有开庭审理和书面审理(不需要当事人到场)。5、判决阶段。经过审理,法庭查明了事实,依法作出判决。6、执行阶段。判决后,当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内不上诉的,判决生效,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法律依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 三十、 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条:“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出具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行政诉讼的程序

1、行政诉讼执行程序

狭义的行政诉讼执行程序只包括对司法裁判的执行程序,它是指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使业已生效的行政裁判得以实现的程序。广义的行政诉讼执行程序还包括人民法院应行政机关申请对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程序。

当事人申请执行行政裁判的条件:1.具有执行根据;2.具有可执行的内容;当事人拒绝履行司法文书规定的义务;4.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执行申请。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章的相关规定: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使国家行政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所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利,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做出裁判,从而解决行政争议的制度。

它对保障一个国家依法行政,建立法治政府,确保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利免受行政权力的侵害,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扩展资料:

行政诉讼法的效力范围,是指行政诉讼法在怎样的空间范围和时间范围内,对哪些人和事具有适用的效力,具体包括行政诉讼法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对人的效力和对事的效力。

1、空间效力

空间效力又称地域效力,行政诉讼法的空间效力是指行政诉讼法适用的地域范围。中国行政诉讼法适用中国国家主权所及的一切空间领域,包括中国的领土、领空、领海以及领土延伸的所有空间,此外在公海中的中国籍船只以及飞行器一般也认为是中国领域。

凡是在中国领域内发生的行政案件以及在中国领域内进行的行政诉讼活动,均应适用中国行政诉讼法。但也有例外:

一是中国两个特别行政区:香港、澳门,不适用中国(内地)行政诉讼法;二是有关行政诉讼的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只能在本行政区域内适用。

2、时间效力

行政诉讼法时间效力是指行政诉讼法的生效、失效的起止时间以及对该法生效前发生的行政案件是否具有溯及力,即溯及既往的效力。如中国《行政诉讼法》第75条明确规定:“本法从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这里的施行日期即为该法生效日期。同时,中国行政诉讼法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3、对人的效力

行政诉讼法对人的效力是指行政诉讼法适用于哪些人,对哪些人有拘束力,对哪些人没有拘束力。中国行政诉讼法原则上采用属地原则确定对人的效力,凡是在中国领域内进行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均适用中国行政诉讼法。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条和第70条规定,这些当事人包括:中国各级各类行政机关;中国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中国进行行政诉讼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但对外国人、无国籍人和外国组织,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对事的效力

行政诉讼法对事的效力是指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凡是依照《行政诉讼法》第11条规定在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内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都适用行政诉讼法来审理解决。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行政诉讼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行政诉讼执行程序

行政诉讼过程

【法律分析】

一、行政诉讼一审程序。行政诉讼一审程序是行政诉讼的基本程序,它由依次相互衔接的四个阶段构成,即起诉、受理、审理、裁判。

二、行政诉讼二审程序。当事人不服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不服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必须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行政机关可以向一审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可采取相应措施予以执行。

三、行政诉讼的裁判。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可视不同情况对行政案件作出以下几类判决:

1、确认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或有效、违法或无效的判决。

2、维持、撤销、重做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

3、要求行政机关履行义务的判决。

4、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

5、责令行政机关赔偿的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四条 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十一条 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 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起诉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不得未经指导和释明即以起诉不符合条件为由不接收起诉状。 对于不接收起诉状、接收起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以及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起诉状内容的,当事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投诉,上级人民法院应当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四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

(一)行政行为依法应当撤销,但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二)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销或者判决履行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

(一)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

(二)被告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原告仍要求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

(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判决履行没有意义的。

行政诉讼的程序?

一、行政诉讼程序包括哪些

1、维持判决(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

否定原告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指控,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有效的判决。

2、驳回诉讼请求判决

驳回诉讼请求判决是司法解释创造的一种新型判决,需要注意:

其与驳回起诉裁定是两码事;

无论被诉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若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得到证据和法律的有力支持,就可以采用驳回诉讼请求判决。

司法解释第56条规定了驳回诉讼请求判决的四种情形:

原告起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而理由不能成立的,只能采用驳回诉讼请求判决;

在汉语语言里维持往往指向对有形事物的维系,被告不作为合法,似乎无可维持之物,故采用驳回诉讼请求判决。

被诉行政行为合法,但有不合理问题,若法院判决维持有支持不合理行为的嫌疑,故采用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同时提出司法建议有利于被告纠正不合理的行政行为;

被诉行政行为合法,但因事过境迁而需要改变其内容或效力,而法院判决维持可能为被告改变其行为设置障碍,故采用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

其他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

3、确认判决

司法解释第57条、第58条的规定,确认判决分确认合法或者有效判决、确认违法或者无效判决两种

(1)确认合法或者有效判决

条件是:

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

不适宜作出维持或者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

比如,甲与乙发生民事争议,甲向a机关请求裁决,a机关拒绝进行裁决,甲又向b机关申请裁决,b机关依法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但是,甲认为a机关没有履行法定职责,故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a机关的不作为违法。法院认定a机关依法没有管辖权,故不作为是合法的。但此时,既然a机关乃不作为,故判决维持不适宜;若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由于甲是要求法院确认违法,驳回诉讼请求没有直接表明不作为是否合法,故判决确认合法更为适宜。

(2)确认违法或者无效判决

具体适用的情形如下:

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判决责令履行已无实际意义的;

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之内容的;(一般针对即时强制情形)

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不成立或无效的;

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虽然违法,但撤销该行政行为后将给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带来重大损失的,可以确认其违法,并责令被诉行政机关采取相应补救措施;造成损害的,可判决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诉讼过程中,被告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但被撤销的具体行政行为是违法的。

4、撤销判决

包括:全部撤销;部分撤销;撤销重作(除因违反法定程序而遭撤销的以外,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作)

适用的情形:

主要证据不足的;

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违反法定程序的;

超越职权的;

滥用职权的。

5、履行判决

适用于不履行或拖延履行的情形。

拖延履行无须证明行政主体主观上有故意或过失,只要行政主体在合理期间内无法律理由和事实理由推托的,就可以判定其无理拖延

6、变更判决(显失公正的行政处罚)

7、赔偿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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