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行为有义务告诉侵权方吗(侵权责任具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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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侵权事情发生后由律师直接告之侵害方可以吗?

1,可以委托律师直接与侵权方协商赔偿事宜,这属于律师非诉讼业务中的内容之一。

2,如果双方已经达成赔偿协议,可以委托律师发律师函督促侵权方尽快履行协议内容。

3,如果无法协商一致,或者对方不履行已经达成的协议,可以再委托律师对侵权行为提起诉讼。

4,《律师法》规定:

第二十八条 律师可以从事下列业务:

(一)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

(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依法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四)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五)接受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

(七)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侵权行为有义务告诉侵权方吗(侵权责任具体行为)

侵权属于民事责任还是民事义务?

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法律义务,侵害国家、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权利,而依法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这种法律后果是由国家法律规定并以强制力保证执行的。规定民事责任的目的,就是对已经造成的权利损害和财产损失给予恢复和补救。

民事责任是因为违反民事义务而产生的。但民事责任与民事义务不同,民事义务是规定义务人应当做什么或不做什么,不具有制裁性,而民事责任是违反义务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具有制裁性;民事义务因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产生,民事责任只能因违反义务的违法行为而产生。根据产生责任的原因,民事责任可分为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

负有民事责任的一方,应当自觉承担责任,否则对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采取措施,强制责任方承担民事责任。法律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十种,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要理解民事责任的概念,必须将民事责任同民事义务的概念区分开。所谓民事义务,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或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为保证另一方民事权利的实现而应当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民事义务的内容虽然经常与民事责任的内容一致,但二者是有区别的,它们的区别表现在:

第一、民事义务是民事责任产生的前提,民事责任是民事主体不履行其民事义务的法律后果。

第二、民事义务的履行体现的是公民应尽的社会义务,民事责任的承担则体现了法律对不履行民事义务的行为否定和惩罚。

民事责任也不同于其他的法律责任。它与刑事责任、行政责任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责任的性质不同。

第二、强制程度不同。

第三、承担责任的方式不同。

民事责任的特征

民事责任的特征主要包括:

第一、民事责任具有国家强制性。

第二、承担民事责任的前提是违反了民事义务。

第三、民事责任以财产性责任为主,以非财产性责任为辅。

第四、民事责任是一种补偿性责任。

第五、民事责任是相对性的责任,是特定主体之间的责任。

民事责任的形式

根据法律的规定,我国民事责任的形式主要包括以下三种:

第一、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即违约责任。

第二、缔约过失责任。

第三、侵权的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一、过错责任原则

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指确定民事主体是否承担民事责任的根本标准。

根据法律的规定,我国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主要包括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是指民事主体承担民事责任的前提是其在实施损害行为施时主观上存在着过错。过错责任原则最早产生于罗马法后期,它是我国民事责任最主要的归责原则,适用于大多数的民事责任。

所谓过错,主要包括两种情况:

第一、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他人的权益的结果,仍然积极追求或听任损害结果的发生的主观心理状态。

第二、过失。即行为人因未尽合理的注意义务而未预见自己的行为会造成的损害后果,因此而造成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观心理状态。

二、无过错责任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又称客观归责原则或严格责任原则,是指在法律规定的特定领域或行业内,只要损害结果是由行为人的行为造成的,则不论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都可确定其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形主要包括:

第一、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第二、产品质量不合格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第三、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第四、建筑物和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第五、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三、公平责任原则

公平责任原则,又称衡平责任原则,是指当事人双方对损害结果均无过错时,根据公平原则在当事人之间合理分担损失的归责原则。

公平责任原则是最晚出现的民事责任归责原则,主要适用于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无过错责任而根据过错责任原则处理又显失公平的情形。

我国《民法通则》第132条即对公平责任原则作了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一般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

侵权行为民事责任,简称侵权责任,是指行为人实施一定的侵权行为所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所谓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财产或者人身,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以及依照法律特别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致人损害的行为。

侵权责任的法律特征主要表现在:

第一、侵权行为具有国家强制性。

第二、侵权行为是民事主体违反法定义务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三、侵权行为以侵权行为的存在为前提。

第四、侵权行为的形式主要为财产责任,但不限于财产责任。

特殊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

特殊侵权行为,是指当事人基于与自己有关的行为、物件、事件或者其他特别原因致人损害,依照民法上的特别责任条款或者民事特别法的规定所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特殊侵权行为虽欠缺一般侵权行为必须具备的某些构成要件,但仍可成立为侵权行为,适用特殊的归责原则进行处理。其法律特征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特殊侵权行为主要适用特殊的归责原则。即无过错责任或者公平责任。

第二、特殊侵权行为由法律直接规定。这里所称的“法律”包括民法的一般规定和民事特别法的规定。

第三、特殊侵权行为在举证上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即指由加害人就自己没有过错或者存在法定的抗辩事由承担举证责任,受害人对此无需举证。

第四、法律对特殊侵权行为的免责事由作出严格限制。一般免责事由通常包括不可抗力和受害人故意。此外,受害人的过错、第三人的过错、加害人没有过错或者履行了法定义务也可能基于特别规定成为免责事由。

第五、特殊侵权行为的责任主体和行为主体存在分离现象。如监护人对被监护人致人损害所承担的民事责任。

侵权行为

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是指在一般情况下,构成侵权行为所必须具备的因素。只有同时具备这些因素,侵权行为才能成立。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有加害行为、有损害事实的存在、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四个方面。�

一、加害行为�

加害行为又称致害行为,是指行为人做出的致他人的民事权利受到损害的行为。任何一个民事损害事实都与特定的加害行为相联系,亦即民事损害事实都由特定的加害行为所造成。没有加害行为,损害就无从发生。�

从表现形式上看,加害行为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以不作为构成加害行为的,一般以行为人负有特定的义务为前提。

二、损害事实�

损害事实,是指因一定的行为或事件对他人的财产或人身造成的不利影响。损害事实依其性质和内容,可分为财产损害、人身伤害和精神损害三种。�

财产损害,主要是指由于行为人对受害人的财产权利施加侵害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既包括直接损害,如车辆被盗,也包括间接损害,如因车辆被盗导致营业收入的减少。

人身伤害,是指由于行为人对受害人的人身施加侵害所造成的人身上的损害。具体包括生命的损害、身体的损害、健康的损害三种情况。同时,对自然人人身的损害往往也会导致其财产的损失,如伤害他人身体致其支付医疗费和收入的减少等。�

精神损害,主要是指自然人因人格受损或人身伤害而导致的精神痛苦。与其他损害不同的是,精神损害具有无形性,难以用金钱来衡量。�

三、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是指社会现象之间的一种客观联系,即一种现象在一定条件下必然引起另一种现象的发生,则该种现象为原因,后一种现象为结果,这两种现象之间的联系,就称因果关系。

侵权行为只有在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时,才能构成。如果加害人有加害行为,他人也有民事权益受损害的事实,但二者毫不相干,则侵权行为仍不能构成。因此,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是构成一般侵权行为的又一要件。

四、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过错,是行为人决定其行动的一种心理状态。行为人是否有过错直接关系到对其行为性质的认定。

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他人民事权利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该结果发生的,为故意。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损害他人的民事权利但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结果导致他人的民事权利受到损害的,为过失。衡量行为人是否有过失,应根据具体的时间、地点和条件等多种因素综合进行确定。

求采纳为满意回答。

侵权责任和侵权行为的区别。希望能够附有权威的注释

1,侵权责任是由侵权行为引起的,有侵权行为,不是必须要承担侵权责任;需要承担侵权责任,则必是有侵权行为。

2,侵权行为的程度决定侵权责任的大小。多人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时,经其责任大小来确定赔偿责任。

3,《侵权行为法》规定:

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七条 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一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二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 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十条 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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