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量刑(销售假冒商标罪最新案例)

律来帮
商家名称:
律来帮
商家认证:
VIP会员
手机号码:
18365284851
添加微信:
18365284851
温馨提示:
请说在法外狂徒看到,优惠更多

一、司法解释条文的不同理解

《刑法》第214条对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定罪量刑进行了规定。[1] 根据犯罪未遂理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因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属于犯罪未遂。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存在犯罪未遂情形,在理论和实务界均没有争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解决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中已销售行为(既遂)的定罪及量刑问题,对已销售行为的入罪条件予以了明确,但对该罪中犯罪未遂情形的定罪及量刑没有规定。[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以下简称《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意见》)第8条对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未遂)的入罪条件进行了明确,[3] 即非法经营数额15万元以上,[4] 作为该罪(未遂)入罪起点条件,非法经营数额25万元作为区分有期徒刑3以下与3年以上的界线。同时,该司法解释对既有销售行为,亦有未销售情形的,亦进行了规定,对已销售部分与未销售部分非法经营数额分别达到入罪条件的,则在处罚较重的法定刑或者同一法定刑幅度内酌情从重处罚。也就是说,在已销售部分非法经营数额与未销售部分非法经营数额分别构成犯罪的情况下,对已销售部分与未销售部分的非法经营数额不进行相加,而只是实行择重处罚或同一幅度内酌定从重,仅将已销售或未销售部分非法经营数额作为酌定从重的量刑情节予以考量。该司法解释已明确,对已销售部分非法经营数额未达到入罪条件即未达到5万元,但与未销售部分非法经营数额合计在15万元以上的,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未遂)进行定罪量刑。但对该条司法解释条文,存在不同理解认识。

观点一:该司法解释条文,既包括已销售部分非法经营数额未达到入罪条件,同时,未销售部分非法经营数额亦未达到入罪条件即未达到15万,但已销售部分与未销售部分的非法经营数额合计达到15万元以上的,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未遂)处理的情形;也包括已销售部分非法经营数额未达到入罪条件,而未销售部分非法经营数额已达到入罪条件,也即在此情况下,亦应将已销售部分的非法经营数额与未销售部分的非法经营数额进行相加后予以量刑。

观点二:该司法解释条文,系仅仅指已销售部分非法经营数额未达到入罪条件,同时,未销售部分非法经营数额亦未达到入罪条件,但已销售部分与未销售部分相加后的非法经营数额达到15万元以上的一种情形。也就是说,只有在此种情况下,才能将已销售部分非法经营数额与未销售部分非法经营数额相加后,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未遂)进行量刑;而在已销售部分非法经营数额未达到入罪条件,未销售部分非法经营数额已达到入罪条件的情况下,就定罪而言,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未遂)处理,但在量刑上, 不能将已销售部分非法经营数额与未销售部分非法经营数额进行相加后量刑,只能把未销售部分非法经营数额作为量刑依据,仅将已销售部分非法经营数额作为酌定量刑情节考量。

二、笔者分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是:第一,从逻辑上来看,已销售与未销售相比,已销售行为其社会危害性大于未销售情形,通常其侵权产品已流入市场,而未销售情形下其侵权产品未流入市场即被查获,其社会危害性小于已销售情形。该司法解释在二者均未分别达到入罪的条件下,将已销售部分数额与未销售部分数额相加后,对相加后的数额即非法经营数额按未遂进行定罪量刑,符合该司法解释的逻辑解释原理。根据该司法解释的规定,在仅仅只有未销售情形的情况下,非法经营数额达15万以上的,就构成犯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未遂)定罪量刑,而在存在已销售与未销售的情形下,虽然分别均未达到入罪条件,但二者相加后的非法经营数额达到15万以上的,就其社会危害性来讲,既有已销售部分,也有未销售部分,且二者相加的数额达到15万元以上的,比单独仅仅只有未销售部分数额达到15万元以上的,社会危害性要大,对其按照该罪的未遂进行定罪量刑,完全符合逻辑解释原理。

第二,从系统解释论来看,已销售部分达不到入罪条件,即非法经营数额不到5万元,而未销售部分非法经营数额已达到该罪(未遂)定罪量刑条件,即15万元以上的,此种情况下,若将已销售部分非法经营数额与未销售部分非法经营数额相加后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则与《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意见》第8条第3款“销售金额和未销售货值金额分别达到不同的法定刑幅度或者均达到同一法定刑幅度的,在处罚较重的法定刑或者同一法定刑幅度内酌情从重处罚”的规定相矛盾。因为在已销售部分与未销售部分非法经营数额均分别达到入罪条件的情况下,该司法解释对已销售部分非法经营数额与未销售部分非法经营数额并没有规定进行相加后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而仅仅是作为在择重或同一幅度内酌定从重予以考量。在已销售部分未达到入罪条件,未销售部分已达到入罪条件的情况下,如果将已销售部分的非法经营数额与未销售部分的非法经营数额相加后的数额作为量刑依据,就与分别入罪情况下反而对二者不以相加后的非法经营数额作为量刑依据相矛盾,导致该司法解释同一条文中出现了前后矛盾的确定依据,这不符合法律解释的系统论方法。

第三,从量刑平衡来看,在已销售部分达不到入罪条件,而未销售部分已达到入罪条件的情况下,若将二者的非法经营数额进行相加后予以量刑,将会出现量刑失衡。一种情况是主刑量刑幅度不变,但直接影响罚金刑数额确定基数,如已销售部分非法经营数额4万元,未销售部分非法经营数额20万元。不管是仅仅依据未销售部分的非法经营数额20万元,还是依据相加后的非法经营数额24万元量刑,根据《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意见》第8条及《刑法》第214条的规定,主刑都应在第一档即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予以量刑,同时并处罚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4条、[5]《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10条的规定,[6]罚金通常按“非法经营数额的50%以上一倍以下确定”,则已销售部分与未销售部分是否相加,直接导致确定罚金的基数不同,就会导致罚金数额亦不相同。另一种情况是,是否相加将直接导致主刑档次发生变化。如已销售部分非法经营数额4万元(未单独入罪),未销售部分非法经营数额24万元(已单独入罪),若二者相加后的非法经营数额则为28万元,根据《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意见》第8条及《刑法》第214条,主刑应在“3年以上,十年以下”判处,也就是说,主刑量刑由第一档升格到第二档。若采取这种以相加后的非法经营数额进行量刑,将与《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意见》第8条第4款规定的量刑失衡。如已销售部分非法经营数额为5万元,达到入罪条件,同时,未销售部分非法经营数额为24万元(二者相加后共计为29万元),根据《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意见》第8条第4款规定,在已销售部分与未销售部分均分别入罪且量刑系在同一幅度内,系酌情从重处罚,也即此种情况下,根据《刑法》第214条的规定,主刑应在第一档即3年以下有期徒刑予以考量。这两种不同的确定方式就会导致,在未销售部分非法经营数额相同的情况下,已销售部分非法经营数额未达到入罪条件的,其主刑量刑反而系在第二档即3年以上十年以下,相反,已销售部分非法经营数额已达到入罪条件的,其主刑量刑反而在第一档即3年以下有期徒刑,出现罪刑不平衡、失衡的情形,不符合罪刑相适用原则。

三、结论

据此,《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意见》第八条第1款第2项规定的已销售部分非法经营数额未达到入罪条件,与尚未销售部分非法经营数额相加后达到15万元以上的,仅指已销售部分与未销售部分非法经营数额均未达到入罪条件,但二者相加后的非法经营数额却达到15万以上的情形,并不包括已销售部分非法经营数额未达到入罪条件,未销售部分非法经营数额已达到入罪条件的情形。也就是说,将未达到入罪条件的已销售部分非法经营数额与未销售部分非法经营数额进行相加后确定量刑的情形,仅指已销售部分与未销售部分非法经营数额分别均未达到入罪条件的情形。但是,在未销售部分非法经营数额已单独达到入罪条件情况下,对未达到入罪条件的已销售部分非法经营数额,虽然不能与未销售部分的非法经营数额相加后确定量刑,但应将该部分虽未达到入罪条件的却已销售出去的非法经营数额作为量刑的酌定情节予以考量,做到罪刑相适应、犯罪社会危害性与刑事处罚相平衡,而不是说对未达到入罪条件的已销售部分非法经营数额完全不予考量。

注释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19号)第二条: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1〕3号)第八条:

“关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犯罪案件中尚未销售或者部分销售情形的定罪量刑问题: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未遂)定罪处罚:(一)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二)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部分销售,已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与尚未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货值金额合计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分别达到十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五万元、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各法定刑幅度定罪处罚。
  销售金额和未销售货值金额分别达到不同的法定刑幅度或者均达到同一法定刑幅度的,在处罚较重的法定刑或者同一法定刑幅度内酌情从重处罚。”

[4]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中,关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所涉价格的描述,刑法及司法解释共有“违法所得数额”“货值金额”“销售金额”“非法经营数额”4种表述方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19号)第十二条关于“非法经营数额”的定义,其包括了“货值金额”“销售金额”的含义,且实务中大多采用“非法经营数额”进行表述,故本文对该罪所涉价格采用“非法经营数额”之表述。

[5]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7〕6号)第四条:

“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违法所得、非法经营数额、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社会危害性等情节,依法判处罚金。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或者按照非法经营数额的50%以上一倍以下确定。”

[6]《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法释〔2020〕10号)第十条“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应当综合考虑犯罪违法所得数额、非法经营数额、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数额、侵权假冒物品数量及社会危害性等情节,依法判处罚金。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违法所得数额无法查清的,罚金数额一般按照非法经营数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确定。违法所得数额和非法经营数额均无法查清,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处罚金的,一般在三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确定罚金数额;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一般在十五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确定罚金数额。”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知产力立场

消息提醒:福州的白女士添加了微信

律师在线法律咨询,24小时在线咨询
微信号:18365284851

微信扫描上方二维码联系我们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 chuangxiangniao@163.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发布者:法外狂徒,转转请注明出处:https://www.chuangxiangniao.com/law/342471.html

(0)
打赏 微信扫一扫 微信扫一扫 支付宝扫一扫 支付宝扫一扫
上一篇 2025年11月28日 07:30:28
下一篇 2025年11月28日 07:30:31

相关推荐

  • 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包括哪些?)

    侵权行为主要责任方式有哪些 侵权行为承担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 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

    2025年12月5日
    100
  • 民事责任主要包括哪些责任(民事责任主要包括啥)

    民事责任有哪些 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1、债务不履行的民事责任与侵权的民事责任。根据民事责任发生的原因,民事责任可分为债务不履行的民事责任与侵权的民事责任。债务不履行的民事责任,是指因债务人不履行已存在的债务而发生的民事责任。侵权的民事责任,是指因实施侵权行为而发生的民事责任。 2、按份责任与连带责任…

    2025年12月5日
    000
  • 行人闯红灯被撞责任划分(行人闯红灯被撞责任划分案例)

    行人闯红灯被撞谁的责任 【法律分析】:根据以往的判决,斑马线的交通事故,事故认定一般更多偏向弱者。即使行人闯了红灯,仍会判机动车承担一定的责任。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如果行人是因闯红灯被撞的话,从道路交通规则而言,机动车属于无过错方。如果有明显的证据例如监控录像,能重现当时的场景,…

    2025年12月5日
    000
  • 关于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信息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加以认定的行为,明确双方责任也是后期理赔的重要依据。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标准 1、交通事故当事人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 所谓事故当事人行为对发…

    2025年12月5日
    100
  • 三包是什么(三包是什么意思)

    三包是什么意思 退货、更换、维修。 三包服务是指对于商品进行包修、包退和包换的服务。在生活中大部分的消费者都偏向于购买具有三包服务的商品。 在“三包”有效期内,属商品质量问题的,所有的修理费由销售者或特约维修者支持。 什么是三包政策 三包政策介绍 1、三包政策是零售商业企业对所售商品实行“退货、更换…

    2025年12月5日
    000
  • 公众责任险(公众责任险哪家保险公司好)

    什么是公众责任险? 公众责任保险(Public Liability Insurance),又称普通责任保险或综合责任保险,它以被保险人的公众责任为承保对象,是责任保险中独立的、适用范围最为广泛的保险类别。 拓展资料: 主要险种: 综合公共责任保险 综合公共责任保险是一种综合性的责任保险业务,它承保被…

    2025年12月5日
    000
  • 救护车闯红灯出车祸负全责(救护车闯红灯出车祸谁的责任)

    救护车闯红灯时发生交通事故,谁的责任 救护车闯红灯时发生交通事故,一般是救护车的责任。特种车辆可以闯红灯,但是这个是有条件的,就是在确保安全的条件下可以闯红灯,如果未确认安全就闯的,那么需要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

    2025年12月5日
    200
  • 侵权行为法(侵权责任法和侵权行为法)

    侵权行为法的功能是什么啊? 另外还有学者认为,侵权法的功能还包括创设和催生新的人身权的功能. 侵权法的主要功能有以下三个方面 : (一)填补损害。 有权利就必须有救济,侵权法的最初出现就是为了使权利受到侵犯之人得到救济。因此,侵权法最主要的功能是使原告所受到的损害得到赔偿。将赔偿视作侵权法最主要的功…

    2025年12月5日
    000
  • 无限权益合伙人(无限权益合伙人是什么概念)

    律师事务所中无限权益合伙人处于什么地位? 律师事务所中无限权益合伙人处于比较高的地位,无限权益合伙人是拥有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和对一些重要事情的投票权。 律师事务所的一种合作模式,几个律师一起开办律师事务所。他们就是律师合伙人: 1、律师事务所与人合作经营、或参与同一律师事务所,一起工作…

    2025年12月5日
    000
  • 交强险三七责任怎么赔(交强险三七责任怎么赔 两车都有损失)

    交通事故责任划分三七怎样赔偿 根据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交通事故三七责任的赔偿问题是先从赔偿总额中减去交强险赔偿限额,余下的当事人赔偿70%,如果当事人购买的还有商业车险,那剩下的这70%也可以由商业保险公司来赔偿,对方当事人的损失也是一样的,只不过当事人的责任是30%而已,根据当时的情况正常走保险即可…

    2025年12月5日
    000
  • 医患关系案例(医患关系案例简述)

    甘肃女医生被患者刺死,以德报怨真的能换来回报吗? 10月22日,人民网报道:54岁男子杨某某在甘肃省人民医院持刀对42岁女医生冯某行凶,冯某某因医治无效,不幸身亡,案发后杨某某即被公安机关控制。经初步查明,杨某某患有直肠癌,曾经在医院就诊,冯某某为其主治医生,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以德报怨真的能换…

    2025年12月5日
    200
  • 承担连带责任(承担连带责任的判决书)

    在债权债务中常见的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有哪些 1、民事法律关系中的连带责任是连带债务关系中数个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一种形式。 2、连带责任需具备民事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即:连带责任人主观上须有过错;行为须具有违法性;须造成损害事实;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须存在因果关系。 3、具体来讲,法律明确…

    2025年12月5日
    000
  • 上下班工伤(新劳动法上下班工伤)

    上下班途中的工伤事故怎样处理 上下班途中发生工伤事故,先将劳动者送往医疗机构治疗;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经治疗申请相对稳定后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携带工伤认定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书等资料向工伤保险机构申请工伤保险待遇。 【…

    2025年12月4日
    000
  • 过错推定原则(过错推定原则是什么意思)

    民法典过错推定原则是什么 民法典过错推定原则是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例如医疗的损害责任、雇员、国家公务人员职务行为致人损害责任;建筑物及其他地上物致人损害责任等。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人身的财产损害赔偿范围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

    2025年12月4日
    000
  • 严格责任原则(刑法严格责任原则)

    严格责任原则与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区别是什么 严格责任原则与无过错责任原则区分如下:1、严格责任原则,是指在跨界损害案件中,不论起源国是否有过失,只要对他国造成了损害,起源国就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2、无过错责任又称“无过失责任”。法律责任的一种。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及其所造成的损害在主观上没有过错的情况下…

    2025年12月4日
    000
  • 关于交通肇事罪量刑的信息

    交通肇事罪的量刑规定是什么 一、 交通肇事罪 的量刑规定是什么 (一)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或者 拘役 的情形 发生 交通事故 ,造成如下伤害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

    2025年12月4日
    000
  • 承担社会责任(承担社会责任的名言警句)

    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必要性及意义 为了更好地适应社会大环境,企业对社会责任的承担已成为一种必然选择。首先,承担社会责任是时代环境的客观诉求。其次,承担社会责任是企业发展的内在要求。最后,社会责任的相关内容已逐步被列入法律条款。 总之,对于今天的企业来讲,市场竞争提出了更多、更高的要求,企业在竞争中需要…

    2025年12月4日
    100
  • 承担的意思(自行承担的意思)

    承担的意思是什么? 意思:担负;担当。 读音:chéng dān 出自:杜鹏程 《年青的朋友》四:“一两年前,大约她还根本不会周密地思考自己在生活中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和经受怎样的磨炼吧!” 引用:舒婷《赠别》:要是没有离别和重逢,要是不敢承担欢愉和悲痛,灵魂还有什么意义,还叫什么人生。 例句:杀人犯在…

    2025年12月4日
    200
  • 律师考试(律师考试2002年)

    请问考律师要参加什么考试,考试时间是什么时候? 必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被授予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没有律师执业证书,但从事法律事务的人,一般是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持有司法局颁发的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一般为每年的6-7月份,每年一次。一般在每年九月的第二个周末进行考试,连考两天,分别考查四个试卷。 国家…

    2025年12月4日
    200
  •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标准的简单介绍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标准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标准 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应当立即拨打110报警电话,请交警到达现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人员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对事故责任进行认定。那么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依据是什么?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标准 是怎样的?针对这几个问题下面我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

    2025年12月4日
    100

发表回复

登录后才能评论
关注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