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关于产假的规定(最新劳动合同法关于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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暨南大学经济与社会研究院/余家庆 葛梦君

早在今年“两会”上,全国政协委员宋治平提议延长女性产假至3-6年就引起了广泛热议。虽然女性应当休产假已经成为共识,但产假的长短却存在争议。争论认为,过短的产假不利于女性的身心恢复与子女照顾,而过长的产假所造成的劳动力损失又会使女性在就业市场上面临更大的歧视。随着“三孩政策”的出台,产假、生育津贴与公共托育等生育配套支持政策即将成为今后改革的焦点。那么,在制定政策时,多长时间的产假才是最合适的?

产假:身心恢复到子女照顾

 

休产假对女性来说是一项非常重要的生育支持。产假一般贯穿分娩前中后的三个阶段,其中产后休假对产妇和新生儿健康至关重要。国际劳工组织(ILO)一项关于产假的研究报告指出,产妇和新生儿在产后二至六周面临着较大的健康风险。在英国,47%的女性报告产后至少出现一种病症,最为常见的产后问题包括感染、贫血、抑郁、背痛和极端劳累。女性生育意味着向母亲这一新的角色转变,这期间产生剧烈的生理变化和心理变化,对女性的恢复和适应能力提出了很高的要求。休产假有利于母亲恢复分娩对身体的消耗,调整睡眠,以及从心理上调整适应新的人生角色。同时产假也保证了母亲有充足的时间关注自身和婴儿的健康状态,及时发现健康风险。

对此,早在1919年的《保护妇女生育公约》(Conventionon Maternity Protection for Women)中,国际劳工组织便呼吁保障女性产后六个月的休息权(ILO,C003:Article3)。最新一版(2000年)《保护妇女生育公约》中,提倡产假至少持续14个星期(约98天),并建议有条件的会员国可增加至18周(约128天),同时确保女性不会因为休产假失去相应的劳动权益与福利(ILO,C183:Article3)。

而伴随近代工业化、现代化进程,女性作为潜在的劳动力后备军被整合进城市的生产体制(production regime)。职业女性兼具母亲和劳动者角色,这使得女性面临照顾与就业上的双重冲突。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计划经济制度鼓励女性进入劳动力市场,在“企业办社会”的指导下,城市的单位与街道普遍建立了哺乳室、托儿所和幼儿园等照顾机构。公办幼儿园体系作为劳动力市场的配套制度优先接纳城市职工家庭子女,并调整幼儿园开放时间、取消寒暑假以适应父母亲的工作需要。但随着1980年代市场化改革以来的“单位”制度瓦解,国家快速退出家庭私人生活,儿童照料等责任重新回归家庭。市场化改革后中国缺少儿童照顾方面的公共服务,尤其是我国0-3岁的儿童照料机构几乎为空白,只有少数中产以上家庭可以转向市场购买服务来弥补托育需求。同时,人口流动使城市新组建的家庭与原有亲属网络分开,随着家庭的核心化,传统大家庭的代际支持被削弱。

当前,大多数的女性在生育时获得的公共支持和家庭支持不足。受传统的“男主外,女主内”以及“女性更适合照顾小孩”等性别刻板印象的影响,大多数女性在生育时难以获得的配偶的帮助,甚至出现“丧偶式育儿”的困境。根据第三期中国社会妇女地位调查显示,3岁以下的孩子基本由家庭承担照顾责任,其中母亲承担日间照顾责任的比例为63.2%。虽然我国女性就业率一直处于较高水平,如2010年中国18-64岁女性的就业率为71.1%,但这些现实的障碍使得职业女性面临着如何平衡工作和家庭的难题。

中国女性产假政策解读:1949-2021

中国的产假制度最早形成于1926年的民国时期,时长达到6-8周不等,但在当时的社会经济背景下并未普遍推行(李扬,2016)。1935年一项针对广州市60位已婚职业女性的调查显示,回答有产假的女性只有36人,产假天数主要(46%)集中在30-45日(陈慧贞,1935)。新中国成立后,195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明确了当时城市女性职工的56天的产假权:“女工人与女职员生育,产前产后共给假五十六日,产假期间,工资照发。”56天的产假制度一直延续到1980年代末期。1988年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将女职工产假由原来56天增加至90天。直到2012年新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再次将中国女性的基础产假上调至98天。

目前,我国关于产假有关规定主要来自于国务院颁发的《女职工劳动特别规定》和各省的《女职工劳动特别法律规定》及《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首先,全国女性享有基础产假98天。2012年的国务院颁发《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其次,根据不同省份的规定,各省的法定产假还可以在基础产假之上增加若干天数。例如,广东省的女性职工还可获得计划生育奖励假。《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80日的奖励假……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这意味着符合条件的广东省女性职工,法定最低产假为98+80=178天。

然而有趣的是,我国各个省份关于女性法定产假天数的规定差异很大,有的省份产假长达1年,有的省份产假短则不足两个月。其中,台湾、澳门、香港、北京、江苏、上海、天津、浙江等城市化率较高、经济发达的地区,产假天数较短,多为3个月或4个月。相比之下,同属于经济发达地区的广东省产假政策更长。

除了法定最低产假,部分省份还制定了产假延长政策。北京、吉林、重庆、福建省允许有条件的雇主额外增加产假1至12个月不等;海南、陕西、广西增设了哺乳假,允许有条件的雇主给予女职工3至12个月不等的哺乳假;陕西则针对参加孕前检查的女职工奖励额外10天的产假;广东则针对剖腹产的女职工额外提供30天的休假。

表1 各省女性职工产假表

劳动法关于产假的规定(最新劳动合同法关于产假)

他山之玉:产假应该休多久?

女性应该休产假已经成为共识,但该休多久的产假还未达成共识。生育对家庭和国家有益,却由企业来承担女性职工的养育成本,因此企业在招聘时不仅会考虑到已生育的女性面临的家庭照料重担歧视已生育的女性,而且会考虑未生育的女性职工在未来生育时的成本。 太长和太短的产假都会对女性的工资、再就业和职业发展产生负面影响。

已有研究表明,如果女性休产假时间太长,会导致就业市场上的性别歧视加剧。同时母亲脱离职场太久对女性人力资本积累造成负面影响,也这将降低母亲的职位或工资,使女性更容易面临“职场天花板”。中国学者於嘉和谢宇(2014)的一项研究表明,女性每生育一个子女会造成其工资下降约7%,而且这一负面影响将随着生育子女数量的增加而变大。反之,如果女性没有产假或产假时间太短,只能驱使女性退出劳动力市场,或转向时间更为弹性能满足她们照料孩子需求但收入不稳定、权益缺乏保障的灵活就业。在德国和英国,个体户(英国将连续就业不足26周的职工也列入其中)无法享有带薪生育假期,这也是两国生育女性兼职率较高的原因之一。在意大利,15至34岁的女性中有25%处于临时就业状态,其中只有极少数女性能够享有带薪生育假期,同时这也是意大利女性生育率较低的原因。

一些学者的研究表明,产假的时间应当适中,6个月的产假最为合适。一项针对欧洲地区生育假期对女性劳动参与的影响表明,短期休假(少于6个月)对生育女性的职业生涯影响很小,而享受较长的产假(不少于6个月)对女性,特别是育龄女性的工资产生负面影响,9个月的有薪产假将会使女性收入降低3%。除了产假外,一些国家还规定了父母假,这是由父母共同可以享有的假期。学者们的研究表明,较长的父母假会降低母亲返回就业单位的工资或者更可能使母亲退出劳动力市场,这是因为在一些国家,特别是在一些父权制国家,父母假通常由母亲申请使用。芬兰和丹麦的父母假较短,这些地区的母亲的劳动力市场参与率很高,而且生育率也较高;意大利的生育女性产假和育儿假的时间都较长,但女性就业率和生育率都不高,说明生育假期长无助于提高女性就业率。

育儿津贴也会对生育女性的就业产生不同的影响。父母假期间提供津贴,更可能促使母亲在小孩1岁内选择在家陪伴孩子;没有提供育儿津贴,母亲为了有足够经济能力照顾幼儿的生活需要,更可能提早返回劳动力市场从事兼职工作。在瑞典,生育女性的产假期工资相当于产前工资的90%,由于有优厚的假期津贴,生育女性在父母假期间参加兼职工作的比例不到20%;英国和荷兰的生育女性育儿假是不带薪的,其在父母假期间参加兼职工作的比例分别为40.4%和60.2%,远高于瑞典,这意味着生育女性出于家庭收入的考量不得不在假期从事兼职工作,既不利于照顾孩子,还会造成母亲职位和收入降低。

谁能享受到产假权益?

 

除了关注产假政策的长短,产假多大程度能落地实施也是一个问题。事实上,大部分女性的产假权益在劳动力市场中很难得到充分保障。一般而言,从事高收入、工作稳定的女性更容易享受到产假。早在1995年,全国总工会女工部一项针对全国9753名女性职工的问卷调查显示(杨玉臣,1996),即使产假制度已经于1988年从56天提高到90天后,依然有相当比例的单位不给女性职工产假,或只按照旧的产假制度(56天)执行。不同工制、不同所有制企业在产假制度落实上也有明显的差异。而到了21世纪,类似的新闻报道依然屡见不鲜。

此外,模棱两可的政策文本,导致了往往是企业组织具有对产假政策的最终解释权。例如,北京市的产假一般是128天,但如果女职工“经所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同意,可以再增加假期一至三个月。”这意味着女性职工的最长产假可休至218天,这就带来了企业、组织间的隐性福利差异。

早在传统中国社会,福利被运用于调节社会行为,成为良性干预的政策工具。《中国哈佛史》中就记载了汉朝使用税率来影响百姓的生活,包含了针对生育的妇女免税3年,对丈夫免税1年的福利。而在今天,面对“三孩政策”的生育调整,女性产假制度也需要对应的改革,亟需相关部门科学论证是否需要适度提高部分省份的女性职工产假,以适应新的人口政策变化;另一方面,在女性产假制度之外,还需要关注男性陪产假、夫妻哺乳假等制度的衔接。否则,再完善的女性产假制度,也容易最后滑落成女性独自承担育儿责任的窠臼。

文献参考

李扬.歧路纷出,何处是归程?——民国时期知识女性在事业与家庭上的两难选择[J].北京社会科学,2016(06):112-118.

杨玉臣.女职工劳动保护状况分析报告[J].妇女研究论丛,1996(02):24-29.

邱玉梅,田蒙蒙.“陪产假”制度研究[J].时代法学,2014,12(03):63-72.

陈慧贞.广州市已婚妇女与职业[C]//.程焕文、吴滔.民国时期社会调查丛编岭南大学与中山大学卷上, 福州:海峡出版发行集团、福建教育出版社, 2014.

左际平.20世纪50年代的妇女解放和男女义务平等:中国城市夫妻的经历与感受[J].社会,2005(01):182-209.

於嘉,谢宇.生育对我国女性工资率的影响[J].人口研究,2014,38(01):18-29.

刘闽峰,姜荣萍.提升女性就业和生育兼容性的路径选择——基于对国外家庭支持政策制度设计的分析[J].行政与法,2021(03):65-74.

杨雪燕,高琛卓,井文.典型福利类型下0—3岁婴幼儿托育服务的国际比较与借鉴[J].人口与经济,2019(02):1-16.

庄渝霞. 母职惩罚理论及其对女性职业地位的解释——理论进展、路径后果及制度安排. 国外社会科学. 2020;(05):1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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