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企业噪声排放标准是什么(工业设备噪音的国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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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围

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防治环境污染,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确保全面完成污染减排指标,实现清洁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环境保护工作。

工业企业噪声排放标准是什么(工业设备噪音的国家标准)

2 引用文件及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14)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9878-1996)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3 术语和定义

3.1 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城市和乡村等。

3.2 污染物: 包括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以及噪声污染。是指能导致大气、水污染的物质和人们所不需要的声音。

3.3 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主生活中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厂界噪声)。 工业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使用固定的设备时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销毁场)。

3.4环保税 :环保税也称环保关税(Environmental tariff),亦作绿色关税(green tariff)或生态关税(eco-tariff),是一种为保护自己本国环境,对有污染行为的国际贸易收取的一项税款。

3.5 环境污染事故;本制度所称环境污染事故是指由于违反操作规程致使污染物大量外泄的行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厂区环境受到影响,员工身体健康受到危害,给股份公司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突发性事件。

4 管理职责

4.1 领导职责

4.1.1 党委书记、执行董事、总经理是公司最高管理者,是公司环境保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认真遵守国家环保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加强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把环境保护工作列入公司重要议事日程,确保环境治理资金的投入。

4.1.2 主管领导应负责建立适应公司发展需要的、健全的环境保护管理体系和从事环境保护工作的专业或监管队伍,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制度。不定期组织召开公司会议,解决有关环境保护的重大问题,并对本制度的贯彻落实负领导责任。

4.2 各职能部门职责

4.2.1 技安环保部负责具体贯彻实施国家有关环保法律、法规、方针和政策;对公司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对各排污单位进行考核;负责组织对污染事故的调查;有权力提示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三同时”工作;负责就公司环保工作与省环保部门进行沟通协调;技安环保部是环保工作具体实施者,负责制定环境保护目标和措施,并进行内部考核,会同人力资源部组织公司职工专业技能培训,确保职工按照岗位操作规程进行操作,避免因错误或习惯性操作引发污染事故。

4.2.2 技术部门在组织新、扩、改建项目论证审查时,要将环境保护列入项目建设重要内容,确保环保设施“三同时”,并采用先进适用的污染物治理、防护技术。

4.2.3 物资部门所购原材料要确保优先选用清洁、无害、无毒或低毒的,以避免在生产过程中产生污染物,发生重大污染事故。

4.2.4 机加分厂要将环保设施纳入生产设施的统一管理,确保环保设施正常运行,达到设计要求,并对环保设备的技术状况和正常运行负责。

4.3 分厂职责

4.3.1 分厂是环境保护的责任主体,应配备人员负责本单位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工作,分厂厂长是本单位环境保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环境保护工作及发生的环境污染事故负责。组织本单位职工专业技能培训,确保职工按照岗位操作规程进行操作,避免因错误或习惯性操作引发污染事故。

4.3.2 分厂应建立环境事故应急预案及环境事故应急预案管理机构,负责本单位的环境事故的处理。

4.3.3 分厂在组织生产过程中,必须将保护环境放在重要位置,确保环保设施与生产设施同步运行,并对生产过程中的污染环境事件负责。

4.3.4 分厂对本单位厂区绿化维护负有兼管责任,将对厂区草坪、树木等的管理纳入考核,避免因兼管不善造成的草坪、树木等踩踏、坏死、丢失等现象。

4.3.5 分厂应对本单位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工作统计调查,每半年汇总上报公司技安环保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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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工作要求

5.1 总则

5.1.1 保护环境,人人有责。公司各单位要重视环境保护、节能减排方面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干部职工的环境保护意识和法制观念,自觉遵守环境保护法规,对污染环境的单位和个人,有权监督、检举,任何人不得打击报复。

5.1.2 在进行新建、扩建、改建工程时,必须坚持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

5.1.3 公司各所属单位应根据公司的统一规划,积极治理老污染,控制新污染,实现清洁文明生产。

5.2 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

5.2.1 在生产区、生活区的主导风向上方不得建设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烟尘等污染物的工程项目。

5.2.2 对于新、扩、改建项目,在建设之前,必须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对建设项目的选址、设计和建成投产后可能对周围环境产生的不良影响进行调查、预测和评估,提出防治措施。环境管理部门在工程筹建过程中对环境影响评价中提出的防治措施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筹建部门在对项目进行论证时必须考虑环境影响评价中提出的防治措施,采用评价中提出的或优于评价中的治理工艺。

5.2.3 严格执行环保设施“三同时”制度,即新建、改建、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其环保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5.2.3.1 工程设计阶段,建设项目的工艺设计应该积极采用不产生或少产生污染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最大限度的提高资源、能源利用率,从源头减少污染物排放,按照“清洁生产”的要求,尽可能在生产过程中把污染减少到最低限度。

5.2.3.2 建设项目的环境治理工艺设施应尽可能采用国家支持(鼓励)的技术工艺,禁止采用落后的淘汰的技术设备。

5.2.3.3 工程施工阶段,项目工程部应安排专人负责,落实施工计划与进度,保证工程质量,技安环保部人员在工程施工过程中,要对项目环保设施“三同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以确保建设项目的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

5.2.3.4 工程竣工后,试生产或试运行前,由项目工程部申请,技安环保部、机加分厂、生产使用单位等部门对设施进行验收,方可进行试生产或试运转。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向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5.2.4 建设项目的环境治理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应不低于国家规定。

5.2.5 公司各单位对新、扩、改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的相关资料应上报公司技安环保部一份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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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污染源的防治管理

5.3.1 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各排污单位必须加强对老污染源(点)的治理和管理。严格控制新污染源(点)的产生。

5.3.2 因地制宜,采用技术先进,效率高,经济合理的净化方法和综合利用技术。经过处理后要保证所排放的污染物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5.3.3 废气、烟粉尘污染的防治管理

5.3.3.1 凡产生有害物质(气体、粉尘、酸雾等)的作业点和设备均应采取有效的防尘措施,需要外排的,应经过除尘、吸收等净化设施处理。并定期检查净化设施的运行情况。各种锅炉装置排放的烟气,经除尘、净化处理后应符合GB13271的要求,才能对外排放。

5.3.3.2 禁止在厂区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等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物质。

5.3.4 水污染的防治管理

5.3.4.1 合理安排生产,对产生废水污染的工艺、设备逐步进行调整和技术改造。采取综合防治的措施,提高水资源的重复利用率,合理利用水资源,减少废水的排放量。生产过程中的生产用水宜循环使用。

5.3.4.2 废水处理设计应根据废水排放量、成分、排放方式及有关排放标准,确定最佳处理方法和流程。拟定废水处理工艺时,应考虑利用废水进行“以废治废”的综合治理。废水处理应选用无毒、低毒、高效或污染较轻的水处理药剂。

5.3.4.3 必须保证废水处理、净化设施的正常运行。溢流废水污染物的浓度不得超过GB8978的规定标准。危险性废水应经销爆后送废水处理系统统一处理。

5.3.5 固体废物的管理

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建设、日常生活和其它活动中产生的污染环境的固态、半固态废弃物质。

5.3.5.1 产生固体废物时应采取措施,防止或减少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时,必须采取措施,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5.3.5.2 固体残渣应根据不同的危险成分或有害成分分别销毁处理;有害粉尘应消除其危害后排放。

5.3.5.3 起爆药生产废水处理系统、危险性粉状物料除尘系统应定期清理,清理出的危险性残渣应及时销毁。

5.3.5.4 公司应根据本单位的经济、技术条件对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积极回收利用。

5.3.6 控制噪声源,选用低噪声的工艺和设备,污染源噪声应符合GB12348的要求。

5.4 环境监测管理

5.4.1 公司应委托有检测资质的单位按规定进行定期监测。

5.4.2 公司应按规定统计本单位拥有的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及排放状况。各种环保统计数据应实事求是,不得隐瞒或弄虚作假,并按规定上报。

5.5 环保设备、设施管理

5.5.1 环保设备必须按技术要求和规格购置、使用、维护和保养,做到专人负责,统一管理的原则,以便合理使用,安全运行,提高设备、设施效率。

5.5.2 各单位对本单位的环保设备、设施负责使用、维护和保养。使用单位不得任意停用或拆除环保设备、设施。

5.6 环境污染事故管理

5.6.1 环境污染事故根据类型可分为水污染事故、大气污染事故、噪声危害事故、固体废弃物污染事故、有毒化学品污染事故等。

环境污染事故依据程度分为:一般环境污染事故、较大环境污染事故、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特大环境污染事故。

环境污染事故等级应主要根据污染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势态来划分,一般分为四级:Ⅰ级(特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5.6.2环境污染事故等级划分标准:

5.6.2.1(一)Ⅰ级(特大):

发生30人以上死亡,或中毒(重伤)100人以上;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利用放射性物质进行人为破坏事件,或1、2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因危险化学品(含剧duping)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故。

5.6.2.2(二)Ⅱ级(重大):

发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1、2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大面积污染,或县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5.6.2.3(三)Ⅲ级(较大):

发生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下;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地级行政区域纠纷,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3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5.6.2.4(四)Ⅳ级(一般):

发生3人以下死亡;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群体性影响的;4、5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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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3 事故的报告

5.6.3.1 环境污染事故发生后,责任者或最先发现人,必须立即报告班组长、分厂领导、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或有关领导,有关负责人或领导必须及时采取措施,组织抢救,保护现场,防止事故扩大,同时立即上报公司主管副总经理。

5.6.3.2 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由产生污染单位填写《环境污染事故报告单》(见附件),除留存外,送至技安环保部一份,送达时间不得迟于事故发生后的48小时。

5.6.4 事故的调查

5.6.4.1 在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后,应立即组织有关部门成立调查组,进行事故的调查分析。事故的调查与确认,按事故的严重程度分级负责进行:一般环境污染事故,由直接责任单位领导负责;较大环境污染事故,由技安环保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调查与确认;重大污染事故,由公司主管领导负责组织调查与确认;特大污染事故由公司总经理会负责组织调查与确认。

5.6.4.2 在事故调查中,要通过现场调查和必要的技术分析、鉴定或试验,查明下列事项:

a) 事故发生的准确时间、具体地点或部位。

b) 造成污染事故的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

c) 危害程度,人员或动植物受害情况,经济损失数额等。

d) 事故发生前生产情况,导致事故发生的起因,作业人员作业时的工艺条件、操作方法、设备工作参数(如压力、温度、流量)。设备有无缺陷、操作是否正常,事故发生前有无异常反映和征兆。

e) 事故现场的照片资料等。

5.6.4.3 事故调查组在查明事故有关情况后进行事故分析时,应从直接原因入手,逐步深入到间接原因,从而掌握事故的全部原因,确认事故危害程度和事故发生的直接责任者、主要责任者或领导责任者。

5.6.5 事故的责任分析及处理

5.6.5.1 通过事故的调查分析,根据事故发生的直接和间接原因、事故危害程度等,提出对事故责任单位或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1)由于下列原因之一造成事故的,应当追究直接责任者和主要责任者的责任,并视情节轻重予以适当经济处罚。

(2)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对违规指挥者或违规作业者予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处罚。

(3)违反工艺操作规程,野蛮操作。对违规操作者予以予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处罚。

a)设计、施工、安装上的失误。对相关失职者予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处罚。

b)由于下列原因之一造成事故的,应当追究责任单位领导和有关部门责任人的责任:

——下达和公布的指示、命令、决定以及规章制度等违反国家和地方政府颁布的环境保护法规、标准、规定。

——环境保护等规章制度不健全,无章可循的。

——设备超过检修期、超负荷运行或设备、设施有缺陷又未采取措施的。

——生产设备和环境保护设施在计划检修和保养时,对设备设施中残余污染物未经妥善安置和处理,随意排放的。

——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项目,违反国家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规定,擅自投产使用的。

——对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采取积极有效措施,从而导致事故的发生或发生事故后仍未采取措施造成污染的扩大或蔓延的。

5.6.5.2 对发生事故的单位和责任者,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经济处罚。

5.6.5.3 有下列情节之一者,对有关人员进行经济处罚:

——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虚报或故意推迟报告的。对直接责任人予以100元以上至1000以下处罚。

——在事故调查中,隐瞒事故真相,弄虚作假,甚至嫁祸于人的。对直接责任人予以500元以上至2000以下处罚。并移送公安机关。

——事故发生后,由于渎职,不积极采取措施造成污染事故扩大和蔓延的。对直接责任人予以1000元以上至5000以下处罚。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滥用职权,擅自处理或袒护、包庇事故责任者的。对直接责任人予以5000元以上至10000以下处罚。

5.6.8 确定污染事故的程度以国家和地方下达的排放标准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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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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