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出版罪的立案标准(非法出版物的相关法律)

律来帮
商家名称:
律来帮
商家认证:
VIP会员
手机号码:
18365284851
添加微信:
18365284851
温馨提示:
请说在法外狂徒看到,优惠更多

新时代、新征程,杭州检察干警胸怀炽热、上下求索。

“君子履正道,秉志宜专攻。”司法实践没有止境,检察理论创新亦无止境。静夜冥思,捕捉灵感流光;以心作笔,共谱溢彩华章。现推出“866学苑”专栏,撷取全市理论研究之精品力作,以点及面,生动展示新时代杭州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靓丽图景。

非法出版罪的立案标准(非法出版物的相关法律)

涉非法出版物类案件的定性

及审查思路

非法出版罪的立案标准(非法出版物的相关法律)

本文作者系临平区检察院吴晨璐、张锐,文章发表于《中国检察官》2022年2月(经典案例版)第4期。

非法出版罪的立案标准(非法出版物的相关法律)

非法出版罪的立案标准(非法出版物的相关法律)

摘 要:“非法出版物”包含内容违法的出版物和出版、发行等相关程序违法的出版物。行为人经营的非法出版物内容涉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至第10条的,应根据司法解释适用相应罪名;行为人经营司法解释第1条至第10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内容违法且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非法出版物,达到“情节严重”标准的,应适用第11条的规定,认定为非法经营罪。行为人经营内容不违法,但出版、发行等相关程序违法的出版物,仅在达到“情节特别严重”标准且“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情况下,才构成非法经营罪,适用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这一量刑档次,此处的“情节特别严重”是定罪标准而非法定刑升格的条件。

关键词:非法出版物 非法出版行为 非法经营罪 情节特别严重

一 涉非法出版物类案件的定性争议

基本案情:

2020年初,被告人秦某某、乔某某、王某某经商议,购得《浙江学考总复习·学业 A·历史》稿件,另向他人购得已正规发行书籍的书号、CIP 数据和版权等信息,将上述信息套用在《浙江学考总复习·学业 A·历史》稿件上,并命名为《8848学考逐题突破·历史》,2020年3-5月间,三被告人通过杭州某图书有限公司在浙江省范围内发行,销售总额109万余元。同年初,三被告人还购得《学业 A·历史·浙江选考总复习》稿件,并命名为《一典即通·历史·选考总复习(一轮)》。为尽早销售,三被告人在未获批书号的情况下,2020年3月至7月间印刷了《一典即通·历史·选考总复习(一轮)》,并在浙江省范围内发行,销售总额88万余元。经鉴定,上述2套书籍均系非法出版物。

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以“非法经营”“书”为关键词,检索出部分以非法经营罪定罪的相关案例。在这些案例的判决中,对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非法出版物解释》)中规定的罪名适用,尤其是对第1条至第11条和第15条的理解、上述条文间的适用关系、“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把握等方面,存在不同观点。

涉非法出版物类案件的疑难问题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其一,对于行为人经营内容违法的出版物的行为,如何区分适用《非法出版物解释》第1条至第10条的特殊罪名和第11条的非法经营罪。其二,如何区分《非法出版物解释》第1条至第11条及第15条的适用条件,一方面是内容违法和程序违法的不同,另一方面是侵犯法益的差异,即“严重扰乱市场秩序”“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在具体案件中应如何把握。其三,“情节特别严重”是《非法出版物解释》第15条的入罪标准还是适用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量刑标准。基于此,有必要厘清《非法出版物解释》各罪名的适用条件,检视目前非法经营罪的认定思路和判定标准。在此基础上确定非法经营罪的内涵与外延,以期在具体案件办理中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以及在何种情况下需要法定刑升格,为非法经营罪的实践认定提供理论支撑。

二 涉非法出版物类案件的罪名适用

(一)“非法出版物”的内涵

在《非法出版物解释》出台时,“扫黄打非”案件中的“非法出版物”也称“违法出版物”,包括含国家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出版物、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明令禁止的出版物、侵犯著作权或专有出版权的出版物,以及外观形式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违法出版物,是一种广义上的“非法出版物”,以符合“扫黄打非”工作任务为定义标准。这一规定的外延显然大于《非法出版物解释》中所探讨的非法出版物。从刑法解释角度出发,“非法出版物可以定义为不是国家批准的出版单位出版的在社会上公开发行的图书、报刊和音像出版物,以及违反《出版管理条例》未经批准擅自出版的出版物即为非法出版物……由此可见,此处的非法出版物实质上是形式违法的出版物,即无出版权或未经批准而擅自出版的出版物。此外,还有一类非法出版物是内容违法的出版物,又称为违禁出版物”。根据上述解释,非法出版物包含内容违法的出版物(违禁出版物)和内容合法但出版程序违法的出版物,新闻出版部门认定这两类出版物均为非法出版物。但这两种非法出版物在本质上存在差异,一种是内容本身就违法的出版物,是“非法的出版物”,“非法”用于修饰“出版物”;另一种是内容合法但出版程序违法的出版物,可以理解为拟制的非法出版物,字面含义更接近于“非法出版的物”,即“非法出版”作为形容词来修饰“物”,更通俗的理解是“非法出版的出版物”。

(二)经营内容违法的出版物的罪名适用

一般认为,《非法出版物解释》第1条至第11条是对内容违法的出版物进行的刑法规制。解释的第1条至第10条规定了对应的具体罪名,故依据内容不同适用不同罪名。经营此外的内容违法的出版物之行为,适用解释第11条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1.认定为特定罪名的情形。《非法出版物解释》第1条至第10条规定,非法出版物的内容含有侵犯著作权、淫秽物品、煽动分裂国家等内容,应当分别以侵犯著作权罪、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煽动分裂国家罪等特定罪名定罪处罚。这类内容违法的非法出版物,涉及到非法经营罪与相关罪名之间的选择适用,理论界对于如何处理尚未形成统一认识。有观点认为,该类具体罪名与非法经营罪之间具有法条竞合关系,其中非法经营罪为一般法条,相关罪名为特殊法条,应适用特殊法条定罪处罚。也有观点认为,某相关罪名与非法经营罪之间不存在逻辑上从属或是交叉关系,属于想象竞合关系,应遵循从一重之处断原则。显然,司法解释更倾向于两者是法条竞合关系,采纳的处理原则是特殊法条优先于一般法条。换言之,针对内容违法的非法出版物,解释将一些具体客体独立出来进行特别规定,但这不能否认其他非法出版物内容的社会危害性,更不能认为在犯罪行为不断更新的当下,以第1条至第10条的具体罪名穷尽相关犯罪行为,从而排除适用其他罪名的可能。因此,在涉及“非法的出版物”犯罪的认定过程中,应按照特殊优于一般的法律适用原则,优先判断行为是否构成解释第1条至第10条的特定罪名。而对经营那些特定罪名范畴之外、内容违法的出版物的行为,严重扰乱市场秩序,需追究刑事责任的,才适用解释第11条,以非法经营罪定罪。

2.认定为非法经营罪的情形。《非法出版物解释》第11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出版、印刷、复制、发行本解释第一条至第十条规定以外的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出版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根据该规定,构成本罪需要出版、印刷、复制、发行行为达到“扰乱市场秩序”和“情节严重”的程度,且出版物的内容“严重危害社会秩序”,三者缺一不可。

第一,“情节严重”为数额标准,《非法出版物解释》的第12条至第14条有相应具体规定。第二,“严重危害社会秩序”这个要件应进行实质判断。“严重危害社会秩序”要求非法出版物的内容应与《非法出版物解释》第1条至第10条规定的内容具有同质性,因为“‘法律不做无意义的次序编排’,即立法者制定法律文本时并非毫无章法,而是按照事物存在与发展之本质以及文本间的逻辑关联进行有意义的次序编排”。而是否属于“严重危害社会秩序”,还应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因为依据刑法体系解释中的次序性规则,应基于刑法体系乃至整个制定法体系解释相应刑法文本。第11条正是运用体系解释来保障刑法乃至整个制定法外在体系连贯协调的关键。例如,《出版物管理条例》第62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出版、进口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的出版物的;(二)明知或者应知出版物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而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同时,第25条规定,“任何出版物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第26条规定,“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出版物不得含有诱发未成年人模仿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和违法犯罪的行为的内容,不得含有恐怖、残酷等妨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这表明不同法条所涉及的同类犯罪行为均可适用非法经营罪。第三,这些非法经营其他内容违法出版物的行为破坏平等、信用、法治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本原则,严重扰乱市场秩序,侵犯了国家对市场的管理制度,侵害其他经营者利益,影响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应予以刑事处罚。

综上,当非法出版物的内容不涉及《非法出版物解释》第1条至第10条规定,但与第1条至第10条的规定具有违法的相当性,且达到“严重危害社会秩序”“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时,应适用解释第11条,将行为人的犯罪行为认定为非法经营罪。前文案例中,三名被告人经营的非法出版物内容不违法,因而不能适用《非法出版物解释》第1条至第11条入罪。

(三)经营程序违法的出版物的条文适用

在审查出版物内容是否违法后,若出版物的内容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则有必要进一步审查出版物是否履行法定审批程序。《非法出版物解释》第15条和第11条是递进适用的关系。鉴于我国较为严格的出版审批制度,内容违法的出版物无法通过审批流程出版发行,故内容违法的出版物必然在程序上不合法。因此,先实质后程序的审查流程可以实现司法公正与办案效率的有机统一。

1.第15条为第1条至第11条适用的补充。在区分《非法出版物解释》第1条至第11条及第15条的关系时,最明确的一点是非法出版物分别为内容违法和程序违法,第15条是对第11条的补充。依第15条规定,“非法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业务,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可见该条款未对非法出版物的内容作出要求。该解释表明,在第11条之外,非法出版、印刷、复制、发行内容不具有社会危害性的出版物的行为,也存在入罪的可能。虽然《非法出版物解释》根据非法出版物的内容不同,已经分别设置了不同的入罪标准,但第15条是在第11条之外另设置的入罪门槛和评价标准。对比分析发现,解释第11条和第15条针对的是两类不同的非法出版行为,并按照行为所具有的社会危害性不同,确立了不同的入罪标准和量刑幅度。第11条规定的非法出版行为对象为“非法出版物”,而第15条规定的非法出版行为的对象为“出版物”。即撇开非法出版行为程序是否违法问题,单就出版物自身的内容分析,前者为非法出版物,后者为出版物。总之,《非法出版物解释》第11条与第15条之间起到了较好的互补作用,达到罪刑相适应及量刑平衡。案例中,三被告人经营的2套书籍,均未经过正规的出版、发行等审核流程,依照《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属于“未经批准擅自出版、印刷或者复制的出版物”,即程序违法的出版物。

2.第15条与第1条至第11条所保护法益的差异。“刑法是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法律,将什么样的行为作为犯罪予以刑罚处罚是正当的,这是刑事立法中最基础、最根本的问题,法益概念重点被推移至刑事领域,成为研讨制定新条款或者修改旧条款的重要依据。”于是,某种社会生活利益应否由刑法保护,莫不以法益概念作为决定性的依据,法益概念成为确定刑法处罚范围的价值判断标准。

解释第15条将程序违法的非法出版行为予以刑法规制,符合“市场秩序”法益保护的要求。具体而言,非法经营罪保护包括“市场准入制度”的超个人法益,对一些特殊行业或领域采取市场准入制度,从而事先干预市场主体的行为,这既能克服市场经济自身的盲目性,也能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出版物的出版、发行等行为关乎国家意识形态领域的健康发展,而程序违法的出版物未经正规审批流程,新闻出版部门审核把关缺失,内容是否具有误导性不得而知。因此,不仅内容不健康的出版物会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非法出版、发行行为也会侵害社会秩序,有刑事打击的必要。

与此同时,非法经营罪的法益价值也包括保护了遭受非法经营行为影响的个人。“非法经营罪的适用还在一定程度上保护财产法益和商业伦理。非法经营罪的刑法保护,是该罪的实质基础,在超个人法益之外还应体现对财产法益的保护。为此,非法经营罪主要发挥其兜底功能,补充相关罪名的立法不足,整体上保护商业伦理。”未经审批的出版物,侵害了其他图书经营者、出版单位、受众读者等个人法益。对于案例中当事人的非法出版行为,达到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况,严重侵害了刑法所保护的以上两种类型的法益,不论出版物内容如何,都有刑事处罚的必要性。实践中,非法成立的出版单位或个人为牟利,编造书号、刊号,非法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发行等业务,冲击了当前的出版管理体制,致使书刊市场秩序紊乱,是可能引发严重后果的非法经营行为,有必要通过刑罚手段进行打击。

(四)适用第15条以“情节特别严重”作为构罪要件

对于出版内容无社会危害性的非法出版物的行为,情节特别严重及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是构罪标准。即程序违法的非法出版物仅在达到“情节特别严重”“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时,才构成非法经营罪,而非类比第1条至第11条视为法定刑升格情形。解释第11条表述为“出版、印刷、复制、发行本解释第一条至第十条规定以外的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出版物,情节严重的……”,这一罪状描述表达了三层含义:首先,该非法出版物的内容必须与解释第1条至第10条具有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同质性;其次,该非法出版的行为必须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比如影响了其他正版图书经营者的生产、经营,错误、低劣的印刷误导了部分读者等等;最后,情节严重是本罪的入罪标准。第15条的规定为“非法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业务,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与第11条相比,罪状缺少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即以该条款入罪,不需要考虑出版物内容的违法性及是否对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危害。相较于第11条,第15条还有“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表述,即该条规定的入罪门槛是“情节特别严重”,提高了入罪标准。也就是说,如果非法出版内容不违法的出版物,需要严重扰乱市场秩序且情节特别严重才构成犯罪。

此外,对“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应作实质性评价,即非法经营罪属刑法“扰乱市场秩序罪”章节中的罪名,须把那些对市场秩序没有危害或者危害极小的非法出版、发行等行为排除在刑法打击的范围之外。比如,对于那些尚未印刷完成、尚未销售就被查获,或仅在限定范围内向特定对象内部发行的行为,可不认为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进而不以非法经营罪论处。正如张明楷教授所言,“对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行为,应当进行实质解释,必须将没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排除在构成要件之外。换言之,不能忽略扰乱市场秩序这一结果要件,虽然这一要件难以判断,但司法人员要善于观察社会生活事实,善于进行法益衡量,不能将形式上符合法条字面含义实际上有利于社会的行为或者危害不大的行为认定为非法经营罪”。本案三被告人的非法出版行为,省去了审校经费,以低价换市场,影响了正规教辅材料的发行,并在省内发行了数万套,可认定为“严重扰乱市场秩序”。

三 办理涉非法出版物类案件的审查思路

办理涉非法出版物类案件时可按以下步骤进行审查。

首先,审查出版物的内容是否涉及《非法出版物解释》第1条至第10条的规定。如果非法出版物的内容符合解释中的相关规定,那么适用特殊法条,即分别以特定罪名对行为人定罪处罚。

其次,参照《出版物管理条例》第25条和第26条关于非法出版物内容方面的规定,如果非法出版物的内容为《非法出版物解释》第1条至第10条以外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根据该解释第12条和第13条的规定,审查是否达到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进而依据该解释第11条认定是否构成犯罪或法定刑升格。

再次,如经审查,非法出版物的内容不涉及《非法出版物解释》第1条至第10条及《出版物管理条例》第25条和第26条的规定,即出版物内容本身不违法,那么就不能适用该解释第1条至第11条定罪量刑。在这种情形下,若涉案出版、发行等行为属于程序违法,需继续审查是否达到了该解释第12条至第14条中关于“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若达不到该标准或者经审查,非法出版行为没有严重扰乱市场秩序,那么依据上文的论证,该非法出版、发行等行为未满足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

最后,如经审查认定,“情节特别严重”和“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均已满足,则可把出版程序违法的这类行为,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此情形中,犯罪行为适用刑法第225条“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一条款,仅在非法经营罪的第一档次内量刑。换言之,第15条的“情节特别严重”对应的是《刑法》第225条的“情节严重”。

审查中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如果是程序违法的出版、发行等行为,仅达到《非法出版物解释》中“情节严重”的数额标准,那么行为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也即,经营非法出版物的行为情节严重就构成犯罪,而非法经营出版物的行为则须情节特别严重始构成犯罪。

参考文献(向上滑动阅览)

[1] 胡滢.单纯内容违法之非法出版物经营行为的刑法定性–以非法经营罪法益为视角[J].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14,(2).61-65.

[2] 马松建.解读非法经营罪之堵截条款[J].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5).101-104.

[3] 朱平,王莉君.非法经营罪的法律适用[J].中国刑事法杂志.2002,(5).115-122.

[4] 胡志坚.论非法出版犯罪的两个问题[J].法学家.2001,(6).83-87.

[5] 张明楷.法益保护与比例原则[J].中国社会科学.2017,(7).88-108.

[6] 洪啸.浅析非法出版物鉴定存在的问题及建议[J].出版发行研究.2015,(11).36~38.

[7] 孙军工.《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J].法律适用.1999,(2).25-27.

非法出版罪的立案标准(非法出版物的相关法律)

作者简介

非法出版罪的立案标准(非法出版物的相关法律)

吴晨璐,杭州市临平区检察院第三检察部主任,首批全国网络犯罪检察人才库成员。

非法出版罪的立案标准(非法出版物的相关法律)

消息提醒:福州的白女士添加了微信

律师在线法律咨询,24小时在线咨询
微信号:18365284851

微信扫描上方二维码联系我们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 chuangxiangniao@163.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发布者:法外狂徒,转转请注明出处:https://www.chuangxiangniao.com/law/399673.html

(0)
打赏 微信扫一扫 微信扫一扫 支付宝扫一扫 支付宝扫一扫
上一篇 2025年12月1日 19:04:27
下一篇 2025年12月1日 19:04:33

相关推荐

  • 2021营业执照年审(2021营业执照年审过了6月30号还能年审吗)

    2021营业执照年检网上申报 2021营业执照年检网上申报参考如下: 1、登录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2、查到所在省市点击进入; 3、点击【企业公示信息填报 】; 4、选择【新用户注册】; 5、按要求填写信息,点击【验证】,验证通过后再旁边设置密码,然后选择登录; 6、登录需要填写手机号接受验证…

    2025年12月5日
    000
  • 公司注册成立流程(注册设立公司流程)

    注册公司流程 公司设立的具体流程一般是:1、新公司发起人已经签订了发起人协议,约定设立公司的各个事项;2、新公司已经制定好公司的章程、决定好了公司名称、地址以及营业范围,还有公司的形式;3、新公司到工商局进行登记相关的登记;4、新公司股东需要履行好自己的出资义务,完成出资。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2025年12月5日
    100
  • 地役权的真实案例分析(地役权 案例)

    有关地役权的案例? 下面是一道有关地役权的司法考试真题,希望对你有用: 甲公司与乙公司约定:为满足甲公司开发住宅小区观景的需要,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100万元,乙公司在20年内不在自己厂区建造6米以上的建筑。甲公司将全部房屋售出后不久,乙公司在自己的厂区建造了一栋8米高的厂房。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2025年12月5日
    000
  • 公司交的社保可以取出来吗(公司给交的社保可以取出来吗)

    公司交的社保可以取出来吗 缴纳的社保一般情况下是不能提取的,除非特殊情况,例如:本人出国定居、死亡和退休才可以提取个人缴纳的部分社保,用人单位缴纳的部分社保作为统筹,是不能提取的。 在公司交的社保辞职了能取出来吗从公司辞职后,在公司交的社保一般不可以取出来,但是办理了个人社保清理结算是可以取出来的,…

    2025年12月5日
    000
  • 公司执照转让流程(公司执照转让流程图)

    营业执照过户怎么办理 【法律分析】:营业执照过户流程注意事项:公司或者个人在拿到营业执照后,当因为个人或他人的原因,导致经营失败,则在办理的营业执照过户流程中需要注意以下内容:1转让之后需要承担接下来的责任。2、经营者的姓名不可以随意的改定。个体工商户改户的,需要在在办理注销后,由新的接手者重新办理…

    2025年12月5日
    000
  • 什么是离岸公司(什么是离岸公司的概念)

    什么是离岸公司? 离岸公司是泛指在离岸法区内依据其离岸公司法规范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当地政府对这类公司没有任何税收,只收取少量的年度管理费,同时,所有的国际大银行都承认这类公司,为其设立银行账号及财务运作提供方便。具有高度的保密性、减免税务负担、无外汇管制三大特点。 离岸公司在银行开…

    2025年12月5日
    000
  • 挂失证明(挂失声明)

    遗失证明怎么写 遗失证明写法如下: 1、写上标题“XXX遗失证明”。这样非常醒目,一眼就能看出用途,让看的人快速的明白意思。 2、然后我们需要在正文的开头写上遗失声明,说明正文写的是什么,更加明确内容的功用。 3、之后我们写上正文中,什么公式或个人,将什么东西遗失。 例子: 遗失声明:本人姓名XX身…

    2025年12月5日
    100
  • 申请破产有什么好处(申请破产有啥好处)

    企业申请破产有什么好处 企业申请破产的好处:公司申请破产后,会进入重整程序,重整后公司还可能存续,继续经营。破产保护一般是指,不管债务人是否有偿付能力,当债务人自愿向法院提出或债权人强制向法院提出破产重组申请后,债务人提出破产重组方案,就债务偿还的期限、方式及可能减损债权人和股东的利益作出安排。 【…

    2025年12月5日
    000
  • 成都法律顾问(成都法律顾问律师咨询电话)

    公司在成都想找个法律顾问,哪个律师比较好? 永嘉徐孙忠律师可以,担任我们公司顾问两年了,很专业负责。。满意的话,给个大大的赞吧。 成都工程法律顾问律师一年多少钱?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充当代理人和临时聘请其他律师作为代理人参加诉讼,其不同之处就在于能否更好地策划诉讼程序⌄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在事前保证胜诉…

    2025年12月5日
    000
  • 上市公司审计(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人员组成)

    上市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对江苏东源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 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监督,防范 和控制风险,增强信息披露的可靠性,合理保证公司与财务报告和信 息披露事务相关的业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保护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

    2025年12月5日
    000
  • 代账公司成立条件(开代账公司需要什么条件)

    代理记账公司设立条件有哪些 代理 记账 公司设立 条件: (一)为依法设立的企业; (二)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3名; (三)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且为专职从业人员; (四)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代理记账公司设立程序: 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机…

    2025年12月5日
    000
  • 公司的种类(公司的种类有哪几种)

    公司有哪几种类型? 公司种类主要是按资本总额是否均分为等额的股份来划分,可以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者的区别; 1、股东人数区别; 2、组织结构设置区别; 3、就股权的转让和流动性区别; 4、财务状况公开性区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条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

    2025年12月5日
    100
  • 营业执照忘记注销快20年了(营业执照忘记注销快20年了怎么办也忘记注册号怎么办)

    十年前的营业执照没注销怎么办 一、十年前的营业执照没注销怎么办 1、十年前的营业执照没注销,会被纳入异常经营名录。如果是营业执照已经被吊销的,应当依法进行清算,清算程序结束并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后,该企业法人才归于消灭。 2、法律依据:《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申请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

    2025年12月5日
    000
  • 机关行政的职责可以概括为(机关行政职责可以概括为什么)

    行政机关有哪些职责 行政机关有哪些职责 篇1 1、负责律所的档案管理及各类文件、资料的收集及统计管理工作; 2、负责办公室日常行政事务,配合上级完成本职工作; 3、通过电话,协助律师跟进意向客户,并为律师做好客户预约安排工作; 4、在律师的指导下,对意向客户进行电话回访,了解客户想法,并反馈给律师;…

    2025年12月5日
    100
  • 解聘书(解聘书是什么意思)

    解聘通知书怎么写 辞退通知书 XXX 我公司与你于 年 月 日签订了劳动合同,双方建立了劳动关系。但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公司发现你不能胜任本职工作_。并且由于你的不良行为,还给公司造成了损失,本公司决定将你辞退,终止与你的劳动关系。请你接到本辞退通知后,到公司相关部门办理离职手续,本公司将依照劳动…

    2025年12月5日
    000
  • 注册公司需要什么条件(在泰国注册公司需要什么条件)

    注册公司需要什么条件 注册公司需要以下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2、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公司住所。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

    2025年12月5日
    100
  • 收款凭证(收款凭证图片)

    收款凭证如何填制? 凭证内所反映的贷方科目,应填列与“库存现金”或“银行存款”相对应的科目; 凭证左上角“借方科目”处,按照业务内容选填“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科目; 凭证上方的“年、月、日”处,填写财会部门受理经济业务事项制证的日期; 凭证右上角的“字第号”处,填写“银收”或“收”字和已填制凭证…

    2025年12月5日
    100
  • 注册500万公司实缴多少钱(注册500万公司实缴多少钱一年)

    认缴金额500万实际出资多少 注册资本印花税率是多少 注册资本印花税就是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印花税。是任何一家公司、企业在工商、税务等部门注册完毕以后都要缴纳的一个税种。其收缴部门为注册当地地方税务局,征收依据为公司、企业注册资本金的大小,征收标准为:企业注册资本金 x0.5‰,(即注册资本金为100…

    2025年12月5日
    000
  • 注册公司需要哪三个人(注册公司需要哪三个人老公非要加上他妹妹好吗?)

    注册公司为啥需要3个人 因为注册公司需要股东、法定代表人和监事3个人的身份证,其中法定代表人和监事不能是同一个人。3个人各司其职,各有不同的职能,完善公司,保障公司的运行。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

    2025年12月5日
    000
  • 企业性质一般怎么填写(企业性质怎么写?)

    企业性质怎么填写 法律分析:企业性质填写方式如下:1、国有企业;2、集体所有制;3、私营企业;4、股份制企业(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5、有限合伙企业;6、联营企业;7、外商投资企业;8、个人独资企业。也可以直接进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企业性质,然后根据官网显示内容如实填写。企业法…

    2025年12月5日
    100

发表回复

登录后才能评论
关注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