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法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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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法草案的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违反本法规定的权限设定的行政强制无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予以撤销。

部门规章设定的行政强制无效,由国务院予以撤销。

地方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强制无效,由国务院或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予以撤销。

第六十五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二)改变行政强制措施对象、条件、方式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强制措施的。

第六十六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的财物,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对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七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在法定期间无正当理由拒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对依法应当退还扣押的物品不予退还,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八条 行政机关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在法定期间无正当理由拒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按照规定应当及时解除冻结存款不解除,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九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行政强制执行,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条 行政机关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据为己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一条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违法实施强制执行或者扩大执行范围,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二条 金融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人民法院给予罚款、拘留的处罚,或者由有关金融业监督管理部门给予罚款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对应当立即冻结的存款不冻结,致使存款转移的;

(二)违反本法第四十也条第二款规定,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划拨存款的。

第七十三条 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金融业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

(一)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未及时解除冻结存款的;

(二)将不应当冻结、划拨的存款予以冻结或者划拨的。

第七十四条 金融机构违反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第六十三条第四款规定,未将款项划入财政部门设置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专用账户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违法划拨款项二倍的罚款。

行政强制法全文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一、 行政强制法 全文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行政强制法全文的主要内容有行政强制的种类和设定、 行政强制措施 实施程序、行政机关 强制执行程序 、一般规定、金钱给付义务的执行、代履行、申请人民 法院强制执行 、法律责任、以及附则等等。制定的目的是为了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二、主要内容 第二条 本法所称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 强制执行 。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 证据 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第三条 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 发生或者即将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行政机关采取应急措施或者临时措施,依照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 的规定执行。 行政机关采取金融业审慎监管措施、进出境货物强制性技术监控措施,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 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适当。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 第六条 实施行政强制,应当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 第七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 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 诉讼 ; 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中有违法行为或者扩大强制执行范围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行政强制一般用于当事人不执行司法决定,对司法判决的内容不理解不执行。一般来说,当事人应当严格履行司法机关对案件作出的判决,如果履行相关义务,司法机关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进行强制执行,实施的方法主要有冻结当事人的财产,迫使当事人履行司法判决,接受判决结果。

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 四十九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11年6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11年6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行政强制的种类和设定

第三章 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查封、扣押

第三节 冻结

第四章 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金钱给付义务的执行

第三节 代履行

第五章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第三条 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

发生或者即将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行政机关采取应急措施或者临时措施,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行政机关采取金融业审慎监管措施、进出境货物强制性技术监控措施,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 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适当。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

第六条 实施行政强制,应当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

第七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

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中有违法行为或者扩大强制执行范围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第二章 行政强制的种类和设定

第九条 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三)扣押财物;

(四)冻结存款、汇款;

(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第十条 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

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本法第九条第一项、第四项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且属于地方性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本法第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行政强制措施。

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第十一条 法律对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条件、种类作了规定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作出扩大规定。

法律中未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但是,法律规定特定事项由行政法规规定具体管理措施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本法第九条第一项、第四项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第十二条 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

(一)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二)划拨存款、汇款;

(三)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四)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五)代履行;

(六)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第十三条 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

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四条 起草法律草案、法规草案,拟设定行政强制的,起草单位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说明设定该行政强制的必要性、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听取和采纳意见的情况。

第十五条 行政强制的设定机关应当定期对其设定的行政强制进行评价,并对不适当的行政强制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行政强制的实施机关可以对已设定的行政强制的实施情况及存在的必要性适时进行评价,并将意见报告该行政强制的设定机关。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强制的设定机关和实施机关就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机关应当认真研究论证,并以适当方式予以反馈。

第三章 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责,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第十七条 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四)通知当事人到场;

(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七)制作现场笔录;

(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第十九条 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第二十条 依照法律规定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除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当场告知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家属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机关、地点和期限;

(二)在紧急情况下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在返回行政机关后,立即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程序。

实施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得超过法定期限。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已经达到或者条件已经消失,应当立即解除。

第二十一条 违法行为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行政机关应当将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一并移送,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第二节 查封、扣押

第二十二条 查封、扣押应当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其他任何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不得实施。

第二十三条 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当事人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不得重复查封。

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查封、扣押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和期限;

(三)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名称、数量等;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查封、扣押清单一式二份,由当事人和行政机关分别保存。

第二十五条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应当明确,并书面告知当事人。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第二十六条 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第二十七条 行政机关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

(一)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

(二)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与违法行为无关;

(三)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查封、扣押;

(四)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

(五)其他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情形。

解除查封、扣押应当立即退还财物;已将鲜活物品或者其他不易保管的财物拍卖或者变卖的,退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款项。变卖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第三节 冻结

第二十九条 冻结存款、汇款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不得委托给其他行政机关或者组织;其他任何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不得冻结存款、汇款。

冻结存款、汇款的数额应当与违法行为涉及的金额相当;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冻结的,不得重复冻结。

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决定实施冻结存款、汇款的,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七项规定的程序,并向金融机构交付冻结通知书。

金融机构接到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冻结通知书后,应当立即予以冻结,不得拖延,不得在冻结前向当事人泄露信息。

法律规定以外的行政机关或者组织要求冻结当事人存款、汇款的,金融机构应当拒绝。

第三十一条 依照法律规定冻结存款、汇款的,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三日内向当事人交付冻结决定书。冻结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冻结的理由、依据和期限;

(三)冻结的账号和数额;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第三十二条 自冻结存款、汇款之日起三十日内,行政机关应当作出处理决定或者作出解除冻结决定;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延长冻结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冻结决定:

(一)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

(二)冻结的存款、汇款与违法行为无关;

(三)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冻结;

(四)冻结期限已经届满;

(五)其他不再需要采取冻结措施的情形。

行政机关作出解除冻结决定的,应当及时通知金融机构和当事人。金融机构接到通知后,应当立即解除冻结。

行政机关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或者解除冻结决定的,金融机构应当自冻结期满之日起解除冻结。

第四章 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

第三十五条 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履行义务的期限;

(二)履行义务的方式;

(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第三十七条 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

(三)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

第三十八条 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执行:

(一)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

(二)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

(三)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

(四)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行政机关应当恢复执行。对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中止执行满三年未恢复执行的,行政机关不再执行。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执行:

(一)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

(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

(三)执行标的灭失的;

(四)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的;

(五)行政机关认为需要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一条 在执行中或者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变更,或者执行错误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不能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的,依法给予赔偿。

第四十二条 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执行协议可以约定分阶段履行;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

执行协议应当履行。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恢复强制执行。

第四十三条 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但是,情况紧急的除外。

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

第四十四条 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第二节 金钱给付义务的执行

第四十五条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

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第四十六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实施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超过三十日,经催告当事人仍不履行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实施强制执行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依照本法第三章规定办理。

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是,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仍不履行的,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已经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行政机关,可以将查封、扣押的财物依法拍卖抵缴罚款。

第四十七条 划拨存款、汇款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决定,并书面通知金融机构。金融机构接到行政机关依法作出划拨存款、汇款的决定后,应当立即划拨。

法律规定以外的行政机关或者组织要求划拨当事人存款、汇款的,金融机构应当拒绝。

第四十八条 依法拍卖财物,由行政机关委托拍卖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九条 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应当上缴国库或者划入财政专户。任何行政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第三节 代履行

第五十条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第五十一条 代履行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代履行前送达决定书,代履行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代履行的理由和依据、方式和时间、标的、费用预算以及代履行人;

(二)代履行三日前,催告当事人履行,当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

(三)代履行时,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派员到场监督;

(四)代履行完毕,行政机关到场监督的工作人员、代履行人和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应当在执行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代履行的费用按照成本合理确定,由当事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代履行不得采用暴力、胁迫以及其他非法方式。

第五十二条 需要立即清除道路、河道、航道或者公共场所的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当事人不能清除的,行政机关可以决定立即实施代履行;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事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处理。

第五章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三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四条 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法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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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遗产继承的公证书怎么写? 1、继承公证是为了使继承人之间的协议产生法律效力 2、遗产是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所有财产和法律规定可以继承的其他财产权益。包括积极遗产和消极遗产。积极遗产指死者生前个人享有的财物和可以继承的其他合法权益,如债权和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益等。消极遗产指死者生前所欠的个人债务。 …

    2025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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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判决书在哪里可以查到(判决书在哪里可以查到真假)

    网上怎么查自己的判决书 查询判决书,可以登录中国裁判文书网。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一般的法院生效判决书都能查到的。查询的步骤具体如下: 1、搜索中国裁判文书网或者当地的法院的官网,点击进入; 2、在搜索款输入对应案件的关键词、法院名称、当事人或者律师名称,点击搜索; 3、点击搜索后,会出现想要查询的判决…

    2025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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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诉讼费速算表(诉讼费收费速算公式)

    起诉小三诉讼费怎样收费 起诉涉及财产,诉讼费按财产的价值额计算。一万元一下的诉讼费为50元,一万元以上的诉讼费,按数额分段计算。如果是法院调解结案、或者法官独任审理的,减半收费。可以参考一下诉讼费速算表计算,计算方法:标的额×本级费率+本级速算增加额。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 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

    2025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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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财产保全怎么做具体流程(财产保全的流程)

    申请财产保全的流程是怎样的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或当事人的申请,或由人民法院依职权对当事人的财产所采取的限制其处分或转移的强制性措施。申请财产保全的主要程序是: (—)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法院立案庭立案后,申请人即可向法院提出书面的要求进行财产保全的申请。 (二)向法院提交财产保全…

    2025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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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述法治行政的特点(简述法治行政的特点答案)

    法治行政的特点包括 法治行政的核心含义是法律高于行政。法治行政的特点包括: 1、职权法定。 2、法律保留。 3、法律优先。 4、依据法律。 5、职权与职责统一。 法治行政是指政府的一切权力来源于法律,法律优于行政,行政受制于法律,政府受法律支配,并严格按照法的规定以及法的宗旨和原则行事。 扩展资料:…

    2025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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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听证会程序(追加被执行人听证会程序)

    听证会的一般程序 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如下:(一)当事人要求听证,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

    2025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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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婚姻法二十四条(婚姻法二十四条争议多)

    新婚姻法24条补充规定有哪些内容? 新 婚姻法 24条补充规定有哪些内容? 补充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基础上增加两款,分别作为该条第二款和第三款: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 债务 ,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从事…

    2025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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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宁南县(宁南县公众信息网)

    宁南县属于哪个市 宁南县属于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相当于地级市)。 宁南县隶属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位于四川凉山彝族自治州南部东侧,东临金沙江与云南省巧家县隔江相望。宁南县是一个以汉族为主,彝、布依、回、藏、蒙古等多民族杂居的山区农业县。 宁南县景点 金钟山景区、凯地里拉温泉康养度假区、凯地里拉温泉…

    2025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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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立案申请书(立案申请书是什么意思)

    强制执行立案申请书怎么写? 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性别:*****,民族:*****, ****年***月***日出生,住:*****,身份证号码:*****,电话:*****。 被执行人:*****,性别:*****,民族:*****, ****年***月***日出生,住:*****…

    2025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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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审查(合同审查报告范文)

    合同审查要点及其注意事项 合同的审查,其重点和注意事项包括: 1、合同的订立主体是否合法,如果是法人的,则审查法人是否依法成立并具有相应的主体资格;如果主体是自然人的,则审查自然人是否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等。 2、合同的形式是否符合法,根据法律的规定,合同有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要式合同即必须签订…

    2025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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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法钓鱼(钓鱼执法和执法钓鱼)

    钓鱼执法是啥意思 钓鱼执法,英美叫执法圈套(entrapment),这是英美法系的专门概念,它和正当防卫等一样,都是当事人无罪免责的理由。从法理上分析,当事人原本没有违法意图,在执法人员的引诱之下,才从事了违法活动。 行政执法中的“钓鱼执法”,与刑事侦查中的“诱惑侦查”,或者叫“诱惑取证”类似。从历…

    2025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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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领结婚证需要什么手续(离婚在领结婚证需要什么手续)

    领结婚证需要什么手续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须持本人户口证明、居民身份证,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共同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申请登记的时候男女双方必须同时在场。 如果是离过婚的还应当持离婚证。在实行婚前检查的地方还应该持有医院的婚前…

    2025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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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何打官司(起诉流程怎么走)

    如何自己打官司起诉 【法律分析】 打官司起诉的流程如下:一、法院立案受理。二、庭前准备。三、开庭审理。起诉是依法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法院对特定案件进行审判的行为。刑事案件的起诉,在于请求法院通过审判对被告人定罪判刑;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在于请求法院通过审判追究被告人的经济赔偿责任。起诉必须是有起…

    2025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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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代理词怎么写(律师代理词怎么写)

    代理词是什么 应该怎么写 一、代理词的概念 代理词是诉讼代理人( 律师 、法律工作者、公民)在庭审过程中独自使用的非正式文书,代理词最重要的部分是质证和辩论,质证和辩论是诉讼代理人多年的心得。一宗案件的代理词通常需要数小时甚至数天的时间来完成。 二、代理词的格式 相对于其他 诉讼 文书,代理词的写法…

    2025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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