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确认收入的条件(新收入准则与旧收入准则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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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收入是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包括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和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

企业代第三方收取的款项,应当作为负债处理,不应当确认为收入。

2、《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定,长期为客户提供重复的劳务收取的劳务费,在相关劳务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

(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下列提供劳务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应按规定确认收入:长期为客户提供重复的劳务收取的劳务费,在相关劳务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

3、会计核算是以会计法规为依据,采用权责发生制;税收是以税法为依据;采用收付实现制兼权责发生制。

4、会计收入无视同销售而税收存在视同销售

增值税:管理权发生变化,企业所得税:所有权发生变化

风险提示

一、少计收入

1、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收入直接冲减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对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广告费计提的收入总额减少,造成多交企业所得税。

二、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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