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
王某于2014年进入某公司从事操作工工作。2016年1月,王某在厂区下楼梯时不慎将脚扭伤,因伤情严重,在医院进行治疗,之后王某被认定为工伤。治疗期间,该公司一直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向王某发放工资,远低于王某受伤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3500元。王某认为公司未按法律规定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要求该公司按照自己受伤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3500元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
那么
王某的要求合理吗?

分析
王某的要求是合理的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王某治疗这段时间属于停工留薪期,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因工负伤、患职业病需要接受工伤医疗而暂停工作,由用人单位继续发给原工资福利待遇的一段期间。
公司只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向王某发放工资,未达到王某原工资福利待遇水平,是不合理的。
所以公司应按照王某受伤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3500元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
律师在线法律咨询,24小时在线咨询
微信号:18365284851
微信扫描上方二维码联系我们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 chuangxiangniao@163.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发布者:法外狂徒,转转请注明出处:https://www.chuangxiangniao.com/law/415274.html
微信扫一扫
支付宝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