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公信力(裁判标准什么影响司法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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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公正司法,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前提是确保 什么

您好,保证公正司法,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前提是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

2014年10月30日,国新办举行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的重大意义等情况发布会。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在《决定》的第四部分“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中提出六个方面的改革要求。

一是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

二是优化司法职权配置。

三是推进严格司法。

四是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

五是加强人权司法保障。

六是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如何解读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

通过优化司法环境来保障司法公信力建设。从表面上看,个别司法不公现象无疑是我们法院面临的司法公信力建设中的最大障碍。而从法院外部的司法环境来看,如何提高法院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声望就显得尤为重要。首先,理顺法院与党委、人大、政府等的关系。无论从党的先进性还是代议制的角度,党委和人大的意见都属于广义的公众信任的范畴,他们有权代表人民群众对于司法公信力做出直接评价,因此“党管司法”是我们必须始终坚持的一项基本原则。同时,我们也要尽量争取各级党委、人大、政府对于法院工作独立性、专业性的理解,以赢得他们对于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尊重,共同维护法律的权威。其次,规范法院与新闻媒体的关系。在西方国家中,媒体一般被认为是继国家、政府、法院之后的第四种权力。我们要在坚持客观真实和维护法律权威的媒体监督原则的同时,畅通各种新闻监督渠道,防止不当报道造成法院工作的被动。我们还要充分利用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加强法制宣传工作,把媒体作为外树形象的窗口。再次,营造良好的社会基础和氛围。从增强公众对司法的认知入手,使他们能够了解诉讼程序的基本要求及风险、尊重司法裁判的既判力,从而降低社会纠纷解决的成本,减少影响社会和谐的对抗性因素,最终让尽可能多的社会成员信任司法,自觉维护司法权威,为司法公信力建设夯实群众基础。

总之,我们应始牢记我们的法院是人民的法院,我们的法官是人民的法官,我们提高司法公信力就是为了赢得人民群众的信任,也是为了实现更好地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无论从树立司法权威、提高司法公信力的角度,还是从树立全社会对法律的共同信仰、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角度,我们法院、法官与社会公众的法治理想和目标都是一致的。从权力到权威、从信任到信仰,为此我们都任重而道远

司法公信力(裁判标准什么影响司法公信力)

如何保证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

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必须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一)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各级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要支持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任何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都不得让司法机关做违反法定职责、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任何司法机关都不得执行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的要求。对干预司法机关办案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健全行政机关依法出庭应诉、支持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尊重并执行法院生效裁判的制度。完善惩戒妨碍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拒不执行生效裁判和决定、藐视法庭权威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规定。

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法官、检察官调离、辞退或者作出免职、降级等处分。

(二)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健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各司其职,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

完善司法体制,推动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完善刑罚执行制度,统一刑罚执行体制。改革司法机关人财物管理体制,探索实行法院、检察院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和审判权、检察权相分离。

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审理跨行政区域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办理跨地区案件。完善行政诉讼体制机制,合理调整行政诉讼案件管辖制度,切实解决行政诉讼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等突出问题。

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加大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无理缠诉行为的惩治力度。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完善审级制度,一审重在解决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二审重在解决事实法律争议、实现二审终审,再审重在解决依法纠错、维护裁判权威。完善对涉及公民人身、财产权益的行政强制措施实行司法监督制度。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行为,应该督促其纠正。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

明确司法机关内部各层级权限,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司法机关内部人员不得违反规定干预其他人员正在办理的案件,建立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主任检察官、主办侦查员办案责任制,落实谁办案谁负责。

加强职务犯罪线索管理,健全受理、分流、查办、信息反馈制度,明确纪检监察和刑事司法办案标准和程序衔接,依法严格查办职务犯罪案件

如何认识和提高司法公信力,增强司法权威

所谓司法公信力,依笔者的理解是指,广大公众对司法机关的司法行为所给予的信赖程度。所谓司法权威,是指司法机关的司法行为在广大公众心目中所具有的崇高地位及绝对执行的效力。司法公信力与司法权威二者之间,司法公信力是前因,司法权威是后果,两者互相联系、相辅相成。一个国家、一个地区,司法公信力若是很高,反映在社会层面上则是社会秩序井然,广大公众普遍地崇尚法律、敬仰法律;一旦出现纠纷和争端,大家便想到的是依靠法律手段来解决。而作为司法官员,在广大公众的心目中那就是公平和正义的象征,就是会说话的法律,其司法权威之高不言而喻。从目前我国的司法现状来看,司法公信力较低,司法权威较差。主要表现在:案件服判息诉的比例不高,往往形成“官了民不了、案了事不了”的局面,涉法信访、上访事件年年不断激增;在普通老百姓甚至于党委、政府领导的心目中,司法官员与行政官员没有什么区别,当事人哄闹法庭,威胁、殴打、辱骂司法工作人员,阻挠执行、抗拒执行的现象时常发生;新闻媒体及社会舆论对司法案件的办理过程及裁判结果随意地品头论足,评论是非,否定其效力;在各地方开展的评满意(或不满意)单位时,司法部门很难跻身于满意单位的行列之中……探究我国目前司法现状的原因,笔者认为,首先与我们国家的民主法制进程有着重大的关系。中国是一个有着两千多年人治历史的国家,行政权力长期凌驾于司法权力之上,“权大于法、以权压法”现象比比皆是,故而在老百姓的心目中敬重大官更甚于敬重法制。人们有了冤屈,习惯地寄希望于大官为自己伸张正义、主持公道,而不是诉诸于法律来解决。其次,司法公信力较低的这一现状还与我们国家的司法水平普遍偏低有着必然的联系。司法水平的高低情况又取决于司法队伍的整体素质如何。就目前而言,我国的司法队伍整体素质不容乐观。在业务素质方面,虽然十多年来司法工作人员基本普及了大专、本科文凭,着力于提升其法律素质,但他们的实际司法水平与人民群众的期望值相比,仍存在着较大差距,难以得到社会的认同;在职业道德素养方面,司法部门对队伍的管理和监督虽不断地在加强,但受社会大气候的影响,不少的司法工作人员仍然存在着不注重职业道德,工作作风差,司法行为不廉洁的问题,这在很大程度上直接影响了司法水平的正常发挥。再者,有关我国司法领域运行方式的一些改革举措脱离了现实的司法环境,单纯追求法律效果,无视社会效果,导致司法裁判结果与广大民众奉行的道德评判结果相去甚远,导致广大民众对司法裁判结果不认同、不满意,这也是当前司法公信力较低的原因之一。最后,司法管理体制亦决定着司法部门的公信力大小。当前,我国司法部门的人、财、物权均受制于地方党委、政府。这种管理体制决定了司法权不能独立、正常地行使,司法裁判往往要奉行地方党委、政府的旨意,地方保护主义客观存在,这在一定程度上也严重地影响到了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在充分认识到上述影响司法公信力及司法权威的因素之后,对症下药似乎是顺理成章的事。可是,历史因素、管理体制等不是轻易随便就能改变的问题,因此笔者认为,我们应当且必须做的是从力所能及的地方抓起,从群众不满意的地方做起。依笔者的浅见,要提高司法公信力、加强司法权威,必须从司法职能的定位、司法运行方式、司法审判效果、法官队伍建设和司法外部环境等五个方面入手,才能取得实效。一、正确认识和了解当前的司法工作职能目前,我国已进入改革发展的关键期,这既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也是社会矛盾的多发凸现期。各种利益之争、矛盾纠纷层出不穷。这些矛盾纠纷能否及时化解,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国家的长治久安的问题。因此,客观社会现实对司法工作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那就是司法工作的主要职能就是化解社会矛盾、平息纷争,充分运用法律为构建和谐社会作出司法方面的努力。每位司法工作人员必须清楚地了解这一点。将“定纷止争、案结事了”作为自己办理每一个案件的终极目标。也只有定纷止争、案结事了的司法,才能取信于民,才能推进法治,而不是成为涉诉信访的对象。正如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所言“人民法院只有在满足人民群众司法需求、解决社会矛盾方面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人民法院的公信力和司法权威才能进一步树立起来。”二、结合我国的国情,注重司法运行的方式司法运行的方式是指司法部门的工作程序、工作方式及工作手段。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司法运行方式充分体现出这个国家或地区的司法理念(或者说指导方针),也可以反映出这个国家在司法领域方面的国情。符合国情的司法运行方式,能充分发挥其司法职能,从而实现司法的最终目的。相反,违背国情的司法运行方式则会阻碍司法工作应有职能的发挥,难以建立起稳定和谐的社会局面,其司法行为是不受广大公众欢迎和认同的。目前,我国的国情是,公民的维权意识逐渐在增强,大量的矛盾纠纷涌至司法机关寻求解决,而公民的法律知识普遍欠缺、对司法的运行程序知之甚少,诉讼技能普遍较差。因此,我们的司法运行方式必须结合这一国情,才能让人民群众满意,从而建立起司法公信力,进一步树立起司法权威。“司法为民”就是我们应有的司法理念。这一司法理念是我们司法工作的出发点和根本宗旨,它必须贯穿于司法工作的始终。如何实践这一司法理念?笔者认为,一要保障民众的司法知情权。即司法活动的全过程要向社会全面公开,譬如:对当事人进行热心、负责地诉讼指导;有关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要认真、悉数地告知;司法过程中要使用通俗易懂的文字语言;裁判文书要充分地论证说理;对民众广泛关注的案件信息适时对外公布等等。二要保障民众的司法参与权。即司法活动要尊重当事人对程序的选择权,落实人民陪审制度,同时要依靠工会、妇联、基层组织和群团组织来参与解决纠纷,不能独立特行、单打独斗。三要保障民众对司法的监督权。司法工作应广泛地收集社情民意,主动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司法工作的建议和意见,畅通当事人的信访申诉渠道。四要树立和谐司法的观念。在司法活动中和裁判结果上要充分体现人文关怀,积极探索、建立和完善司法救助体系,对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实施必要的司法救助措施;适时开展巡回审理,就地办案等便民司法工作方式;增强司法的亲和力,注重运用调解方式开展司法工作。总而言之,司法运行的方式必须贴近民众、服务民众,只有这样做,才能让民众对司法工作满意,才能谈得上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的问题。三、努力实现司法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司法效果是单纯从法制角度来看的效果。一个案件的裁判既严格遵循了程序法的规定,又准确运用了实体法的条款,那就是最佳司法效果。而社会效果则是从司法裁判的结果是否与社会主流价值观相一致来看的效果。一个案件的处理达到了定纷止争、让党委、政府满意,得到民众认同的目的,那就算取得了最佳的社会效果。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单纯追求法制意义上的司法效果,不注重社会效果,则是脱离社会现实的司法,纯理想主义的司法,人民群众不会感到满意、不会认同其司法效果。因此,司法工作必须尊重民意、善待民意、吸收民意,准确把握司法裁判与民意的最佳结合点,才能实现司法审判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当然,要做到这个“统一”不是件容易的事情,需要法官不断增强自身的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不断提高调解技能和裁判艺术,让案件的裁判结果更加贴近民众、贴近社会。四、提高法官业务素质,狠抓队伍建设不放松法官是司法工作的主导者,是联系民众的桥梁和纽带。因此,要提高司法公信力,树立司法权威,提高法官的素质是关键。一名法官,若是讲不清道理,释不明法律,写不出有质量的裁判文书,这样的法官在民众的心目中肯定是没有公信力的,亦谈不上司法权威。因此,加强培养法官的业务素质是第一要务。一名法官,若是对当事人的正当诉求采取“生冷横推”的态度,漠视甚至压制当事人应享有的诉讼权利,这样的法官同样是建立不起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的。因此,第二要树立法官的亲民、护民形象,养成良好的工作作风。一名法官,若是与一方当事人亲、对另一方当事人疏,或者接受一方当事人的吃请和财物,这样的法官同样在民众的心目中是没有公信力的,亦谈不上司法权威。因此,还要不断地提高法官的职业道德素养,努力维护法官的清廉形象。唯有如此,法官才能适应新形势下的党和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提出的全方位的司法需求,进一步发挥好职能作用。五、努力营造良好的司法环境,助长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一个地方,党委、政府及权力机关对司法工作的理解和支持程度如何,对建立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有着重要的作用。因此,司法工作不能仅注重独立行使司法权,还应适当地延伸司法职能,做出卓有成效的服务保障工作,才能赢得党委、政府的高度认可,在建立司法公信力方面得到他们强有力地帮助。同时,还要适时开展对广大民众的普法宣传和法制教育活动,让他们学法、懂法,进而相信司法,尊重司法和维护司法。此外,还必须加强与新闻媒体的联系、交流、沟通,正确把握住对司法工作的舆论导向,为建立司法公信力、树立司法权威搭建有力的宣传平台。还要积极探索与律师之间交流、沟通的方式和机制,共同努力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树立和维护良好的司法形象,为构建和谐社会做出应有的贡献。

司法公信是树立司法权威的前提是社会公平正义的什么

     司法公信是树立司法权威的前提,是社会公平正义的底线。司法公信是社会诚信的基本保障,是指在司法机关依法行使司法权,裁判过程和裁判结果得到民众充分信赖、尊重与认同。重点围绕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推进司法公开、加强司法工作监督和司法执法能力建设等领域,加强诚信建设,促进司法公正。

司法公信力不仅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保证,而且是社会公平正义的底线。要以司法公开为原则,着力建立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执法人员信誉,进一步加强司法,检察,警察,监狱(办公室)事务的公开度,因此以促进司法公正和增强公众信任。

      司法公正是宪法法律对法院工作的基本要求,是人民法院工作的核心价值目标,也是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前提和基础。增强司法公信力,首先离不开通过履行审判执行职责维护好社会公平正义,并得到社会广泛的认同。只有实实在在地让人民群众在每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民众才信服司法裁判,信赖人民法院,司法才有公信力可言。

提高司法什么是维护民法典权威的有效手段

提高司法公信力是维护民法典权威的有效手段。

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高司法公信力,是维护民法典权威的有效手段。对于检察机关来说,就要加强民事检察工作,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畅通司法救济渠道,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坚决防止以刑事案件名义插手民事纠纷、经济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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