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

律来帮
商家名称:
律来帮
商家认证:
VIP会员
手机号码:
18365284851
添加微信:
18365284851
温馨提示:
请说在法外狂徒看到,优惠更多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是什么?

人身损害赔偿,指的是自然人的生命、健康、身体受到不法侵害,造成伤害、残疾、死亡及精神损害,要求赔偿义务人以财产进行赔偿的侵权法律制度。

人身损害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自然人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法律制度。

扩展资料

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一)医疗费医疗费包括当事人为治疗伤疾而支付的挂号费、检查费、治疗费、手术费、医药费、住院费、康复费、整容费和后续治疗等费用。

(二)误工费 误工费根据当事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三)护理费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四)交通费根据当事人和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以及参与死亡事故处理的死者亲属(不得超过三人)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五)住宿费 当事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从外地到本市处理交通事故,实际发生的住宿费。

(六)住院伙食补助费 参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七)营养费营养费是指当事人为辅助治疗或使身体尽快康复而购买日常饮食以外的营养品所支出的费用。营养费根据当事人伤残程度参照医院意见及营养费支出凭证确定。

(八)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当事人伤残等级,按照当地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九)残疾辅助器具费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十)丧葬费 按照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十一)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当地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十二)死亡赔偿金按照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人身损害赔偿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院关于人身损害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03年12月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04年5月1日起施行。为正确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进行编纂及实施。第一条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第二条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但侵权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

最高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

法律分析:为正确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就有关适用法律的问题作如下解释:第一条 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本条所称”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赔偿权利人起诉部分共同侵权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赔偿权利人在诉讼中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人的诉讼请求的,其他共同侵权人对被放弃诉讼请求的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不承担连带责任。责任范围难以确定的,推定各共同侵权人承担同等责任。

《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

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

解释》已于2003年12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

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03年12月26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

问题的解释

(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3]20号

为正确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

就有关适用法律的问题作如下解释:

第一条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

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

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

亡受害人的近亲属.

本条所称”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

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二条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

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

任.但侵权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

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确定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

任时,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第三条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

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

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

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

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四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并造成损害后

果,不能确定实际侵害行为人的,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

承担连带责任.共同危险行为人能够证明损害后果不是由其行为造成

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赔偿权利人起诉部分共同侵权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其他

共同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赔偿权利人在诉讼中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人

的诉讼请求的,其他共同侵权人对被放弃诉讼请求的被告应当承担的赔

偿份额不承担连带责任.责任范围难以确定的,推定各共同侵权人承担

同等责任.

人民法院应当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法律后果告知赔偿权利人,并将放

弃诉讼请求的情况在法律文书中叙明.

第六条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

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

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

持.

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

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

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

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

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

第七条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

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

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

责任.

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

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第八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

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由该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上述人员实施与职务无关的行为致人损

害的,应当由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

属于《国家赔偿法》赔偿事由的,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处理.

第九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

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

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

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

活动”.

第十条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

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

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

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

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

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

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

本条规定.

第十二条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

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

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

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三条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

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

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

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四条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

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帮工人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第

三人不能确定或者没有赔偿能力的,可以由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

第十五条为维护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人身

损害,因没有侵权人,不能确定侵权人或者侵权人没有赔偿能力,赔偿

权利人请求受益人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六条下列情形,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由所有

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一)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构筑物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

损害的;

(二)堆放物品滚落,滑落或者堆放物倒塌致人损害的;

(三)树木倾倒,折断或者果实坠落致人损害的.

前款第(一)项情形,因设计,施工缺陷造成损害的,由所有人,管

理人与设计,施工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

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

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

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

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

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

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

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

他合理费用.

第十八条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

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

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

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

除外.

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

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

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

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

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

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

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

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

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

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

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

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

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

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

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

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

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

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第二十三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

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

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第二十四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第二十五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

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

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

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

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第二十六条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

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

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第二十七条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第二十八条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

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

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

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

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

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

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

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

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第二十九条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

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

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第三十条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

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

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

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依照前款原则确定.

第三十一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以及本解

释第二条的规定,确定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九条各项财产损失的实际赔偿

金额.

前款确定的物质损害赔偿金与按照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确定的精

神损害抚慰金,原则上应当一次性给付.

第三十二条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

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

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

理,配制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

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

第三十三条赔偿义务人请求以定期金方式给付残疾赔偿金,被扶养

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的,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人民法院可以根

据赔偿义务人的给付能力和提供担保的情况,确定以定期金方式给付相

关费用.但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经发生的费用,死亡赔偿金以及精神

损害抚慰金,应当一次性给付.

第三十四条人民法院应当在法律文书中明确定期金的给付时间,方

式以及每期给付标准.执行期间有关统计数据发生变化的,给付金额应

当适时进行相应调整.

定期金按照赔偿权利人的实际生存年限给付,不受本解释有关赔偿

期限的限制.

第三十五条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

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

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

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

“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

第三十六条本解释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2004年5月1日后新受理

的一审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本解释的规定.已经作出生效裁判的人

身损害赔偿案件依法再审的,不适用本解释的规定.

在本解释公布施行之前已经生效施行的司法解释,其内容与本解释

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有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为正确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就有关适用法律的问题作如下解释:第一条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本条所称“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第二条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但侵权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确定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时,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第三条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四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并造成损害后果,不能确定实际侵害行为人的,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共同危险行为人能够证明损害后果不是由其行为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五条赔偿权利人起诉部分共同侵权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赔偿权利人在诉讼中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人的诉讼请求的,其他共同侵权人对被放弃诉讼请求的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不承担连带责任。责任范围难以确定的,推定各共同侵权人承担同等责任。人民法院应当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法律后果告知赔偿权利人,并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情况在法律文书中叙明。第六条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第七条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第八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上述人员实施与职务无关的行为致人损害的,应当由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属于《国家赔偿法》赔偿事由的,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处理。第九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第十条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第十二条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三条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四条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帮工人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不能确定或者没有赔偿能力的,可以由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第十五条为维护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人身损害,因没有侵权人、不能确定侵权人或者侵权人没有赔偿能力,赔偿权利人请求受益人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六条下列情形,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一)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构筑物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二)堆放物品滚落、滑落或者堆放物倒塌致人损害的;(三)树木倾倒、折断或者果实坠落致人损害的。前款第(一)项情形,因设计、施工缺陷造成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与设计、施工者承担连带责任。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第十八条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第二十三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第二十四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第二十五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第二十六条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第二十七条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第二十八条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第二十九条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第三十条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依照前款原则确定。第三十一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以及本解释第二条的规定,确定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九条各项财产损失的实际赔偿金额。前款确定的物质损害赔偿金与按照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确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则上应当一次性给付。第三十二条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第三十三条赔偿义务人请求以定期金方式给付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的,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赔偿义务人的给付能力和提供担保的情况,确定以定期金方式给付相关费用。但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经发生的费用、死亡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当一次性给付。第三十四条人民法院应当在法律文书中明确定期金的给付时间、方式以及每期给付标准。执行期间有关统计数据发生变化的,给付金额应当适时进行相应调整。定期金按照赔偿权利人的实际生存年限给付,不受本解释有关赔偿期限的限制。第三十五条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第三十六条本解释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2004年5月1日后新受理的一审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本解释的规定。已经作出生效裁判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依法再审的,不适用本解释的规定。在本解释公布施行之前已经生效施行的司法解释,其内容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消息提醒:福州的白女士添加了微信

律师在线法律咨询,24小时在线咨询
微信号:18365284851

微信扫描上方二维码联系我们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 chuangxiangniao@163.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发布者:法外狂徒,转转请注明出处:https://www.chuangxiangniao.com/law/4426.html

(0)
打赏 微信扫一扫 微信扫一扫 支付宝扫一扫 支付宝扫一扫
上一篇 2025年11月22日 19:26:03
下一篇 2025年11月22日 19:28:10

相关推荐

  • 注射死刑全过程(注射死刑全过程,胆小)

    注射死刑执行全过程 【注射死刑】:或注射毒药、致命性注射是利用注射足以致命剂量的药剂(通常是巴比妥酸盐、肌肉松弛剂和钾溶液)使被注射对象瞬间死亡的过程。这主要是用于死刑执行,但也可能在安乐死和自杀中。它通常先让被注射者丧失意识,然后停止其呼吸和心跳。 【执行步骤】:注射时,死刑犯被带进执行室或执行车…

    2025年12月5日
    000
  • 人身自由权(人身自由权是什么法律规定的)

    什么是人身自由权?人身自由权又包括哪些? 人身自由权:指公民在法律范围内有独立行为而不受他人干涉,不受非法逮捕、拘禁,不被非法剥夺、限制自由及非法搜查身体的自由权利。人身自由权包括身体自由权和精神自由权。 1、身体自由权 身体自由权也称作行动的自由权,是指自然人按照自己的意志和利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

    2025年12月5日
    100
  • 关于王胜俊的信息

    社区矫正制度开始形成于什么时候 从2003年起,我国开展了社区矫正的试点,经过数年的实践,社区矫正在我国范围内取得了明显的效果,伴随着《刑法修正案(八)》的颁布与实施,社区矫正工作从理论至实践日渐趋于成熟。同时对于法院而言,如何依法处理好已经办理的各类刑事案件、解决社会各类矛盾、促进社会和谐也是法院…

    2025年12月5日
    000
  • 律师法全文2021(律师法全文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内容 第一条 为了完善律师制度,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保障律师依法执业,发挥律师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的作用,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

    2025年12月5日
    000
  • 公司法人代表(公司法人代表是什么职务)

    公司法人代表需要承担哪些责任 公司法人代表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以及刑事责任,具体内容如下: 1、法人应承担个人法律责任和民事法律责任; 2、法人违反合同或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3、以法人名义从事的经营活动,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法人也要承担民事责任;等等。 《民法总则》第六十二条规…

    2025年12月5日
    000
  • 什么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什么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什么是国家的监督机关)

    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法院是国家的什么机关 审判机关。 在中国,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有高级人民法院,以下为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 主要任务: 人民法院的任务是审理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通过…

    2025年12月5日
    000
  • 法人身份证明书(企业法人身份证明书)

    法人证明书怎么开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正本为悬挂式,应当悬挂在事业单位的主要办事场所醒目处,正本只核发一份。副本为折叠式,主要用于事业单位在开展社会服务活动中对外出示,以证明其合法身份,或用于向有关部门办理各种手续。事业单位可以根据业务需要向登记管理机关…

    2025年12月5日
    100
  • 死刑执行过程(死刑执行过程中拍照和录像)

    死刑执行程序是怎样的 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的执行死刑命令,均由高级人民法院交付原审人民法院执行,原审人民法院接到死刑执行命令后,应当在7日内执行。下级人民法院在接到执行死刑命令后,有以下三种例外的情况,应当停止执行,并立即用书面形式报告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由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看最终是否…

    2025年12月5日
    000
  • 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建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是否废止?还是其中部分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共两个版本,分别是(2008年12月24日修正版)和(1988年4月2日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

    2025年12月5日
    100
  • 国家赔偿法司法解释(国家赔偿法司法解释四)

    国家赔偿法解释的内容是什么? 最高法关于 国家赔偿法 司法解释 第一条 赔偿请求人向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应当递交赔偿申请书一式四份。赔偿请求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口头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填写《申请赔偿登记表》,由赔偿请求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条 赔偿请求人向赔偿委员会申请…

    2025年12月5日
    000
  • 企业法人代表证明书(什么是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法人代表证明书范本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兹有×××(姓名、性别、年龄)在我公司(或者企业、单位)任×××(董事长、总经理等)职务,身份证号:×××,法定代表人住址:×××,电话:×××,是我公司(或者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公司(单位全称加盖公章) ×年×月×日 说明: 1、…

    2025年12月5日
    000
  • 民法典司法解释(民法典司法解释解读)

    民法典适用时间效力的司法解释是什么? 民法典适用时间效力的司法解释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已于2020年12月1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1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12月29日法释〔2020〕15号最…

    2025年12月5日
    000
  • 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的区别(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的区别是什么)

    法律解释与司法解释的区别? 法律解释,就是为使抽象的法律适用于具体的生活,有时需要对法律条文的含义进行解释。法律解释有三种情形:(1)立法解释,即由立法机关所进行的解释,和所解释的法律具有同等的效力。(2)司法解释,为解决司法实务中出现的问题而对法律进行的解释。(3)理论解释。通常是法律学者的解释。…

    2025年12月5日
    000
  • 侵权赔偿(侵权赔偿范围)

    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应如何赔偿 个人侵权造成损害赔偿一般如下: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造成死亡或残疾的,应当赔偿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造成一般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法律依据】 《…

    2025年12月5日
    000
  • 缓期执行(缓期执行两年是什么意思)

    缓期执行是什么意思 缓刑两年执行是指对应当判处刑罚,不用立即执行,而是两年后再执行的刑罚方式。通常适用于犯罪情节比较轻微的犯罪分子身上,他们的社会危害性不大,两年的考验期有利于其思想的改造,两年期满后没有故意伤害和其他危害社会的新行为,可以将死缓转为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不再执行原判刑罚…

    2025年12月5日
    100
  • 损害赔偿(损害赔偿责任是违约还是侵权)

    民法典中损害赔偿包括什么 民法典中损害赔偿包括人身损害赔偿、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造成他人物质伤害的,赔偿物品本身的实际价格或者是被侵权人所受到实际损失;造成人身损害的,依法赔偿医药费等合理费用;造成精神损害的,给予精神损害赔偿。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人身的财产损害…

    2025年12月5日
    200
  • 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几审终审制)

    什么属于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审判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其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的机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代表国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会受到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或者其他的干…

    2025年12月5日
    000
  • 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是什么意思(执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是什么意思)

    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是什么意思 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意思是有关法院判处该人死刑了,但是可以暂缓,两年后再去执行结果,从字面上意义就能看得出来,他是被判处死刑,两年后才能执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也叫做死缓。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

    2025年12月4日
    100
  • 死刑有几种执行方式(死刑有几种执行方式图片)

    我国死刑有几种执行法 根据我国刑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死刑执行的方式主要有以下2种:1、枪毙。指的是死刑犯行刑时使用跪姿,行刑人员使用步枪从死刑犯脑后打一枪的死刑执行方式;2、注射。指的是死刑犯行刑时被绑在椅子上,法医向死刑犯的手臂静脉注射药剂的死刑执行方式。使用枪毙还是注射死刑,要看执行法院的…

    2025年12月4日
    100
  • 民诉法司法解释(民诉法司法解释257条的理解)

    民诉法解释      民事诉讼法解释主要是针对民事诉讼法中一些法律条款的一些具体解释,比如对民事诉讼法中重大涉外案件的扩充性解释、专利纠纷案的管辖机构、公民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的详细解释以及针对审判相关人员应该回避的具体情况、诉讼过程中参加人的相关规定和在证据环节中的对当事人和证据具体内容的法律规定。…

    2025年12月4日
    000

发表回复

登录后才能评论
关注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