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业法规(渔业法规定,下列违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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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以下简称《渔业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渔业法》及本实施细则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基线向陆一侧的海域和江河、湖泊等内陆水域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一切其他海域”,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或者其他有关国际法,而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海域。

(三)“渔业水域”,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中鱼、虾、蟹、贝类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洄游通道和鱼、虾、蟹、贝、藻类及其他水生动植物的养殖场所。第二章 渔业的监督管理第三条 国家对渔业的监督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国务院划定的“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外侧,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的渔业,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海区渔政管理机构监督管理;“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内侧海域的渔业,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由毗邻海域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内陆水域渔业,按照行政区划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跨行政区域的内陆水域渔业,由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商制定管理办法,或者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监督管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大型江河的渔业,可以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重要的、洄游性的共用渔业资源,由国家统一管理;定居性的、小宗的渔业资源,由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第四条 “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内侧海域的渔业,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商划定监督管理范围;划定监督管理范围有困难的,可划叠区或者共管区管理,必要时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决定。第五条 渔场和渔汛生产,应当以渔业资源可捕量为依据,按照有利于保护、增殖和合理利用渔业资源,优先安排邻近地区、兼顾其他地区的原则,统筹安排。

舟山渔场冬季带鱼汛,浙江渔场大黄鱼汛,闽东、闽中渔场大黄鱼汛,吕泗渔场大黄鱼、小黄鱼、鲳鱼汛,渤海渔场秋季对虾汛等主要渔场、渔汛和跨海区管理线的捕捞作业,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安排。第六条 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代表国家行使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权。

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黄渤海、东海、南海三个海区设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在重要渔港、边境水域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大型江河,根据需要设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第七条 渔政检查人员有权对各种渔业及渔业船舶的证件、渔船、渔具、渔获物和捕捞方法,进行检查。

渔政检查人员经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者方可执行公务。第八条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与公安、海监、交通、环保、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相互协作,监督检查渔业法规的施行。第九条 群众性护渔管理组织,应当在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下,依法开展护渔管理工作。第三章 养殖业第十条 使用全民所有的水面、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养殖使用证。

全民所有的水面、滩涂在一县行政区域内的,由该县人民政府核发养殖使用证;跨县的,由有关县协商核发养殖使用证,必要时由上级人民政府决定核发养殖使用证。第十一条 领取养殖使用证的单位,无正当理由未从事养殖生产,或者放养量低于当地同类养殖水域平均放养量60%的,应当视为荒芜。第十二条 全民所有的水面、滩涂中的鱼、虾、蟹、贝、藻类的自然产卵场、繁殖场、索饵场及重要的洄游通道必须予以保护,不得划作养殖场所。第十三条 国家建设征用集体所有的水面、滩涂,按照国家土地管理法规办理。第四章 捕捞业第十四条 近海渔场与外海渔场的划分:

(一)渤海、黄海为近海渔场。

(二)下列四个基点之间连线内侧海域为东海近海渔场;四个基点之间连线外侧海域为东海外海渔场。四个基点是:

1、北纬33度,东经125度;

2、北纬29度,东经125度;

3、北纬28度,东经124度30分;

4、北纬27度,东经123度。

(三)下列两条等深线之内侧海域为南海近海渔场;两条等深线之外侧海域为南海外海渔场。两条等深线是:

1、东经112度以东之80米等深线;

2、东经112度以西之100米等深线。

渔业法规(渔业法规定,下列违反)

我国最新渔业行政处罚规定有哪些

为了保障我国的农林牧副渔各行各业都能保持一种健康的、可持续的发展模式,我国的农业部门针对渔业的特点颁布了一系列规定和通知。其中, 行政处罚 就是其中一种行政 法规 ,可以惩罚违反行政法规的规定的主体。那么,我国最新渔业行政处罚规定有哪些? 渔业行政处罚规定 农业部 渔业行政处罚规定 (一九九八年一月五日农业部发布) 第一条 为严格执行渔业法律法规,规范渔业行政处罚,保障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渔业法》、《渔业法实施细则》和《 行政处罚法 》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对渔业违法的行政处罚有以下种类: (一)罚款; (二)没收渔获物、 违法所得 、渔具; (三)暂扣、吊销捕捞许可证等渔业证照;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处罚。 第三条 渔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从轻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减轻渔业违法行为后果的; (二)配合渔业执法部门查处渔业违法行为有 立功 表现的; (三)其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渔业行政处罚的。 第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一年内渔业违法三次以上的; (二)对渔业资源破坏程度较重的; (三)渔业违法影响较大的; (四)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两项以上规定的; (五)逃避、抗拒检查的。 第五条 本规定中需要处以罚款的计罚单位如下: (一)拖网、流刺网、钓钩等用船作业的,以单艘船计罚; (二)围网作业,以一个作业单位计罚; (三)定置作业,用船作业的以单艘船计罚,不用船作业的以一个作业单位计罚; (四)炸鱼、毒鱼、非法电力捕鱼和使用鱼鹰捕鱼的,用船作业的以单艘船计罚,不用船作业的以人计罚; (五)从事赶海、潜水等不用船作业的,以人计罚。 第六条 依照《渔业法》第二十八条和《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并可以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罚款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毒鱼、炸鱼的,在内陆水域,从轻处罚的处以200~3000元罚款,从重处罚的处以3000~5000元罚款;在海洋,从轻处罚的处以500~10000元罚款,从重处罚的处以10000~50000元罚款。 (二)敲作业的,从轻处罚的处以1000~10000元罚款,从重处罚的处以10000~50000元罚款。 (三)未经批准使用电力捕鱼的,在内陆水域处200~1000元罚款;在海洋处500~3000元罚款。 (四)擅自捕捞国家规定禁止捕捞的珍贵、濒危水生动物,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执行。 (五)使用小于规定的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的,不用船作业的处以50~500元罚款;用船作业的处以500~1000元罚款。 (六)非法使用鱼鹰捕鱼的,处以50~200元罚款。 (七)违反禁渔期(休渔期、保护期),禁渔区(休渔区、保护区)的规定进行捕捞的: 1.在内陆水域,从轻处罚的处以50~3000元罚款,从重处罚的处以3000~5000元罚款; 2.在海洋,不用船作业的按内陆水域的规定处罚;用船作业的,按渔船主机功率处罚: 主机功率(千瓦) 从轻处罚(元) 从重处罚(元) 不足14.7(20马力)及非机动船 500~3000 3000~10000 14.7~不足147.1(200马力) 800~10000 10000~20000 147.1(200马力)以上 1000~20000 20000~50000 第七条 依照《渔业法》第二十九条和《实施细则》第三十条规定,对偷捕、抢夺他人养殖的水产品,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的,除责令当事人赔偿损失外,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第八条 依照《渔业法》第三十条和《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对未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罚款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内陆水域非机动渔船处以50~150元罚款。 (二)内陆水域机动渔船和海洋非机动渔船处以100~500元罚款。 (三)海洋机动渔船,按主机功率处罚: 主机功率(千瓦) 从轻处罚(元) 从重处罚(元) 不足14.7(20马力) 200~3000 3000~10000 14.7~不足147.1(200马力) 500~10000 10000~15000 147.1以上 1000~15000 15000~20000 许可证未经年审、未携带许可证、未按规定悬挂标志进行捕捞的,按本条前款规定处罚。 第九条 依照《渔业法》第三十一条和《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规定,对有捕捞许可证的渔船违反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罚款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内陆水域非机动渔船处以25~50元罚款。 (二)内陆水域机动渔船和海洋非机动渔船处以50~100元罚款。 (三)近海机动渔船处50~3000元罚款。 (四)外海渔船擅自进入近海捕捞的,从轻处罚的处3000~10000元罚款,从重处罚的处以10000~20000元罚款。 第十条 依照《渔业法》第三十二条和《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对买卖、出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以及涂改捕捞许可证的, 没收违法所得 ,吊销捕捞许可证,可以并处罚款。罚款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买卖、出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捕捞许可证的,对违法双方各处100~1000元罚款; (二)涂改捕捞许可证的,处100~1000元罚款; 第十一条 违反水污染防治法规定,造成渔业污染事故的,按以下规定处以罚款: (一)对造成污染事故的单位处1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二)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按照直接损失的30%计算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0万元。 第十二条 捕捞国家重点保护的渔业资源品种中未达到采捕标准的幼体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超比例部分幼体,并可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从重处罚的,可以没收渔获物。 第十三条 违反《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擅自捕捞、收购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的,没收其苗种或怀卵亲体及违法所得,并可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 中外合资、合作经营渔业企业的渔船,违反《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从事近海捕捞的,依照《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可处以3000~50000元罚款。 第十五条 外国人、外国渔船违反《渔业法》第八条规定,擅自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 管辖 水域从事渔业生产或渔业资源调查活动的,依照《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规定,令其离开或将其驱逐,并可处以罚款和没收渔获物、渔具。 第十六条 我国渔船违反我国缔结、参加的国际渔业条约和违反公认的国际关系准则的,可处以罚款。 第十七条 违反《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在鱼、虾、贝、蟹幼苗的重点产区直接引水、用水的,未采取避开幼苗密集区、密集期或设置网栅等保护措施的,可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依照《渔业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需处以罚款的,除按本规定罚款外,依照《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对船长或者单位负责人可视情节另处100~500元罚款。 第十九条 凡无船名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而从事渔业活动的船舶,可对船主处以船价两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予以没收。凡未履行审批手续非法建造、改装的渔船,一律予以没收。 第二十条 按本规定进行的渔业行政处罚,在海上被处罚的当事人在未执行处罚以前,可扣留其捕捞许可证和渔具。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以上就是我国农业部颁布的渔业行政处罚的相关规定,这套行政处罚规定直至今日也在继续施行,因此,我国最新渔业行政处罚规定其实也就是以上所提到的这些问题。其中,有些规定属于当地行政部门的自由裁量权决定数额的,主要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具体情节的严重程度有关。

渔业行政处罚规定(2022修订)

第一条 为严格执行渔业法律法规,规范渔业行政处罚,保障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以下简称《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对渔业违法的行政处罚有以下种类:

(一)罚款;

(二)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渔具;

(三)暂扣、吊销捕捞许可证等渔业证照;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处罚。第三条 渔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初次实施渔业违法行为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减轻渔业违法行为后果;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渔业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渔业执法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渔业执法部门查处渔业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依法应当从轻、减轻的其他渔业违法行为。第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一年内渔业违法三次以上的;

(二)对渔业资源破坏程度较重的;

(三)渔业违法影响较大的;

(四)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两项以上规定的;

(五)逃避、抗拒检查的。第五条 本规定中需要处以罚款的计罚单位如下:

(一)拖网、流刺网、钓钩等用船作业的,以单艘船计罚;

(二)围网作业,以一个作业单位计罚;

(三)定置作业,用船作业的以单艘船计罚,不用船作业的以一个作业单位计罚;

(四)炸鱼、毒鱼、非法电力捕鱼和使用鱼鹰捕鱼的,用船作业的以单艘船计罚,不用船作业的以人计罚;

(五)从事赶海、潜水等不用船作业的,以人计罚。第六条 依照《渔业法》第三十八条和《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罚款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在内陆水域,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在海洋水域,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敲䑩作业的,处以一千元至五万元罚款。

(三)擅自捕捞国家规定禁止捕捞的珍贵、濒危水生动物,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执行。

(四)未经批准使用鱼鹰捕鱼的,处以五十元至二百元罚款。

在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内从事生产性捕捞,或者在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大型通江湖泊、长江河口规定区域等重点水域禁捕期间从事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八十六条规定进行处罚。第七条 按照《渔业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对偷捕、抢夺他人养殖的水产品的,或者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八条 按照《渔业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未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和渔船。罚款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在内陆水域,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在海洋水域,处以十万元以下罚款。

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渔业捕捞许可证的,按本条前款规定处罚。第九条 按照《渔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对有捕捞许可证的渔船违反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罚款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在内陆水域,处以二万元以下罚款。

(二)在海洋水域,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

渔业法禁渔期捕鱼处罚规定

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渔业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依照《渔业法》第二十八条和《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并可以没收鱼具、吊销捕捞许可证。罚款按以下标准执行:(一)毒鱼、炸鱼的,在内陆水域,从轻处罚的处以二百元至三千元罚款,从重处罚的处以三千元至五千元罚款;在海洋,从轻处罚的处以五百元至一万元罚款,从重处罚的处以一万元至五万元罚款。(二)敲(舟古)作业的,从轻处罚的处以一千元至一万元罚款,从重处罚的处以一万元至五万元罚款。(三)未经批准使用电力捕鱼的,在内陆水域处二百元至一千元罚款;在海洋处五百元至三千元罚款。(四)擅自捕捞国家规定禁止捕捞的珍贵、濒危水生动物,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执行。(五)使用小于规定的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的,不用船作业的处以五十元至五百元罚款;用船作业的处以五百元至一千元罚款。(六)非法使用鱼鹰捕鱼的,处以五十元至二百元罚款。(七)违反禁渔期(休渔期、保护期),禁渔区(休渔区、保护区)的规定进行捕捞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渔业资源的保护、增殖、开发和合理利用,发展人工养殖,保障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渔业生产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特制定本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滩涂、领海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一切其他海域从事养殖和捕捞水生动物、水生植物等渔业生产活动,都必须遵守本法。第三条 国家对渔业生产实行以养殖为主,养殖、捕捞、加工并举,因地制宜,各有侧重的方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渔业生产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计划,采取措施,加强水域的统一规划和综合利用。第四条 国家鼓励渔业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渔业科学技术水平。第五条 在增殖和保护渔业资源、发展渔业生产、进行渔业科学技术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精神的或者物质的奖励。第六条 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渔业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重要渔业水域、渔港设渔政监督管理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设渔政检查人员。渔政检查人员执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交付的任务。第七条 国家对渔业的监督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海洋渔业,除国务院划定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监督管理的海域和特定渔业资源渔场外,由毗邻海域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江河、湖泊等水域的渔业,按照行政区划由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由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商制定管理办法,或者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监督管理。第八条 外国人、外国渔业船舶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从事渔业生产或者渔业资源调查活动,必须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并遵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中华人民共和国订有条约、协定的,按照条约、协定办理。

国家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对外行使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权。第二章 养 殖 业第九条 国家鼓励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个人充分利用适于养殖的水面、滩涂,发展养殖业。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对水域利用的统一安排,可以将规划用于养殖业的全民所有的水面、滩涂,确定给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从事养殖生产,核发养殖使用证,确认使用权。

全民所有制单位使用的水面、滩涂,集体所有的水面、滩涂和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全民所有的水面、滩涂,可以由集体或者个人承包,从事养殖生产。

水面、滩涂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第十一条 使用全民所有的水面、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无正当理由使水面、滩涂荒芜满一年的,由发放养殖使用证的机关责令限期开发利用;逾期未开发利用的,可以吊销养殖使用证。第十二条 全民所有制单位之间、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以及全民所有制单位与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的水面、滩涂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水面、滩涂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争议解决以前,任何一方不得破坏养殖生产。第十三条 国家建设征用集体所有的水面,滩涂,按照《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的规定办理。

国家建设使用确定给全 民所有制单 位或者集体所有制单位用于养殖的全民所有的水面、滩涂,由建设单位给予适当补偿。第三章 捕  捞  业第十四条 国家鼓励、扶持外海和远洋捕捞业的发展,合理安排内水和近海捕捞力量。第十五条 从事外海、远洋捕捞业, 必须经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国家从资金、物资、技术和税收等方面给予扶持或者优惠。第十六条 从事内水、近海捕捞业,必须向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捕捞许可证。海洋大型拖网、围网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其他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但是,批准发放海洋作业的捕捞许可证不得超过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捕捞许可证不得买卖、出租和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不得涂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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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证作业场所安全使用有毒物品,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中毒危害,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身体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作业场所使用有毒物品可能产生职业中毒危害的劳动保护,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2025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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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

    女职工劳动特别规定是什么 法律分析:女职工劳动特别规定是:凡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单位,不得拒绝招收女职工。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

    2025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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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高温假(高温假是带薪休假吗)

    高温假标准是什么 高温假标准是什么 多少度可以放高温假?高温假可以放几天? 我们常听说高温假,但是高温假的标准是什么?什么是高温假,可以放几天?高温假指的是但当日最高气温达到某一温度以上时,单位应根据工作情况,采取换班轮休停工等方式,缩短劳动者的连续作业时间,有些持续高温地区,单位会放一周左右的假期…

    2025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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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闲置土地处理办法(珠海市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是什么? 我国为了有效的利用闲置土地和处置闲置土地,特意的出台了相关的法律条例来解决这类问题,并且修订了相关的闲置土地处置的办法。这在一定的程度上有效的解决了我国现如今发生的各种情况。并且随着我国闲置土地情况的不断变化,我国的相关法律条例也在不断的完善着。那么我国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

    2025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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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运输协议(砂石运输协议)

    运输安全协议书 在学习、工作生活中,协议起到的作用越来越大,签订协议能够最大程度的保障自己的合法权利。相信很多朋友都对拟协议感到非常苦恼吧,以下是我为大家收集的运输安全协议书6篇,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运输安全协议书 篇1 (以下简称甲方) (以下简称乙方): 为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管理,防止和…

    2025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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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直销法(直销法规)

    《直销法》颁布的大概时间 我国并没有《直销法》,而是《直销管理条例》;《直销管理条例》是2005年8月10日国务院第101次常务会议通过的文件,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直销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本条例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直销,是指直销企业招募直销员,由直销员在…

    2025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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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征求意见稿)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士兵退役安置条例》是2011年由国务院颁布实施的条列。 第一条 为了规范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退役士兵,是指依照《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规定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和士官。 第三条 国家建立以扶…

    2025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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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规定)

    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法律分析: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林权登记职责。 林权登记包括初始、变更和注销登记。 林权权利人是指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拥有者。 林权权利人为个人的,由本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委托的代理人提出林权登记申请;林权权利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其法定代表人、…

    2025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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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环保法(环保法哪年出台)

    新环保法处罚事项及标准依据 新环保法处罚事项及标准依据分为以下几点: 1、停建罚款就是项目环评未批先建的企业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2、查封扣押:政府环保部门可给企业贴封条; 3、新环保法按日计罚的违法行为主要包括:建设项目环评未批先建;未经环保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排污;超标排污和超总量指标排污;未取得排污…

    2025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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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城市绿化条例(南宁市城市绿化条例)

    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暂行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建设优美、清洁、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城市,搞好城市园林绿化的建设和管理,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的适用范围,包括城市、县镇、工矿区的园林绿地、树木花草和园林设施。第三条 本条例所指的城市园林绿地,包括以下五类: 一 公共绿地:指…

    2025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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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是什么? 我国人口多耕地少,耕地后备资源不足,维护国家粮食安全,保持社会稳定,始终是我国的一个重大问题。为此,国家专门制定《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根本目的,就是为了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以满足我国未来人口和国民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那么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是什么? …

    2025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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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务资质怎么办理需要什么条件(劳务资质怎么办理需要什么条件,有什么新政策)

    劳务公司办理资质需要哪些条件 劳务资质的办理流程:向当地工商局进行进行核名,个人或集资人编写企业章程,提交注册所需材料,注册公司,领取营业执照。在填写经营范围时,要包含“施工劳务”,注册资金要在200万元以上。 成立公司之后,按照施工劳务资质标准所要求的情况招聘人员: (1)具有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

    2025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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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关于产检假)

    2017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全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详细规定了女职工在经期、孕期、哺乳期等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下面我整理的2017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全文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2017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全文 第一条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根据…

    2025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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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地管理法实施细则(1998年土地管理法实施细则)

    2021年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如何适用 2021年《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是关于阻挠土地征收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适用。 第六十二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交出土地的;拒不交出土地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在依照《土地管理…

    2025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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