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法司法解释(最高法关于收养司法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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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法之后是否存在事实收养关系

所谓事实收养,是指未办理一定的律手续,而具有收养的实质内容所形成的收养关系,事实收养时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大量存在于现实生活当中。《收养法》不承认事实收养为合法有效的收养。但是,在收养法颁布事实之前,也就是1992年4月1日发生的事实收养,只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可以形成收养关系。具体来讲,事实收养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当事人之间以父母相待。具体可以表现为养子女改随养父母的姓氏,相互之间以父母子女相称;养父母对养子女履行抚养、教育义务;有户口簿档案等材料。(二)长期共同生活。共同生活是父母子女之间最基本的相处形式,只有这样才能实现父母子女之间的主要权利义务。如果养父母由于工作、生活等特殊原因将养子女寄养至他人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考虑,也可能成立事实收养。(三)实际履行了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表现为父母对子女的抚养、照顾、保护、教育、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扶助;相互之间的继承等。(四)亲友、群众或有关单位的认可。以为收养属于私人事故,涉及家庭内部关系,外人一般不太知晓。但与当事人关系密切的亲戚朋友或收养人所在单位对此一般会比较的了,可以起到见证作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六条通常情况下,收养人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无子女。(2)有抚养和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4)年满30周岁。(5)有配偶者作为收养人,应由夫妻双方共同收养;收养人(包括共同收养的夫妻)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收养的孩子现在遇到困难了可以送回她亲生父母身边吗?

送回去当然可以,但是还是要看看小孩的意思,如果小孩愿意跟你们受穷,最好不要送回去,毕竟他从小就是跟着你们长大的,送回去对小孩的成长应该非常不好。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收养关系是怎样的

在实际生活中,除了有亲生父母与孩子的关系外,还有另一种相似的关系,即养父母与孩子的关系,在人们的理解中,可能最大的区别就是有无血缘关系,对其他方面可能缺少了解,那么,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收养关系是怎样的?小编整理了一些详细的资料,下面就跟小编一起了解吧。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因同居或者在解除婚姻、收养关系后发生财产争议,约定管辖的,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确定管辖。

(一)收养关系

收养关系是父母子女的关系除了基于血缘关系发生外,可以基于法律行为即收养而发生的关系。

(二)成立条件

收养的成立是养父母养子女亲属关系发生的惟一途径,合法收养关系对收养和被收养人间以及被收养人与其生父母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发生一系列法律效力。收养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履行法定的手续,才能合法有效,才能受到法律的确认和保护。

收养关系成立的条件具有:收养人的条件,被收养人的条件,送养人的条件都符合法律原则。

(三)效力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养子女可以随养父或者养母的姓,经当事人协商一致,也可以保留原姓。

送养人不得以送养子女为理由违反计划生育的规定再生育子女。

收养行为被人民法院确认无效的,从行为开始时起就没有法律效力。

来源沈阳律师网页链接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五十五条和 《收养法》 规定的收养行为无法律效力。

综上所述,即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收养关系是怎样的的具体介绍,由此可知,对于收养不是随便就可以的,需要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同时满足一定的条件,收养关系才能成立,才能合乎法律的规定。另外,对于养父母与养子的关系,也是可以解除的。

收养法司法解释(最高法关于收养司法解)

送养小孩子犯法吗?

一方是送养给另一方抚养,如果确系为送养之间的赠予,是不犯法的。但如果以营养费的名义来出卖孩子,则属于违法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三十一条 借收养名义拐卖儿童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遗弃婴儿的,由公安部门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出卖亲生子女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十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收养法实施前的事实收养关系如何认定

《收养法》自 1992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对于《收养法》施行前形成的收养关系 , 由于过去没有收养的专门法律 , 没有规定收养关系成立要履行何种法律手续。为了维护收养当事人的利益 , 促进家庭稳定、和睦 , 对于施行前形成的下列收养关系应予承认:

1、对于依照当时有关规定办理了收养公证或户籍登记手续的收养关系,承认其合法有效。

2、对于《收养法》施行前已经形成的事实收养关系应予承认。199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规定 :“亲友、群众公认 , 或有关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 , 虽未办理合法手续 , 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因此 , 对于在《收养法》施行前 , 符合收养的实质要件 , 仅是缺少形式要件的收养关系是予以保护的。一些当事人在《收养法》施行后为避免因原收养关系成立时未履行法律手续而出现各种问题 ,可以补办收养公证。《收养法》施行后 , 收养关系的成立应当依照《收养法》的规定办理 , 对于不具备《收养法》规定的形式要件的事实收养, 为无效的收养关系 , 不再承认其效力。

人民法院审理收养案件 , 对于《收养法》施行后发生的收养关系,审理时适用《收养法》。《收养法》施行前受理 , 施行时尚未审结的收养案件 , 或者《收养法》施行前发生的收养关系 ,《收养法》施行后当事人诉请确认收养关系的案件 , 审理时应适用当时的有关规定。当时没有规定的 , 可比照《收养法》处理。对于《收养法》施行前成立的收养关系 , 《收养法》施行后当事人诉诸解除收养关系的 , 应适用《收养法》。《收养法》施行前对收养问题的有关政策、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 , 凡与《 收养法》相抵触的不得再适用。

请解释 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就是说养子女与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在收养登记完成后自然消除。在收养关系成立后,养子女和其生父母之间只是有血缘上的关系,不再有法律上的关系,也就是说生父母无需再履行抚养子女的义务,养子女也不需要对生父母尽赡养义务。但养子女需要对养父母尽赡养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间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扩展资料

收养依据

收养的法律依据有很多,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是规定中国收养制度的最主要法律。

中国于1991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3次会议颁布了建国以来的第一部收养法,该法于1992年4月1日起实施。1998年11月4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5次会议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修正案),修改后的收养法自1999年4月1日起实行。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有关收养的规定,《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族自治地方对收养法的变通或补充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有关收养内容的司法解释、意见,以及中国缔结或参加的有关收养问题的国际条约等,都完善了中国的收养制度,规范了公民的收养行为,都是收养的法律依据。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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