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什么是婚姻的效力
在婚姻家庭法中,婚姻效力指结婚在夫妻或亲属关系上的人身和财产法律后果。其中,又有不及于第三人的效力和及于第三人的效力之别。前者为直接效力,只涉及婚姻成立时当事人本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后者还包括结婚对当事人双方以外的第三人的法律后果,如姻亲关系的发生、非婚生子女的准正等。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如何认定婚姻的法律效力?
婚姻的法律效力分为无效、可撤销和有效。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继承篇相关规定,重婚、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和未达法定婚龄属于无效婚姻,胁迫和隐瞒重大疾病会导致婚姻可撤销,不具有无效和可撤销事由则婚姻有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第一千零五十二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第一千零五十三条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效力是什么意思试述婚姻的财产效力和人身效力
婚姻效力是指婚姻成立后在法律上所产生的一切后果。它随婚姻关系确立而发生,并随婚姻关系消灭而终止。
婚姻效力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的婚姻效力,是指婚姻成立后,夫妻关系在各部门法中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例如,民法关于自然人的法定代理人和死亡宣告申请人的确定、诉讼法上的回避制度、刑法上的重婚罪和虐待罪、行政法上自然人国籍的取得与丧失,等等。狭义的婚姻效力,是指婚姻成立后夫妻关系在亲属法上的效力。它又进一步区分为直接效力和间接效力。直接效力,是指因婚姻成立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关系;间接效力,则是指因婚姻成立而产生的对夫妻之外第三人的效力,如父母子女关系和姻亲关系的产生等。本章对婚姻效力的阐述,限于狭义婚姻效力中的直接效力。
婚姻的直接效力包括人身效力和财产效力。婚姻的人身效力,是指与夫妻的配偶身份相关的权利和义务,主要有姓名权、人身自由权、生育权、婚姻住所决定权和日常家事代理权等,总称为夫妻人身关系;婚姻的财产效力,是随婚姻的人身效力而依法产生的,具体表现为夫妻财产关系。夫妻财产关系从属于夫妻人身关系,以夫妻人身关系为前提,是夫妻之间在财产所有、扶养和遗产继承等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主要包括夫妻财产制、夫妻经济上的供养关系和夫妻遗产继承关系。夫妻财产关系是夫妻生存的经济基础,是家庭经济职能的具体体现。其中,夫妻财产所有关系是夫妻财产关系的核心,为各国法律普遍重视,以夫妻财产制形式表现出来。鉴于夫妻财产制内容复杂并相对独立,本章特设专节阐述夫妻财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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