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农村土地承包法(最新农村土地承包法释义)

律来帮
商家名称:
律来帮
商家认证:
VIP会员
手机号码:
18365284851
添加微信:
18365284851
温馨提示:
请说在法外狂徒看到,优惠更多

土地承包法新规定2022年

土地承包法最新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维护流转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现代农业和农村经济全面发展,现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坚持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制度,稳定现有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是规范土地流转的基础。

第三条 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让其真正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流转四权统一的权利。

第四条 在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农业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的情况下,允许承包方在承包期内,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五条 各种形式的土地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承包期。

第六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和扣缴,也不得以服务为由提取管理费。

第七条 拓展二三产业,让分离土地的农民实现非农就业,并有稳定的工作岗位和收入来源,这是实施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前提条件。

第八条 农民向二三产业转移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维护其土地承包权益,获取土地流转收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农民的根本利益。

第九条 通过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逐步提高现代农业的集约化水平,促使更多的农民离开土地,运用减少农民的办法来富裕农民。

请点击输入图片描述(最多18字)

第二章 土地流转原则

第十条 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土地流转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承包方有权自主决定承包土地是否流转、流转对象和流转形式,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流转或者阻碍流转,其流转收益归农户所有。

第十一条 坚持规模效益原则。鼓励承包方联合与合作,采用先进科技和生产手段,加大技术、资本等生产要素投入,着力提高规模效益。

第十二条 坚持平等协商原则。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双方是平等的主体,其流转形式、价格、期限由双方协商议定。

第十三条 坚持共同受益原则。承包方流转土地可获取流转费和从事非农收入,而接转方可通过扩大经营规模增加农业收入。

第十四条 坚持可持续发展原则。接转土地经营者,不能损害生产和生态环境,不能搞掠夺式经营,要加强土地投入和养护,培育地力,提高农业生产能力。

第三章 土地流转服务

第十五条 乡镇政府成立土地流转领导小组。实行乡镇长负责制,统筹辖区内土地流转工作,为加快土地流转提供组织保障。

第十六条 乡镇政府结合区县二三产业发展布局和城市化进程,科学编制出本乡镇《土地流转规划》,将民间无序流转变成有计划、有组织的流转。

第十七条 乡镇政府建立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开展土地流转业务,面向流转双方提供政策法律咨询、流转价格评估、合同签订指导、合同变更仲裁等项服务,不断优化土地流转的外部环境。

第十八条 乡镇政府建立土地流转信息库。将辖区内各村土地流转信息及外来求租土地信息一并输入信息库,通过电子显示屏发布,为流转双方对接创造条件。

第十九条 村建土地流转服务站。发包方需安排专兼职人员,负责本村农户土地流转的信息收集,并以书面形式向本乡镇土地流转服务中心上报,为农民流转土地铺路搭桥。

第二十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土地流转中行使指导、协调、管理、监督等职能,协助农户做好土地流转的相关工作。

第二十一条 区县经管部门建立土地流转信息专栏,负责发布本区县所辖乡镇土地流转信息,为加快土地流转搭建信息平台。

第二十二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中心或中介组织,应当向区县人民政府农业行政(或农村经管)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其指导,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提供流转中介服务。

第四章 土地流转程序

第二十三条 发包方将土地出租用途、面积、价格、期限应当向村民公示,并委托村民代表入户征求意见。

第二十四条 发包方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将土地出租方案,提交大会讨论,经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形成会议《决议》。

第二十五条 发包方向外出租土地,须向乡镇政府写出书面报告,并附村民代表大会《决议》,经审核批准,再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双方当事人须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其合同一式四份,流转双方各执一份,向发包方和乡镇经管部门各备案一份。

第二十七条 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后,双方当事人可到乡镇经管部门进行鉴证,也可到区县司法部门进行公证。

第二十八条 发包方向外出租土地,经乡镇政府批准后,并以书面形式向乡镇经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发包方将土地流转收益、分配方案等情况及时张榜公布,让村民了解土地流转的全过程,增强办事透明度。

第五章 土地流转手序

第三十条 承包方采取转让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事先向发包方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方可转让。

第三十一条 发包方同意承包方以转让方式流转承包土地的,当事人应及时办理承包合同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手续;发包方不同意的,应当在7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承包方说清理由。

第三十二条 村内承包方之间自愿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双方当事人应及时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手续。

第三十三条 承包方将承包地采取转包、出租、股份合作形式流转的,应及时办理登记手续,并向发包方备案。

第三十四条 村内承包方间采取转包、出租方式流转土地的,接转方在流转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可以再流转给本村其他农户,但应当取得原承包方同意。

第三十五条 本村以外的接转方,若进行二次流转,须经发包方同意,并在乡镇经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六条 承包方自愿委托发包方或中介组织流转其承包土地,事先出具土地流转委托书,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等,并在委托书上签名或盖章。

第三十七条 村内承包方间开展土地流转的,发包方应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台帐》,记载土地流转内容及其变更情况。

第六章 土地流转管理

第三十八条 区县、乡镇农业行政主管(或农村经管)部门是土地流转主管单位,履行土地流转职能,对土地流转使用情况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确保土地流转健康运行。

第三十九条 乡镇经管部门要指导农村土地流转合同的订立,及时办理土地流转引起的合同变更、解除、重订及合同签证,建立流转合同档案。

第四十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使用区县政府统一印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文本,主要条款包括:1双方当事人姓名;2流转面积;3流转期限和起止时间;4流转用途;5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6流转价格及支付方式;7流转合同到期后地上附着物及相关设施的处理;8违约责任。

第四十一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可在本社区内流转,也可打破地域、行业和城乡界限,实施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流转。

第四十二条 允许工商企业租赁农民承包地,采取公司加农户和订单农业方式,带动农户发展产业化经营,向农户提供社会化服务。

第四十三条 承包方将承包土地自愿流转给发包方经营,或由发包方向外出租,流转期限应当一致,以便接转方经营管理。

第四十四条 承包方采取转包或出租方式流转承包土地,期限不足一年的,可不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

第四十五条 承包方自愿把承包土地流转给发包方,在流转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不得重新向发包方申请要地。

第四十六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费包括转包费、转让费、租金和入股分红等,流转费按照一年一收,实施股份合作的可采取1—2次分配,不得在流转期限内将流转费提前一次性收齐。

第四十七条 发包方同外来企业签订土地租赁合同,应约定租金分阶段递增幅度,以便在土地增值的情况下,确保农户持续增收。

第四十八条 发包方向农业龙头企业或涉农工商企业出租土地,所签订合同应约定优先吸纳本村劳动力在该企业就业。

第四十九条 发包方对土地流转后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掠夺性经营,造成生产下降或弃耕荒芜的,应终止其流转合同,收回发包的土地。

第五十条 农业科研院所到农村建立种苗繁育、示范推广基地及发展设施农业等,应与相关农业示范园区结合,充分利用现有土地和设施,提高土地利用率和产出率。

第五十一条 乡镇政府对所辖村向外出租土地时,应考察了解承租方是否具有经营能力,严把土地流转审核关,提高决策的科学性。

第五十二条 区县土地管理部门,对接转方随意改变土地性质,造成不良影响的,依法给予必要的处罚。

第七章 土地流转方式

第五十三条 承包方依法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进行流转,其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五十四条 专业大户经营。承包方将承包土地流转给种植大户,合理收取流转费,而接转土地的大户不断扩大耕作面积,实现规模经营。

第五十五条 村集体统一经营。经过村民代表大会讨论,承包方将承包土地流转给发包方统一经营,年终所创收益按土地权益分配到承包方。

第五十六条 合作社专业经营。承包方将承包土地流转给土地股份合作社,由其统一组织生产资料购进、技术服务和产品销售,承包方以家庭为单位组织生产,年终按交易量实现利润返还,并按土地股份分红。

第五十七条 企业自主经营。承包方将承包土地流转给发包方,而后由发包方统一租赁给农业龙头企业,由其自主经营,发包方收取租金,全额返还到相关承包方。

第五十八条 村企联合经营。承包方将承包土地流转给发包方,发包方以土地入股形式参与企业经营,年终将股权收益按股兑现到承包方。

第五十九条 民企合作经营。承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直接入股,参与股份合作企业经营,除享受按股分红外,还可在企业打工,获取工资性收入。

第八章 土地流转纠纷处理

第六十条 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承包方间就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发生纠纷,依照合同约定,双方当事人可通过协商解决。

第六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成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调解小组,对土地流转发生的各类纠纷进行排查,随时做好调解工作。

第六十二条 乡镇经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土地承包、流转纠纷的调解机构,负责辖区内土地承包合同纠纷调解,帮助当事

人解决纠纷。

第六十三条 区县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仲裁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流转纠纷的仲裁活动。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仲裁申请书,载明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仲裁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并提供相应的证据。

第六十五条 进入仲裁程序后,区县仲裁部门应进行调解,调解成功后,双方当事人应在调解书上签名或按手印,调解不成的,应及时给予仲裁。

第六十六条 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的,可以在接到裁决书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仲裁或经协商、调解、仲裁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十八条 区县、乡镇政府均应建立健全纠纷调处联动机制。发挥农业行政、合同管理、土地管理和劳动保障等职能部门作用,启动多部门联动机制,及时解决土地流转纠纷问题。

第六十九条 流转双方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后,单方出现反悔,当双方协商未果时,合同继续生效,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七十条 因当事人过错造成流转合同不能履行的,而有过错的当事人一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双方都有过错的,由当事人双方分别承担各自应付的违约责任。

第七十一条 发包方应根据承包方对土地的不同需求,设立农户自种区和土地流转规模经营区,对个别不愿流转的,可采取互换承包地的办法,妥善解决个别承包地块不愿流转和连片流转的矛盾。

第七十二条 承包土地流转后,遇有国家征占土地,对新增加的地上物及青苗补偿归接转方,而土地及原有的基础设施补偿归承包方。

第九章 土地流转保障措施

第七十三条 乡镇政府及村级组织应加强对农民的宣传引导,使之认清发展土地规模经营和城市化的必然趋势,从而自觉增强土地流转的紧迫感。

第七十四条 乡镇政府根据本地所确立的产业结构,编制《劳动力转移计划》,引导更多的劳动力在非农岗位就业,把务农人员减到最低限度。

第七十五条 乡镇政府创新农村劳动力就业培训机制。面对农村富余劳动力,定期举办专业技能培训和用工招聘会,不断提高农民的综合素质和就业机会。

第七十六条 乡镇政府与本辖区重点企业签订《就业目标责任书》,对当年招聘本地劳动力就业较多的企业,给予法人代表一定的奖励。

第七十七条 企业、事业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对流入本单位的农民工,应给其上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让其与市民一样享有同等的国民待遇,解除离地农民的后顾之忧。

第七十八条 用创业带动就业。鼓励流转土地的农民自主创业,围绕农业农村需求,组建灌溉排涝、病虫害防治、良种推广、自来水管道维护、村容保洁等社会化服务组织,扩大非农就业范围。

第七十九条 区县、乡镇政府应关注土地流转后的生产经营情况,尽可能帮助专业大户、农业龙头企业和农民土地合作社解决生产、加工、销售中的实际问题,促其又好又快发展。

第八十条 区县、乡镇政府应出台激励政策。对自愿流转土地的农户给予适当补助;对发展土地规模经营并取得明显成效的专业大户给予资金扶持;对带动农民就业较多的农业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一定的资金奖励。

第八十一条 对二三产业比较发达、就业门路较多、农民收入比较稳定,且不再以土地收入为主要来源的地方,要积极引导,促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对暂不具备条件的地方,要慎重行事,不可强制推行。

第十章 附则

第八十二条 本细则所称农村土地,指农民集体所有的耕地,不含林地、草地和“四荒”地(指荒山、荒沟、荒丘和荒滩)

第八十三条 转包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转给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从事农业生产经营。转包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十四条 转让是指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经承包方申请和发包方同意,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让渡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让其履行相应土地承包合同的权利和义务。转让后原土地承包关系自行终止,原承包方承包期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或全部灭失。

第八十五条 互换是指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作或者各自需要,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地块进行交换,同时交换相应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八十六条 出租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租赁给他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出租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承租方按出租时约定的条件对承包方负责。

第八十七条 股份合作是指实行家庭承包方式的承包方之间为发展农业经济,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股份,自愿联合从事农业合作生产经营;其他承包方式的承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量化为股权,入股组成股份公司或者合作社等,从事农业生产经营。

最新的农村土地承包法

目前正在实施的《土地承包法》是于2018年12月29日进行了第二次修订的版本。涉及的新内容有:1、改变了以往进程农户必须退出承包的规定;2、规定土地经营权可以入股;3、承包土地的承包方资格放宽;4、承包耕地的最长期限延长;5、承包人可以对承包地进行二次流转;6、土地承包的用途不再强制规定为农业用途等。

《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修正)》第十七条: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一)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二)依法互换、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三)依法流转土地经营权;(四)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二十一条: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 前款规定的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照前款规定相应延长。第二十七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国家保护进城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户进城落户的条件。 承包期内,承包农户进城落户的,引导支持其按照自愿有偿原则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也可以鼓励其流转土地经营权。 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最新农村土地承包法(最新农村土地承包法释义)

昨天下乡对撂荒耕地种植户有影响吗

土地被闲置荒废,是对我国耕地资源的一种严重浪费,为了解决日益严重的耕地荒废现象,我国土地保障部门也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文件,提高农民种地积极性,对随意荒废撂荒土地的农民进行处罚

停发所有的农业补贴

“农村直补”是国家为了鼓励、提高农民种地积极性而设立的,每年都会按时发放到农民手中,每年每亩地的补贴金额大约在100元左右。不过,由于各省的经济情况不同,所以农业补贴的金额也不一样,具体金额还是要以当地政策为准。

但是,如果农民想要领到补贴,前提条件必须是自己种地,如果将土地流转、租赁或是直接撂荒不种的,这样的情况都是没办法再领补贴了

长期撂荒不种的,土地将可能被村集体收回

农民通过种地产生经济收入,这个钱全部归农民所有,国家不会要一分(农业税取消)。农民对土地仅仅有使用权和收益权,而所有权还是仍归村集体所有,村集体将土地免费分配给农民,目的是为了让农民耕种,实现土地该有的价值,而不是看到大片土地被撂荒闲置。

在我国最新修订的《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关于农村承包地问题也做出了明确规定:土地经营权流转受让方,也就是承包户,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的,发包方,也就是村集体,可以单方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这段话的意思也就是说,农民在获得承包地后,如果出现连续两年以上抛荒承包地的,村集体有权收回农民的土地

消息提醒:福州的白女士添加了微信

律师在线法律咨询,24小时在线咨询
微信号:18365284851

微信扫描上方二维码联系我们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 chuangxiangniao@163.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发布者:法外狂徒,转转请注明出处:https://www.chuangxiangniao.com/law/51663.html

(0)
打赏 微信扫一扫 微信扫一扫 支付宝扫一扫 支付宝扫一扫
上一篇 2025年12月1日 14:18:05
下一篇 2025年12月1日 14:18:07

相关推荐

  • 地役权的真实案例分析(地役权 案例)

    有关地役权的案例? 下面是一道有关地役权的司法考试真题,希望对你有用: 甲公司与乙公司约定:为满足甲公司开发住宅小区观景的需要,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100万元,乙公司在20年内不在自己厂区建造6米以上的建筑。甲公司将全部房屋售出后不久,乙公司在自己的厂区建造了一栋8米高的厂房。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2025年12月5日
    000
  • 征地补偿新标准(高速路征地补偿新标准)

    新土地法2021征地补偿标准 1.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特别是删除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这个规定。 2.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等的…

    2025年12月5日
    100
  • 农村宅基地管理条例(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最新)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国土资源部印发《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

    2025年12月5日
    100
  • 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坚持节约集约用地)

    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提升土地资源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承载能力,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

    2025年12月5日
    200
  • 什么是物权法(什么是物权法 它立法的目的是什么)

    物权法是什么法?  一、物权法属于什么法 《物权法》属于民法。民法是规定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和财产关系的法律。是私法。 除《物权法》外,民法还包括合同法、婚姻法、公司法等法律。 物权法是调整有形财产关系的法律,调整无形财产关系的法律主要有合同法、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等法律。《物权法》是民法的重要组成…

    2025年12月5日
    000
  • 土地用途分类(土地用途分类代码)

    土地用途分为哪几类 一、土地用途分类是哪些 土地使用用途分类只有土地划拨和土地出让两种形式。土地使用权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农民集体和公民个人,以及三资企业,凡具备法定条件者,依照法定程序或依约定对国有土地或农民集体土地所享有的占有、利用、收益和有限处分的权利。  二、土地用途可以变更吗 土地使…

    2025年12月5日
    100
  • 土地出让方式(土地出让方式协议出让)

    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有哪些 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出让的出让方式有: 1、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2、招标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3、挂牌出让; 4、协议出让。 土地使用权出让是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一定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有期限地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金的行为。要注意的是出…

    2025年12月5日
    000
  • 征地补偿标准(川府函2020217号征地补偿标准)

    征地补偿的标准是多少 1、 征收耕地补偿标准为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3万元、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 2、 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为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8万元、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9万元、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6万元。 3、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8万元。 4、征…

    2025年12月5日
    000
  • 在建工程转固定资产(在建工程转固定资产需要交税吗)

    在建工程如何转固定资产 企业自建固定资产先通过“在建工程”科目核算,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从“在建工程”科目转入“固定资产”科目。 企业自建固定资产,主要有自营和出包两种方式,两种方式转固会计处理如下: 1、自营工程 自营工程是指企业自行组织工程材料采购、自行组织施工人员施工的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

    2025年12月5日
    000
  • 土地证和房产证(土地证和房产证合二为一了吗)

    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在区别 土地证是证明你拥有该块 土地使用权 的证明文书; 房产证是证明你拥有该 房屋所有权 的证明文书。 有部分城市实施房地合一发证,即房产证与土地证合并颁发一张证。 房屋所有权证 (即房产证)是你拥有房屋所有权的证明,凭房屋所有权证和 国有土地使用证 可以对房屋行使买卖、赠与、出…

    2025年12月5日
    100
  • 土地使用税计算方法及公式(土地使用税征收公式)

    土地使用税如何计算 计算公式为: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额=应税土地的实际占用面积×适用单位税额 城镇土地使用税采用定额税率,即采用有幅度的差别税额,按大、中、小城市和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分别规定每平方米土地使用税年应纳税额。具体标准如下: (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 (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2025年12月5日
    100
  •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条例(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条例)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条例 一、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 补偿条例内容是什么没有出专门的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 土地管理法 实施条例》有相关规定:第二十五条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 征地补偿标准 、农业人…

    2025年12月5日
    000
  • 政府征用农民土地的补偿标准(被征用土地农民的补偿政策)

    国家征用农村土地补偿标准 为了保障农户权益,国家及相关部门对征地进行一定的补偿,规定项目有:土地补偿、青苗补偿、附着物补偿费也就是对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而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安置补助费该项费用是指用地单位对被征单位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劳动力而进行的补偿费用。 农村征地补偿标准要求: …

    2025年12月5日
    100
  • 土地证办理程序(办理土地证的程序)

    国土用地证办理流程是什么? 《国有土地使用证》是证明土地使用者(单位或个人)使用国有土地的法律凭证,受法律保护。办理对象主要是各类规划区内的房改房和经济适用房。 城镇土地使用登记发证的范围包括城镇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商品房和城镇其他用地,它是房屋所有权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后的变更土地登记,发证…

    2025年12月5日
    100
  • 包含强行侵占的词条

    遇到邻居强行侵占怎么处理 如果自己的土地使用权被邻里强占的话带你的房产证或宅基地证,找村委会或居委会帮助调解,如果调解不成,可以到法院起诉邻居。1.可以同邻居协商解决,要求其返还被侵占的确权土地面积; 2.协商不成,可以向村委会反应,依照确权土地面积调解纠纷,要求对方返还土地面积; 3.村内调解不成…

    2025年12月5日
    100
  • 宅基地管理办法(江苏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宅基地管理办法2021 1、非农户口不能建房 农村户口已经落户城市的,不享有农村建房权利,在村集体经济组织也是申请不了的。国家规定农村宅基地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只拥有使用权。 另外如果父母是农村户口,但你落户城市,父母去世后,是不可以继承宅基的,只能继承宅基地上的房屋,对继承的房屋不能修…

    2025年12月5日
    100
  • 闲置土地处理办法(珠海市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是什么? 我国为了有效的利用闲置土地和处置闲置土地,特意的出台了相关的法律条例来解决这类问题,并且修订了相关的闲置土地处置的办法。这在一定的程度上有效的解决了我国现如今发生的各种情况。并且随着我国闲置土地情况的不断变化,我国的相关法律条例也在不断的完善着。那么我国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

    2025年12月4日
    000
  • 三权分立是哪三权(孟德斯鸠三权分立是哪三权)

    三权分立主要指的是哪三权 三权分立简单介绍 1、三权分立的核心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相互独立、互相制衡。 2、三权分立制度是指把国家的立法、行政、司法三种权力,分别由议会、政府、法院独立行使并相互制衡的制度。三权分立制度是根据近代分权学说建立起来的,为大多数资本主义国家所采用的国家机关组织与活动的基…

    2025年12月4日
    000
  • 土地管理法修订(土地管理法修订的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制定本条例。第二章 国土空间规划第二条 国家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 土地开发、保护、建设活动应当坚持规划先行。经依法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是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

    2025年12月4日
    000
  • 占地补偿标准(农村大棚占地补偿标准)

    征地补偿的标准是多少 1、 征收耕地补偿标准为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3万元、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 2、 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为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8万元、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9万元、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6万元。 3、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8万元。 4、征…

    2025年12月4日
    000

发表回复

登录后才能评论
关注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