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解释四(公司法解释四第1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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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最高司法解释四有什么内容?

公司法 最高司法解释四,公司 法规 定,对于股东提出申请董事会不能做出决定的,人们法院应当受理,请求 股东大会决议 不成立的,可以将公司列为被告,公司未召开会议,未对事件进行表决的,出席人数没有达到要求,决议无法决定的,请求查阅公司特定资料的,人们法院应当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 法释〔2017〕16号 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结合人民法院审判实践,现就公司决议效力、 股东知情权 、利润分配权、优先购买权和股东代表 诉讼 等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第一条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等请求确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无效或者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二条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请求撤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原告,应当在起诉时具有公司股东资格。 第三条原告请求确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不成立、无效或者撤销决议的案件,应当列公司为被告。对决议涉及的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列为第三人。 一审 法庭辩论终结前,其他有原告资格的人以相同的诉讼请求申请参加前款规定诉讼的,可以列为共同原告。 第四条股东请求撤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符合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且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五条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主张决议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公司未召开会议的,但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或者 公司章程 规定可以不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而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的除外; (二)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的;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股东所持表决权不符合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 (四)会议的表决结果未达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通过比例的; (五)导致决议不成立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或者撤销的,公司依据该决议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 第七条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九十七条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起诉请求查阅或者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公司有 证据 证明前款规定的原告在起诉时不具有公司股东资格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原告有初步证据证明在持股期间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请求依法查阅或者复制其持股期间的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除外。 第八条 有限责任公司 有证据证明股东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股东有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不正当目的”: (一)股东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业务的,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股东为了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 (三)股东在向公司提出查阅请求之日前的三年内,曾通过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 (四)股东有不正当目的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公司章程、股东之间的协议等实质性剥夺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九十七条规定查阅或者复制公司文件材料的权利,公司以此为由拒绝股东查阅或者复制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条人民法院审理股东请求查阅或者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案件,对原告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的,应当在判决中明确查阅或者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时间、地点和特定文件材料的名录。 股东依据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查阅公司文件材料的,在该股东在场的情况下,可以由会计师、 律师 等依法或者依据执业行为规范负有保密义务的中介机构执业人员辅助进行。 第十一条股东行使知情权后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导致公司合法利益受到损害,公司请求该股东赔偿相关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根据本规定第十条辅助股东查阅公司文件材料的会计师、律师等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导致公司合法利益受到损害,公司请求其赔偿相关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未依法履行职责,导致公司未依法制作或者保存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九十七条规定的公司文件材料,给股东造成损失,股东依法请求负有相应责任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第十三条股东请求公司分配利润案件,应当列公司为被告。 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其他股东基于同一分配方案请求分配利润并申请参加诉讼的,应当列为共同原告。 第十四条股东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有效决议,请求公司分配利润,公司拒绝分配利润且其关于无法执行决议的抗辩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公司按照决议载明的具体分配方案向股东分配利润。 第十五条股东未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请求公司分配利润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但违反法律规定滥用 股东权利 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除外。 第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因 继承 发生变化时,其他股东主张依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规定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就其 股权转让 事项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合理方式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不同意的股东不购买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其他股东主张转让股东应当向其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合理方式通知转让股权的同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转让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主张优先购买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转让股东依据本规定第二十条放弃转让的除外。 第十八条人民法院在判断是否符合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及本规定所称的“同等条件”时,应当考虑转让股权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及期限等因素。 第十九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主张优先购买转让股权的,应当在收到通知后,在公司章程规定的行使期间内提出购买请求。公司章程没有规定行使期间或者规定不明确的,以通知确定的期间为准,通知确定的期间短于三十日或者未明确行使期间的,行使期间为三十日。 第二十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转让股东,在其他股东主张优先购买后又不同意转让股权的,对其他股东优先购买的主张,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其他股东主张转让股东赔偿其损失合理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 公司法最高司法解释四 ,股东不同意转让股权,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公司董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依法履行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股东依法请求其承担相应责任的,人们法院应当受理,股东查阅公司文件,请求赔偿的,人们法院应当受理。

公司法解释四(公司法解释四第16条)

202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解释四是怎样规定的?

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结合审判实践,就人民法院审理因公司机关会议决议无效和撤销纠纷、 股东知情权 纠纷、 有限责任公司 新增资本认购纠纷、股份公司发行新股纠纷、利润分配请求权纠纷、 股权转让 纠纷、股东代表 诉讼 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作出了规定,具体如下。 一、公司机关会议决议无效和撤销纠纷 1、(无效之诉的原告)与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有利害关系的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公司职员,可以请求确认股东会或者股大会、董事会决议无效。 2、(撤销之诉的原告股东身份)提起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撤销之诉的原告,应在会议决议形成并至起诉时持续具有公司股东身份。 原告起诉时应提交公司股东名册、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公司发行的记名股票及无记名股票,或者在证券交易场所开立的证券账户,证明其股东身份。 原告提交其他书面文件证明其股东身份且公司予以认可的,人民法院应允许其以股东身份起诉。 公司有 证据 证明原告已经不具有公司股东身份的,人民法院应 裁定驳回起诉 。 3、(无效和撤销之诉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原告起诉请求确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无效或者请求撤销上述会议决议案件,应当列公司为被告,对决议涉及的相对利害关系人,可以列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 公司其他股东以与原告相同理由请求参加诉讼的,应当列为共同原告。但申请参加撤销上述会议决议案件的公司其他股东,提交申请的时间不符合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或者未持续具有公司股东身份的,人民法院应不予准许。 二、(表见决议、决议不存在的处理)原告起诉请求认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无效或者撤销案件,原告主张事由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认定相关决议文件无效或者伪造的相关内容无效: 1、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 强制性规定; 2、公司未召集会议或者召集了会议但未进行表决或者表决人数未达到法定多数即形成了决议文件; 3、公司虽然召集了会议,但会议决议与会议记录不符,且公司不能证明会议记录内容存在错误; 4、会议决议的股东或者董事签名系伪造或者其他伪造会议或会议决议的情形。 5、(未受通知 股东权利 之行使)原告股东以未收到开会通知而对会议的召开不知情为由起诉请求认定股东会、 股东大会决议 无效或者请求撤销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三、公司未履行通知义务召集的股东会、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人民法院应认定无效;公司虽未履行通知义务,但原告股东参加了会议或者参加了投票表决,原告起诉时间符合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判决撤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有证据证明已经向原告股东履行了通知义务,且通知方法符合法律及股东与公司事先约定的,人民法院应裁定驳回起诉; 公司向原告股东履行了通知义务,但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存在其他无效情形或者符合可撤销条件的,人民法院应认定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 四、(事后以行为或者意思表示同意决议)原告起诉请求撤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案件,公司有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1、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形成决议后,原告股东又作出明确的意思表示,同意相关会议决议内容; 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形成决议后,原告股东又有明确的自主行为,接受了相关会议决议内容; 3、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又形成了新的决议,变更了原告起诉涉及的相关内容; 4、原告股东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5、(中止执行决议与担保)人民法院审理确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无效或者撤销上述决议案件,原告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被告或者第三人中止执行决议涉及的相关内容,被告或者第三人有权要求原告提供相应担保。 6、人民法院经审查确认原告中止执行会议决议的理由成立时,应通知被告或者第三人公司中止执行相关决议;被告或者第三人请求原告就此提供相应担保,但原告不能提供的,人民法院应通知驳回原告申请。 7、(担保费用的处理)人民法院审理确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无效或者撤销上述决议案件时,公司请求原告提供担保并主张赔偿的,应提供相应证据。 8、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或者判决 驳回诉讼请求 ,且公司因无效或者撤销之诉形成财产损失的,人民法院可同时判决原告或 担保人 在担保的范围内予以赔偿。 9、(判决的溯及力)人民法院判决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无效或者撤销上述决议时,该决议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但公司依据该决议设立的对外法律关系,不当然失去法律效力。 10、当事人因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设立的其他法律关系发生争议时,可以请求与决议无效或者撤销之诉案件 合并审理 ,也可以另行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公司法解释四的内容是怎么样的?

公司法 是规范公司的一个很重要的法律,其中对于公司的主要管理机构,股东等都有详细的规定,那么关于人 民法院 公司法解释 四 的内容是怎么样的?解释中包含了决议夏利瑕疵,股东的法定知情权等内容。 一、人民法院公司法解释四 《解释》的主要内容 《解释》包括27条规定,涉及决议效力、 股东知情权 、利润分配权、优先购买权和股东代表 诉讼 等五个方面纠纷案件审理中的法律适用问题。 (一)完善决议效力瑕疵诉讼制度。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就公司经营事项作出决议,是公司治理的主要方式。因此,关于决议效力的争议也是公司治理纠纷的主要类型。《解释》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完善了决议效力瑕疵诉讼的法律适用规则:一是确定了决议不成立之诉。对决议效力瑕疵的分类,各国立法例大致存在“二分法”与“三分法”的分野,前者包括决议无效和决议可撤销两种决议效力瑕疵,后者则在此基础上还规定了决议不成立或者决议不存在。我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了确认决议无效和撤销决议之诉,均系针对已经成立的决议,未涵盖决议不成立的情形。我们认为,从体系解释出发,不成立的决议当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应是公司法的默示性规定。因此,《解释》第五条规定了决议不成立之诉,与决议无效之诉和撤销决议之诉一起,共同构成了“三分法”的格局。有观点认为,召开会议并作出决议,是公司意志的形成过程,而非公司的意思表示,因此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不存在是否成立的问题。我们认为,《民法总则》明确将包括公司在内的法人的决议行为,规定在民事法律行为制度中,对此《解释》应当严格贯彻。二是明确了决议效力案件的原告范围。为维护公司稳定经营和交易安全,在诉的利益原则的基础上,各国公司法对决议效力确认之诉的原告范围多有限制。我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亦就此作了适当限制。但由于该规定较为原则,司法实践中对其具体含义存在一定争议。《解释》严格贯彻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的立法宗旨,在第一条规定确认决议无效或者不成立之诉的原告,包括股东、董事、监事等;在第二条规定,决议撤销之诉的原告应当在起诉时具有股东资格。三是明确了确认决议无效或者撤销决议的法律效力。关于公司内部规定或者决议的外部效力问题,《民法总则》通过第六十一条、第八十五条等规定予以了明确,基本确立了内外有别、保护善意相对人合法利益的原则。据此,《解释》第六条明确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或者撤销的,公司依据该决议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 (二)依法强化对股东法定知情权的保护。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九十七条赋予了股东查阅、复制 公司章程 、决议等文件材料的权利。该权利是公司法赋予股东的固有权,属于法定知情权,是 股东权利 中的基础性权利,依法应当严格保护。《解释》针对适用该两条规定中遇到的争议较多的问题,作出了如下规定:一是结合诉的利益原则,通过第七条明确了股东就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九十七条规定享有的诉权,并规定了 有限责任公司 原股东享有的有限诉权。二是结合司法实践经验,对股东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可能有的不正当目的作了列举,明确划定了公司拒绝权的行使边界。三是明确规定公司不得以公司章程、股东间协议等方式,实质性剥夺股东的法定知情权。公司以此为由拒绝股东行使法定知情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四是为保障股东知情权的行使,对股东聘请中介机构执业人员辅助查阅作出了规定。五是就股东可以请求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赔偿损失作了规定,以防止从根本上损害股东知情权。 (三)积极探索完善对股东利润分配权的司法救济。利润分配权,是指股东有权按照出资或股份比例请求分配公司利润的权利。是否分配和如何分配公司利润,原则上属于商业判断和公司自治的范畴,人民法院一般不应介入。因此,《解释》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明确规定,股东请求公司分配利润的,应当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 股东大会决议 ;未提交的,人民法院原则上应当不予支持。但近年来,公司大股东违反同股同权原则和股东权利不得滥用原则,排挤、压榨小股东,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损害小股东利润分配权的现象时有发生,严重破坏了公司自治。比如,公司不分配利润,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领取过高薪酬,或者由控股股东操纵公司购买与经营无关的财物或者服务,用于其自身使用或者消费,或者隐瞒或者转移利润,等等。为此,《解释》第十五条但书规定,公司股东滥用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司法可以适当干预,以实现对公司自治失灵的矫正。 (四)规范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行使和损害救济。有限责任公司具有较强的人合性,股东之间基于相互信任而共同投资。为此,公司 法规 定,股东向公司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时,其他股东享有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转让股权的权利。这是股东维护其人合性利益的主要法律依据。但关于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行使通知、行使方式、行使期限、损害救济等,公司法没有具体规定。为此,《解释》一是细化了行使股东优先购买权的程序规则。比如规定转让股东应当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合理方式,将转让股权的同等条件通知其他股东;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限,应当按照章程规定期限、转让股东通知期限和30日最低期限的先后顺序确定;判断“同等条件”应当考虑的主要因素,包括转让股权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及期限,等等。二是明确了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行使边界和损害救济制度。股东优先购买权制度的立法宗旨,在于维护公司股东的人合性利益,而非保障其他股东取得转让股权。据此,《解释》第二十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转让股东在其他股东主张优先购买后又不同意转让的,对其他股东优先购买的主张,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亦即其他股东不具有强制缔约的权利。同时,为了防止转让股东恶意利用该规则,损害股东优先购买权,《解释》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转让股东未就 股权转让 事项征求其他股东意见,或者以欺诈、恶意串通等手段,损害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其他股东有权要求以实际转让的同等条件优先购买该股权。但为了维护交易秩序和公司稳定经营,《解释》对股东优先购买权被侵害后,股东行使相关权利的期限做了适当限制。三是解决了关于损害股东优先购买权的 股权转让合同 效力的实践争议。我们认为,对此类 合同的效力 ,公司法并无特别规定,不应仅仅因为损害股东优先购买权认定 合同无效 、撤销合同,而应当严格依照 合同法 规定进行认定。正是基于此类合同原则上有效,因此人民法院支持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股东以外的受让人可以请求转让股东依法承担相应合同责任。 (五)完善股东代表诉讼机制。一是明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涉及两类不同诉讼。司法实践中,对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诉讼类型,以及公司的诉讼地位存在不同认识。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监事会或者监事系公司机关,其履行法定职责代表公司提起的诉讼,应当是公司直接诉讼,应列公司为原告。《解释》第二十三条对此予以了明确。二是完善了股东代表诉讼机制。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了股东代表诉讼,但对于股东代表诉讼中的当事人地位、胜诉利益的归属、 诉讼费用 的负担等问题,没有规定具体的操作规则。《解释》第二十四、第二十五、第二十六条分别就这三个方面的问题作出了规定。 人民法院公司法解释四 的内容是怎么样的?司法解释就是对于原先出现的法条进行重新解释或者是增加法条内容,删除法条内容的一个规范文件,法律是每天都在更新的,或许今天发生的事情,第二天的处理方式就改变了。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全文的具体条款有哪些?

在公司的正常运营与市场运作中,往往会出现一些 经济纠纷 以及合同协议签署中条款模糊所带来的不必要麻烦。国家为了应对问题的出现出台了以 公司法 为代表的一些列法律条款。那么,众多公司法人对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全文的具体条款有哪些了解吗?下面来为大家解答。 一、强化对股东法定知情权的保护 1、近年来,随着公司数量的快速增长,公司治理和 股东权利 纠纷两类纠纷案件逐年上升,在公司纠纷案件中占比高达60%多。一些大型公司的决议效力纠纷,甚至成为舆论焦点和热点。为统一法律适用问题,解决一批在审理公司纠纷案件、适用公司法过程中经常遇到的疑难复杂问题,最高人民法院起草并出台了该《解释》。《解释》共27条,涉及决议效力、 股东知情权 、利润分配权、优先购买权和股东代表 诉讼 等五个方面纠纷案件审理中的法律适用问题。 2、关于决议效力,《解释》从三个方面完善了决议效力瑕疵诉讼的法律适用规则:一是确定了决议不成立之诉,与决议无效之诉和撤销决议之诉一起,共同构成了“三分法”的格局;二是明确了决议效力案件的原告范围,确认决议无效或者不成立之诉的原告包括股东、董事、监事等,规定决议撤销之诉的原告应当在起诉时具有股东资格;三是明确了确认决议无效或者撤销决议的法律效力,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或者撤销的,公司依据该决议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 3、公司法赋予了股东查阅、复制 公司章程 、决议等文件材料的权利,为依法强化对股东法定知情权的保护,《解释》对股东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可能有的不正当目的作了列举,明确划定了公司拒绝权的行使边界,并明确规定公司不得以公司章程、股东间协议等方式,实质性剥夺股东的法定知情权,并对股东聘请中介机构执业人员辅助查阅作出了规定。 4、制定《解释》,旨在加强股东权利的司法救济,妥善处理股东之间、股东与公司之间等利益冲突,尽可能避免公司僵局,是依法保障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迫切需要,也是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的迫切需要,将对提高我国公司法律制度的国际竞争力、改善投资环境起到重要作用。 二、探索完善对股东利润分配权的司法救济 1、是否分配和如何分配公司利润,原则上属于商业判断和公司自治的范畴,人民法院一般不介入。因此,《解释》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明确规定,股东请求公司分配利润的,应当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 股东大会决议 ;未提交的,人民法院原则上应当不予支持。 2、近年来,公司大股东违反同股同权原则和股东权利不得滥用原则,排挤、压榨小股东,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损害小股东利润分配权的现象时有发生,如公司不分配利润,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领取过高薪酬,或者由控股股东操纵公司购买与经营无关的财物或者服务,用于其自身使用或者消费,或者隐瞒或者转移利润,等等。因此,《解释》积极探索完善对股东利润分配权的司法救济,规定公司股东滥用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司法可以适当干预,以实现对公司自治失灵的矫正。 3、中小股东在公司中通常处于相对弱势地位,因此公司法对股东权利的保护,在很大程度上是对中小股东权利的保护,《解释》既加强了对表决权等公益权的司法救济,也加强了对利润分配权等自益权的司法救济,将指导人民法院更加准确地适用公司法,充分发挥司法功能,依法保护股东权利。 三、规范股东优先购买权行使 1、公司 法规 定,股东向公司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时,其他股东享有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转让股权的权利,但关于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行使通知、行使方式、行使期限、损害救济等,公司法没有具体规定,就此,《解释》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2、《解释》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 的转让股东在其他股东主张优先购买后又不同意转让的,对其他股东优先购买的主张,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同时,为了防止转让股东恶意利用该规则,损害股东优先购买权,《解释》明确规定,转让股东未就 股权转让 事项征求其他股东意见,或者以欺诈、恶意串通等手段,损害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其他股东有权要求以实际转让的同等条件优先购买该股权。 3、《解释》还细化了行使股东优先购买权的程序规则,如规定转让股东应当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合理方式,将转让股权的同等条件通知其他股东;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限,应当按照章程规定期限、转让股东通知期限和30日最低期限的先后顺序确定;判断“同等条件”应当考虑的主要因素,包括转让股权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及期限等等。 4、就损害股东优先购买权的 股权转让合同 的效力问题,对此类 合同的效力 ,公司法并无特别规定,不应仅仅因为损害股东优先购买权认定 合同无效 、撤销合同,而应当严格依照 合同法 规定进行认定。正是基于此类合同原则上有效,因此人民法院支持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股东以外的受让人可以请求转让股东依法承担相应合同责任。 综上所述,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全文 的具体条款规定了公司在应对利益纠纷,合同模糊,股权纠纷,公司管理等方面对公司的运营进行了法律角度的解释和约束。希望企业法人能够对公司法有一个全面的认识,切莫打法律的擦边球。遵纪守法,诚信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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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商注册公司需要什么条件 注册公司的条件很多,主要包括公司股东、监事、董事、公司名称等。 1、公司股东 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公司注册必须有一个股东(投资人),两名或多名股东可以投资注册公司。 2、监事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成立时,可以设置监事会,也可以不设置监事会,但需要设置一个监事…

    2025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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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什么是离岸公司(什么是离岸公司的概念)

    什么是离岸公司? 离岸公司是泛指在离岸法区内依据其离岸公司法规范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当地政府对这类公司没有任何税收,只收取少量的年度管理费,同时,所有的国际大银行都承认这类公司,为其设立银行账号及财务运作提供方便。具有高度的保密性、减免税务负担、无外汇管制三大特点。 离岸公司在银行开…

    2025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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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挂失证明(挂失声明)

    遗失证明怎么写 遗失证明写法如下: 1、写上标题“XXX遗失证明”。这样非常醒目,一眼就能看出用途,让看的人快速的明白意思。 2、然后我们需要在正文的开头写上遗失声明,说明正文写的是什么,更加明确内容的功用。 3、之后我们写上正文中,什么公式或个人,将什么东西遗失。 例子: 遗失声明:本人姓名XX身…

    2025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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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请破产有什么好处(申请破产有啥好处)

    企业申请破产有什么好处 企业申请破产的好处:公司申请破产后,会进入重整程序,重整后公司还可能存续,继续经营。破产保护一般是指,不管债务人是否有偿付能力,当债务人自愿向法院提出或债权人强制向法院提出破产重组申请后,债务人提出破产重组方案,就债务偿还的期限、方式及可能减损债权人和股东的利益作出安排。 【…

    2025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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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成都法律顾问(成都法律顾问律师咨询电话)

    公司在成都想找个法律顾问,哪个律师比较好? 永嘉徐孙忠律师可以,担任我们公司顾问两年了,很专业负责。。满意的话,给个大大的赞吧。 成都工程法律顾问律师一年多少钱?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充当代理人和临时聘请其他律师作为代理人参加诉讼,其不同之处就在于能否更好地策划诉讼程序⌄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在事前保证胜诉…

    2025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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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市公司审计(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人员组成)

    上市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对江苏东源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 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监督,防范 和控制风险,增强信息披露的可靠性,合理保证公司与财务报告和信 息披露事务相关的业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保护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

    2025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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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代账公司成立条件(开代账公司需要什么条件)

    代理记账公司设立条件有哪些 代理 记账 公司设立 条件: (一)为依法设立的企业; (二)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3名; (三)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且为专职从业人员; (四)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代理记账公司设立程序: 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机…

    2025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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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的种类(公司的种类有哪几种)

    公司有哪几种类型? 公司种类主要是按资本总额是否均分为等额的股份来划分,可以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者的区别; 1、股东人数区别; 2、组织结构设置区别; 3、就股权的转让和流动性区别; 4、财务状况公开性区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条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

    2025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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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营业执照忘记注销快20年了(营业执照忘记注销快20年了怎么办也忘记注册号怎么办)

    十年前的营业执照没注销怎么办 一、十年前的营业执照没注销怎么办 1、十年前的营业执照没注销,会被纳入异常经营名录。如果是营业执照已经被吊销的,应当依法进行清算,清算程序结束并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后,该企业法人才归于消灭。 2、法律依据:《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申请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

    2025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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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机关行政的职责可以概括为(机关行政职责可以概括为什么)

    行政机关有哪些职责 行政机关有哪些职责 篇1 1、负责律所的档案管理及各类文件、资料的收集及统计管理工作; 2、负责办公室日常行政事务,配合上级完成本职工作; 3、通过电话,协助律师跟进意向客户,并为律师做好客户预约安排工作; 4、在律师的指导下,对意向客户进行电话回访,了解客户想法,并反馈给律师;…

    2025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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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解聘书(解聘书是什么意思)

    解聘通知书怎么写 辞退通知书 XXX 我公司与你于 年 月 日签订了劳动合同,双方建立了劳动关系。但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公司发现你不能胜任本职工作_。并且由于你的不良行为,还给公司造成了损失,本公司决定将你辞退,终止与你的劳动关系。请你接到本辞退通知后,到公司相关部门办理离职手续,本公司将依照劳动…

    2025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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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注册公司需要什么条件(在泰国注册公司需要什么条件)

    注册公司需要什么条件 注册公司需要以下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2、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公司住所。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

    2025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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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注册500万公司实缴多少钱(注册500万公司实缴多少钱一年)

    认缴金额500万实际出资多少 注册资本印花税率是多少 注册资本印花税就是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印花税。是任何一家公司、企业在工商、税务等部门注册完毕以后都要缴纳的一个税种。其收缴部门为注册当地地方税务局,征收依据为公司、企业注册资本金的大小,征收标准为:企业注册资本金 x0.5‰,(即注册资本金为100…

    2025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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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注册公司需要哪三个人(注册公司需要哪三个人老公非要加上他妹妹好吗?)

    注册公司为啥需要3个人 因为注册公司需要股东、法定代表人和监事3个人的身份证,其中法定代表人和监事不能是同一个人。3个人各司其职,各有不同的职能,完善公司,保障公司的运行。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

    2025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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