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辱母案例分析(山东辱母案例分析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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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辱母杀人案的详情

女企业家苏银霞曾向地产公司老板吴学占借款135万元,月息10%。在支付本息184万和一套价值70万的房产后,仍无法还清欠款。

2016年4月14日,11名催债人辱骂、抽耳光、鞋子捂嘴,在长达一小时的凌辱之后,杜志浩脱下裤子,用极端手段当着苏银霞儿子于欢的面污辱苏银霞。有人报警,民警来到进入接待室后说“要账可以,但是不能动手打人”,随即离开。

22岁的于欢摸出一把水果刀乱刺,致4人受伤。被刺中的杜志浩自行驾车就医,却因失血过多休克死亡。

扩展资料

时间表:

2016年4月14日,山东源大工贸负责人苏银霞及其子于欢,因无法偿还高利贷,被11名催债人限制人身自由,并受到侮辱。于欢刺伤4人,其中1人(杜志浩)因失血性休克死亡。

2017年2月17日,山东聊城中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宣判后,被告人于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杜洪章、许喜灵、李新新等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7年5月27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公开开庭审理了上诉人于欢故意伤害一案。庭审结束后,法庭未当庭宣判。

2017年6月23日9时00分在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第22审判庭公开宣判上诉人于欢故意伤害一案。法院判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于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本判决为终身判决。

2020年11月18日,于欢减刑出狱 。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余欢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于欢案二审改判:犯故意伤害罪 判有期徒刑5年

山东辱母案于欢大婚,于欢案子究竟给社会以多少警示?

听到于欢结婚的消息,我很替他感到高兴。不出所料,他也的确收到了大批网友的祝福。网友们说。新娘和于欢是夫妻相,非常般配。

对于欢来说,虽然他已经出狱。但是曾经发生的事情是永远无法忘记的,他因为不能忍受吴学章等催债人对自己母亲做出的侮辱性行为而冲动杀人。这一事件引起的轰动,很多人都还记忆犹新。

而于欢案给社会带来的警示就是:法律可以是冰冷的,但法律精神一定要有温度。在一审判决中。法院给予于欢的判决是: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如果这个案件维持了原判。那么,于欢的一生就此完结。

当时的于欢只有两条路。要么忍气吞声,看着自己的母亲受到那样的侮辱。要么拿起水果刀保护母亲。很显然,他选择了第二种方式。尽管他的行为造成了一人的死亡,但是舆论和大众是站在他这一边的。

这起案件在网络上引发了激烈的讨论,但法治社会不能纵容以暴制暴也是事实。因为这是法治秩序崩塌的危险信号,最终会导致每个人都可能会成为受害者。幸运的是,最终此案做到了公平公正公开。也兼具了温暖的人情味儿。

这起案件也已经被列入最高法指导案例,同时也非常具有意义的是,正当防卫制度,在这起案件中被高度重视。最终,于欢被改判有期徒刑5年。很多网友为此感到很欣慰。他们鼓励于欢:”出来后,一定要幸福。”

出狱后的于欢现在已经成为了一名零食店的店主。面对采访,他表示自己当时做法确实有些冲动。他很感激有这么多人关注自己的人生,他也大方的在网络上分享着自己的婚礼。

看到于欢现在的幸福,不得不说,法律惩罚了他,但法律也拯救了他。相信在未来,我国法律的公平公正的原则,会成为更多人的福祉。

如何评价”刺死辱母者”一案的舆情

【舆情热点】山东“辱母案”舆情分析

一、事件回顾:

2016年3月25日一宗“男子刺死辱母者”快速占领各大新闻版面。被告人于欢的母亲苏银霞曾向地产公司老板吴某借款135万元,月息10%。在支付本息184万和一套价值70万的房产后,仍有17万的欠款无法还清。于是,催款人带着11人当着苏银霞儿子于欢的面,对债务人极尽羞辱,甚至有一个叫杜志浩的人还脱下裤子,掏出生殖器在苏银霞脸上蹭。外面路过的工人看到这一幕,让人报警。

警察接警后到现场,说了一句“要账可以,但是不能动手打人”,随即离开。看到警察要离开,报警人拉住一名女警,并试图拦住警车。被催债人员控制的于欢看到警察要走,试图往外冲,被催债人员拦住。混乱中,于欢从桌子上摸到一把水果刀乱捅,致使杜志浩等四名催债人员被捅伤。其中,杜志浩因失血性休克死亡,另两人重伤,一人轻伤。

2017年2月17日,山东省聊城市中级法院一审经审理认为,于欢面对众多讨债人长时间纠缠,不能正确处理冲突,持尖刀捅刺多人,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害人存在过错,且于欢能如实供述,对其判处无期徒刑。

这一判决理由在网上引起较大争议,很多人认为这构成正当防卫,于欢应当无罪。一时间网络舆情热议不断,案件关注度持续走高,社会舆论呈现两极分化。

二、各方舆情综述

(1)、网络大v热议

(2)、网友热议

l 对于欢保护母亲的行为表示支持

@达令妹是努力君yo:一个在母亲被侮辱的时候不能挺身而出的儿子和一个在国难当头不能持枪一战的士兵有什么区别?

@南闲生:母辱不护,国难谁御。

@一只女污:其他抛去, 针对一个母亲被人侮辱,于欢做的没错!

@耕耘不问收获成功不必在我:当着孩子的面侮辱母亲,民警不管,孩子动刀杀了一人有罪?那法律告诉我应该怎么办。报警都他妈没用了,你告诉我应该怎么办。我觉得这孩子做错了,不应该杀一个人,应该把这十一个人全杀了,我听过一句话,当你走投无路的时候,不用怕,你还有一条路,那就是犯罪,记住,这并不可耻。

@粽子阿阳:说实话,单就他们对他母亲做的这些事来说,这种情况要我选的话,我也会拿起刀来,判我无期甚至死刑我也不后悔。因为我保护了自己的母亲。我做了违法的事情,愿意接受法律的制裁。

@小奕丶丶丶:母养儿防老,儿护母尽孝。国养兵护国,兵护国尽义。儿不护母?兵护国否?

l 认为于欢的行为不该被舆论炒作为正义

@月槐古溪:首先,你得确定,你口中的好人是真好人,而不是被媒体和舆论塑造的好人。之前的证词说的很清楚,于欢是被控制绝望而拿刀子捅人,并非是因为母亲受到侮辱而想要救母心切。为什么隔了一段时间突然就变成护母心切了?坏人该死,但不是好人的人突然变成英雄是不是也说不过去?

@担当1234:记者总是想搞大事情博眼球,你们这些就天真的信了。。。 人家掏生殖器侮辱他老妈(生殖器打脸是造谣)的时候他不杀,他怂,像孙子一样不敢动,警察来了之后想跑(注意,这时候没人侮辱他老妈,没人侮辱他),没跑成就动刀伤人,这时候还是为母杀人?是为自己想跑而跑不成杀的人吧, 先去看判决书吧,,

@于佳琪是小花儿-:于欢的出发点是不是为了就母,只是怀疑于欢的动机,更何况没有下定论只是怀疑,谁都不是于欢,楼主的怀疑是有道理的,相反一些人咬定为了救母也是可笑。

@daybreak凌晨:这个世界从来没有绝对的好人和坏人,就像可怜之人必有可恨之处,支持轻判也佩服于的行为,但不支持无罪,勇敢站出来保护母亲值得称赞是条汉子,但更应该像个男人承担后果,如果一个国家的舆论能凌驾于法律之上,那这个国家才是真正的没有希望可言。

@非主流大馨馨馨馨:微博上根本不敢说客观的话,更不敢说自己是学法律的,只看新闻很气愤,弄清楚前因后果才觉得法院定的故意伤害罪没有错,只是觉得刑罚过重,10年比较合理。网友不能只看侮辱行为,要债的行为不当但是并没有主观故意伤害,而他捅人也不是因为母亲受辱。就想说一句,难道舆论比法律还正义?

l 对于案件裁定的希望

@酥麻辣姑大人:一审就是因为这样才认定是故意伤害的,法律其实并没有错,正常来说判决也没有错,但是,但是,这个并不一样,这里包含了太多的屈辱和绝望。所以只能说法官太怕出错了,审案子太过于格式化,少了点人情味,希望二审能认定正当防卫较为合理。被舆论带着节奏乱走的人你也大可不必放心上。

@比你女朋友好看:“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

@我今天失眠:在舆论一边倒的同情杀人者的时候,我们期待足以令人信服的正义理据,或者正义的修订!希望国家重视这件案子。

@阿佳夕:不应该纠结于双方曾经做过什么,更应该关注事件本身。警察的不作为应该怎么处理?非法拘谨,限制人身自由怎么处理?猥亵妇女怎么处理?在被非法拘谨的情况下反抗是否属于正当防卫?法官的那些判词和事实有出入,是否有经过查证?大胆点猜测,审判过程中是否有人为影响?

l 对于高利贷行业的吐槽

@月槐古溪:高利贷违法他们为什么还要找高利贷借钱呢?这难道就是对的了?从他们去碰高利贷开始,基本就可以确定他们是接受了高利贷的极端讨债手法。政府不让借高利贷的时候没想起来政府,借了高利贷被打了想起来政府了,现在因为自己不恰当的决策被打了还要怪政府,这什么逻辑?

@可是我要走了啊-:于欢母亲借了四家高利贷吗?民间放贷不高于银行4倍就允许的吗?于欢是突然暴起从背后杀人吗?还是在打骂过程中杀的人?于欢母亲的欠债当了失信名单吗?这些搞得我很乱所以我还是不在说话了。

@-浪矢的解忧杂货店:放高利贷的是魔鬼,借高利贷的是傻子。杀人偿命,欠债还钱。只希望能减轻于欢的刑罚。

l 对于网络舆论具有超高影响力的不同看法

@风静流-:这几年在微博上看各种热点事件,会发现舆论真是太容易被操控了,“沉默的螺旋”在微博上体现的淋漓尽致,势弱者不敢发声,勇敢者和愚昧者都会被喷成狗。可激愤不一定是正义,反转也不一定是反转,网络时代的发声看似不需要代价,但每个人的立场都该谨慎。

@一斤五块::因为压力,因为关注度,关注度高 舆论压力大这种事儿你搁任何国家都是一样的结果,都会优先解决,也说明国内的机构成长空间非常大,虽然很多人会嘲讽的说报警不如微博管用,但是警察叔叔们一天多少案件,按正常程序自然是没有关注度高的解决快,想想真心没什么可嘲讽的。

@蕾力小米粉:事实是:舆论帮忙下破了很多大案、要案,请问这是为什么???

@达子香y::微博就是太能左右舆论!尤其对娱乐圈,芝麻点的小事都能被说的天花乱坠。但微博舆论的影响应该是喜忧参半的,包括像春节时爆发的丽江打人事件,生活中太多这样的事,我们无法左右正处在发展中的中国处事态度,但是最起码微博舆论的力量帮助一个个例来给政府施压,虽不能普及大众,但对一个人也是很好的。

l 对于涉事警察的批判

@蕾力小米粉:现在这事不是警察关注不到的问题 ,而是很多证据事实表明是:明显的警察渎职,明显的司法不公,还好现在中央派人下来查了。

@是七七啊喂:警察来了无视不管,那只能靠自己了,自卫杀了人,警察又来了[摊手],警察有逃不掉的责任。

@芥末酱酱酱:操他大爷的!!这么明显的事儿,法律主持不了公道 还要法律做什么?警察连打架囚禁都不能管,纳税人凭什么养着你?!

@凤火泪:谁能眼睁睁看着自己的母亲受辱。当时无论是谁,面前有一把刀都会毫不犹豫刺向他们,不杀了他们无路可走。这种屈辱和绝望,透着文字扑面而来,何况是当事人。应该判于欢在极端环境下导致精神失常无罪释放。追究那些一个小时才“匆匆赶到”的警察。

@黛佩:还有一大加害者!——警察!

@爱你的笑-:不管这个母亲是好是坏,报警之后警察的不作为才是真正令人寒心的!!!

@糯米团at:警察的不作为在这其中起了很大的推动作用 但凡他们能严肃制止无赖的贱为 后续事情都可能不会发生警察的不作为在这其中起了很大的推动作用 但凡他们能严肃制止无赖的贱为 后续事情都可能不会发生。

l 对于道德与法律的讨论

@小小筱文:首先,我觉得这是道德问题,先不说法律法规。如果这则新闻属实,那个男的有拿性器官侮辱孩子的母亲,那我觉得我能理解孩子心里的愤怒,他拿刀杀了那个追债人我也觉得正常!但是不代表他就可以逃避法律制裁。其次,我也觉得法院判决有问题,在法律法规面前过硬,不够人性!但是说实在的,社会就这样!

@姚姚姚姚姚努力:如果舆论可以改变这个青年的人生,那我也愿意站舆论,但也不希望这起个案让保护亲人成为杀人的理由。法律不外乎人情伦理,但也不能让花了上千年才走到今天的法律被舆论扭曲。法律的公平公正不能寄托在某一个或是某一批人身上,而是在每个人的监督和遵守下才能日趋完善。

@万小妞妞妞:突然感觉很悲哀,能保护我们的法律也帮不了我们这些没钱没权的百姓。

三、舆情总结

乐思舆情监测中心认为:从当前各方舆情声量来看,“辱母案”网络舆情呈现多极分化,有理性的声音也有一些鼓动仇杀的言论。作为监管和裁判的山东政府、法院、检查院在舆情发生后却表现的不尽人意,官方对于时下爆炸性的舆论涨速战战兢兢,如履薄冰,生怕成为众矢之的。然而全民舆论汹涌澎湃,官方如何应对不仅是关系着“辱母案”的合理裁判,更牵动着国民舆情的热议走向,甚至是对官方舆情应对能力和政府声誉的一次挑战。

从舆情传播的角度来分析,主流媒体搜狐新闻、腾讯新闻、网易新闻、南方周末、和讯新闻、奇闻007等对“辱母案”进行了相关的报道,报道详细的描述了事件的细节和原委。在主流媒体的传播下,“辱母案”开始流入舆情市场。

紧接着新浪微博推出了话题#刺死辱母案追踪#,相关阅读量达到10.7万,各个网络大V参与到“辱母案”的舆情传播链中,其中带来较大影响力的有@思想聚焦:“刺死辱母案:我们这个社会,不应总是对坏人太好,对好人太坏。”带来9543次转发,7807次评论和31,105次点赞。@六六V:“我想不明白,辱母案中的被刀捅伤的人撞死学生逃逸赔20万,为何他要于欢家赔800万?两条命的差价从哪里来?”带来2119次转发,1615次评论和8949次点赞。两个网络大V对于“辱母案”的舆情传播推动力功不可没。

在网络媒体快速发展的时代,草根自媒体迅速崛起。不可否认,网络热点事件可能会因虚拟世界的发帖、跟帖以及激进的言论带来的狂热使得非理智的民意介入社会现实,从而对舆情的发展带来翻天覆地的改变。在“辱母案”舆情呈现出多极化趋势之后,官方应该适度的介入到舆情的传播中,对热门媒体和网络大V 言论中的疑点和难点进行相关解读,从而更好的引导主流舆论,使得舆论脱离无头苍蝇的状态,向理性化方向发展。

许多学者认为,网络群体性事件形成机制的直接诱因在于信息传播秩序失衡,主要表现为信源开放度不高、信道畅通度不够和信息的保真度不高。在“辱母案”舆情传播中形成的七大主流舆论涉及各方面:1、对于欢保护母亲的行为表示支持;2、认为于欢行为不该被舆论炒作为正义;3、对于案件裁定给予的希望;4、对于高利贷行业的争论;5、对于网络舆论具有超高影响力的看法;6、对涉事不作为民警的批判;7、对于道德与法律的讨论。网络舆情有正义之词,也有偏激言语。

网络舆情之所以容易出现偏激,很大程度上源自网民对于真相认识存在缺陷。因此,最大限度减少网络群体性事件带来负面效应的根本路径在于真正地实行官方信息公开,健全信息发布制度,以官方信息传播替代人际和群体的信息传播。搭建媒体对话平台,实现官方与网民的有效话语沟通,从官方的角度看,既要坚持信息公开,满足并维护公民的知情权,同时也要避免官方独白式的话语。

最后回归案件的本身,这确实是一件难以用法律进行简单裁判的案件,舆论基于人类自身的情感,法律却是理性的产物。就像许多网友而言的:如果舆论可以改变这个青年的人生,那我也愿意站在舆论这一方,但同时我也不希望因为这起个案件让保护亲人成为杀人的理由。法律不外乎人情伦理,但也不能让花了上千年才走到今天的法律被舆论扭曲。法律的公平公正不能寄托在某一个或是某一批人身上,而是在每个人的监督和遵守下才能日趋完善。

山东辱母案例分析(山东辱母案例分析视频)

辱母案民警的处理结果

法律分析:山东省检察院公布对聊城于欢故意伤害案处警民警朱秀明(女,26岁)的调查结果,认定朱秀明等人在处警过程当中也存在对案发中心现场未能有效控制、对现场双方人员未能分开隔离等处警不够规范问题,但上述行为不构成玩忽职守罪,决定对朱秀明等人不予刑事立案。故意杀人包括(1)防卫过当的故意杀人;(2)义愤杀人,即被害人恶贯满盈,其行为已达到让人难以忍受的程度而其私自处死;(3)激情杀人,即本无任何杀人故意,但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而失去理智,失控而将他人杀死(4)受嘱托杀人,即基于被害人的请求、自愿而帮助其自杀;(5)帮助他人自杀的杀人等情况。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何看待山东“辱母杀人案”?

辱母杀人案

最近网络上的一篇《刺死辱母者》迅速刷屏。根据《南方周末》报道,2016年4月14日,在山东发生了一起辱母杀人案。女企业家苏银霞借款后无法偿清欠款,遭致辱骂、殴打、限制人身自由和露出下体等暴力催款行为。苏银霞的儿子于欢因无法忍受追债人对母亲身心的欺辱,用水果刀乱刺,致一人休克死亡,其余三人受伤。2017年3月17日山东省淄博城市中级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同时,于欢还需赔偿死者家属30598.5元和伤者53443.47元。

作为法官,审判终身追责制度已经形成,没有人敢徇私枉法,包庇罪犯;法官的审判站在法理的角度或许没有问题;但是另一方面如果站在伦理的角度,看着母亲被侮辱,求助警察又无所作为,愤怒之下,拿起水果刀,刺向催债人又仿佛合情合理。

我们是感性的人,也是理性的人。感性让我们每一个人都同情于欢的遭遇,因为这种同情源自于我们自身对安全感的渴望。我们又都是理性的人,毕竟中国是法治社会,司法的公正判决,包含着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舆论向法律传递出良知的意愿,法律也应该回馈给舆论条理分明,论证周严的法律推理。

法律与伦理不应该成为对立的双方,不应该成为彼此撕扯的对象,因为二者有着相同的目标:让有罪者受到惩罚,让无辜者不致蒙冤,让强梁不敢横行,让弱者获得尊严。

在很多人看来,于欢的行为不仅仅是一个法律上的行为,更是一个伦理行为。而对于判决是否合理的检视,也正显示出在法律调节之下的行为和在伦理要求之下行为或许会存在的冲突,显示出法的道理与人心常情之间可能会出现的罅隙。也正是在这个角度上看,回应好人心的诉求,审视案件中的伦理情境、正视法治中的伦理命题,才能“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也正是因此,转型期中国的法治建设,无论是立法还是司法,需要更多地正视这些人心经验,正视转型时代保护伦理价值的重要性,从而把握好逻辑与经验的关系、条文与人情的关系、法律与伦理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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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法规的制定主体 法律分析:行政法规的制定主体是国务院,行政法规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授权制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八十九条 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 (二)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三…

    2025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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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幼子被抱走生母获抚养权要不回(孩子被她妈带走了,但是抚养权是我)

    作为母亲,深圳女子遇到幼子被抱走获抚养权却要不回的情况,她该怎么办? 作为母亲,深圳一女子刚满月的儿子被丈夫抱走,丈夫直接把儿子抱回来海南,女子跟家人多次去海南寻找但都无果。女子跟丈夫的离婚官司中,法院判孩子的抚养权归女子所有,但女子至今都没有要回孩子,遇到这种情况女子应该怎么办呢?其实最直接的办法…

    2025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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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可抗力事件(不可抗力事件引起的索赔应当如何处理)

    不可抗力的定义,不可抗力有哪些法律后果? 一、不可抗力的定义: 1、不可抗力(法律定义) 是指人的力量或当时的客观状态,而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对此,民法通则给予了法律上定义。(《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

    2025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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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检察院的主要职能是什么(检察院的检察职能)

    检察院的主要职能是什么呢 检察院的职能一般有以下的2点:1、受理单位和个人的报案、控告、申诉、举报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自首;2、依法对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国家工作人员渎职犯罪案件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侦查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 【法…

    2025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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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立法原则(立法原则有哪些)

    立法原则有哪些 1、宪法原则 宪法是万法之法,是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等级的法律,是综合性地规定诸如国家性质、社会经济和政治制度、国家政权的总任务、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这些带根本性、全局性的关系或事项的根本大法。其他所有法律、法规,都是直接或间接地以宪法作为立法依据或基础,或是不得同宪法或宪法的基…

    2025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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