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动员法(国防动员法什么时候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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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国防动员?包括哪些内容

国防动员一般指战争动员,是国家采取紧急措施,由平时状态转入战时状态,统一调动人力、物力、财力为战争服务。

内容:包括武装力量动员、国民经济动员、人民防空动员和政治动员。

武装力量动员是将军队和其他武装组织由平时体制转为战时体制;国民经济动员是把国家和平时期的经济转入战时轨道;人民防空动员是采取各种防护措施,防敌空袭,保护居民、经济设施及其他重要目标;政治动员是围绕实施战争对全体军民进行宣传教育和政治鼓动。

扩展资料:

特点

1、动员范围大,领域广。随着战争规模的发展,动员范围也随之扩展到军事、政治、经济、科学技术、文化教育、外交等各个领域,无论是工业还是农业,人力还是物力、财力,生产资料还是生活资料,都成为动员的对象。

2、动员内容多,数量大。如第一次世界大战,参战国家33个,共15亿人口,动员总兵力7000余万人。

3、动员时间紧,速度快。为夺取战争主动权,要求军队组建扩建和展开快;人员物资的运输、补充快。

4、动员技术兵员多。现代战争由于大量使用先进的武器装备,技术兵种增多,要求兵员具有较高的科学文化水平、专业知识和军事素养,以便能迅速掌握先进的武器装备。

5、科技动员地位突出。许多国家特别是一些军事大国,十分重视新兴科技的开发研究,建立完整的军事科研体系。

6、动员应变能力强。许多国家都强调在平时就做好应付各种战争的动员准备,加强战时快速反应能力,既能适应局部战争,又能适应全面战争。

7、动员准备充分。许多国家平时就制定有周密的动员计划,不断完善法规、制度,健全领导机构,加强后备力量建设,大力发展综合国力,以适应战争的需要。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国防动员

国防动员的基本内容包括什么?

国防动员:国家采取紧急措施,由平时状态转入战时状态,统一调动人力、物力、财力为战争服务。简称动员。通常包括武装力量动员、国民经济动员、人民防空动员和政治动员。武装力量动员是将军队和其他武装组织由平时体制转为战时体制;国民经济动员是把国家和平时期的经济转入战时轨道;人民防空动员是采取各种防护措施,防敌空袭,保护居民、经济设施及其他重要目标;政治动员是围绕实施战争对全体军民进行宣传教育和政治鼓动。

国防动员的实质是将潜在战争状态转化为现实战争状态。国防动员是国家采取紧急措施,由平时状态转入战时状态,统一调动人力、物力、财力为战争服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第三条国家加强国防动员建设,建立健全与国防安全需要相适应、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与突发事件应急机制相衔接的国防动员体系,增强国防动员能力。

第四条国防动员坚持平战结合、军民结合、寓军于民的方针,遵循统一领导、全民参与、长期准备、重点建设、统筹兼顾、有序高效的原则。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第九条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共同领导全国的国防动员工作,制定国防动员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实施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的议案,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和国家主席发布的动员令,组织国防动员的实施。

国家的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和安全遭受直接威胁必须立即采取应对措施时,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应急处置的需要,采取本法规定的必要的国防动员措施,同时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防建设,完善国防动员制度,保障国防动员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国家的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和安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 国防动员的准备、实施以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法。第三条 国家加强国防动员建设,建立健全与国防安全需要相适应、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与突发事件应急机制相衔接的国防动员体系,增强国防动员能力。第四条 国防动员坚持平战结合、军民结合、寓军于民的方针,遵循统一领导、全民参与、长期准备、重点建设、统筹兼顾、有序高效的原则。第五条 公民和组织在和平时期应当依法完成国防动员准备工作;国家决定实施国防动员后,应当完成规定的国防动员任务。第六条 国家保障国防动员所需经费。国防动员经费按照事权划分的原则,分别列入中央和地方财政预算。第七条 国家对在国防动员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公民和组织,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组织领导机构及其职权第八条 国家的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和安全遭受威胁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发布动员令。第九条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共同领导全国的国防动员工作,制定国防动员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实施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的议案,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和国家主席发布的动员令,组织国防动员的实施。

国家的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和安全遭受直接威胁必须立即采取应对措施时,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应急处置的需要,采取本法规定的必要的国防动员措施,同时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第十条 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贯彻和执行国防动员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国家决定实施国防动员后,应当根据上级下达的国防动员任务,组织本行政区域国防动员的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的国防动员工作。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国防动员工作。第十二条 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在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全国的国防动员工作;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议定的事项,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组织实施。军区国防动员委员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国防动员委员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本区域的国防动员工作。第十三条 国防动员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承担本级国防动员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依法履行有关的国防动员职责。第十四条 国家的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和安全遭受的威胁消除后,应当按照决定实施国防动员的权限和程序解除国防动员的实施措施。第三章 国防动员计划、实施预案与潜力统计调查第十五条 国家实行国防动员计划、国防动员实施预案和国防动员潜力统计调查制度。第十六条 国防动员计划和国防动员实施预案,根据国防动员的方针和原则、国防动员潜力状况和军事需求编制。军事需求由军队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

国防动员实施预案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应当在指挥、力量使用、信息和保障等方面相互衔接。第十七条 各级国防动员计划和国防动员实施预案的编制和审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国防动员的相关内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军队有关部门应当将国防动员实施预案纳入战备计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落实国防动员计划和国防动员实施预案。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防动员的需要,准确及时地向本级国防动员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提供有关统计资料。提供的统计资料不能满足需要时,国防动员委员会办事机构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开展国防动员潜力专项统计调查。第二十条 国家建立国防动员计划和国防动员实施预案执行情况的评估检查制度。第四章 与国防密切相关的建设项目和重要产品第二十一条 根据国防动员的需要,与国防密切相关的建设项目和重要产品应当贯彻国防要求,具备国防功能。第二十二条 与国防密切相关的建设项目和重要产品目录,由国务院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以及军队有关部门拟定,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

列入目录的建设项目和重要产品,其军事需求由军队有关部门提出;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和重要产品设计定型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征求军队有关部门的意见。

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加强国防建设,增强国防动员力量,保障国防动员工作顺利进行,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国防动员的准备、实施以及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国防动员坚持平战结合、军民结合、寓军于民的方针,遵循统一领导、全民参与、长期准备、重点建设、统筹兼顾、有序高效的原则。第四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国防动员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防动员所需经费按照事权划分的原则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国防动员临时性重大活动所需专项经费,由市和区县财政予以保证。第五条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公民为国防动员活动提供支持和协助。第二章 组织领导机构及其职权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和天津警备区领导本市的国防动员工作。第七条 市和区县国防动员委员会在上级国防动员委员会、本级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的领导下,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国防动员工作。

市和区县国防动员委员会成员单位在本级国防动员委员会的统一组织、指导、协调下,负责具体承办国防动员工作。第八条 市和区县国防动员委员会办事机构,承担本级国防动员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区县国防动员委员会的指导下,完成相应的国防动员任务。第十条 市和区县国防动员委员会在履行支援保障战争职能的同时,积极参加突发事件预防和处置工作。

市和区县国防动员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根据担负的应急任务,建立与本级政府应急机制相衔接的日常联系、协调会商、信息共享、通用物资联合储备保障等制度,组织国防动员专业应急力量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军事机关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突发事件信息的沟通交流,建立健全分级对应的信息共享机制。

国防动员专业应急力量,应当将应急处置和救援课目列入训练内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命令,参加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第十一条 市和区县国防动员委员会办事机构、成员单位应当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工作运行制度、会议制度、工作联系制度等。第三章 国防动员计划、实施预案与潜力统计调查第十二条 国防动员总体计划和国防动员总体实施预案,由市和区县国防动员委员会组织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军事机关审批后,报上一级国防动员委员会备案。

国防动员专项计划和国防动员专项实施预案,由市和区县国防动员委员会办事机构编制,报同级国防动员委员会审批后实施,并报上一级国防动员委员会办事机构备案。第十三条 市和区县国防动员委员会,定期组织国防动员工作综合检查。根据工作需要,市和区县国防动员委员会办事机构组织国防动员工作专项检查。第十四条 市和区县国防动员委员会,应当根据国防动员实施预案,按计划组织国防动员演练。

国防动员演练可以专门进行,也可以结合军队演习和应急演练进行。

市和区县国防动员委员会,应当组织任务单位、保障对象进行供需对接训练。

军队有关部门应当将国防动员实施预案纳入战备计划,按照职责组织实施。第十五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防动员需要,准确及时地向本级国防动员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提供有关统计资料。提供的统计资料不能满足需要时,国防动员委员会办事机构可以依法组织开展国防动员潜力专项统计调查。

国防动员潜力统计调查应当采用信息化手段,使用统一的表格、软件系统和指标体系。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合做好国防动员潜力调查工作,提供国防动员潜力数据资料。第四章 与国防密切相关的重要建设项目、产品和设施第十六条 列入与国防密切相关的建设项目和重要产品目录的交通运输、水利、信息产业、能源等建设项目和大型船舶、铁路机车、民用飞机、民用卫星、重要移动通信终端等重要产品,应当符合国防需要。

在目录中的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和重要产品设计定型时,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征求军队有关部门的意见。第十七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列入目录的重要建设项目和重要产品的监督、检查、验收等制度,督促有关单位落实。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国防动员的准备、实施及相关活动。第三条 国防动员坚持平战结合、军民结合、寓军于民的方针,遵循统一领导、全民参与、长期准备、重点建设、统筹兼顾、有序高效的原则。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国防动员工作的领导,将国防动员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本行政区域国防动员工作的开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的国防动员工作。第五条 国防动员所需经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保障,按照事权划分的原则,列入财政预算。第六条 公民和组织应当依法履行国防动员义务,其履行国防动员义务而享有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各级人民政府、军事机关和国防动员委员会对在国防动员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和组织,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组织领导机构及其职责第七条 县级以上国防动员委员会在本级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的领导下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国防动员工作,成员单位由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同级军事机关有关部门、有关社会团体、行业管理部门等组成,并报上一级国防动员委员会备案。第八条 县级以上国防动员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和落实国防动员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建立健全国防动员相关制度;

(二)组织编制国防动员计划和国防动员实施预案;

(三)检查评估国防动员计划和国防动员实施预案的执行情况;

(四)组织本行政区域人民武装动员、国民经济动员、人民防空、交通战备、政治动员、科技动员、信息动员、电磁频谱管理动员、装备动员等工作;

(五)指导、协调专业保障队伍建设;

(六)指导下级国防动员委员会做好国防动员的各项工作;

(七)协调军事、经济、社会等方面的国防动员工作;

(八)法律、法规和上级国防动员委员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国防动员委员会成员单位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的国防动员工作。

国防动员委员会综合办公室、专业办公室等办事机构,承担本级国防动员委员会的具体工作。第九条 国家决定实施国防动员后,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上级下达的国防动员任务,组织本行政区域国防动员的实施。第三章 国防动员计划、实施预案与潜力统计调查第十条 县级以上国防动员委员会编制国防动员计划和国防动员实施预案,应当符合国防动员的方针和原则、上级国防动员计划和国防动员实施预案、国防动员潜力状况和军事需求。

国防动员计划应当明确国防动员建设的目标、任务和措施,并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协调。

国防动员实施预案应当与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在指挥、力量使用、信息和保障等方面相互衔接。第十一条 国防动员计划包括总体计划和专项计划,国防动员实施预案包括总体预案和专项预案。

总体计划和总体预案,由县级以上国防动员委员会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审批,并报上一级国防动员委员会备案。

专项计划和专项预案,由县级以上国防动员委员会办事机构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同级军事机关编制,报本级国防动员委员会审批,并报上一级国防动员委员会办事机构备案。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国防动员委员会应当加强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执行国防动员计划和国防动员实施预案的指导和监督,建立健全评估检查制度,科学评估计划、实施预案的执行效果。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国防动员委员会应当根据国防动员实施预案,组织开展国防动员演练,检验和完善实施预案,提高组织指挥和快速反应能力。

国防动员演练可以专门进行,也可以结合军队演习和应急演练进行。第十四条 省国防动员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全省国防动员潜力统计调查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防动员的需要,及时准确地向本级国防动员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提供有关统计资料。提供的统计资料不能满足需要时,县级以上国防动员委员会办事机构可以依法组织开展国防动员潜力专项统计调查,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给予协助。

对大型企业和军工单位的统计调查,必要时由当地国防动员委员会报请上级国防动员委员会确定。

国防动员法(国防动员法什么时候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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