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管理条例(公共场所管理条例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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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 为创造良好的公共场所卫生条件,预防疾病,保障人体健康,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下列公共场所:

(一)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车马店、咖啡馆、酒吧、茶座;

(二)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

(三)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

(四)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

(五)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六)商场(店)、书店;

(七)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第三条 公共场所的下列项目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一)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

(二)水质;

(三)采光、照明;

(四)噪音;

(五)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

公共场所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由卫生部负责制定。第四条 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第二章卫生管理第五条 公共场所的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卫生管理制度 , 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对所属经营单位(包括个体经营者,下同)的卫生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并提供必要的条件。第六条 经营单位应当负责经营的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建立卫生责任制度,对本单位的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的培训和考核工作。第七条 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持有“健康合格证”方能从事本职工作。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的,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第八条 经营单位须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办理营业执照。 在本条例实施前已开业的, 须经卫生防疫机构验收合格后,补发”卫生许可证”。“卫生许可证”两年复核一次。第九条 公共场所因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造成危害健康事故的 , 经营单位应妥善处理,并及时报告卫生防疫机构。第三章卫生监督第十条 各级卫生防疫机构,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

民航、铁路、交通、厂(场)矿卫生防疫机构对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施行卫生监督,并接受当地卫生防疫机构的业务指导。第十一条 卫生防疫机构根据需要设立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交给的任务。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由同级人民政府发给证书。

民航、铁路、交通、工矿企业卫生防疫机构和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发给证书。第十二条 卫生防设机构对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职责:

(一)对公共场所进行卫生监测和卫生技术指导;

(二)监督从业人员健康检查 , 指导有关部门对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的教育和培训;

(三)对新建、 扩建、 改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进行卫生审查,并参加竣工验收。第十三条 卫生监督员有权对公共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索取有关资料,经营单位不得拒绝或隐瞒。卫生监督员对所提供的技术资料有保密的责任,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在执行任务时,应佩戴证章、出示证件。第四章  罚 则第十四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卫生防疫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一) 卫生质量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而继续营业的;

(二) 未获得“健康合格证”,而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

(三) 拒绝卫生监督的;

(四) 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

罚款一律上交国库。第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造成严重危害公民健康的事故或中毒事故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对受害人赔偿损失。

违反本条例致人残疾或者死亡,构成犯罪的,应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第十六条 对罚款、停业整顿及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内,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但对公共场所卫生质量控制的决定应立即执行。对处罚的决定不履行又逾期不起诉的,由卫生防机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第十七条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机构和卫生监督员必须尽职尽责 ,依法办事 。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收取贿赂的,由上级主管部门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

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公共场所管理条例(公共场所管理条例最新)

南京市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维护公共场所秩序,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公共场所,是指下列进行文娱、体育、贸易和旅行游览等活动而形成的群众聚集场所:

(一)文化宫(馆、站)、青(少)年宫、俱乐部、群众艺术馆、书场、影剧院、影视放映点、歌舞厅、音乐茶座、游艺厅(室)、游乐场,以及举办桌球、康乐球和电子游艺活动的场所;

(二)体育场(馆)、游泳池(场、馆)、溜冰场和营业性的射击场;

(三)酒吧、饭馆、茶社;

(四)博物馆(院)、展览馆;

(五)各类市场和大型商场(店);

(六)民用航空站、车站、码头、公用停车场;

(七)公园、广场、风景游览区;

(八)临时举办大型订货会、展览会、展销会、物资交流会的场所;

(九)宗教节庆活动的场所;

(十)其他供群众聚集进行社会活动,应当进行治安管理的场所。

以上公共场所中处于繁华地区治安情况复杂的,列为重点公共场所进行管理。重点公共场所的确定,由市公安局申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第三条 公共场所的治安实行综合治理,坚持打击和防范并举,治标和治本兼顾,重在治本的方针。第四条 公共场所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实行治安责任制。公共场所主办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该公共场所的治安责任人。个体工商户主办的公共场所,业主为治安责任人。治安责任人必须对所管理范围内的安全负责,落实各项安全措施。第五条 各级公安机关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主管公共场所的治安管理工作,对辖区内公共场所的治安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工商行政管理、文化、体育、卫生、城管、城建、园林、环保、交通、商业、旅游、广播电视、公用事业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同公安机关加强公共场所的治安管理。

公共场所主办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督促该单位实施本条例。第六条 公民在公共场所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有权协助维护公共场所的治安秩序,制止和揭发公共场所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并受法律保护。第二章 公共场所的治安审核第七条 公共场所应当具备下列安全条件:

(一)建筑物和各项设施坚固安全,有方便疏散的太平门、出入口、通道,并保持畅通;

(二)按规定配备有效的消防设施;

(三)电器设备符合安全标准;夜间开放的,应当有充足的照明设备和停电时的应急措施;

(四)具有相应的符合标准的营业面积及适用的停车场地;

(五)游览船必须配备救生、消防设备,停靠的码头应当有安全设施;

(六)按有关规定设有可存放现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枪支弹药、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专柜、专库;

(七)其他必要的安全设施与条件。第八条 公共场所的售票处、财会室、机房、播映室、配电房、锅炉房、库房、贵重物品储藏室、物品寄存处等要害部位应当有防卫、报警装置。无关人员不得进入的部位,必须设置明显标记或者护栏。第九条 公共场所应当建立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

规模较大、治安情况复杂的营业性公共场所,可以选配相应的联防或者纠察人员,也可以委托保安服务公司,或者按规定由单位解决编制、经费,报经公安机关批准,建立治安派出所、民警值班室、治安办公室,负责维护治安秩序。第十条 开办本条例第二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所列的公共场所,应当经区、县公安机关安全检查合格,并发给《治安安全合格证》后,有关部门方可批准开业。

公共场所营业单位歇业、停业、转业应当向批准发证的公安机关办理注销手续;租赁、分立、兼并时,应当向原批准发证的公安机关重新申领《治安安全合格证》。第十一条 开办本条例第二条第一款第(四)项所列的公共场所,必须将库房、阅览室、展室、停车场地的面积和消防设施及报警器材的配置等方案,以及防卫、值班制度报区、县公安机关备案。第十二条 开办本条例第二条第一款第(五)项所列的公共场所,必须将设场地点、停车场地、房屋建筑、亭棚搭设、水电线路、消防设施配置等方案,报区、县公安机关审核。

江苏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维护公共场所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改革开放,发展经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公共场所:

(一)文化、娱乐、体育场所;

(二)饮食、服务场所;

(三)文物陈列、观赏场所;

(四)大型商业、集市贸易、证券交易场所;

(五)陆运、水运、空运旅客集散场所;

(六)游览场所;

(七)节庆活动场所;

(八)宗教活动场所;

(九)临时举办大型文化、娱乐、体育、表演、展览、展销等活动的场所;

(十)其他供群众聚集进行社会、经济、民间活动应当进行治安管理的场所。

前款第(一)、(二)项具体适用范围,由省公安厅另行规定。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工作的领导。

公安机关是公共场所治安管理的主管机关,对公共场所的治安管理实行属于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工商行政管理、文化、体育、卫生、城管、城建、园林、环保、交通、商业、旅游、广播电视、公用事业等部门或者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公安机关加强公共场所的治安管理。

公共场所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所属单位执行本条例规定的治安管理措施。第四条 公民在公共场所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协助维护公共场所的治安秩序。公民制止、举报公共场所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受法律保护。第二章 治安管理第五条 开办公共场所,其建筑物、消防、照明、财物保管、报警、游览娱乐设施等必须符合安全要求。具体安全条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六条 规模较大、治安情况复杂的非营业性公共场所,可以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组织公安、工商、税务、城管、卫生等部门,成立联合管理委员会,维护治安等秩序。

规模较大、治安情况复杂的营业性公共场所,应当配备相应的联防、保安人员,维护治安秩序。第七条 开办本条例第二条第一款第(一)、(二)项公共场所,须经县(市)、区以上公安机关安全审核合格,并发给安全合格证明。

公共场所经营单位歇业、停业、转业,应当向进行安全审查的公安机关办理安全合格证明注销手续;治安责任人或者经营项目变更时,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手续。租赁、分立、合并时,应重新办理相应手续。

公安机关接到领取安全合格证明的书面申请后,应当在十五日内发给安全合格证明或者作出不予发给安全合格证明的书面决定。申请人对逾期不发给安全合格证明或者对书面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提出书面申请后一个月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第八条 举办本条例第二条第一款第(九)项所列活动,每场参加人数在一万人以下的,主办单位应当于活动举办日期的二十日前向所在地县(市)、区公安(分)局书面申请;人数在一万人以上的,向所在地市公安局书面申请。

公安机关接到申请书后,应当在申请举办日期的十五日前进行审核,并将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书面通知主办单位。不许可的,应当说明理由。逾期不书面通知的,视为许可。

主办单位对不许可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

公安机关对许可举办的活动,应当制订安全保卫方案;在活动过程中发生紧急情况,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及时采取应急措施,直至责令停止活动,主办单位和参加活动的人员应当服从。第九条 大型庙会等传统民间活动,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确定有关部门负责维护治安秩序。第十条 公共场所的经营活动必须遵守下列安全要求:

(一)限员的场所不得超员经营;

(二)噪声不得超过规定标准;

(三)灯光亮度不得违反规定标准;

(四)未经当地公安机关批准,不得燃放焰火爆竹;

(五)不得阻碍交通;

(六)不准在安全疏散通道上营业或者放置物品;

(七)从事第二条第一款第(一)、(九)项活动需超时营业或者通宵营业的,应当经实行安全审查的公安机关同意;

(八)在醒目位置张贴观众(顾客、游客)须知,并宣传有关安全规定。第十一条 严禁下列行为:

(一)卖淫、嫖娼以及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

(二)吸食、注射毒品;

(三)贩卖、传播淫秽物品、非法出版物及其他违禁品;

(四)打架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

(五)偷盗、诈骗、敲诈勒索、哄抢公私财物;

(六)赌博;

(七)打卦、测字、算命等封建迷信活动;

(八)非法携带、出售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九)倒卖车票、船票、文娱体育活动入场券或者其他证券;

(十)污损文物、古迹、雕塑或者建筑设施;

(十一)其他扰乱公共秩序或者有碍社会风化的行为。

河南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维护公共场所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公共场所的治安管理:

(一)文化、娱乐、体育场所;

(二)饮食及其他服务场所;

(三)游览、集贸、劳务场所;

(四)车站、码头、机场和车辆集中停放场所;

(五)临时举办的大型商贸、文化、娱乐、体育、重大节庆等活动场所;

(六)其他依法应当进行治安管理的公共场所。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落实综合治理措施,维护公共场所秩序。

公安机关是公共场所治安管理的主管机关,负责本辖区公共场所治安秩序的检查、监督和管理工作,查禁违法活动。

工商行政管理、文化、体育、城建(城管)、铁路、交通、旅游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公安机关加强公共场所治安管理。第四条 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实行治安管理责任制。

公共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该公共场所的治安责任人。治安责任人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落实各项安全措施,维护治安秩序。第五条 公民应当遵守和维护公共场所的秩序,对公共场所中的违法行为有权制止、举报。第六条 对于执行本条例,认真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及时发现、举报重大违法犯罪活动,见义勇为,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公安机关、所在单位给予表彰或者奖励。第二章 治安管理第七条 公共场所应当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安全保障措施,建筑物及设施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和消防管理规定。

公共场所经营项目和从业人员,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治安管理规定。第八条 开办本条例第二条第(一)、(二)项公共场所的,开办者应持有关证件向公安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符合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公安机关在接到书面申请十日内发给《公共场所治安合格证》。未取得《公共场所治安合格证》的,不得营业。

领取《公共场所治安合格证》的经营单位,停业、转业、租赁、分立、合并及变更治安责任人时,应当向原审批机关办理相应的手续。第九条 举办本条例第二条第(五)项大型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于举办日期的十日前,向举办地的县(市、区)公安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在城市举办跨区域的大型活动,向举办地的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将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书面通知主办单位。

公安机关对许可举办的大型活动,应当协助、督促主办单位落实安全措施。在活动过程中发生紧急情况,应当及时采取应急措施。第十条 大型传统民间活动,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组织协调公安机关及其他有关部门维护治安秩序。第十一条 公共场所的经营活动必须遵守下列要求:

(一)音响器材、灯光的使用和限员场所的经营,不得违反治安管理规定;

(二)不得在安全疏散通道营业或者放置物品;

(三)不得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

(四)不得使用淫亵性名称、广告招牌,张贴淫秽图片,利用色情招徕顾客;

(五)不得设置便利色情淫亵等违法活动的设施;

(六)不得提供淫亵性按摩和色情陪侍服务;

(七)不得欺骗、敲诈、勒索顾客;

(八)不得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第十二条 公共场所治安责任人及从业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责任:

(一)组织落实各项安全措施;

(二)接受公安机关治安管理,按照要求及时整改治安隐患;

(三)发现违法人员,立即报告或者扭送公安机关;

(四)发生治安灾害事故或者刑事案件时,立即报告公安机关,保护现场,抢救伤员;

(五)对观众、游客、顾客遗失或者群众拾交的财物,详细登记,妥善保管,公告招领或者送交公安机关;

(六)招聘雇用外地从业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向公安机关申报暂住户口;

(七)临时举办大型商贸、文化、娱乐、体育以及重大节庆等活动,履行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照本条例规定,审查大型活动举办申请,核发《公共场所治安合格证》,并进行年度审查;

(二)督促公共场所落实各项安全措施,会同主办单位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三)对公共场所进行治安检查,督促整改不安全隐患;

(四)依法及时查处刑事、治安案件和其他违法活动,预防、处置突发事件和治安灾害事故。

公安人员在公共场所执行公务时,应当主动出示省公安机关制发的《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检查证》,文明执勤,依法办事。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有关卫生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相关的卫生标准、规范,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宣传,预防传染病和保障公众健康,为顾客提供良好的卫生环境。第三条 国家卫生计生委主管全国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国境口岸及出入境交通工具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铁路部门所属的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对管辖范围内的车站、等候室、铁路客车以及主要为本系统职工服务的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需要,建立健全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队伍和公共场所卫生监测体系,制定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计划并组织实施。第五条 鼓励和支持公共场所行业组织开展行业自律教育,引导公共场所经营者依法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公共场所卫生知识。第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细则的行为,有权举报。接到举报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按照规定予以答复。第二章 卫生管理第七条 公共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其经营场所卫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公共场所的卫生工作,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档案。第八条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档案应当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卫生管理部门、人员设置情况及卫生管理制度;

(二)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水质、采光、照明、噪声的检测情况;

(三)顾客用品用具的清洗、消毒、更换及检测情况;

(四)卫生设施的使用、维护、检查情况;

(五)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清洗、消毒情况;

(六)安排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情况和培训考核情况;

(七)公共卫生用品进货索证管理情况;

(八)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方案;

(九)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求记录的其他情况。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档案应当有专人管理,分类记录,至少保存两年。第九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建立卫生培训制度,组织从业人员学习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并进行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不得安排上岗。第十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

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疾病的人员,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第十一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保持公共场所空气流通,室内空气质量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公共场所采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应当符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相关卫生规范和规定的要求。第十二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生活饮用水应当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游泳场(馆)和公共浴室水质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第十三条 公共场所的采光照明、噪声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公共场所应当尽量采用自然光。自然采光不足的,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配置与其经营场所规模相适应的照明设施。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降低噪声。第十四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保证卫生安全,可以反复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一客一换,按照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清洗、消毒、保洁。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第十五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根据经营规模、项目设置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建立卫生设施设备维护制度,定期检查卫生设施设备,确保其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改造或者挪作他用。公共场所设置的卫生间,应当有单独通风排气设施,保持清洁无异味。第十六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配备安全、有效的预防控制蚊、蝇、蟑螂、鼠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并保证相关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及时清运废弃物。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1987年4月1日国务院发表并实施。2016年2月6日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一次修改。2019年4月23日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14号)第二次修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创造良好的公共场所卫生条件,预防疾病,保障人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下列公共场所:

(一)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车马店、咖啡馆、酒吧、茶座;

(二)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

(三)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

(四)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

(五)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六)商场(店)、书店;

(七)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

第三条 公共场所的下列项目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一)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

(二)水质;

(三)采光、照明;

(四)噪音;

(五)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

公共场所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

第四条 国家对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

“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

第二章 卫生管理

第五条 公共场所的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对所属经营单位(包括个体经营者,下同)的卫生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并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六条 经营单位应当负责所经营的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建立卫生责任制度,对本单位的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的培训和考核工作。

第七条 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持有“健康合格证”方能从事本职工作。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的,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第八条 除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外的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卫生许可证”两年复核一次。

第九条 公共场所因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造成危害健康事故的,经营单位应妥善处理,并及时报告卫生防疫机构。

第三章 卫生监督

第十条 各级卫生防疫机构,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

民航、铁路、交通、厂(场)矿卫生防疫机构对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施行卫生监督,并接受当地卫生防疫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十一条 卫生防疫机构根据需要设立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交给的任务。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由同级人民政府发给证书。

民航、铁路、交通、工矿企业卫生防疫机构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发给证书。

第十二条 卫生防疫机构对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职责:

(一)对公共场所进行卫生监测和卫生技术指导;

(二)监督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指导有关部门对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的教育和培训。

第十三条 卫生监督员有权对公共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索取有关资料,经营单位不得拒绝或隐瞒。卫生监督员对所提供的技术资料有保密的责任。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在执行任务时,应佩戴证章、出示证件。

第四章 罚则

第十四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卫生防疫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一)卫生质量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而继续营业的;

(二)未获得“健康合格证”,而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

(三)拒绝卫生监督的;

(四)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

罚款一律上交国库。

第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造成严重危害公民健康的事故或中毒事故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对受害人赔偿损失。

违反本条例致人残疾或者死亡,构成犯罪的,应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对罚款、停业整顿及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内,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但对公共场所卫生质量控制的决定应立即执行。对处罚的决定不履行又逾期不起诉的,由卫生防疫机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十七条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机构和卫生监督员必须尽职尽责,依法办事。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收取贿赂的,由上级主管部门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条例的实施细则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

第十九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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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酒驾入刑(酒驾入刑影响孩子政审吗)

    酒驾入刑标准是什么 醉驾是一种对社会公众危害极大的行为,一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将是巨大的。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醉酒驾驶作为危险驾驶罪要追究驾驶人刑事责任。这意味着什么呢对于交通肇事逃逸,即使致人死亡,判例中最高的…

    2025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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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杭州交通违法查询(杭州交通违章查询官网查询)

    杭州交通违章查询方法 1、到各市各区县交通支大队的办公大厅通过触摸查询终端查询。 2、登陆各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的对外服务网站:找到,输入车牌号和车辆发动机号,点击查询即可。 3、拨打声讯电话查询。 4、通过编写手机短信查询违章。 5、交通违章查询工具,输入车牌信息查询。 杭州车辆违章查询都有哪些…

    2025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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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软件著作权保护条例(软件著作权管理办法)

    软件著作权的有效期是多长时间 软件著作权的有效期为五十年。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自然人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自然人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软件著作权,截止于软件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法律依据】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十四条 软件著…

    2025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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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刑拘什么意思(刑事拘留是什么意思啊)

    依法刑事拘留什么意思 通常情况下,依法刑事拘留一般是指,按照法律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拘留。刑事诉讼中的拘留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时,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使用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刑事拘留必须要以下条件:拘留的对象要是现行犯或是重大嫌疑…

    2025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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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包含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词条

    交通事故如何处理 1、造成人员伤亡。如果发生人员伤亡,首先应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包括拨打120急救电话)并同时向公安机关交警部门报警(拨打122或者110电话),并保护现场; 2、发生较大财产损失。如果发生较大财产损失,当事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的,应立即向公安机关交警部门报警,并对现场进行拍照、录像等方…

    2025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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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身份证办理一般多少天(深圳身份证办理一般多少天)

    办身份证需要多少天 办身份证60天可以拿。 正常不会超过60天,最多不会超过90天。申请换领身份证的公民,需要携带本人的居民户口簿,前往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按照规定办理。公安机关应及时予以办理,申请者领取并填写《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自表格提交给公安机关工作人员之日起的六十日之内可以拿到新的居民身份…

    2025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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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27条)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2020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保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正确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

    2025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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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公安机关督察条例2021)

    公安机关督察条例的介绍 《公安机关督察条例》,是为了完善公安机关的监督机制,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而颁发的规章。1997年6月4日国务院第57 次常务会议通过,并发布施行。为了保证督察工作的顺利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根据《公安机关督察条例》,于2000年10月3…

    2025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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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身份证丢失(身份证丢失怎么坐火车高铁)

    身份证遗失怎么办 公民居民身份证丢失的,可持居民户口簿到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挂失并办理补领手续;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可到就近的户籍派出所申报挂失。符合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条件的,可在异地受理点办理补领手续。 一、身份证丢失,去哪里补办? 1.如果是在本地丢失,需要本人带户口簿去户籍所在地的公安…

    2025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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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交通事故事后报警的信息

    交通事故可以事后报警吗 【法律分析】 当事人未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报警,事后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予以记录,并在三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保护现场的原始状态,包括其中的车辆、人员、牲畜和遗留的痕迹、散落物不随意挪动位置。当事人在交通警察到来之前可以用绳索等设置…

    2025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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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第二十五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包括哪些内容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包括哪些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严明公安机关纪律,规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行为,保证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

    2025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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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江西违章代办(江西违章代办电话)

    外地车在江西南昌的违章在江西省任何地方都可以处理吗 可以在异地办理的。异地违章处理方法 一:本人去当地的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罚,因各地的处罚方式不同,请注意要携带驾驶证和行驶证或复印件前往。 这种处理方法是最常见的处理办法,其弊端是手续繁琐、过程复杂。异地违章处理方法 二:通过异地朋友代办,如果违章当…

    2025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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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酒后驾车处罚(酒后驾车处罚2021最新标准)

    酒后驾车如何处罚 1、酒后驾驶,暂扣6个月驾驶证,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此前曾因酒驾被处罚,再次酒后驾驶的,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吊销驾驶证。2、醉酒驾驶,由公安机关约束至酒醒。吊销机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3、酒后驾驶营…

    2025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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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醉驾车主企业停产(醉驾车主企业停产了吗)

    醉驾无事故初犯检察院会怎么处理 一、醉驾无事故初犯检察院会怎么处理 1、醉驾无事故初犯,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

    2025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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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捉奸的信息

    捉奸是什么意思 捉奸 【拼音】:zhuō jiān 【解释】:1.亦作“捉奸”。捉拿正在通奸的人。2.见“捉奸”。 【例句】:捉贼捉赃,捉奸见双,又无证见,如何断得他罪。 抓奸需要哪些重要证据 合法的证据才能被法院采纳,而对于婚外情的取证一直以来都是难点,一方面要拿出婚外情的证据,另一方面又不能侵犯…

    2025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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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出租屋管理条例(佛山市出租屋管理条例)

    珠海经济特区出租屋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规范出租屋租赁行为,保护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屋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秩序,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珠海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出租屋管理工作。 本条例所称出租屋,是指出租人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

    2025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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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最新版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公安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法律分析: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包括:1、受理、立案、破案程序的有关规定;2、采取强制措施的有关规定;3、扣押、没收、返还物品、文件的有关规定;4、法医伤情鉴定的有关规定。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

    2025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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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危害国家公共安全电话举报电话(危害国家公共安全电话举报电话12399)

    中国报警电话 报警电话是110。 110 是我国的公安报警电话,负责受理紧急性的刑事和治安案件报案,并接受群众突遇的或个人无力解决的紧急危难求助等。110 公安报警电话属于特殊号码,拨打和接听均不收取任何费用。 110 公安报警电话是极为宝贵的公共安全资源。虚构警情和其他恶意骚扰行为将严重影响公安机…

    2025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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