邀请讲授民法典,民法典在初中政治哪一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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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在初中政治哪一课?

民法典在初中七年级上册第7课,七年级下册第9课。

法考民法老师推荐?

1.柏浪涛老师:

人送外号“柏神”,华东师范大学副教授,师从前命题人周光权教授,有留德背景,观点偏德日派。柏浪涛老师善于开发学生的思考,讲述多种可能性,给予学生思考判断的空间。《刑法攻略》一书是法考行业最火的刑法教材,质量很高。柏浪涛老师在分则给考生用表格对罪名构成做了一些总结,非常不错。

2.罗翔老师:

2020年荣获“CCTV年度法治人物”,B站最速千万粉传说,2020年百大UP主,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法大十佳教师,理论水平很高,也接触实务工作。罗老师授课风趣幽默,擅长在生动有趣的张三案例中以案说法,罗老师擅长通过法理学、法哲学的视角解读法治精神,带领考生领会刑法的奥秘。

刑诉法

名师介绍

1.向高甲老师

师从汪海燕老师(司考年代的神级刑诉老师,现已淡出培训行业),法大十大歌手,法考培训领域最文艺的老师(会写歌会唱歌,B站可以去关注一下)。正因为其独特的才艺能力,向高甲老师的刑诉口诀也编的非常好。很有个人魅力的一位老师。

2.左宁老师

博后,命题人顾永忠老师的博士、 卫东老师的博士后,左宁老师的播音腔是一大特色,外表凶悍实则内心柔弱,很温暖的老师。课程很不错,但是口诀稍微有点生硬(但是背熟了也挺好的哈哈)。授课擅长讲授法理、立法目的和背景,每节课讲完会带着回顾加深印象。

行政法

名师介绍

魏建新老师:

法学博士,政治学博士后,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

主要从事行政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教育行政法、司法制度的教学和研究工作。已出版个人学术专著一部,参编学术著作六部,在《宁夏社会科学》、《河北法学》等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二十余篇。主持承担教育部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天津市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天津市委研究室重点调研课题,天津市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天津师范大学博士基金研究项目等。

曾获得天津师范大学青年教师教学基本功竞赛一等奖。

理论法

名师介绍

1.白斌

别号“竹西君”,外号“大白”。中央财经大学副教授,白斌老师水平很高,2020年主观题完美压中大题。

2.高晖云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博士,成都大学法学院教师、副教授,兼职中央电视台“法治与社会”频道(CCTV-12)《法律讲堂》主讲人。自2004年起执教高校,讲授法理学、宪法学、法制史、中外法律思想史等多门课程,理论功底扎实,在法律考试培训中,能打通理论脉络,以案说法,直击考点。

民法

名师介绍

1.张翔老师:

人称“翔叔”,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院长,陕西民法学会会长,教授、博士生导师。授课如庖丁解牛,直击要害。倡导“理论、法条、实例”三位一体的教学方法。张翔老师的授课风格是简明易懂,非常适合零基础小白,很值得推荐的民法老师。

2.李建伟老师:

师从王利明教授,参与制定民法典总则编、合同编的立法专家,受最高法邀请参与制定《九民纪要》,商法学会秘书长,学术水平与地位极其高,司考年代的神级民法老师(法考年代风采依旧),在这个考试中老李绝对是综合影响力最大的一位,里程碑式的人物,提出了“重者恒重”的命题概念,在法考培训领域授课20载,影响了几代人的大宗师,李佳、徐光华等老师都是听他的课过的法考。(夸赞先就此打住哈哈,总之四个字:大佬NB)

大佬授课十分有趣,讲课把握的很好,去年疫情影响,部分课程老师只能对着摄像机空录,空录十分枯燥,老师虽然瞌睡但是讲解还是十分精彩。大佬擅长在带领考生学习具体制度时释法说理,讲授立法背景和争论在何,并且善于将民法融会贯通式的打通各个制度的潜在联系。今年大佬的民法六十讲和真金题卷都即将出版,21年考生真的值得抱住大腿!最后用行业内经典俗语收尾——“有李选李,无李随意”。

民诉法

名师介绍

1.戴鹏老师

外号“戴小新”,本职工作是某高校的刑诉老师,本科兽医学,擅长割盲肠手术(不是开个玩笑哈哈)。很可爱的一位老师,授课思路用他的话来说就是——“呆呆傻傻过法考”,课讲得很好,把很曲折复杂的制度讲解的很清晰,可能因为也教刑诉的原因,上课也会对某些民诉刑诉易混的知识点做提示!真金题卷写得特别浅白易懂!

2.韩心怡老师

韩心怡老师也特别好!2020年法考民诉的难度比较大,考查特别灵活,相比于戴鹏老师的浅尝辄止,韩心怡老师的授课更多更深一点。我觉得如果你是对自己要求较高可以选择韩心怡老师,或者戴鹏老师入门+韩心怡老师拔高。

商经知

名师介绍

1.刘安琪老师

很多人心中的“商经知宝藏”,但是目前进入了CPA培训圈,法考课相对较少了,但是课讲得很好。给个建议啊,如果觉得其他商经老师都不合适或者听不懂就换刘安琪老师。

2.鄢梦萱老师

鄢梦萱老师也是业内资深了,我觉得挺好的,2020年首选的鄢梦萱老师,但是个人中期感觉授课风格太平淡了就换掉了。鄢梦萱老师授课是比如把公司法当场一个大的故事,就是小栗子等人一起建个公司然后到破产法部分,公司顺利破产由此又顺带讲解破产法的内容,用她的话来说就是带着大家追个剧。鄢梦萱老师水平肯定也是没问题的,值得选择。

三国法

名师介绍

1.杨帆老师

人称“三国女皇”。选她无需多言。

大学生如何向身边人普及民法典?

1.以案释法 2,通俗解释 3.亲身经历

如何让民法典落实到位?

民法典的贯彻落实需要各级党员干部带头学习,创新宣传。民法典的学习宣传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这就要求我们首先要抓住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带头加强学习,只有在自己学深悟透的情况下,宣讲才会更有针对性、说服力,也才能起到更好的宣传效果。其次要在宣传工作中勇于创新,从与人民群众息息相关的小处、细处出发,通过具体事例让法律条款变得生动、鲜活,更加深入人心。

民法典的贯彻落实需要广大人民群众提高意识,积极参与。民法典涵盖了社会生活方方面面,过去对普通人来说似近又远的法,通过它变得更贴近生活。广大群众的积极参与,是民法典贯彻落实的重要一环。广大群众首先应提高法律意识,通过各种途径,积极参与学习,做到知法、懂法;其次应按照先关法律法规,严格规范个人行为,做到自觉守法;最后在生活和工作中遇到涉法矛盾纠纷时,既不胆小怕事,也不胡搅蛮缠,勇于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学会合理用法。

民法典的贯彻落实需要各级国家机关提升能力,依法行政。民法典的实施水平和效果,是衡量各级党和国家机关履行为人民服务宗旨的重要尺度。各级执法、司法机关首先要在学习力上下工夫,深入学习,进而参透民法典相关条款和具体解读,确保具备基本的执法、司法能力;其次要在执行力上下工夫,把民法典作为行政决策、行政管理、行政监督的重要标尺,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切实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为广大人民群众依法保护个人权益提供坚强的保障,坚决杜绝让法律条款成为一纸空文,群众求法无门的现象。

民法典的颁布实施只是它在新中国法治道路上的一个开始,只有国家和广大群众凝心聚力,抓好它的贯彻落实才能让它发挥应有的积极作用,才能让人民安居乐业,让社会经济持续蓬勃发展

民法典第六章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编 总则(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为)

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一百三十三条 【民事法律行为的定义】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第一百三十四条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基于双方或者多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成立,也可以基于单方的意思表示成立。 法人、非法人组织依照法律或者章程规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作出决议的,该决议行为成立。

第一百三十五条 【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采用特定形式。

第一百三十六条 【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时间】民事法律行为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节 意思表示

第一百三十七条 【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生效时间】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 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当事人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一百三十八条 【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生效时间】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表示完成时生效。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三十九条 【以公告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生效时间】以公告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公告发布时生效。

第一百四十条 【意思表示的作出方式】行为人可以明示或者默示作出意思表示。 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时,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

第一百四十一条 【意思表示的撤回】行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

第一百四十二条 【意思表示的解释】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 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不能完全拘泥于所使用的词句,而应当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行为人的真实意思。

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一百四十三条 【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五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一百四十六条 【虚假表示与隐藏行为的效力】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 【以欺诈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 【受第三人欺诈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 【以胁迫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一条 【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二条 【撤销权的消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强制性规定及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 【恶意串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五条 【无效、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无效】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百五十六条 【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确定不发生效力的法律后果】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

第一百五十八条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第一百五十九条 【条件成就和不成就的拟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经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第一百六十条 【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期限,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期限的除外。附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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