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治保障,青年人要学习民法典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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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法治保障,青年人要学习民法典意义?

民法典对青少年的重要意义是:

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民法典,在中国法治进程中具有重要的里程碑意义。作为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典”命名的法律,民法典的颁布实施,实现了几代人的夙愿。民法典之所以如此重要,因为它与我们每一个人的生活息息相关,是一部保护公民民事权利的重要法律,意味着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有了更为健全的法治保障。

在中央政治局就“切实实施民法典”举行的第二十次集体学习中,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民法典要实施好,就必须让民法典走到群众身边、走进群众心里。要把民法典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加强对青少年民法典教育。

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希望,同时青少年又正处于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形成的关键期,因此加强青少年的民法典教育,是切实实施民法典的重要内容。对于青少年来说,不仅要懂得民法典的有关知识,更重要的是要养成法治理念,学会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来思考和解决问题。加强青少年的民法典教育,重点应当培养三种意识。

一是守法意识。民法典的内容关乎每个人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很多涉及人与人之间日常交往的范畴,是一部“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法的生命力在于实施,从法律运行的整个过程来说,守法是法律实现的最基本途径。加强青少年民法典教育,不仅要遵守法律,还要遵守公序良俗原则,即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这是更高层次的要求。正如康德所说,“有两种东西,我对它们的思考越是深沉和持久,它们在我心灵中唤起的惊奇和敬畏就会日新月异,不断增长,这就是我头上的星空和心中的道德定律”。加强民法典教育,要将道德教育贯穿其中,使青少年自觉树立守法意识,从而能够更和谐地处理与家庭、与学校、与社会的关系。

二是权利意识。民法典是一部体现对生命健康、财产安全、人格尊严、生活幸福等各方面权利平等保护的法典,是一部“民事权利保障的宣言书”。其中,如何保护与我们生活密切相关的生命健康权、财产权、人格权、隐私权等民事权利,这是民法典实施的关键。树立青少年的权利意识,不仅包括对这些权利要有基本的了解,更重要的是当这些权利受到侵犯时,懂得如何运用法律的武器来捍卫自己的权利。同时,树立青少年的权利意识,还要培养青少年宽容、理性、尊重以及爱人之心,在行使自身合法权利的同时,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利。这也正是民法典“权利与义务相统一”法律精神的内在要求。

三是规则意识。民法典为市场经济提供了完备的、精确的法律规则,是一部“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在市场经济的法治环境中,规则意识是核心精神。世界各国都很重视对青少年规则意识的教育,包括遵守家规校规、维护公共秩序、保护生态环境等。在我国的传统文化中,也非常强调规则对于人的重要意义,所谓“无规矩,不能成方圆”,儒家以“仁义礼智信”来对人的行为进行规范。树立青少年的规则意识,重点在于能够自觉以规则作为行为的指引和准绳,在与他人的交往中,能够坚持平等诚信的原则,尊重和理解他人;在社会公共生活中,能够遵守社会规则,注重道德境界的提升,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真正使遵守规则成为内在的需要。

民法典法治保障,青年人要学习民法典意义?

和指导规则?

编纂民法典的基本原则

贯彻上述指导思想,切实做好民法典编纂工作,必须遵循和体现以下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决贯彻党中央的决策部署,坚持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充分发挥民法典在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重要作用。

二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保护民事权利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切实回应人民的法治需求,更好地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充分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使民法典成为新时代保护人民民事权利的好法典。

三是坚持立足国情和实际,全面总结我国改革开放40多年来民事立法和实践经验,以法典化方式巩固、确认和发展民事法治建设成果,以实践需求指引立法方向,提高民事法律制度的针对性、有效性、适应性,发挥法治的引领、规范、保障作用。

四是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注重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民事法律规范,大力弘扬传统美德和社会公德,强化规则意识,倡导契约精神,维护公序良俗。

五是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不断增强民事法律规范的系统性、完整性,既保持民事法律制度的连续性、稳定性,又保持适度的前瞻性、开放性,同时处理好、衔接好法典化民事法律制度下各类规范之间的关系。

民法典中有哪些和我们生活息息相关的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这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新时代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共7编、1260条,涵盖社会生活方方面面。这些规定与您的生活息息相关:

1、见义勇为免责。《民法典》第183条: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第184条: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解读】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路见不平一声吼,该出手时就出手”,是对见义勇为的最佳诠释。现实中“扶不扶”“救不救”成为社会痛点,民法典明确了侵权人和受益人的各自责任,不再让“英雄流血又流泪”的现象出现。

2、车位、车库的归属。《民法典》第275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第276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解读】小区的车位、车库到底是业主的还是开发商的?开发商能不能出售?一时间争论不休。这次民法典予以了明确。为缓解停车难的堵点,鼓励开发商建设停车位、车库,规划内建设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归属开发商,可以用于出售、出租,但首先满足小区业主的需要。对于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当然租售收入归全体业主共有,维护了业主合法权益。

3、“头顶上安全”有法可依。《民法典》第1253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第1254条,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汇总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有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解读】高空抛物坠物造成他人受伤、财产损失的事件时常发生,让不少人胆战心惊,如何守护“头顶上安全”?民法典作出了规定,意味着高空抛物坠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如果不能明确责任人,那该楼业主都有可能要被追偿责任。这为受害人提供了“兜底”保障,同时为补偿人进一步追偿提供了法律依据。

4、禁止高利放贷。《民法典》第680条: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解读】曾经“校园贷”“套路贷”频发,高利贷问题引起广泛关注。民法典从法律层面禁止高利放贷的行为,可以有效打击甚至逐步消灭高利放贷的行为,重塑合理、良好、秩序、诚信的民间借贷市场,推动民间实体经济的发展,解决因高利放贷导致的一系列社会问题。

【解读】大数据时代,无限度的信息挖掘、信息滥用、信息侵权行为频频发生。个人信息如何保护?面对人肉搜索、垃圾短信、电信诈骗等挑战,民法典规定个人信息利用的基本规则,让个人信息使用有法可依,将有效遏制过度搜集个人信息的乱象。

6、界定夫妻共同债务。《民法典》第1064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解读】离婚时,夫妻双方的债务该怎么认定?是共债共签还是单方举债共同偿还?民法典规定了夫妻共同债务需要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或者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否则不予认定。

民法典第十一章解释?

《民法典》第二编第十一章第330—343条

【规范概说】

现行土地承包经营权实行三权分置,即“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经营权”的三权分置:土地所有权归属于农村集体组织;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村民(具有人身专属性);村民通过经营权的设立,可以更加盘活农村资源,促进资金融通

【条文解读】

第三百三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解读】《民法典》不仅是国民生活的百科全书,同时也是具有政治使命的,“实行家庭承包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我国农村的基本经济制度,此处用通过《民法典》加以彰显

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依法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解读】①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客体是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但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土地;②土地的用途为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用途

第三百三十一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

【解读】①权利主体,土地承包经营权人;②用益物权的内容即为“占有、使用、收益”

第三百三十二条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

前款规定的承包期限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规定继续承包。

【解读】①承包人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成员,虽然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他物权,但是与在土地私有制情况下,一个土地所有权人为他人创设农用等权利是有本质不同的,因为承包人是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与其说他是对他人的土地创设一个自己耕作的权利,还不如说土地承包经营权这个制度,本身就是农村集体所有权的实现方式;②由此可知,耕地、草地、林地的本轮期限届满,农民只要还具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其仍可以在下一轮的承包中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三百三十三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解读】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不需要“登记”,此时登记既非生效要件,也非对抗要件。理由在于:一是登记属于公示手段,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是通过确定一个总的承包方案,然后在分包的方式进行,加之村集体的熟人社会的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实现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一种方式,所以不需要“登记”这种手段来加以公示;二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项不能让渡的权利,虽然有经营权的存在,也是想在不打破现有机制的情况下,创造一个可以自自由让渡的权利,土地承包经营权本身是牢不可破、不能变动的权利,其不需要通过“登记”公示来具有对世性

登记机构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解读】此处需要登记机构发放证书,属于“确权登记”,其目的主要是通过基层政权组织来检查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发放是否妥当、合法

第三百三十四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法律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解读】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方式为“互换和转让”,一般而言,农户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不能对外“互换和转让的”,因此,“互换和转让”均在集体组织经济成员内部而进行,转让的空间和可能性都非常狭窄,这也就是“三权分置”存在的必要性和可能性

第三百三十五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解读】①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移转取得采用登记对抗主义,土地承包经营权仍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②此时的登记是任意性而非强制性的,因为是熟人社会,且是本村集体组织成员之间,且不能越过本集体组织成员之外,所以不需要要求强行登记

第三百三十六条 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调整承包地。

【解读】一旦承包,则三十年、五十年之内的产权制度安排不能随意被打破,即便人口的变迁也不能调整承包地的用途,期限届满之后,才可以调整

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需要适当调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的,应当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规定办理。

【解读】承包地不得任意调整。比如因自然灾害,耕地全部毁损灭失,则村民可以要求村集体重新调整承包用地,此处可以衔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三百三十七条 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收回承包地。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解读】承包地不得任意收回。比如,某农户的全家进城务工,完成城市化,虽保留农村户籍,但是全家人在城里生活,其在农村承包的土地就可以转包给农村的其他村民,发包人不得以农民不在农村居住而收回承包地

第三百三十八条 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据本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

【解读】征收承包地的,需要补偿,此处属于彰显民法典的价值,即个人私有财产受到法律保护

第三百三十九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

【解读】土地经营权。所谓三权分立,其制度存在的目的是努力的克服承包经营权的身份的属性,如果说集体的土地所有权绝不可动摇,到目前为止,承载着社会保障功能的承包权也不能真正被破除,那么破除的真正办法就是创造可以自由流通的经营权,此经营权可以流通,可以出租、可以抵押等。

三权分置的具体内容包括,即是在农地之上,我们需要挖掘出三种权利:

一是,即集体经济组织的所有权,此是宪法公有制的体现;

二是,农户的承包经营权,承包是以农户作为村集体组织的成员为前提的,此身份是不可或缺的,所以承包权本身的让渡,是不可能越过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的;

三是,土地经营权。即我们又需要土地的流转,其实在之前也有土地的流转,比如某种植大户,通过租赁合同的方式将数十位村民的土地租赁过来进行农业的集约化生产,某种植大户受到租赁合同的约束和保护,但仍有不圆满的地方,因为某种植大户并没有对土地上的权利,对土地不享有物权,比如,某种植大户资金短缺的时候,其不能那租赁合同去银行那里取得融资,但是若是赋予某种植大户的土地经营权,则某种植大户则可以去银行那里获融资;若是赋予某种植大户的土地经营权,则某种植大户可以进行抵押融资等;

第三百四十条 土地经营权人有权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占有农村土地,自主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并取得收益。

【解读】土地经营权人。比如,甲村将土地发包给村民张三、李四、王五等人,尔后张三、李四、王五等人将土地经营权转让给A公司,此时A公司就具备了物权法上的地位和权利,可以在合同约定期间内自主的开展经营(自由,是相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农村集体组织)

第三百四十一条 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的土地经营权,自流转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解读】①土地经营权,随着合同生效即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②但是对于超过五年的土地经营权,为了保护权利人的利益(可以在出租、融资等),则需要登记,这样土地经营权人可以融资等,相当于一项独立的权利

第三百四十二条 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权属证书的,可以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

【解读】家庭联产承包之外的“四荒地”的流转

第三百四十三条 国家所有的农用地实行承包经营的,参照适用本编的有关规定。

【解读】城市的土地,一般用于建设用地,但是我们并不排除城市的土地用于农业生产,若是城市的土地用于农业生产,则可以参照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规定。

民法典对于法律人的意义?

民法典的意义

(一)编纂民法典是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现实需要。民法典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基础性法律。编纂一部具有中国特色、体现时代特点、反映人民意愿的民法典,能够充分彰显、集中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成果和制度自信,有力促进和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不断发展,也能够为人类法治文明的发展进步贡献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

(二)编纂民法典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民法典是“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民事法律关系是社会生活中最为常见的法律关系。民事关系调整得好,各种社会关系就比较和谐,各种社会矛盾也就比较和缓。民法与国家其他领域法律规范一起,支撑着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

(三)编纂民法典是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客观要求。民法典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法人制度为各类市场主体参与公平竞争提供了基本准入资格和民商事行为规范;物权制度为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等公有制的实现、为保护和促进各类所有制经济发展提供了制度安排;合同制度为各类民事主体自由参与市场交易、实现经济利益提供了基本行为准则。

(四)编纂民法典是增进人民福祉、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必然要求。民法典是广大人民群众的权利保护法。权利能力制度关系到每个人一生的权利,甚至关系到胎儿的利益;监护制度关系到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也关系到老年人安享晚年;婚姻家庭制度关系到每个人的终身大事和婚姻家庭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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