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例子(民法典简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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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民法典首例!“竞标”指定遗产管理人,破解侨房维护难题

老人去世后,

遗有一处祖宅,

因这处祖宅的使用维护问题,

老人的多名后人起诉到法院争夺管理权。

近日,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法院(下称思明法院)依法适用特别程序,审结一起涉侨房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案件。 这也是《民法典》实施后,福建法院审结的首起指定遗产管理人案。

老人过世遗祖宅 

管理权归谁纷争不断

已故的魏姜氏遗有祖宅一处,魏姜氏生前未留有遗嘱,未指定其遗嘱执行人或遗产管理人。魏姜氏育有三女一子,大女儿、二女儿均已去世,儿子和三女儿早年迁居境外,现生死情况及子孙沿嗣情况均不明朗。长女魏某甲照料晚年的魏姜氏,这处遗留祖宅曾由魏某甲夫妻二人管理,目前居住这处遗留祖宅的是魏某甲的后辈。

因魏姜氏继承人众多,且多人散居海外情况不明,魏姜氏身后遗留祖宅的析产确权困难重重,继承纠纷已历经两代人均未能妥善解决。

目前遗产房屋已经日渐旧损,家族各支继承人就祖宅的管养维护问题纷争不断,实际居住在内的魏某甲后人也因无法定身份,而在维护祖宅时处处受到制约。

《民法典》新增了遗产管理人制度后,魏氏家族在国内的继承人提起申请,请求尽快确定祖宅的遗产管理人,以避免祖宅年久失修,大部分继承人的利益遭受侵害。

引入“竞标”机制 

法院确定遗产管理人

法院受理案件后,充分调查了魏姜氏的后人谱系,尽最大努力联系了,尚在大陆境内的继承人,参与遗产管理人协商,并追本溯源,详尽调查了魏姜氏的生前居住地、主要赡养人、祖宅历代翻迁管业情况和当前状态等案件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 本案中魏姜氏于《民法典》施行前过世,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对于遗产管理人制度并无规定,而《民法典》增设了该制度,但魏姜氏的遗产始终未析产分割持续至今,适用遗产管理人制度能够更加妥善地处理遗产、解决遗产争议、维护继承人合法权益。

法院在魏姜氏后人

争当遗产管理人的情况下,

创造性地引入“竞标”机制

↓↓↓

令争当遗产管理人的各支继承人分别阐述管理遗产的有利条件、能力水平和具体方案。

由法院根据最大限度尊重被继承人遗愿、最大限度发挥遗产效用的基本原则,最终判决与魏姜氏较为亲近、对祖宅感情较为深厚、对祖宅及周边环境较为熟悉的魏某甲一支后人担任遗产管理人。

《民法典》实施后,新创设的遗产管理人制度,为诸如魏氏祖宅的管养维护问题提供了新的解决路径。闽南侨乡不少涉侨房产在落实侨房政策后仍然析产确权困难,因此长期处于管养维护的搁置或争议状态。

思明法院巧用《民法典》全新创设的遗产管理人法律制度,创新具体适用机制,妥善解决了涉侨祖宅的管养维护问题,充分彰显了《民法典》以人为本、物尽其用的价值追求,也为侨乡历史建筑的司法保护树立了“思明样本”。

新民法典关于合同无效的规定是如何描述的?举一个看似无效实际有效合同的例子?

一、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如果在签订合同时有违背他人意愿或者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那么签署的合同就属于无效合同。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虚假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恶意串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最后还有部分无效的情况。

二、相关案例:

2016年5月29日,原被告三方签订了一份车位买卖合同,约定将所有权为被告张某的位于某地块(19区)东区地下车库T107出售给原告,金额总计150000元。原告于2016年5月29日交付给被告张某20000元定金,交付给被告济南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佣金5000元。诉讼中,经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该买卖合同中车位属于人防车位。原告要求被告张某返还定金20000元, 要求被告济南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返还佣金5000元。

本案的焦点是:人防车位所有权能否买卖,双方签订的车位买卖合同是否有效。若能买卖,则买卖合同有效,原告要求退还定金及佣金即没有法律依据;若人防车位买卖合同违反了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益,则合同无效,两被告应退还定金和佣金。

一审法院裁判认为:当事人订立合同,必须遵循法律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的合同,为无效合同,不被法律所保护。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杨小珍律师分享《民法典》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9大影响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有人可能会说,我在《民法典》中没看到有劳动法的规定啊,那《民法典》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有哪九大影响呢?我们一起来看一下:

一、《民法典》与劳动法的关系

二、《民法典》扩大了用人单位的主体范围

三、劳动者维权程序不变,依然是“一裁两审”

四、合伙人提供劳动有无报酬看约定

五、员工提供虚假信息入职会被开除吗?

六、员工提交了离职申请可以撤销吗?

七、员工个人信息和隐私保护

八、用人单位有义务预防和制止职场性骚扰

九、劳动者职务行为致人损害,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后可追偿

一、 《民法典》与劳动法的关系

举个例子:丁佶生与阿里巴巴劳动争议案,再审公司充分利用了诚信原则而胜诉。黑心老板承诺工资

二、 扩大了用人单位的主体范围

《劳动合同法》国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作为用人单位,《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民法典》公司及各类企业等营利法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依法设立的慈善机构、宗教场所)等非营利法人,机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城镇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居委会、村委会等特别法人,以及业主委员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

三、 劳动者维权程序不变,依然是“一裁两审”

四、合伙人提供劳动有无报酬看约定

《民法典》第971条规定,合伙人不得因执行合伙事务而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合伙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五、员工提供虚假信息入职是否必然导致劳动合同无效?

《民法典》第146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实践中,员工提供虚假信息并不必然导致劳动合同无效,或者并不一定属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如果这些虚假的信息、资料对履行劳动合同、工作内容等没有任何实质影响,认定劳动合同无效或者解除劳动合同,通常在法律上无法得到支持。

  如果用人单位将员工提供虚假信息这种违反诚信的行为作为严重的违纪行为,且在《入职登记表》上明显标识“提供虚假信息入职者,一经发现立即开除“,那么员工提供虚假信息入职,则会导致劳动合同无效或被用人单位解雇。

六、员工能否以重大误解主张撤销提交的辞职申请或者签订的协议?

《民法典》第147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实践中,以“重大误解”为由要求撤销的通常有以下三类情形:

1.员工提交辞职申请之后,称怀孕、生病要求撤销辞职申请;

2.员工签订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补偿协议之后,以怀孕、生病、工伤主张协议无效;

3.合同期满公司终止劳动合同,员工以怀孕、生病主张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七、员工个人信息及隐私保护

1、案例:京东梳理员工亲属关系上微博热搜

2019年3月19日下午,有京东员工爆料,京东要求员工梳理亲属及同学关系,名义是“管理需要”,并要求当日下班前提交。具体范围包括:

1、配偶:包含情侣及订婚关系;

2、直系血亲;

3、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配偶关系;

4、近姻亲关系;

5、同学(自小学起)。

原本一条简单的人事要求,在网上引起轩然大波,几个小时就上了微博热搜。

大多数网友在微博评论中认为,京东这么做是为了摸清裙带关系,京东开始内部自查,防止关系户越来越多,类似公务员的回避制度。

2019年3月19日17:50,京东发布声明称:这次对京东员工亲属和同学关系梳理是一个日常管理举措,旨在进一步提升管理效率,建立一个人际关系简单透明、晋升更加公平的职场环境。

上述案例就涉及到用人单位知情权与员工个人信息和隐私,那《民法典》有哪些规定呢:

《民法典》第1032条: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民法典》第1034条: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民法典》第1035条: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并符合下列条件:(一)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二)公开处理信息的规则;(三)明示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四)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

对用人单位管理建议:

现代社会,越来越注重保护公民的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用人单位与员工之间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人事人员在员工入职前背景调查、入职、在职和离职都涉及要接触员工的个人信息甚至员工个人隐私,用人单位的知情权与员工个人信息和隐私保护之间可能会产生冲突。

用人单位在收集员工个人信息前最好征得其同意,必要时让职工签署《个人信息采集同意书》,用人单位在日常的人力资源管理过程中,务必妥善存储和保管职工的个人信息,不得随意进行公开,企业内部的更衣室、浴室、洗手间、宿舍均属于私密空间不得安装摄像头等。

必要的话,用人单位可以考虑建立《员工个人信息和隐私保护规定》、《利益冲突申报制度》等规章制度,当然,规章制度的建立仍然要遵守合法、民主和公示的程序。

八、 用人单位有义务预防和制职场性骚扰

《民法典》第1010条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由此可见,尽管用人单位不是实施性骚扰的直接责任人,却负有监督管理之责,对于性骚扰行为,单位应该负什么责任、应建立怎样的防性骚扰机制,目前《民法典》尚未明确,需要未来法规或司法解释作出进一步的细化。

2018年12月12日,最高院将“性骚扰责任纠纷”列为新增案由。

《民法典》第一次对性骚扰进行了界定,明确了实施性骚扰应承担法律后果,也明确了用人单位负有采取措施防范性骚扰发生的法定义务。

《民法典》实施后,性骚扰责任纠纷案件当事人会将用人单位列为共同被告!

九、 劳动者职务行为致人损害,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后可追偿

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6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对比可以发现,现行规定下劳动者履职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只有双方劳动合同有特别约定时单位才可以按照约定追偿,没有约定则缺乏维权依据。而《民法典》实施后,劳动者履职中因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单位造成损失的,单位在对外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直接依法向劳动者追偿。对劳动者来说,工作中更加要谨慎、用心,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履职,否则赔偿风险增加。

民法典例子(民法典简单案例)

民法典案例解读以及案例分析

民法典案例解读以及案例分析可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搜索相应的案件类型,即可找到。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应当依法、全面、及时、规范。

第二条中国裁判文书网是全国法院公布裁判文书的统一平台。各级人民法院在本院政务网站及司法公开平台设置中国裁判文书网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条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重复+民事违法行为的10个例子

民事违法行为的例子:1、张三使用虚假的材料去登记机关进行不动产登记。2、张三捡到他人丢失的手机后占为己有。3、张三向别人借款后到期拒不归还。4、张三和别人签订合同后到期不履行。5、张三辱骂他人,造成别人声誉受损。6、张三偷用别人身份证注册手机号码。7、张三擅自将他人的肖像作为自己博客的封面。8、张三逼自己的女儿嫁给有钱的老男人。9、在合同以外,侵害他人民事权力的行为。10、违反合同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六条 【民事义务与责任】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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