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混合(民法典混合担保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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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混合担保与共同抵押

混合担保与共同抵押

一混合担保:一个债权,既有物保(抵押,质押),又有人保(保证)共同担保

1债权人实行担保物权和保证债权的顺序和份额

(1)有约定,按约定

(2)约定不明,债务人以自己财产提供物保的,应当先实现,如债权人未对债务人以自己财产提供物保实现债权的,就要求第三人承担,第三人可主张不承担,如债权人放弃债务人的担保,第三人在放弃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

(3)只有第三人提供物保和人保的(债务人未以自己财产提供物保的或物保实现不足清偿的),提供物保和人保的第三人地位平等,对债权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债权人实现债权无顺序和份额限制

2第三人代为清偿的代位求偿权(债权转让的效果):第三人有权在承担责任范围内向债务人全额追偿,在分摊份额内也可请求其他担保人偿还(行使追偿权,无顺序限制)

三.共同抵押:同一个债权上有2个以上的抵押权

1债权人实行担保物权和保证债权的顺序和份额

(1)有约定(按份共同抵押),按约定份额行使抵押,承担责任后只能分别向债务人追偿,不能请求第三人分

(2)约定不明,为连带共同抵押,承担连带抵押责任,债权人行使债权无份额和顺序限制,债务人以自己财产提供物保的,如债权人放弃债务人的担保,第三人在放弃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第三人仍承诺提供担保除外),承担责任后可全额向债务人追偿,能请求第三人分(无顺序限制)

民法典物权编的主要亮点

法律分析:1.新设添附制度:添附是指不同所有人的物结合在一起从而形成不可分离的物或者具有新物性质的物。法典中规定了加工、附合、混合三种添附形式,如物件加工、材料生产、房屋增建、房屋装修等。

2.三权分置:指形成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经营权流转的格局 。三权分置下,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既存在整体效用,又有各自功能。从当前实际出发,实施三权分置的重点是放活经营权,核心要义就是明晰赋予经营权应有的法律地位和权能。是继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村改革又一重大制度创新。三权分置是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自我完善,符合生产关系适应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规律。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二十二条 因加工、附合、混合而产生的物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规定;法律没有规定的,按照充分发挥物的效用以及保护无过错当事人的原则确定。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或者确定物的归属造成另一方当事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或者补偿。

第三百四十条 土地经营权人有权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占有农村土地,自主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并取得收益。

第三百四十一条 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的土地经营权,自流转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民法典混合(民法典混合担保追偿)

混合担保的实现顺序

混合担保是指,担保人不但以人来担保,而且还额外通过物作为担保,如果对物的担保及人的担保的债权实现顺序有约定,应当遵其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才先就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实现债权,而如果物的担保由第三人提供,则债权人可自主选择先就物的担保抑或是人的担保实现债权。

一、混合担保

是对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抵押、质押担保的情况,也就是人的担保与物的担保混合。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百九十二条__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二、混合担保的清偿顺序

情形1:实现债权的顺序有约定按约定。

物保和人保并存时,首先尊重当事人的约定,如果当事人对实现债权的顺序约定明确,由于不涉及他人利益,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情形2:当事人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应以债务人自身的物保优先清偿。

物保和人保并存时,如果当事人对实现债权的顺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情况下,应当先就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实现债权。对于剩余未清偿的部分,债权人可以继续向担保人主张。

情形3:第三人物保和人保无先后顺序。

在没有债务人的物保时,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和人保并存时,应当允许债权人进行选择。担保人之间处于平等地位,都不是还债的最终义务人,债务人才是最终义务人,所以第三人之间的清偿没有顺序之分。

如果对物的担保及人的担保的债权实现顺序有约定,应当遵其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才先就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实现债权,而如果物的担保由第三人提供,则债权人可自主选择先就物的担保抑或是人的担保实现债权。

混合担保中的优先偿付顺序是怎样的

混合担保中的优先偿付顺序如下:1.有约定从约定,且该约定不用区分物保类型;2.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况下,若债务人自己提供担保物的,则该物保先于人保清偿,若是第三人提供担保,该担保与人保的清偿顺序由债权人选择。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民法典出台后,混合担保中有连带保证人的问题?

个人观点:

根据民法典392条规定,如果第三人提供物保,其与其他保证人处于同等地位,此时物保和人保并没有先后清偿顺序之分。在第三人承担了物保责任之后,当然可以向其他保证人追偿。

如果保证人之间没有约定清偿比例,平均分摊。

共同担保和混合担保区别有哪些?

共同抵押是物的连带,以抵押物的价值实现共同抵押债权,而混合担保是人的担保与物的担保的担保混合。共同抵押指未限定每个抵押物所担保的债权金额,债权人可以任意就其中一个或几个抵押物的卖得价金受偿,即每个抵押物均担保债权的全部。混合担保是对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抵押、质押担保的情况,也就是人的担保与物的担保混合。

【法律依据】《担保法》第十六条,保证的方式有:(一)一般保证;(二)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法》将于2020年12月31号失效)《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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