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是什么
-
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是什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一年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本案中,劳动者2015年8月提交书面辞职书并离开公司,按一般人的认知,此时劳动关系已经终止,劳动者要求支付2015年一二季…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一年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本案中,劳动者2015年8月提交书面辞职书并离开公司,按一般人的认知,此时劳动关系已经终止,劳动者要求支付2015年一二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