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筵席税征收办法 第一条 凡在我市持有营业执照的饭店、酒店、宾馆、招待所以及其他饮食营业场所(以下简称承办筵席单位)举办筵席的单位和个人,为筵席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依照本办法规定缴纳筵席税。第二条 筵席税按次从价计征,税率为15%,筵席税的起征点为人民币500元。 纳税人一次筵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