拐卖妇女儿童罪怎么判刑(拐卖儿童罪量刑标准)

律来帮
商家名称:
律来帮
商家认证:
VIP会员
手机号码:
18365284851
添加微信:
18365284851
温馨提示:
请说在法外狂徒看到,优惠更多

【拐卖妇女、儿童罪】

关于拐卖妇女、儿童罪,我简单地讲四个问题。

一、本罪的保护法益是什么

我认为,拐卖妇女、儿童罪的保护法益与绑架罪是一样的,很难说两罪的保护法益存在区别。比如,日本刑法规定了略取和诱拐罪,其中就包括了买卖人身罪与掳人勒赎罪。掳人勒赎罪的行为有三种类型:()利用被拐取者的近亲者或其他人对被拐取者的安危的忧虑,以使之交付财物为目的,而略取或者诱拐他人。(2)在实施了略取或诱拐行为之后,利用被拐取者的近亲者或其他人对被拐取者的安危的忧虑,使之交付财物或要求交付财物。(3)行为人收受被拐取者之后,利用被拐取者的近亲者或其他人对被拐取者的安危的忧虑,使之交付财物或要求财物。日本刑法中的买卖人身罪包括“收买他人的”“收买未成人的”“以营利、猥亵、结婚或者对生命、身体的加害为目的,收买他人的”“出卖他人的”“以移送至所在国外为目的,买卖他人的”几种行为类型。在日本,买卖行为不要求使被害人有场所的转移。买卖行为完成后,才能成立既遂。如果只是签订了买卖的合同或协议,则不成立既遂。根据日本的判例与刑法理论的通说,收买他人,是指通过支付对价现实地取得对他人的支配;出卖他人,则是与之相对应的对向行为。对价不限于金钱,只要能评价为财产性利益即可。对他人的支配,不以完全拘束他人的自由为必要,只要使他人处于难以脱离行为人的影响的状态即可。对此,应当根据拘束的程度、被害人的年龄、行为的具体状况等进行综合判断。在日本,上述两个罪的罪名与构成要件虽然不同,但保护法益是相同的,刑法理论是整体讨论略取与诱拐罪的保护法益,而不是说掳人勒赎罪的保护法益与买卖人身罪的保护法益不同。

二、妇女的同意是否阻却犯罪的成立

例如,农村妇女希望自己嫁给城市里的男性,同意他人将自己“出卖”给城市里可以结婚的人,于是,行为人就寻找买主,把妇女带到买主家后,双方愿意,行为人收取大笔费用。或者,不是妇女主动找行为人,而是行为人主动找妇女按上述方式实施行为。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成立拐卖妇女罪?简单一点说,得到妇女具体承诺的,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成立拐卖妇女罪?

首先可以肯定的是,如果行为人将妇女带到买主家后,妇女不愿意而行为人强行将妇女卖给买主的,当然构成拐卖妇女罪。但我讲的不是这种情形,而是妇女从始至终都知道真相而且同意的情形。我认为,对这种情形不能评价为“拐卖”。虽然拐卖行为不一定以完全拘束被害人的自由为必要,但是,如果被害人并没有处于难以脱离行为人的影响的状态,恐怕难以评价为“拐卖”,因为这种行为没有侵害妇女的人身自由与身体安全,因而阻却构成要件符合性。或者说,这种行为只是一种介绍婚姻的行为,只不过收取的介绍费过高了而已。即使行为人会根据妇女的长相、年龄等向买主收取费用,我也不主张认定为拐卖妇女罪。

持反对观点的学者认为,拐卖妇女、儿罪侵害的是妇女的尊严,妇女对侵害尊严的同意是无效的。这一反对意见不是从构成要件符合性的层面说的,而是从违法阻却事由的层面说的。可是,将人的尊严表述为本罪的法益并不合适,如果这样表述,就没有办法解释构成要件,也不能处理拐卖妇女罪与强制猥亵、侮辱诽谤等很多罪的关系。况且,人的尊严不是公共法益,而是个人法益,刑法不能强迫他人维持自己的尊严。如果以人的尊严不能放弃为由,否认被害人同意或者承诺的效力,就会不当缩小被害人同意或者承诺的有效性的范围。

三、如何处理出卖亲生子女的行为

从刑法规定与刑法理论上说,如果父母确实出卖了亲生子女,没有理由不认定为拐卖儿童罪。因为出卖行为就是拐卖儿童罪的实行行为。当然,这里有一个间题,就是如何理解《刑法》第240条第2款的规定,该款规定:“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一般来说,前三个行为是手段行为,也就是将被害人置于自己支配下的行为。本来,如果实施了前三种行为,只不过是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未遂犯;贩卖则是目的行为;而接送、中转则是共犯行为,可以说是共犯的正犯化。由于这一款的规定,实施上述任何一项行为,都成为本罪的正犯行为,而且成立既遂,而不会当未遂处罚。这样的规定,显然是考虑到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共犯形态乃至集团犯罪形态所作的规定。问题是,在单独正犯中,能否也认为,只要实施其中之一行为,也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既遂犯?如果认为上述规定只是就共犯形态而言,那么,倘若是单独正犯,则只有同时实施了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才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于是,父母单纯出卖子女的行为,就不构成拐卖儿童罪。但是,从解释论上来说,不能得出这样的解释结论。也就是说,既然刑法规定了上述六种行为都是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正犯行为,那么,不管是单独正犯还是共同犯罪,都应当将上述六种行为认定为正犯行为。所以,父母出卖亲生子女是成立拐卖儿童罪的。

问题是,什么样的行为才是出卖亲生子女的行为?我觉得不能从形式上判断。比如,不能说凡是收取了财物的,都是出卖,父母完全可能索要此前的抚养费。也不能说,只是收取抚养费的就不构成犯罪,但如果收取了儿童对价的,就是拐卖儿童罪。因为这样说没有意义,我们怎么判断什么样的钱是抚养费,什么样的钱是儿童对价呢?能以数量多少来判断吗?显然不能。接收儿童的家庭比较富裕的,可能给的钱或者行为人要的钱很多;反之,则不一定多。所以,我觉得一定要联系保护法益来讨论,也就是说,是否侵害了儿童的人身自由与身体安全,尤其要考虑儿童的身体安全。

比如,父母不想抚养子女或者由于某种原因不能抚养子女,在调查了解了对方的家庭环境、接收儿童的目的后,认为对方会抚养好儿童,然后将儿童交付给对方的,无论收取了多少钱,也不论是以什么名义收钱,我觉得都不宜认定为拐卖儿童罪。

反之,如果明知对方不会抚养好儿童,甚至知道对方会虐待、残害儿童,而将儿童有偿交付给对方的,就应当认定为拐卖儿童罪。有的父母为了通过出卖亲生子女获利,而根本不关心接收者如何对待儿童,对此一般也能认定为拐卖儿童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2010年3月15日《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规定:“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的,应当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要严格区分借送养之名出卖亲生子女与民间送养行为的界限。区分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获利的目的。应当通过审查将子女‘送’人的背景和原因、有无收取钱财及收取钱财的多少、对方是否具有抚养目的及有无抚养能力等事实,综合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获利的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属于出卖亲生子女,应当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1)将生育作为非法获利手段,生育后即出卖子女的;(2)明知对方不具有抚养目的,或者根本不考虑对方是否具有抚养目的,为收取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的:(3)为收取明显不属于’营养费‘、’感谢费‘的巨额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的;(4)其他足以反映行为人具有非法获利目的的’送养‘行为的。”“不是出于非法获利目的,而是迫于生活困难,或者受重男轻女思想影响,私自将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送给他人抚养,包括收取少量·营养费、’感谢费‘的,属于民间送养行为,不能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对私自送养导致子女身心健康受到严重损害,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符合遗弃罪特征的,可以遗弃罪论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可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将上述第(1)(2)种情形认定为拐卖儿童罪,我是完全赞成的。但是,第(3)和第(4)并非没有疑问。因为不能由于行为人收取的钱多,就认为其行为侵害了儿童的自由与身体安全。总的来说,以有无获利目的来区分送养与拐卖,并不是一条好的路径。因为父母收取此前的抚养费用,也可能说是获利目的:刑法没有理由禁止父母收取大量的营养费、感谢费,也就是说,刑法没有理由要求父母只收取少量营养费、感谢费。上述规定,可能导致根据收取的费用多少来区分罪与非罪,显然与本罪的保护法益相背离。

四、如何处理认识错误的情形

拐卖妇女、儿童罪的行为对象为妇女与儿童,那么,本罪的成立需要对行为对象认识到何种程度?比如,以为是男性儿童而拐卖,但实际上是已满14周岁的少女的,是否成立拐卖妇女罪的既遂犯?这既是故意论的问题,也是错误论的问题。如果采取具体符合说,那么,只有当行为人拐卖的是妇女而且认识到自己所拐卖的是妇女时,才成立拐卖妇女罪的既遂犯;如若根据法定符合说,由于妇女和儿童在《刑法》第240条中是完全等价的,所以,只要客观上拐卖了妇女或者儿童,即使误将妇女当作儿童或者误将儿童当作妇女,也不影响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既遂犯的成立。不可否认的是,虽然方法错误与对象错误有区别,但其反面的故意论则没有不同。或者说,不管是方法错误还是对象错误,其所对应的故意论完全相同。例如,甲原本要伤害男童,但由于行为差误却伤害了妇女。这是具体的方法错误。同样,乙原本要拐卖男童,却误将妇女当作男童拐卖。这是对象错误。但从故意的认识内容来说,对二者的要求应当是一样的,而不可能有所区别。持任何一种学说的人都不可能说:在前例中,行为人没有认识到伤害的是妇女,所以对妇女是过失伤害;而在后例中,行为人虽然没有认识到是妇女,但依然成立拐卖妇女罪的既遂犯。同样,持任何一种学说的人也不可能说:在前例中,行为人对妇女成立故意伤害既遂;在后例中,行为人对拐卖妇女仅有过失。

比如,乙想收买一个不满14周岁的男童,甲得知后就将在本村附近流浪的丙拐卖给乙。其实,丙是15周岁的少女,只是因为担心受侵害才打扮成男孩(下面我称为误卖妇女案)。按照具体符合说,甲对拐卖儿童成立未遂犯,对拐卖妇女属于过失,但由于过失拐卖妇女不成立犯罪,仅以卖儿童罪的未遂犯处罚。然而,这样的结论明显不当。不仅如此,甲能否成立拐卖儿童的未遂犯,也不无疑间。

将上述案件归入对象错误,也不能解决问题。在故意杀人的场合,如果行为人误将乙当作甲杀害,具体符合说的解答是:因为在行为的当时,行为人想杀的是“那个人”(Y),而事实上也杀了“那个人”(Y),因而属于具体的符合,成立故意杀人既遂。这样回答是因为刑法规定的故意杀人罪的对象是“人”。但是,在误卖妇女案中,不能说行为人想拐卖的是“那个人”,事实上也拐卖了“那个人”,所以成立拐卖人口既遂。因为这样的解答显然提升了概念,属于类推解释。人们只有说,行为人想拐卖的是“那个男童”,但事实上却拐卖了“那个妇女”。儿童与妇女虽然都是人,但《刑法》第240条没有使用“人”这个上位概念。所以,只要采取具体符合说,对误卖妇女案就不可能认定为故意的既遂犯,甚至只能认定为不能犯。或许有人认为,对于上述情形可以按抽象的事实错误来处理。然而,对于抽象的事实错误,也只能在重合的限度内认定为轻罪的既遂犯。可是,妇女与男童并无重合之处。也许有人认为重合之处是“人”,但“人”不是二者的重合之处,而是二者的上位概念。

一定要注意的是,一旦采取客观的未遂犯论就会发现,就具体的方法错误而言,我们不可能跟着德国刑法理论得出相同的结论。当然,如果要采取主观的未遂犯论,则可以跟着德国刑法理论得出结论;否则,就不能跟着说了。例如,在误卖妇女案中,由于行为人根本没有拐卖其他人的意思,只具有拐卖眼前的流浪者的意思与行为,故客观上根本不可能拐卖其他男童。根据具体符合说与客观的未遂犯论,行为人对拐卖男童成立不能犯,对拐卖妇女成立过失,因而不构成犯罪。反之,如果采取客观的未遂犯论,同时采取法定符合说,那么,上述案件都成立故意的既遂犯。

【课堂提问】

问:几名行为人长期跟着被害人,被害人去哪里行为人就跟到哪里,给被害人造成了很大困扰,甚至导致被害人不敢上班,就一直待在家里。

这样的行为能不能认定为非法拘禁罪?

答:你刚才是不是没有听课?行为人强行让被害人跟着自己走的,是非法拘禁、但行为人跟着被害人走的,只是跟踪,不是非法拘禁。跟踪行为当然具有法益侵害性,所以国外不少国家刑法都规定跟踪罪。我国的许多人喜欢讲谦抑性,所以,现在好像还没有学者主张刑法设立跟踪罪。主要是学者们没有被人跟踪,没有尝到被跟踪的滋味。

问:老师刚才讲到,绑架罪的手段行为只限于暴力、胁迫与麻醉方法,我们那里发生过这样的案件:几名行为人通过欺骗方法让被害人上了面包车,然后在一个地方玩,其中一个人给被害人家属打电话,声称绑架了被害人,要亲属给赎金,否则杀人。我们那里的法院认定为绑架罪。如果不认定为绑架罪,认定为什么罪呢?

答:这怎么构成绑架罪呢?被害人的人身自由与身体安全没有受到任何侵犯嘛!我以前也看到过类似的案件:甲知道乙认识丙以及丙家的小孩,而且与小孩关系不错,就与乙合谋,由乙将丙的小孩叫出来,然后去了儿童游乐场,乙和小孩一起玩。甲在此期间给丙打电话,谎称已经绑架了小孩,要求丙给予赎金,否则就杀害小孩。这样的案件只能认定为诈骗罪与敲诈勒索罪的想象竞合,不能认定为绑架罪。

【课外作业】

第一个作业是案例分析。甲教唆乙、丙非法拘禁丁,但乙和丙在拘禁丁的过程中使用拘禁之外的暴力致丁死亡。如果认为《刑法》第238条第2款后段是注意规定,对乙、丙和甲应当如何处理?如果认为《刑法》第238条第2款后段是法律拟制,对乙、丙和甲应当如何处理?

第二个作业是,每位同学找两个真实判决:一个是应当认定为绑架罪但法院认定为其他犯罪的,男一个是应当认定为其他犯罪但法院认定为绑架罪的。理由可以简单一点写,但一定要把案件事实说清楚。

消息提醒:福州的白女士添加了微信

律师在线法律咨询,24小时在线咨询
微信号:18365284851

微信扫描上方二维码联系我们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 chuangxiangniao@163.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发布者:法外狂徒,转转请注明出处:https://www.chuangxiangniao.com/law/272349.html

(0)
打赏 微信扫一扫 微信扫一扫 支付宝扫一扫 支付宝扫一扫
上一篇 2025年11月26日 15:47:23
下一篇 2025年11月26日 15:47:37

相关推荐

  • 案件(案件编号查询案件详情)

    什么叫案件 案件是指有关诉讼和违法的事件,还包括刑事案件、民事案件等。 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相比有本质的不同。民事案件主要是关于民事权利、义务性质的纠纷,属于人民内部矛盾性质。而刑事案件则是危害社会、触犯刑律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犯罪,适用刑事诉讼法程序。 此外,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所适用的实体法不同。民事…

    2025年12月5日
    000
  • 收款凭证(收款凭证图片)

    收款凭证如何填制? 凭证内所反映的贷方科目,应填列与“库存现金”或“银行存款”相对应的科目; 凭证左上角“借方科目”处,按照业务内容选填“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科目; 凭证上方的“年、月、日”处,填写财会部门受理经济业务事项制证的日期; 凭证右上角的“字第号”处,填写“银收”或“收”字和已填制凭证…

    2025年12月5日
    100
  • 河南知名律师(河南知名律师网)

    河南省最著名的律师是谁? 普通的案件一般律师都能搞定,如果复杂,还是建议多对比一下,多听听他们的思路,我用过曾彬彬律师,河南有道律师事务所的,告诉我搜集证据的方法很实用,人比较负责,说话不带水分。 濮阳有哪些出名的律师事务所?它们的联系方式分别是什么? 律师是很多人都比较向往的一个职业,它也可以为人…

    2025年12月5日
    200
  • 最高法院院长(最高法院院长任期满后转任什么职位)

    最高院院长什么级别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级别属于首席大法官,我国的法官等级分为十二级,依次为首席大法官、一级大法官、二级大法官等。最高人民法院的院长属于中国法院系统的最高领导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二十六条   法官实行单独职务序列管理。   法官等级分为十二级,依次为首席大法官、一级大法官、…

    2025年12月5日
    200
  • 网络诈骗举报电话号码(网络诈骗举报电话号码是什么)

    遇到网络诈骗可以拨打哪些电话举报? 遇到网络诈骗可以拨打110举报。当诈骗分子主动打电话联系过来时,简单有效的“一分析、二咨询、三打110”三步法就能轻松应对。即对于要求转账汇款的电话、短信、邮件等要提高警惕,明辨真伪,不轻易汇款转账,多向亲朋好友咨询,必要时拨打110咨询或报警。 安全专家提醒市民…

    2025年12月4日
    100
  • 房屋评估价格怎么算的(评估房屋价格参照什么)

    房屋评估价如何计算 房屋评估计价方法:以房屋建筑总面积(平方米)、按测定的重置单价计算房屋重置完全价值(原值)、根据评估的房屋新旧程度、计算房屋现值(净值)。其计算公式如下: 房屋重置完全价值(原值)=房屋建筑总面积×房屋重置单价±房屋的增减价值 房屋现值(净值)=房屋重置完全价值(原值)×评估的房…

    2025年12月4日
    100
  • 劳动法咨询(劳动法咨询免费12315)

    《劳动法》咨询电话是多少? 如果您有劳动纠纷等方面问题可以拨打12333。“12333”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全国统一的劳动保障等问题的咨询电话。 如果您想咨询法律相关问题可拨打12348。“12348”是面向广大市民群众的法律咨询专用电话 如何咨询劳动法?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申请仲裁要…

    2025年12月4日
    100
  • 结婚证查询(结婚证查询 民政局)

    结婚证怎么查 查询方式如下: 1.、在支付宝上搜“国家政务服务”,点击进入“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小程序; 2、在小程序首页,将左上方的定位设成结婚证申领的地区,譬如结婚证是在广东省领取的,则选择广东省; 3、点登录,登录完之后,在小程序首页向下滑动会有一个“我的证照”版块,点击“添加证照”; 4、选定…

    2025年12月4日
    100
  • 律师考试(律师考试2002年)

    请问考律师要参加什么考试,考试时间是什么时候? 必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被授予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没有律师执业证书,但从事法律事务的人,一般是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持有司法局颁发的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一般为每年的6-7月份,每年一次。一般在每年九月的第二个周末进行考试,连考两天,分别考查四个试卷。 国家…

    2025年12月4日
    200
  • 高铁赔偿(高铁赔偿标准)

    高铁晚点一个多小时有赔偿吗 【法律分析】:根据法律规定,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出具客票时成立。因此,高铁延误属于合同违约的行为,承运人应当负违约责任,赔偿旅客因此造成的实际损失。如果损失无法确定,应当承担一个比较合理的固定数额。但要注意的是,因不可归责于承运人的原因导致延误的,承运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2025年12月4日
    000
  • 金华律师(金华律师事务所)

    做金华律师能有多少收入啊? 怎么说呢,看你自己能不能干,就我们所而言,1万—150万都有,我记得第一年我做了12万,关键是要服务态度好,认真负责才行 金华刑事律师哪个好? 聂昭洪律师挺有口碑的,听朋友说他办案的效果好;我之前在专业的律师查询平台查询过他,看到辩护成功案例己有400多个,专…

    2025年12月4日
    100
  • 干货,产品经理如何进行需求分析

    需求分析做错了,做再多也是无用功

    用户投稿 2025年12月4日
    202
  • 误工费赔偿标准(2022年误工费赔偿标准)

    国家规定误工费赔偿标准是多少 误工费赔偿标准:无固定收入的:误工费=误工时间(天)*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水平(天/元);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误工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无固定收入又不能证明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误工费=误工时间(天)*相同、相近行业的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天/元)。 【法律依…

    2025年12月4日
    000
  • 广东省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广东省交通事故赔偿标准2020年)

    2021年广东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车祸赔偿标准,是指因交通事故造成损失,肇事者向受害者、保险公司对承保车辆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所依据的标准,包括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和财产损失赔偿标准。车祸赔偿项目主要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

    2025年12月4日
    100
  • 民法典意味着什么(民法典是什么呢)

    《民法典》的颁布有什么意义? 《民法典》的颁布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最直接的意义是能够更好地依法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 《民法典》全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维护…

    2025年12月3日
    000
  • 金融律师(上海金融律师)

    上海金融诉讼方面有没有靠谱的律师? 我也是上海的,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的律师就挺靠谱的,上次我记得是戚诚伟律师给我服务的,毕业于上海政法学院(法学本科)、复旦大学(高级工商行政管理硕士EMBA)、香港金融管理学院(涉外律师培训项目)、华东政法大学法学硕士,整个过程很专业,为我解决了问题。 …

    2025年12月3日
    100
  • 案由大全(案由大全查询)

    请问行政诉讼案件的案由有哪些? 行政管理范围 1.公安行政管理 (1)治安管理(治安) (2)消防管理(消防) (3)道路交通管理(道路) (4)其他(公安) 2.资源行政管理 (1)土地行政管理(土地) (2)林业行政管理(林业) (3)草原行政管理(草原) (4)地质矿产行政管理(地矿) (5)…

    2025年12月3日
    000
  • 自考律师资格证需要什么条件(怎么自考律师资格证)

    自考律师资格证需要什么条件呢. 一、考律师资格证需要的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具有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者高等院校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具有法律专业知识(持港澳台地区和外国高等院校学历的人员…

    2025年12月3日
    200
  • 效力待定合同(效力待定合同是什么意思)

    什么是效力待定合同包括哪些情形 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其因不完全符合合同生效条件的规定,合同尚处于未生效状态,其生效与否取决于有权人是否表示承认的合同,包括无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合同、限制行为能力人缔结的合同、无代理权人以被代理人名义缔结的合同、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 【法律依据…

    2025年12月2日
    000
  • 一次性扣12分怎么处理最好(详细的处理经历分享)

    如今马路上到处都是摄像探头,开车上路一不小心就会被拍下违章,面临着扣分罚款的处罚。很多司机朋友都很焦虑,一不小心被扣了12分应该怎么办?本期,元贝驾考小编就来和大家说说驾照一次性被扣12分应该如何处理。 一、驾照扣满12分需要重新学习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2025年12月1日
    100

发表回复

登录后才能评论
关注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