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同性婚姻问题,一直以来都是民法界的热点问题。一方面,一些国家已经承认同性婚姻的合法性,并且在近年来承认同性婚姻的国家越来越多。另一方面,承认同性婚姻的国家在文化宗教上存在相同的背景,并不具备广泛代表性。婚姻家庭领域一直以来需要以本国的文化传统为重要依据。故对于同性婚姻,民法典并未予以承认。

一、同性婚姻登入之诉,不会得到法律支持
在我国,同性人群众多,从这一点来说对于同性关系的法律定位,还是具备较大的社会影响的。目前我国法定的婚姻模式,还是一夫一妻。因此,同性婚姻并不符合法律对于婚姻的要求,不能进行婚姻登记,不能受到法律承认。
在民法典实施之前,也有同性伴侣为进行婚姻登记而提起诉讼的案件。但结果都是原告一方败诉。在相关法律的制定时,并非未对同性婚姻的法律定位进行考虑。由于同性婚姻与我国传统婚姻观存在较大冲突,需要综合考虑我国社会现状,以及其他国家同性婚姻制度的施行情况,再通过缜密调研,在合适时机出台相关规定予以调整。

二、同性同居生活期间产生的财产纠纷、监护纠纷,法院可以受理。
监护纠纷属于特别情况。一般情况下,我国同性伴侣不会产生相应的子女监护纠纷。可是由于国际交往的进一步发展,部分外国同性家庭,他们受到所属国法律的承认,并在同性婚姻存续期间收养子女。若进行离婚诉讼,会产生子女监护纠纷。此类纠纷应予以受理。对于同性同居期间的财产纠纷,法院受理并无法律上的障碍。但不能适用夫妻共同财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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