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者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时,行使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权利,但是司法实践中,企业败诉,被判违法解除的概率极高。原因在于,企业不知道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判断标准,很难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员工在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本文归纳一下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参考依据。

1、劳动者个人简历、求职登记表、健康状况、学历证书等造假;
2、劳动者无法完成岗位指标或不能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这一点在具体实行时,需要用人单位制定具体、合理的指标和工作任务,并告知劳动者。
除了以上两种最基本的参考依据,最高院民一庭劳动争议案件审判指导将劳动者未通过单位指定医院体检;劳动者提供的用工手续不完备;劳动者在试用期内缺勤超过10天或者迟到早退超过8次;劳动者拒绝接受上司交办的正当任务;劳动者非因工负伤无法继续提供劳动等作为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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