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变(民法典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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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民法典对遗产继承的变化

法律分析:民法典遗产继承新规如下:

扩大了遗产范围,由列举+兜底变为概括+除外;

新增了丧失继承权及宽恕制度;

修改了遗嘱效力规则,删除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

新增打印遗嘱、录像遗嘱为法定的遗嘱形式;

扩大代为继承人范围,侄甥可代位继承遗产;

新增遗产管理人制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民法典变(民法典变更)

《民法典》带来的婚姻关系新变化(一)

明年即将生效的《民法典》中的婚姻家庭编是以现行婚姻法、收养法为基础,在坚持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等基本原则的前提下,结合社会发展需要,修改了部分规定,并增加了一些新规定。这些新的变化,将对婚姻家庭关系带来深远影响。

今天我将们先来看看《民法典》对缔结婚姻关系上的一些新变化。

一、将疾病婚姻从无效转变为可撤销。

目前 《婚姻法》中将“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事由,作为禁止结婚的情形,认为、该类婚姻属于无效婚姻。《婚姻法》的这些规定出台后,现实生活中一直存在争议。

一方面,结婚自由是公民的宪法权利,以患有某些疾病为由就宣告婚姻无效有直接侵犯公民婚姻自由权的嫌疑。因为,患有某些疾病虽然会给当事人的生活带来重大影响,但如果缔结婚姻的双方对此都已经知晓且愿意承受这些影响,如果直接用国家公权力予以干预,这就相当于剥夺了当事人的家事自主权。

另一方面,随着医疗技术的发展,很多以前被认为难 以治疗的疾病今天也能得到有效的治疗,今天难以治疗的疾病,说不准明天就有医学上的突破让它变得容易治疗起来。既然在医学上至今为止也并没有任何一份形成了共识的文件列出有哪些疾病属于禁止结婚的疾病,这也容易导致法官在审判实践中也难以衡量具体该以什么为标准。

反之,如果不禁止有疾病的人结婚,则将会让婚姻变得更为容易,进而更有助于降低婚姻关系的安全系数,让婚姻当事人更为理性、更为谨慎的选择是否要踏进婚姻的殿堂。

在《民法典》的婚姻家庭篇中,立法者关注到了存在的这些问题,将疾病婚姻从无效转变为可撤销,将是否结婚的最终决定权交给当事人自己决定,前提是患病的一方在婚姻登记前要履行告知义务,否则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这种新变化保护了那些存在重大疾病但又有结婚意愿的当事人享有缔结婚姻的自由,切实体现出了对公民婚姻自由的保护。

看到这里可能会有人会问,到底哪些疾病属于重大疾病,需要在缔结婚姻前就告知对方呢?

在实务中,法官一般都会参考中国保监会、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在2006年联合做出的重大疾病行业标准定义来进行认定。

二、放宽了请求撤销胁迫婚姻的起算时间。

目前的《婚姻法》中,将受胁迫一方请求撤销婚姻的期间起算点规定为“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在《民法典》的婚姻家庭编中则将这个起算点变更为“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这项改变,在立法上也体现出了对受胁迫方权益更为确切的保护。

三、增加 了无效婚姻或者被撤销婚姻中,无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赋予无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是《民法典》的婚姻家庭编里新增加的内容,这有利于保障无过错方的权益,弥补其物质或精神上的损失。

这一规定也体现了民法中的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在结婚行为中,婚姻之所以被宣告无效或撤销,往往是因为一方的过错所致,而信赖婚姻有效的一方当事人是无过错的一方。赋予无过错方损害赔偿权,让无过错方有了可操作的救济途径,这种立法变化值得点赞。

需要特别提醒的是,对无效婚姻或被撤销婚姻中的当事人,不适用《民法典》的婚姻家庭编中有关夫妻财产制的规定,双方在法律上只是同居者关系,同居期间取得的财产不能当然地视为双方共同财产。

相信《民法典》正式实施后,司法实务将会对婚姻行为无效的过错认定和赔偿范围、赔偿标准等以司法解释的方式作出进一步的明确规定。

民法典中合同法的新变化

法律分析:旧《合同法》第二条:“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对该条增加内容:“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

旧《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这是对合同作出了严格的相对性原则规定,合同只是在相对人之间有效,权利义务关系不能约束合同外的第三人。而《民法典》四百六十五条变更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新民法典有哪些变化

新民法典的变化有:增加了冷静期的规定,男女自愿离婚,并且在婚姻登记机关申请了离婚登记的,会有一个三十天的冷静期,在这三十天之内,随时可以撤销离婚。三十天满之后,没有领取离婚证的视为撤销离婚申请。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民法典新变化

(一)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一项重要立法目的

《民法典》第一条规定:”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民法典》。”

(二)确立了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典》确立了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守法和公序良俗等民法基本原则;将绿色原则(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确立为民法的基本原则。(三)民事权利的保护——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作了原则性规定

《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条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一百二十七条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二十八条法律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妇女、消费者等的民事权利保护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民法典有哪些变化

一、《民法典》总则 编 涉及的重要变化 (一)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一项重要立法目的。 《民法典》第一条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一项重要立法目的写入其中。 (二)确立了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典》确立了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守法和公序良俗等民法基本原则;将绿色原则(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确立为民法的基本原则。 (三)规定胎儿有权利 继承 遗产、接受赠与等 《民法典》规定,涉及 遗产继承 、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四)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民法典》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 代理 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五)紧急情况被 监护人 无人照料,村居委会或民政部门应安排照料。 《民法典》规定,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六)民事权利的保护——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作了原则性规定。 《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七)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 诉讼时效期间 ,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八)要求侵害人赔礼道歉也不适用 诉讼时效 规定 《民法典》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民法典》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 民事责任 。 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二、《民法典》”第二编 物权编”涉及的重要变化 (一)加强对建筑物业主权利的保护;适当降低业主作出决议的门槛,明确共有部分产生的收益属于业主共有。 《民法典》规定:”业主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以及其他业主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请求其承担民事责任。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据业主的委托,依照《民法典》第三编有关 物业服务合同 的规定管理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接受业主的监督,并及时答复业主对物业服务情况提出的询问。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二)明确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 《民法典》规定:”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 (三)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布;增加规定紧急情况下使用维修资金的特别程序。 《民法典》规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屋顶、外墙、无障碍设施等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布。 紧急情况下需要维修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申请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四)增加规定业主的相关行为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 《民法典》规定:”业主应当遵守法律、 法规 以及管理规约,相关行为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 (五)征用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事由中增加”疫情防控”。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因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紧急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用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使用后,应当返还被征用人。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六)增加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积极配合开展相关工作,业主应当依法予以配合。 《民法典》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积极配合开展相关工作。 对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业主应当依法予以配合。” (七)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八)增加规定居住权 《民法典》明确规定,居住权原则上无偿设立,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或者 遗嘱 ,经登记占有、使用他人的住宅,以满足其稳定的生活居住需要。 (九)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一年内无人认领,归国家所有。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一年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十) 担保物权 主要有: (1)扩大可 质押 财产范围,取消质押登记机关的规定 (2)统一了动产 抵押 的设立及特殊效力规则 (3)先租后抵,需转移占有才能对抗 抵押权 ——明确在先设立的租赁关系不受抵押权影响的前提为,租赁物已转移占有 (4)肯定了非典型担保 合同的效力 (5)取消对流押/流质条款的禁止性规定 (6)统一了以登记作为公示方式的担保物权的清偿顺序 (7)明确规定同一财产上抵押权、质权并存时的清偿顺序 (8)新增抵押物价款 债权人 的抵押权优先受偿的规定 (9)允许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抵押财产转让无需经抵押权人同意,同时确认抵押权的追及效力。 三、《民法典》”第三编 合同”涉及的重要变化 (一)完善 电子合同 订立规则,增加了预约合同的具体规定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二条规定:”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的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的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电子合同的标的为提供服务的,生成的电子凭证或者实物凭证中载明的时间为提供服务时间;前述凭证没有载明时间或者载明时间与实际提供服务时间不一致的,以实际提供服务的时间为准。 电子 合同当事人 对交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方式、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 违约责任 。” (二)完善国家订货合同制度 《民法典》规定,国家根据抢险救灾、疫情防控或者其他需要下达国家订货任务、指令性计划的,有关民事主体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 (三)增加规定情势变更制度 《民法典》规定:” 合同成立 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 解除合同 。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四)增加规定物业服务合同,明确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 诉讼 或者申请仲裁。 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五)在物业服务区内违反 消防法 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予以制止 《民法典》规定:”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六)明确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 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七)增加规定房屋承租人具有优先承租权 《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条规定:”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 租赁合同 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 (八)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 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九)客运合同对”旅客霸座””抢方向盘”等问题作出回应 《民法典》规定:”旅客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坐。” (十)在不可撤销的赠与情形中增加”助残” 《民法典》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 赠与合同 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十一)完善了格式条款制度等 合同订立 制度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第四百九十八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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