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的亮点有多少,民法典的七个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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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的七个特点?

为什么我有信心认为我们的民法典将成为21世纪最具里程碑意义的民法典,主要因为这部民法典具有其他法典不具备的时代特征:

首先,中国民法典提炼和回应了中国特色的民事法律实践。

这部民法典吸收了我国长期以来的民事活动经验,是新时代民事法律实践的理性总结,是我国市场经济建设数十年的制度提炼,回应了社会主义市场活动和社会治理的重要问题。例如,长期以来,我国民间借贷问题突出,高利放贷屡禁不止,由此引发不少刑事案件。为此,此次民法典明确禁止高利放贷。又如,目前建设工程领域也存在现实困境,存在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就投入使用的现象,并且情况复杂。第二次草案第583条“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而发包人擅自使用的,视为工程质量验收合格”的规定,无益于工程质量的提高与当事人间纠纷的解决,民法典删除了该款规定。诸如此类,以实践经验完善民事规则的例子并不鲜见,对现有民事活动实践经验的有效利用,有助于提高法律的实用性与科学性。再如,物权编认可了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既包括业主对专有部分单独享有的所有权,又包括对共有部分共同享有的所有权,还包括对共同事物的管理权。对该规则进行完善与回应,是基于城镇商品房小区中,公共维修资金使用难及业主达成共识难,因此物权编通过具体规则设计降低了形成决议的门槛。

其次,中国民法典借鉴和吸收了世界各国的民事法律理论。

这部民法典吸收了世界各国民法理论的精华,你可以从这部民法典中看到对德国、日本、法国、瑞士、意大利等主要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理论和制度的借鉴。不仅如此,中国法学界还在现有的民法理论上,提出了具有划时代意义的重要民法理论,如,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欧美国家陆续兴起了人格权理论和法律制度,并将其作为现代民法不可或缺的内容,但极少将其上升到民法单独一编的高度,本部民法典将人格权独立成编,不仅体现了我们对西方民法理论的吸收和借鉴,也体现出我们对于人的关注、对于人格权的保护,在法典编纂的意义上已经超越了诸多西方发达国家,是我们社会主义国家重视人、重视人权的重要体现,是我国民法典的一大特色,是民法理论的一大创新。

再次,中国民法典继承和发扬了传统人文精神和优秀文化。

例如,此次民法典在既往《婚姻法》第1043条“家庭关系”一条新增了“优良家风”的内容,作为第一款,即“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 弘扬家庭美德, 重视家庭文明建设。”这既是公序良俗原则的基本要求,也是文明社会秩序的美好倡导,既是传承中国民族传统美德的生动写照,也是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立法表现。对中国优良传统文化的汲取,将成为我国民法典的亮点和制度优势。

民法典对物业公司有哪些规定?

(一)对于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及表决规则的修改

《民法典》第278条第1款在《物权法》第 76 条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了一个事项,即“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业主对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共有部分使用的具体内容事关业主的共同利益,因此,如何使用应由业主共同决定。

在表决规则上,《物权法》第76条采取了“人数加面积”的表决办法,并区分两种情形分别确定表决规则:决定“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和“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上的业主同意;而对于决定“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以及“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在物业管理实际中,《物权法》对业主共同决定事项相对严苛的表决规则导致业主之间对于相应事项难以作出决定,对物业管理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对此,《民法典》第 278 条第 2 款虽然仍采取“人数加面积”的表决办法,但对计算方式作了改变,具体为:

1、需满足参与表决的比例要求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这里的前一个“三分之二”,是指“专有部分面积占比”,其计算基数为所有业主的专有部分面积之和,而不再是建筑物总面积;后一个“三分之二”,是指“人数占比”,其计算基数是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而不再是业主的总人数。这样的规定,同样有利于业主行使表决权。可见,只要满足以上两个 “三分之二”的要求,就可以对共同决定事项进行表决。民法典物权编对业主共同决定事项,不仅对两个“三分之二”的计算方式进行了修改,而且将“业主同意”修改为“业主参与表决”。

2、需达到业主同意的比例要求

(1)对业主决定“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改建或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这里的两个“四分之三”的计算基数也不再是建筑物总面积和业主总人数,而是“专有部分面积”和“参与表决人数”,相对降低了表决的难度。

(2)对业主决定的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这里的两个“过半数”的计算基数也是“专有部分面积”和“参与表决人数”。应当注意的是,《民法典》区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资金的使用、筹集情形,分别适用不同的表决规则,即筹集维修资金需达到两个“四分之三”,而使用维修资金则满足两个“过半数”即可。

通过前述分析,从表决要求通过的业主人数和专有部分面积的比例来看,《民法典》的表决规则看似比《物权法》的标准降低了,但在实际操作中仍然可能存在会增加业主表决难度及复杂程度的可能,原因就是在同意比例的前提下增加了“参与表决”的比例要求。实际操作中,出现频率较高的需由业主决定的如“物业费标准调整”及“选聘/续聘物业服务公司、筹集/使用维修资金”等,具体征集业主意见的过程中,业主的积极性相对较低甚至存在抵触情绪,往往漠视或拒不表态,此种情形“不表态视为同意”或“不表态视为同意大多数业主意见”的规则已经没有适用空间,如果参与表决的业主未达到双三分之二,即第一个层面的比例要求就不满足,那第二个层面能有多少比例业主同意就失去了意义。

(二)增加物业服务人后合同义务的规定

《民法典》第947条第2款规定,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前,物业服务人不同意续聘的,应当在合同期限届满前90日书面通知业主或业主委员会,但是合同对通知期限另有约定的除外。第950条规定,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在业主或者业主大会选聘的新物业服务人或者决定自行管理的业主接管之前,原物业服务人应当继续处理物业服务事项,并可以请求业主交付该期间的物业费。

实操中,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或新物业接管之前的物业管理往往处于两不管状态,对原物业企业而言,新物业接管前如其继续提供物业服务则不仅存在物业费得不到支持甚至还会被业主误解为“拒不撤场”,当然也不排除一些物业企业以到期直接撤场为由倒逼业主签署合同或调整物业费等操作。《民法典》明确该种情形下物业服务人的后合同义务,同时也赋予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费请求权,意在防止物业服务中断,是对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双方权益的保护。同时,明确了物业服务人不同意续聘时的通知义务,使得物业服务到期时双方的操作更加规范且有法可依,是本次修订的另一大亮点。

(三)关于业主对物业服务合同的任意解除权

《民法典》第946条规定,业主依照法定程序共同决定解聘物业服务人的,可以解除物业服务合同。决定解聘,应当提前60日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人,但是合同对通知期限另有约定的除外。依照前款规定解除合同造成物业服务人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业主的事由外,业主应当赔偿损失。第948条规定,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后,业主没有依法做出续聘或者另聘物业服务人的决定,物业服务人继续提供物业服务的,原物业服务合同继续有效,但服务期限为不定期。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不定期物业服务合同,但是应当提前60日书面通知对方。

民法典中单独成编的内容?

《民法典》中人格权首次独立成编,这被称为民法典编纂最大的创新和亮点之一,6章、51条、近5000字的篇幅,人格权编不仅将以往散落在民法各处的人格权整理收纳,更是通过对公民人格权的庄严确认和严格保护,传达出民法典对个人的关爱,要让每个人活得更有尊严。那到底什么是人格权呢?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除此之外,民法典还特别对自然人的人格权作了特殊的规定,即自然人还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人格权的权利主体并非只有自然人,还有其他的民事主体。民法典确认的民事主体主要有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也就是说,除了自然人以外,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也享有人格权。诸如企业的商誉名称等等,都属于人格权的重要内容。

民法典是我国最重要的基本法?

一、《民法典》是我国的基本法之一。

《民法典》总则部分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和一般性规则,统领民法典各分编;各分编在总则的基础上对各项民事制度作具体可操作的规定。

《民法典》总则共11章206条,规定了民法的基本规定、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民事权利、民事法律行为、代理、民事责任、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等内容,确立并完善了民事基本制度,亮点很多,创新不少。分则部分为各个部门法汇总而来,规定了民事纠纷等的解决办法、

二、完善了民事基本原则和法律适用规则。

民事基本原则集中体现了民法的基本价值,反映了民事立法的目的、方针和导向,是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和司法机关进行民事司法活动应当遵循的基本准则。

《民法典》在民法通则的基础上,结合30多年来民事法律实践,进一步明确了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进一步确立了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信原则和守法原则这传统的五大民事基本原则,这些原则的内核体现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精神。

同时增加了绿色原则,即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将绿色原则确立为我国民事基本原则,体现了鲜明的时代特征,适应了我国进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保护环境、维护生态平衡的要求,贯彻了党的十八大以来的新发展理念,与我国是人口大国、需要长期处理好人与资源生态的矛盾这样一个国情相适应,有利于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

民法典为何称“典”?“典”有何深意?

拿破仑说过一句话,原话小编未考证过全文,但记得大体意思是:“我的一生最辉煌的不是打了多少胜仗,攻下了多少座城池,而是在位期间,颁布了法国民法典,它将永垂不朽。”

第一,典,集大成的意思。

我国古代最著名的“典”,是康熙字典,该书的编撰工作始于康熙四十九年(1710年),成书于康熙五十五年(1716年),历时六年,集大而成,是中国汉字编纂书籍中同时期最全的工具书。拿破仑时代是大清的乾隆后期,嘉庆前期,如果仅说“典”的时间,康熙字典早于拿破仑法典,但是对法国大革命成果的巩固,拿破仑时期集民商体系大成的法国民法典,一直影响资本主义的法律体系直到今天。

第二,法典编纂和法规汇编成一套系统的法律,就是法典,法典都是现行法律的系统化。

我国的民商法,过去都是单行法,没有系统的归为一类,比如《婚姻法》

《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劳动法》等等,现在把这些民商的单行法律都“九九归一”,就成了这部跨时代的《民法典》,此法一出,其它单行法律随之失效。

第三,我国民法典的诞生。

1954年,新中国第一部宪法通过后,我国便开始制定民法、刑法等基础性法律,1954年至2001年我国曾先后4次启动制定民法典,但由于当时所处条件的限制,经济,文化以及“文革”等的影响,这一任务没有完成。

2015年始,我国又开始了民法典的编纂工作,通过几代法律人,法律工作者的艰辛工作,在2020年5月28日的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赞成2879票,反对2票,弃权5票,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民法典》将于2021年1月1日正式生效,我国的每一个公民,都将步入了民法典的时代,而且,我们公民的权利和地位将随着民法典得到提升,公民的生老病死,财物隐私,婚姻家庭,名誉肖像,合同消费,物权,知识产权等等(不限于以上),通通包括,从胎儿开始到死亡,民法典,将伴随我们一生,是民事法律的“百科全书”,这就是“典”的深意。

第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新亮点。

民法典的出台,全面强化了对中国公民的人身权、人格权、财产权的保护,保护人民群众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关系到我们每一个人的切身利益,关系到人民群众的所有生活领域,因为篇幅的原因,不在这里列举《民法典》的条文,但我总结了以下九大亮点。

1,离婚有三十天的“冷静期”,界定了夫妻的共同债务。

2,肖像权和公民个人隐私权得到了加强和保护。

3,见义勇为免责。

4,小区共有场所收入归业主。

5,禁止放高利贷,暴力催收。

6,增加了遗嘱的形式,公证遗嘱不再优先。

7,高空坠物,行政部门(公安)、小区物业要介入。

8,加强了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

9,无房屋产权的人,其“居住权”得到保护。

最后,2020年都过半了,2020年1月1日还会远吗?让我们一起,迈入民法典的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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