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典对配套用房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道路、绿地等的权利归属】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第二百七十八条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及表决】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业主共有的公共设施,经业主共同决议的,共有设施可以办理过户登记的。
民法典274条条文理解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本条节选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编物权第二分编所有权第六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民法典中物业管理新增规定?
民法典物业费新规定
关于物业费的管理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条: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三条:物业服务人应当定期将服务的事项、负责人员、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履行情况,以及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等以合理方式向业主公开并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这就是说,物业公司必须公开收费标准和支出明细,并且及时向业主汇报,而物业公司利用小区共同资源获取的利益,也必须与业主共享。如果物业公司未能完成承诺的服务要求,业主也有权拒绝缴纳物业费。当然,若物业公司没有违反任何规定,并且小区也共同决定聘用该物业公司,个别业主也无权拒绝支付物业费。
民法典物业费新规定
01空置房应不应该缴纳物业费?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明确规定了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物业服务企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物业服务主要是针对房屋的服务,物业公司按照物业服务协议提供了相关的物业服务,即履行了合同约定之义务,业主则不能以未入住为由而不缴纳物业费。
02没签物业服务合同,也要交物业费吗?
《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建设单位依法 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业主自收房(收到收房通知,业主自身原因未收房,以通知的期限日视为收房)时起,即占有、使用房屋并享受物业服务,应当交纳物业费。业主如果以并非合同当事人为由提出抗辩,人民法院将不予支持。
03低楼层业主可以不支付、电梯养护费和保洁费吗?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低楼层的业主不能以不使用电梯拒绝支付电梯养护费,也不能以不需要接受保洁服务拒绝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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